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本历史版本规定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的诊断原则、观察对象、脑病/脊髓病/周围神经病分级、处理原则及附录检查方法。已于2025-03-01废止并由GBZ 76—2024代替;不得用此版替代新版本。附录B含扫描表格页,相关表值未从文字层恢复。
范围、诊断原则与观察对象
文件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定义为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短期接触较大量化学物所致、以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诊断依据包括短期较大量接触职业史、神经系统临床表现、必要实验室结果和现场卫生学调查,并需排除其他原因。观察对象条款列出短暂症状和可疑周围神经损害情形。
依据:PDF 第 3 页,定义;PDF 第 3 页,3;PDF 第 3 页,4.1
急性中毒性脑病分级
第5.1节按轻、中、重度列出临床判据,涉及症状组合、不同程度意识障碍、抽搐、锥体束征、精神症状、脑疝和脑局灶损害等。脑电图、诱发电位及CT/MRI可作为原文列举的相关检查表现。具体判据须连同原文列项判断,不宜仅凭摘要作诊断。
依据:PDF 第 4 页,5.1.1;PDF 第 4 页,5.1.2;PDF 第 4 页,5.1.3
急性中毒性脊髓病及中毒性周围神经病
第5.2节分轻、重度描述脊髓病;第5.3节按轻、中、重度描述周围神经病,依据感觉异常和分布、反射、运动功能、颅神经表现及神经-肌电图等。肌力分级的附录C为0至5度,但表格和判据须结合图表/附录阅读。
依据:PDF 第 4 页,5.2.1;PDF 第 4 页,5.3.1;PDF 第 5 页,5.3.3;PDF 第 15 页,附录C
治疗与其他处理
处理原则包含按GBZ71总则抢救、在有相应指征时病因治疗、脑病/脊髓病/周围神经病的支持与对症措施,以及按严重程度决定观察、复工或不再从事原有毒作业;劳动能力鉴定引用GB/T 16180。属于已替代历史版内容。
依据:PDF 第 5 页,6.1.1;PDF 第 5 页,6.1.2;PDF 第 5 页,6.2.2
资料性说明、检查附录与意识障碍分类
附录A列出适用说明、相关毒物、潜伏/迟发病程特点、临床判断和鉴别诊断提示。附录B规定神经-肌电图检查方法及神经源性损害判据,含检查流程、神经传导方法和引用表格;PDF第13—14页是图像表格,保留原件、不运行部分页OCR。附录D给出轻、中、重度意识障碍的分类描述。
依据:PDF 第 7 页,A.1;PDF 第 11 页,B.4.1.2;PDF 第 12 页,B.4.2.1;PDF 第 16 页,D.3.3
关键问题问答
该2002版标准目前是否适用?
官方详情明确该版自2025年3月1日废止并被GBZ 76—2024代替;不应把2002版作为现行版本。
依据:PDF 第 1 页,封面
诊断原则的关键依据有哪些?
标准要求结合短期内接触较大量化学物的职业史、以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必要实验室检查及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排除其他原因后诊断。
依据:PDF 第 3 页,3
附录B的表格数值是否都已完成提取?
否。PDF第13—14页为图像表格,原生文本为空;按混合PDF策略保留原件,不对局部页面单独OCR,相关表值仍待核。
依据:PDF 第 11 页,B.3.1.3
来源与版本
国家卫健委官方详情标题载明自2025年3月1日废止并被GBZ 76—2024代替。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8T18:35:00+08:00。PDF:1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