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标准 · GBZ 49-2007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代替 GBZ 49-2002)(已废止)

本标准规定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适用于长期职业噪声接触所致听力下降的诊断与处理。诊断结合职业噪声接触史、症状、纯音测听、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和现场调查,并排除其他原因。官方目录/详情将本标准标为“已废止”;当前页面未给出废止日期。附录A包含噪声接触史、听力测试和平均听阈计算说明;表A.1年龄性别修正值尚未逐格结构化。

GBZ 49-2007废止发布:2007-06-13实施:200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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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对象与诊断原则

本标准规定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适用于长期接触职业性噪声所致劳动者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不适用于压力容器、反应釜等爆炸导致的爆震聋。诊断须结合确切职业噪声接触史、症状、感音性聋纯音测听、历年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他原因。

依据:PDF 第 3 页,1;PDF 第 3 页,3

观察对象与诊断分级

观察对象为双耳高频(3 000 Hz、4 000 Hz、6 000 Hz)平均听阈≥40 dB(HL)。连续噪声作业工龄3年以上、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且听力损失呈高频下降型者,按较好耳语频(500 Hz、1 000 Hz、2 000 Hz)平均听阈分级:轻度26~40 dB(HL),中度41~55 dB(HL),重度≥56 dB(HL)。

依据:PDF 第 3 页,4;PDF 第 3 页,5

处理原则

观察对象通常不需调离噪声工作场所,但同时患有耳鸣者例外。轻、中、重度噪声聋患者均应调离噪声工作场所;需要劳动能力鉴定者按 GB/T 16180。重度患者应配戴助听器。对噪声敏感者,满足上岗前听力正常、噪声环境作业1年及高频段任一指定频率/任一耳听阈达到65 dB(HL)时,应调离噪声工作场所。

依据:PDF 第 3 页,6.1-6.2;PDF 第 4 页,6.3-6.4

附录A: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部分解析)

附录A将确切噪声作业史解释为超过 GBZ 2 所规定工作场所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其举例为8 h等效接触噪声限值≥85 dB(A),不足8 h时按实际接触时间、每增加3 dB接触时间减半的原则确定限值。纯音听阈重复性测试各频率阈值偏差应≤10 dB;测试前脱离噪声环境12 h~48 h,必要时于脱离后1周复查。附录还规定年龄、性别修正及其他诊断步骤。双耳高频平均听阈按500、1 000、2 000、3 000、4 000、6 000 Hz的左右耳阈值之和除以6;单耳语频平均听阈按500、1 000、2 000 Hz阈值之和除以3,结果四舍五入至整数。表A.1具体年龄、性别、频率修正值未完整结构化。

依据:PDF 第 5 页,A.2-A.4;PDF 第 5 页,A.15.6

关键问题问答

哪些情形属于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用于长期接触职业性噪声所致劳动者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压力容器、反应釜等爆炸导致的爆震聋不适用。

依据:PDF 第 3 页,1

标准中观察对象的高频平均听阈条件是什么?

双耳高频(3 000 Hz、4 000 Hz、6 000 Hz)平均听阈≥40 dB(HL)。

依据:PDF 第 3 页,4

噪声聋诊断分级如何划分?

满足标准诊断前提后,按较好耳语频平均听阈:轻度26~40 dB(HL),中度41~55 dB(HL),重度≥56 dB(HL)。

依据:PDF 第 3 页,5

来源与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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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栏目详情题名与目录题名均明示“已废止”;此处仅记录官方页面明示状态,不推断废止日期或后续替代关系。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8T09:39:36+08:00。PDF: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