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标准 · GBZ 62—2002

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接触铬、铍、砷等化合物引起的特异性皮肤溃疡诊断及处理,不适用于化学灼伤、烧伤、冻伤或血运障碍所致溃疡。诊断依据为明确职业接触史、特殊皮损、作业环境调查并排除类似损害。典型皮损呈鸟眼状,直径约2~5 mm,周边有宽2~4 mm的坚实暗红色堤岸状隆起;持续接触可使病程迁延。诊断应注明致病物,血尿金属含量仅提示接触程度,不能作为诊断依据。现行性未核实。

GBZ 62—2002待核实发布:2002-04-08实施: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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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与排除范围

标准规定职业性皮肤溃疡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适用于职业接触铬、铍、砷等化合物引起的特异性皮肤溃疡;排除化学性皮肤灼伤、烧伤、冻伤及血运障碍所致皮肤溃疡。

依据:PDF 第 3 页,1

诊断原则及皮损表现

根据明确职业接触史、特殊皮肤表现及作业环境劳动卫生调查资料,排除其他类似皮肤损害。皮损常由局限性水肿性红斑或丘疹开始,中心坏死并破溃,周边隆起,典型呈鸟眼状;继续接触时可数月乃至年余难愈。

依据:PDF 第 3 页,2;PDF 第 3 页,3;PDF 第 3 页,3

处理及其他处理

及时清除皮肤残留致病物、清洁创面并对症治疗。标准说明一般不影响劳动力;加强防护时可继续原工作。附录提出反复清洁创面及上覆不透水敷料固定,并说明破损皮肤接触致病物后应立即流水冲洗和保护创面。

依据:PDF 第 3 页,4.1;PDF 第 3 页,4.2;PDF 第 4 页,A.8

附录A 补充说明

常见致病物包括六价铬化合物和可溶性铍化合物,常见于相应冶炼、生产与使用行业。好发于直接接触部位,诊断时应作病因诊断并在病名后注明致病物。血、尿金属含量不能作为皮肤溃疡诊断依据。

依据:PDF 第 4 页,A.1;PDF 第 4 页,A.3;PDF 第 4 页,A.5;PDF 第 4 页,A.6

关键问题问答

血液或尿液中的金属含量能否单独作为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依据?

不能。附录A说明血、尿金属含量只能提示接触程度,不能作为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依据;诊断还须结合职业史、皮损及作业环境资料并排除类似损害。

依据:PDF 第 4 页,A.5;PDF 第 3 页,2

标准要求怎样注明病因?

作病因诊断,并在病名后用括号注明致病物,例如“职业性皮肤溃疡(重铬酸钾引起)”。

依据:PDF 第 4 页,A.6

来源与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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