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标准 · GBZ 94—2017
职业性肿瘤的诊断
适用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职业性肿瘤的诊断与处理,不包括职业性放射因素所致肿瘤。诊断需结合明确致癌物职业接触、原发肿瘤诊断、累计接触年限、靶器官一致性及潜隐期要求;各致癌物条件不同。
GBZ 94—2017待核实发布:2017-05-18实施:2017-11-01
下载标准 PDF(原始版)适用范围与术语
适用范围不包括职业性放射因素所致肿瘤。
依据:PDF 第 3 页
诊断原则与致癌物条件
诊断原则要求明确职业接触史、原发肿瘤证据、符合特定靶器官,以及相应累计接触年限和潜隐期;不同致癌物分别规定条件。
依据:PDF 第 4 页;PDF 第 5 页;PDF 第 6 页
处理原则与诊断命名
标准列有多种致癌物、癌种及年限阈值,需按具体致癌因素逐项核对;当前只作概要结构化,未完整录入所有条件、例外和命名附录。
依据:PDF 第 6 页;PDF 第 7 页
关键问题问答
来源与版本
NHC详情页可见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本次未独立核验截至当前的现行、替代或废止状态,故保留 unknown。详情页:https://www.nhc.gov.cn/wjw/pyl/201706/0219719a46fb469e875837f18d64b109.shtml 官网目录发布日期记录为2017-06-05;publishedOn 按 PDF 封面所载标准发布日期 2017-05-18填写。官网页面日期已在采集清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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