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标准 · GBZ 83—2013

职业性砷中毒的诊断(代替GBZ 83-2002)

职业性砷中毒的诊断(代替GBZ 83-2002)。本次解析仅作可追溯摘要;因原件为扫描版且OCR/图像复核尚有待核数据,公式、表格及关键数值以原件为准并保持待审。

GBZ 83—2013被代替发布:2013-02-07实施:201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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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解读

范围与适用对象

规定职业性砷中毒诊断及处理原则,适用于职业活动中接触砷化合物引起的中毒;具体临床分级与标准条款须结合全文逐项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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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原则与分级

按职业接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辅助检查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病因;诊断级别及量值暂不作机器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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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原则

保留原文处理原则与附录信息;本轮未把治疗措施改写为个体化医嘱。

依据:PDF 第 4 页

关键问题问答

GBZ 83—2013的适用范围是否包括急性砷化氢中毒?

适用于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职业性砷中毒的诊断与处理,但明确排除急性砷化氢中毒;附录也将急性与慢性砷中毒分别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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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引用哪些诊断标准与尿砷测定方法?

引用GBZ 18皮肤病、GBZ 59中毒性肝病、GBZ 73急性呼吸系统疾病、GBZ 76急性神经系统疾病、GBZ 94肿瘤、GBZ 247慢性周围神经病、WS/T 28尿砷测定,以及GB/T 16180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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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职业性砷中毒须如何综合诊断?

根据短期大量接触砷及其化合物的职业史,以呼吸、消化、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表现,结合尿砷等实验室检查和现场卫生调查,排除其他类似病因后综合诊断;尿砷不能单独确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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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职业性砷中毒须如何综合诊断?

根据长期接触史、以皮肤、肝脏和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表现,结合尿砷或发砷及现场卫生调查,排除其他类似疾病后诊断;与急性所需暴露时程和主要器官不同。

依据:PDF 第 3 页

接触反应与急性砷中毒如何区别?

短时间大量接触后若仅有一过性头晕、头痛、乏力,或咳嗽、胸闷、结膜充血等黏膜刺激,经24~72 h观察消失或明显减轻,为接触反应;急性中毒还需在这些症状加重基础上具备第5.1条至少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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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砷中毒第5.1条列哪些呼吸、消化或神经表现?

接触反应症状加重后,具备一项即可进入急性中毒条款:急性气管-支气管炎或支气管肺炎;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急性胃肠炎;或头晕、头痛、乏力、失眠、烦躁不安等。仍须按第3.1条综合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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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轻度中毒的共同前提和皮肤判据是什么?

长期密切接触后有头痛、头晕、失眠、多梦、乏力、消化不良、消瘦、肝区不适等症状,尿砷或发砷高于当地正常参考值;并需至少一项判据。皮肤判据为掌跖角化过度、疣状增生,或躯干四肢弥漫黑色/棕褐色沉着,可伴脱失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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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轻度分级还能由哪些肝脏或神经损害支持?

在慢性轻度的长期接触、症状和尿砷或发砷超当地参考值前提下,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依GBZ 59)或慢性轻度中毒性周围神经病(依GBZ 247)均可作为“下列情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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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中度砷中毒怎样在轻度基础上升级?

须在轻度中毒症状加重基础上,至少符合一项:全身泛发角化过度和疣状增生,或角化物脱落形成长期不愈溃疡;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或慢性中度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肝病按GBZ 59,神经病按GBZ 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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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重度砷中毒有哪些升级条件?

在中度症状加重基础上,肝硬化、慢性重度中毒性周围神经病(GBZ 247),或皮肤癌(GBZ 94)任一项可进入重度条件。皮肤癌不能脱离职业史和肿瘤诊断标准直接归因于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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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砷中毒治疗原则是什么?

立即脱离现场;皮肤或眼污染立即用清水彻底冲洗;尽早给予巯基络合剂,如二巯丙磺钠等驱砷治疗,并给予对症支持。较重者可酌情使用糖皮质激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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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砷中毒治疗和岗位处理与急性有何差别?

慢性中毒须及时脱离砷接触、给予巯基络合剂驱砷,可辅以护肝、营养神经和抗氧化剂等对症支持;慢性中毒者应调离砷作业。急性中毒经治疗恢复后可继续工作;需劳动能力鉴定按GB/T 16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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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说明急性砷暴露常见入口和场景是什么?

急性职业性中毒少见,通常见于生产事故、设备检修或收尘收砒系统清扫;主要经呼吸道和皮肤黏膜进入,早期可有皮肤瘙痒、丘疹和面部肿胀等刺激。职业性急性多以气管-支气管炎或支气管肺炎为主,急性胃肠炎为主则更多见于生活性中毒;神经系统分级可参照GBZ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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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为何重视慢性砷中毒的皮肤改变?

A.4认为皮肤过度角化、疣状增生、黑/棕褐色色素沉着与脱失相间为特征性表现;严重时角化基础可感染坏死、形成经久不愈溃疡,且可发生皮肤癌,因此纳入诊断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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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砷与发砷如何解释,是否有统一数值阈值?

尿砷对急性、尿砷或发砷对慢性仅有诊断参考价值;高于当地正常参考值视为异常升高,原文未给统一数值。尿砷测定可按WS/T 28的DDC-Ag比色法,不能把实验室参考值当作独立确诊标准。

依据:PDF 第 6 页

病毒性肝炎指标阳性就能排除砷中毒吗?

不能。A.6指出可能有两种病因共同作用,应结合职业史、砷中毒特征性症状体征、发砷或尿砷含量综合鉴别,具体参照GBZ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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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砷暴露后的肺癌和皮肤癌应依什么标准判断?

A.7指出砷是确认的人类致癌物,职业暴露可致肺癌和皮肤癌;砷作业工人这两类癌症的诊断参照GBZ 94,不能仅凭既往砷接触直接下肿瘤病因结论。

依据:PDF 第 6 页

这份2013版砷中毒标准的治疗条款在前言中如何标注?

原版前言注明第6.1条治疗原则为推荐性,其余为强制性;这是2013版条款属性,不据此判断当前有效性。

依据:PDF 第 2 页

来源与版本

查看官方来源

职业卫生官方目录第1页列有“GBZ 83—2025 职业性砷中毒诊断标准(代替 GBZ 83—2013)”,并显示2026-08-01实施;2026-09-28已生效。证据见/Users/xujinxiao/Documents/职卫云/卫健委/采集记录/browser-evidence/occupational-page-018-dom-rechecked-20260928.json。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8T12:00:00+08:00。PDF: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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