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标准 · GBZ91-2008

职业性急性酚中毒诊断标准(代替 GBZ 91-2002)

范围条款载明: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酚中毒的诊断准则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酚中毒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急性酚中毒的诊断及处理也可参考;使用。。其他技术条款、方法参数、表格和附录尚待逐页核验。

GBZ91-2008待核实发布:2008-06-06实施:200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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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解读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酚中毒的诊断准则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酚中毒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急性酚中毒的诊断及处理也可参考

使用。

其余条款和技术内容待逐页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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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问题问答

GBZ 91—2008适用于职业性和非职业性酚中毒吗?

本版规定职业性急性酚中毒诊断准则与处理;非职业性急性酚中毒的诊断及处理可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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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诊断引用哪些器官损害标准和尿酚生物限值文件?

引用GBZ 74心脏病、GBZ 75血液系统、GBZ 76神经系统、GBZ 79肾病、GB/T 16180劳动能力鉴定,以及WS/T 267职业接触酚的生物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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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急性酚中毒的诊断需要哪些证据?

须有短期大量酚职业接触,出现中枢神经、肾脏、心血管、血液等一个或多个系统的急性损害,结合实验室与职业卫生资料,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类似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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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反应和轻度酚中毒如何区分?

短期接触后头痛、头晕、恶心、乏力、烦躁,可伴一过性血压升高,脱离后通常2~3日恢复,为接触反应。轻度则在这些症状加重基础上,还须有轻度意识障碍、轻度中毒性肾病、急性血管内溶血或轻度心电/心律异常任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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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急性酚中毒的独立判据有哪些?

中度意识障碍或反复抽搐、中度中毒性肾病、心电图心肌缺血或较重心律失常(如心房颤动或扑动),任一项符合第5.2条。神经、肾、心分级分别依GBZ 76、7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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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急性酚中毒列哪些条件?

重度意识障碍、重度中毒性肾病、休克,或心室颤动/扑动等重度心律失常,任一项即可进入第5.3条;相关器官损害按引用标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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酚污染创面应怎样初始处理,清洗液有哪些限制?

本版要求迅速脱离、脱去污染衣物,立即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同时用浸PEG400/PEG300或30%~50%酒精的棉球擦洗至无酚味;明确不能将患处浸泡在清洗液中。后续可用4%~5%碳酸氢钠溶液湿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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酚灼伤面积很小时还要观察多久?

无论酚灼伤面积大小,均需医学观察24~48小时;附录A.5指出小于10%的灼伤仍可发生肾损害,常在48小时内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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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酚中毒的血液净化和器官支持条款是什么?

6.1.3列血液透析或血液灌流,目的为尽早清除体内酚并帮助防治急性肾衰竭;对症支持重点保护中枢神经和肾功能并防治血管内溶血。治愈后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GB/T 16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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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急性酚中毒最常见的进入途径是什么?

附录A.1指出酚可经皮肤黏膜、呼吸道和胃肠道进入;其中90%以上的急性酚中毒经灼伤皮肤吸收,因此不能仅按吸入暴露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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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酚数值如何用于诊断,150 mmol/mol肌酐代表什么?

A.2将尿酚列为接触指标,检测宜在灼伤早期3日内进行;急性中毒时尿总酚大多明显超过WS/T 267的职业接触生物限值150 mmol/mol肌酐。但尿酚异常率与灼伤面积相关,与深度、部位和病情严重程度无明显相关,不能单靠尿酚判定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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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液呈棕褐色就一定是尿酚升高吗?

不是。附录A.3指出尿酚升高时尿色未必棕褐,棕褐尿的尿酚也不一定升高;尿色变化须考虑溶血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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酚中毒的中枢神经症状与灼伤面积有何时间关系?

A.4称中枢神经损害常为首发;意识障碍可在灼伤后数分钟出现,多见于酚灼伤面积>20%者,分级依GBZ 76;反复抽搐多见于中度以上。早期头痛、眩晕等脱离后多在2~3日内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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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如何解释酚中毒的肾脏和心血管损伤?

肾为重要靶器官,小于10%灼伤仍可在48小时内出现肾损害,急性肾衰竭为重要死亡原因,分级依GBZ 79。心血管早期可有暂时血压升高,常在24小时内,2~3日恢复;心肌缺血或心律失常分级依GBZ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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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血管内溶血的典型时间和表现是什么?

A.7称多在灼伤后12小时内出现,通常2~10日恢复,多见于灼伤面积>10%;多为轻度,严重者少见,可见酱油色尿、尿潜血阳性、血尿游离血红蛋白及胆红素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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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单独肝损害未被列为酚中毒诊断依据?

A.8指出肝损害多在灼伤约一周后、其他临床表现之后出现,因此标准未将单独肝损害列为诊断依据;仍需临床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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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如何说明酚灼伤深度和创面清洗时间?

A.9称多数灼伤限于真皮浅层、绝大多数为Ⅱ°,愈合后常无瘢痕,故不必常规早期切削痂;A.10要求污染后15分钟内用PEG400/PEG300或乙醇处理,持续30分钟且不少于1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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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版酚中毒标准前言如何标注治疗条款的性质?

原版前言记载第6.1条为推荐性,其余为强制性;这是本版条款说明,不据此推定当前有效性。 前言同时注明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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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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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nhc.gov.cn/wjw/pyl/200908/39037.shtml 官方详情没有提供足够的当前有效性证据;保持 unknown。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7T22:44:35.361865+00:00。PDF: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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