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
本标准(已被GBZ 93—2010代替)规定职业性航空病中航空性中耳炎、航空性鼻窦炎、变压性眩晕、高空减压病及肺气压伤5种疾病的诊断和处理。诊断基于确切低气压暴露史、临床表现及实验室资料。标准含观察对象、各疾病诊断分级与处理原则,并附低压舱耳/鼻窦气压机能检查和高空耐力检查程序;此处为2002历史版本,不能代替现行依据。附录的全部参数与判定细节仍需逐项结构化。
范围与诊断原则
本版规定职业性航空病5种疾病的诊断和处理原则。诊断根据确切低气压暴露史、临床表现及相应实验室资料综合分析。观察对象包括航空飞行人员和低压舱工作人员。
依据:PDF 第 3 页,范围/诊断原则
五类疾病及分级框架
标准分别规定航空性中耳炎、航空性鼻窦炎、变压性眩晕、高空减压病及肺气压伤的诊断及轻/中/重分级要点。示例:中耳炎按鼓膜充血程度、破裂或听力损害分级;鼻窦炎结合疼痛、影像改变;高空减压病结合皮肤、关节、神经、循环及呼吸表现;肺气压伤依据呼吸症状及咯血、呼吸困难、意识丧失等严重表现。
依据:PDF 第 3 页,5.1-5.3;PDF 第 4 页,5.4-5.5;PDF 第 5 页,6.4;PDF 第 5 页,6.4.1
处理原则
各疾病分列治疗原则和其他处理。处理包含平衡中耳压力、鼻腔通气引流、对症治疗及高空减压病/肺气压伤的减压、返回地面和必要的高压氧治疗等。飞行适任处理按各疾病及复发情况分别规定。具体操作须以原文相应分项为准。
依据:PDF 第 4 页,6.1;PDF 第 5 页,6.4.1;PDF 第 6 页,6.5.1
附录A-C
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说明高空减压病;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规定低压舱耳气压和鼻窦气压机能检查;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规定低压舱上升高空耐力检查方法。附录C包含设备准备、分阶段上升/停留/下降、观察判断和注意事项,本次未逐项结构化全部步骤和参数。
依据:PDF 第 2 页,前言;PDF 第 8 页,附录B;PDF 第 9 页,附录C
关键问题问答
GBZ 93—2002是否可作为当前职业性航空病诊断依据?
不可直接作为当前版本依据。官方详情页注明本版已废止并被GBZ 93—2010代替;需要按适用时间与任务核对后续版本。
依据:PDF 第 3 页,标准身份
来源与版本
官方详情页明确注明“已废止”“已经被GBZ93—2010代替”。历史状态确认为superseded。官网详情页实施日期字段异常值200204601;PDF封面载明2002-06-01。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8T14:56:22.187665+00:00。PDF: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