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标准 · GBZ 57-2008 代替 GBZ 57-2002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代替 GBZ 57-2002)
范围条款载明: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哮喘的诊断准则和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变应原引起哮喘的诊断与处理。其他技术条款、方法参数、表格和附录尚待逐页核验。
GBZ 57-2008 代替 GBZ 57-2002待核实发布:2008-06-06实施:200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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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哮喘的诊断准则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变应原引起哮喘的诊断与处理
其余条款和技术内容待逐页核验。
依据:PDF 第 4 页,1
关键问题问答
来源与版本
https://www.nhc.gov.cn/wjw/pyl/200804/39035.shtml 官方详情未提供足够的当前有效性证据;保持 unknown。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7T23:13:59.848906+00:00。PDF:1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