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铀矿山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标准
本标准规定非铀矿山开采、选矿和冶炼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原则、氡及其子体防护、通风、个体防护、职业健康监护和氡监测。煤矿与稀土生产场所除外。工作场所氡年平均活度浓度和个人年氡暴露量对应不同措施,应用时须核对条件和单位。当前现行性尚未独立核验。
适用范围与排除范围
本标准规定非铀矿山工作场所放射防护原则和基本要求,覆盖开采、选矿、冶炼等场所;煤矿和稀土生产场所不适用。它代替 GBZ/T 256—2014 和 GBZ/T 233—2010。
依据:PDF 第 3 页,1;PDF 第 3 页,1;PDF 第 3 页,1;PDF 第 1 页
氡、氡子体与行动水平
本标准中的氡专指 222Rn;氡子体指其放射性衰变产物中的若干短寿命核素。行动水平是应考虑补救或防护行动的剂量率或活度浓度水平。
依据:PDF 第 3 页,3.2;PDF 第 3 页,3.3;PDF 第 3 页,3.4
总体防护与告知
非铀矿山开发应遵循正当性、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值三原则。场所防护主要考虑氡及其子体;用人单位应根据氡浓度变化制定、调整监测制度,培训矿工并书面告知暴露危害和预防措施。
依据:PDF 第 3 页,4.1;PDF 第 4 页,4.2;PDF 第 4 页,4.3;PDF 第 4 页,4.4;PDF 第 4 页,4.5
氡浓度与暴露量触发措施
工作场所氡年平均活度浓度超过 1000 Bq/m³ 时,应加强通风、防尘、隔绝氡源等降氡措施,矿工佩戴防护口罩。井下场所年平均活度浓度大于 1000 Bq/m³ 时,健康监护宜在粉尘作业项目基础上增加痰细胞学检查和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微核分析。工作场所氡浓度难以降低时,应缩短矿工井下工作时间;特定井下岗位人员年氡暴露量超过 6500 kBq·h/m³ 时,应轮岗。这些条件的比较词与单位不同,不可互换。
依据:PDF 第 4 页,4.6;PDF 第 4 页,5.3.2;PDF 第 5 页,5.5.1;PDF 第 5 页,5.5.2
通风与工程防护
井下通风宜采用单通道或平行系统、以压入为主并压抽结合;进排风口分开且远离,各工作点应有足量新风,风量定期测量并记录。通风系统失效、改变、损坏或停止后,只有重新启动且正常运行,矿工才能恢复井下作业;特殊地点按需设置辅助通风并避免污染空气再次循环。还应堵塞氡进入通路,避免固定岗位设在高氡区域。
依据:PDF 第 4 页,5.1a;PDF 第 4 页,5.1b;PDF 第 4 页,5.1c;PDF 第 4 页,5.1d;PDF 第 4 页,5.4.1;PDF 第 4 页,5.4.2
个体防护与职业健康监护
矿工不应在井下吸烟和进食,井下作业应佩戴防护口罩。无通风状态下必须入井时,应限制工作时间并佩戴氡个人剂量计;每次升井后应淋浴更衣。职业健康监护还应满足 GBZ 188 对粉尘作业人员的要求。
依据:PDF 第 4 页,5.2.1;PDF 第 4 页,5.2.2;PDF 第 4 页,5.2.3;PDF 第 4 页,5.2.4;PDF 第 4 页,5.3.1
工作场所氡监测
工作场所应有包括测点、测量目标量和方法、周期、报告评价、行动水平的监测计划。测点优先覆盖人员停留的较高氡浓度地点;主动或被动方法按 GB/T 14582 执行,设备应满足探测限并定期检定或校准。主动测量要记录环境参数、停留时间和工作情况。
依据:PDF 第 5 页,6.1.1;PDF 第 5 页,6.1.2;PDF 第 5 页,6.1.3;PDF 第 5 页,6.1.5;PDF 第 5 页,6.1.6
井下个人氡监测
井下人员应接受个人氡监测。对于同一工作模式且个人剂量不太可能接近限值的矿工,可每班组保证一人监测,再结合出勤估算其他人员剂量。剂量计定期更换,周期不宜超过3个月;只在井下工作时间佩戴,升井后统一管理。
依据:PDF 第 5 页,6.2.1;PDF 第 5 页,6.2.1;PDF 第 5 页,6.2.2;PDF 第 5 页,6.2.2
附录 A 的告知内容
资料性附录 A 提供矿工氡职业暴露危害与预防措施的告知示例,包括粉尘和氡、监测与职业健康检查权利、场所监测结果、降氡及缩短井下工作时间等内容。附录表内浓度空格为填写位置,不是本标准给出的实测值。
依据:PDF 第 6 页;PDF 第 6 页,附录A表A.1;PDF 第 6 页,附录A表A.1;PDF 第 6 页,附录A表A.1;PDF 第 6 页,附录A表A.1;PDF 第 6 页,附录A表A.1
关键问题问答
煤矿或稀土生产场所适用本标准吗?
不适用。本标准针对非铀矿山开采、选矿和冶炼等工作场所,明确排除煤矿和稀土生产场所。
依据:PDF 第 3 页,1;PDF 第 3 页,1
场所氡年平均活度浓度超过 1000 Bq/m³ 时怎么办?
应加强通风、防尘、隔绝氡源等降氡措施,矿工个体佩戴防护口罩。
依据:PDF 第 4 页,4.6
什么情况下应进行轮岗?
井下特定工作岗位人员年氡暴露量超过 6500 kBq·h/m³ 时,应进行轮岗;这与场所氡浓度 1000 Bq/m³ 的条件是不同量。
依据:PDF 第 5 页,5.5.2;PDF 第 4 页,4.6
通风停止后能立即恢复井下作业吗?
不能。通风系统改变、损坏或停止后,必须重新启动且正常运行,矿工才能恢复井下作业。
依据:PDF 第 4 页,5.1d
井下人员的氡个人剂量计多久更换?
应定期更换,更换周期不宜超过3个月;剂量计只在井下工作时间佩戴,升井后统一管理。
依据:PDF 第 5 页,6.2.2;PDF 第 5 页,6.2.2
附录 A 的空白氡浓度能直接作为检测结果吗?
不能。附录 A 是资料性告知样式,最高、最低和平均氡浓度留有空格,应填写实际监测结果。
依据:PDF 第 6 页;PDF 第 6 页,附录A表A.1
来源与版本
国家卫生健康委详情页与 PDF 标注发布时间和实施时间;截至本次整理,未独立核验现行、废止或被替代状态。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6T17:57:02.410805+00:00。PDF: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