DIAGNOSIS & APPRAISAL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全流程系统

诊断与鉴定,各有流程。 资料与责任,分别留痕。

诊断机构依法作出职业病或无职业病结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结论有异议时,可申请市级首次鉴定,不服市级结论可申请省级再鉴定。两项独立工作,分别管理机构、人员、文书和档案。

了解业务能力

疑似发现衔接诊断 · 争议依申请进入鉴定

独立业务模块PROCESS MAP

诊断不等于鉴定,鉴定不是每个病例的必经步骤。

  1. A
    职业病诊断

    就诊登记 → 资料收集与核对 → 综合分析 → 诊断证明书审核 → 送达、报告与归档。

  2. B
    职业病鉴定

    对结论有异议时提出申请 → 审核受理 → 专家抽取与回避 → 鉴定会议 → 鉴定书、送达与归档。

业务流程示意 · 实施环节按机构职责配置

适用对象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01 / 产品定位

两项独立业务, 分别组织全流程。

职卫云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全流程系统分别服务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独立组织诊断与鉴定业务,衔接体检疑似发现、诊断结论、市级首次鉴定及省级再鉴定,管理资料、专家、文书送达与档案。

也称:职业病诊断管理系统、职业病鉴定管理系统、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信息化平台。

从健康监护到争议处理

体检、诊断与鉴定,各有职责。

检查发现疑似,交由诊断机构依法诊断;对结论有异议,再依申请进入鉴定。下面是有条件的业务衔接,并非每个人都要依次办理。

01

健康监护与疑似发现

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告知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并报告,衔接职业病诊断。

形成文书 / 记录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告知与报告记录

02

劳动者依法要求诊断

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

综合职业史、危害接触史、临床表现和辅助检查等资料,作出职业病或无职业病的诊断结论。疑似不是确诊;体检不是唯一诊断入口。

形成文书 / 记录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03

对诊断结论有异议时申请

市级首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诊断有异议,可自接到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诊断的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

形成文书 / 记录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04

不服市级鉴定结论时申请

省级再鉴定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

自接到市级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形成文书 / 记录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两项独立工作,两套责任与记录。

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能作为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诊断由诊断机构负责;鉴定办事机构负责组织与日常事务,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体检报告、诊断证明书与鉴定书分别留存。

归因诊断:让证据有出处

围绕疾病与职业危害接触的关联,组织职业史、接触史、临床及辅助检查资料;记录材料核对、医师意见和诊断证明书审核。

诊断质控:从评估到整改

参照173号通知附件1,核对质量职责、人员设备、培训记录、内审、管理评审、外部质控评估及整改资料;质控评估不等同于个案鉴定。

两类文书:独立审核与归档

诊断证明书由诊断医师签署、机构审核盖章;鉴定书依附件5记录申请理由、争议、依据和结论,并加盖委员会印章。诊断档案与鉴定记录分别永久保存。

以上为法规要求与实施核对事项。软件用于辅助记录、协作和追溯,具体模块、时限规则、电子文书及接口应在项目实施时确认。

了解职业健康检查系统与前序资料 →

法规与配套文件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重点参见第7、8、14、17、18、20条:检查职责、主检医师、资料、告知与档案。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第6号令) ↗第三章为诊断,第四章为鉴定;分别规定办理主体、资料、文书、时限及档案。

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及附件 ↗国卫办职健函〔2021〕173号,2021年4月8日;含诊断质控规范、医师培训大纲、备案/变更表与鉴定书格式。

02 / 业务能力

从发起到完成,
每一环都有对应资料。

01

诊断就诊与证据材料

围绕劳动者的职业史、危害接触史、检查结果和临床资料建立诊断记录,区分本人提供、用人单位提供和其他来源;依法要求诊断不能简单按材料不全拒绝。

形成资料就诊登记、资料目录与核对记录
02

诊断意见与证明书审核

组织诊断医师开展归因分析,保留职业病或无职业病结论及依据,分别记录医师签署、机构审核与盖章环节。

形成资料诊断记录、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03

鉴定申请与分级受理

鉴定业务独立建档,区分市级首次鉴定和省级再鉴定,关联争议事项、原诊断证明书及前次鉴定书,记录材料审核和补正。

形成资料鉴定申请、补正与受理记录
04

鉴定专家与会议组织

按鉴定职责组织专家资料、抽取与回避核对、当事人陈述、会议意见及表决记录;鉴定委员会作出专业结论。

形成资料专家组织、会议记录与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05

分类时限与文书送达

分别配置诊断与鉴定办理节点,核对材料收齐、受理、依法中止或除外期间等依据,记录文书送达与报告,避免混用日与工作日。

形成资料节点状态、计时依据、送达和报告记录
06

独立档案与质量追溯

诊断与鉴定分别设置档案目录、访问权限和责任主体,归集原始资料、过程记录及正式文书,为质控核查和业务统计提供依据。

形成资料诊断档案、鉴定档案与业务统计

03 / 角色协作

职责清楚,协作才有落点。

0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劳动者依法提出诊断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资料,有异议时依法申请鉴定。用人单位按规定安排诊治、提供资料并承担相关费用。

02

职业病诊断机构

在备案项目范围内独立开展诊断,负责医师组织、证明书审核、送达、报告与永久保存诊断档案。

03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

由主管部门指定,负责申请接收、专家抽取组织、会议记录、文书收发、报告与鉴定档案;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能作为鉴定办事机构。

04

鉴定委员会与主管部门

鉴定委员会独立作出鉴定结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鉴定并履行监督职责。

实施范围与职责边界

软件辅助记录与协作,不替代诊断医师、鉴定委员会或法定程序;诊断机构、鉴定办事机构的主体、权限、文书和档案分别管理。

鉴定分市级首次鉴定和省级再鉴定,均按法定条件依申请启动;没有争议的诊断病例不自动进入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按法规核对具体节点、期限起算、中止或除外期间,电子签章、送达及外部报送接口按项目确认,不默认已完成全国通用对接。

04 / 可扩展方案

把下一步工作,变得更清楚。

建议能力 · 待项目确认

以下为补充的体验与业务设计建议,可纳入需求讨论;不表示已在标准产品中交付。

一次告知与材料差异清单

建议按诊断资料告知和鉴定补正分别呈现待补材料、原因与版本差异,提供易读下一步说明,不把鉴定受理规则套用为诊断就诊门槛。

跨机构交接摘要

建议经授权生成体检至诊断、诊断至首次鉴定、首次鉴定至再鉴定的资料交接清单,明确来源、接收方和用途,保留各业务原始文书。

05 / 选型与实施问答

先了解,再选择。

为什么产品名称是“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全流程系统”?
诊断与鉴定是两项独立工作。诊断机构依据职业史、接触史、临床表现等作出职业病或无职业病的结论;鉴定是在当事人对诊断结论有异议时,依申请启动的争议处理程序。产品分别组织两套业务,受理主体、专业人员、文书、时限和档案不能混用。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鉴定是什么关系?
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后履行告知、通知和报告义务,衔接诊断机构开展诊断;疑似不等于确诊。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诊断有异议,才依申请进入市级首次鉴定;不服市级鉴定结论的,可申请省级再鉴定。并非每个体检人员或诊断病例都必须经过鉴定。
一定要有体检机构出具的疑似职业病结论才能申请诊断吗?
不能把体检发现疑似设置为唯一入口。《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要求诊断的,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并应告知程序及所需材料;劳动者填写就诊登记表、提供本人掌握的资料。第33条也规定了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时的告知衔接。
劳动者可以到哪些地方的诊断机构就诊?
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19条,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应核对主管部门公布的机构信息和诊断项目范围;软件预约或账号注册不等同于取得诊断资质。
职业病诊断需要哪些资料,放射性疾病有什么补充?
依据第21条,主要包括职业史与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还需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诊断还需结合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综合分析,不能凭单项体检异常或单次剂量值自动判定职业病。
用人单位不提供资料,诊断机构可以直接拒绝吗?
不能简单以资料不全替代法定处理。第23至28条规定了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资料、提请主管部门督促或调查、争议处理等路径;经督促仍不提供或提供不全的,诊断机构应按规定结合临床、职业史、本人自述或工友旁证、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诊断。属于需主管部门调查判定的情形,应依规定中止诊断。
职业病诊断的30日期限从什么时候起算?
依据第20条,材料齐全时,应自收齐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诊断结论,不是从注册账号或首次提交申请起无条件计时。具体案件的材料收齐、依法中止及恢复等应有依据并由责任机构核定;软件提醒不能替代法定期限判断。
确诊职业病和无职业病结论分别如何记录?
诊断机构依法独立作出结论,并出具由参与诊断医师签署、机构审核盖章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保留职业病或无职业病结论及其依据;无职业病不等于没有其他疾病,第28条规定可根据临床表现和辅助检查提出疾病诊断、医学意见或建议。
谁可以申请首次鉴定,向哪里申请、期限多长?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作为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按第34条自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诊断的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由其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开展首次鉴定。
不服市级鉴定结论还能申请哪一级鉴定?
依据第35条,自接到市级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这里的两级指市级首次鉴定和省级再鉴定,职业病诊断本身不是“第一级鉴定”。
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同时作为鉴定办事机构吗?
不可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36条明确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能作为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办事机构负责申请接收、专家抽取组织、会议与文书等事务;专业鉴定结论由鉴定委员会作出。统一平台不能抹平主体、权限和档案责任的分离。
首次鉴定和省级再鉴定需要哪些申请材料?
依据第43条,申请材料包括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须提交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第44条规定,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材料不全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充,补齐后受理。
鉴定要多久,医学检查和现场调查是否计入期限?
依据第44、45条,自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40日内组织鉴定、形成结论并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需要医学检查或现场调查的,应分别在30日内完成,这两项时间不计入鉴定规定期限。第48条另规定出具鉴定书后10日内送达当事人;不可将40日宣传为所有案件的固定总耗时。
鉴定专家如何抽取,参加过原诊断的人需要回避吗?
依据第40至42条,由当事人或其委托的办事机构按专业类别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委员会为5人以上单数,相关专业职业病诊断医师占半数以上。已参加该当事人诊断或首次鉴定的专家,以及存在亲属、利害关系等影响公正情形的专家应回避,不能把原诊断医师直接复用为该案鉴定专家。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可以共用模板吗?
不能混用。诊断证明书由诊断医师签署并经诊断机构审核盖章;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173号通知附件5规定了鉴定书格式,包括申请理由、原诊断或首次鉴定情况、主要争议、鉴定依据、结论等,鉴定为职业病时注明名称和程度/期别。法定文书名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保留原称。
2021年补充通知强调的“归因诊断”和质量控制是什么?
国卫办职健函〔2021〕173号及附件1指出,职业病诊断是对疾病与职业危害接触之间联系的综合判定。质控覆盖组织、人员设备、内部质量管理、档案、信息化和外部评估,包含证明书审核、培训、内审、管理评审及整改。附件2至5分别补充医师培训大纲、备案表、备案变更表及鉴定书格式;这些是实施依据,不是软件自动取得资质的证明。
体检、诊断和鉴定档案的保存期限相同吗?
不同。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自最后一次检查结束起不少于15年;《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31条要求诊断档案永久保存,第50条要求鉴定记录随鉴定书一并永久保存。应分别管理档案目录、责任主体、访问权限、备份和迁移,不能统一按体检期限清理诊断或鉴定档案。
系统能自动下结论或默认连接监管、工伤保险系统吗?
不能。系统辅助材料组织、办理进度、文书和审计追溯;诊断与鉴定的专业结论由法定主体作出。173号通知强调信息化与报告质量,相关报送接口仍须核对共享依据、接收方要求、权限及联调验收,不能将规范要求写成软件已实现全国通用对接。

从您的实际工作出发

一起确认适合的业务范围。

带上现有流程、典型资料和协作需求,讨论产品演示与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