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本标准规定职业性慢性砷中毒的诊断原则、观察对象、轻度与重度分级及处理原则,并附正确使用说明。标准适用于较长时期职业接触砷化物所致慢性砷中毒;明确不适用于砷化氢中毒。分级涉及皮肤、肝脏及周围神经表现,附录说明发砷检查参考值为5 μg/g及其检测方法。该标准已废止,正文中的治疗、观察和职业处理内容仅为历史标准原文摘要,不构成现行临床建议。
范围与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职业接触砷化物导致的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与处理;非职业性慢性砷中毒可参照,但本标准不适用于砷化氢中毒。引用文件包括GBZ 6、GBZ 18、GBZ 59及GB/T 16180;标准对注日期与不注日期引用文件的版本适用规则分别作了说明。
依据:PDF 第 3 页,1;PDF 第 3 页,2
诊断原则与观察对象
诊断需结合较长期间密切接触砷化物的职业史、皮炎/皮肤角化过度/色素改变及消化或神经系统表现,参考发砷等实验室检查,并排除其他原因。观察对象表现可包括头痛、头晕、失眠、多梦、乏力、消化不良、消瘦、肝区不适等,且发砷超过当地正常参考值;具体判定仍应按原文和适用的专业规范核实。
依据:PDF 第 3 页,3;PDF 第 3 页,4
慢性中毒分级
慢性轻度中毒:在观察对象相关表现基础上,具有掌跖疣状过度角化、躯干/四肢弥漫黑色或棕褐色色素沉着和色素脱失斑、轻度肝脏损伤、轻度周围神经病四项之一。慢性重度中毒:在慢性轻度中毒基础上,具有肝硬化、伴肢体运动障碍或瘫痪的周围神经病、皮肤癌三项之一。肝脏损伤诊断和分级按标准引用的GBZ 59执行。
依据:PDF 第 3 页,5.1;PDF 第 3 页,5.1;PDF 第 3 页,5.2;PDF 第 5 页,A.3
处理原则及正确使用说明(已废止文本)
原文第6.1条载有脱离砷接触、驱砷治疗及支持治疗内容;第6.2条载有复查与职业处理安排。由于标准已废止,这些条文只作为历史来源摘要,不应视为现行治疗或职业健康处置建议。需要具体诊疗或职业处置时,应依据现行法规、标准并由合格专业人员判断。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说明皮肤、肝脏、神经系统损害及鉴别诊断。
依据:PDF 第 4 页,6.1;PDF 第 4 页,6.2.1;PDF 第 4 页,6.2.2
附录A: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资料性附录重申本标准不适用于砷化氢中毒,解释砷相关皮肤改变及肝脏、周围神经损害的参考文件,并指出发砷对诊断有参考价值。附录给出的发砷正常参考值为5 μg/g,列出钼蓝比色法与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比色法(DDC-Ag)。该参考值属于本历史标准文本,不能脱离方法、样本与现行专业规范推广为独立诊断阈值。
依据:PDF 第 5 页,A.1;PDF 第 5 页,A.5;PDF 第 5 页,A.6
关键问题问答
GBZ 83—2002目前是否有效?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列表和详情页标注“已废止”,但未见废止日期。仅供历史版本检索。
依据:PDF 第 1 页
本标准是否适用于砷化氢中毒?
不适用。官方详情和正文范围均明确排除砷化氢中毒。
依据:PDF 第 3 页,1;PDF 第 5 页,A.1
附录A给出的发砷参考值是多少?
附录A记载正常参考值为5 μg/g,并列出两种比色测定方法。这是已废止历史标准中的参考表述,不应脱离方法及现行规范作为独立诊断阈值。
依据:PDF 第 5 页,A.5
可以按该标准的治疗段落自行选择驱砷药物吗?
不可以。该标准已废止,治疗段落只是历史文本摘要,不构成现行临床建议;应由合格专业人员依据现行规范判断。
依据:PDF 第 4 页,6.1
来源与版本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列表及详情页在标题旁标注“已废止”;未见废止日期。PDF封面载明2002-04-08发布、2002-06-01实施,详情页实施日期原始字段异常为200204601。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8T17:20:48+08:00。PDF: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