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本标准规定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的诊断、分级及处理,按总面积、深度、特殊部位和合并眼/呼吸道损伤分级;要求迅速脱去污染物并用大量流动水冲洗。官方详情标注已废止。附录含面积计算、深度估计、常见化学物急救表和靶器官信息。
诊断及分级标准
皮肤接触化学物后出现急性皮肤损害可诊断为该化学物灼伤。轻度为总面积<10%的Ⅱ度灼伤;中度为总面积11%~30%或Ⅲ度<10%;重度包括总面积31%~50%或Ⅲ度11%~20%,总面积<30%但伴严重眼/食道/上呼吸道损伤,或特殊部位灼伤导致功能障碍、毁容、残疾;特重为总面积>50%或Ⅲ度>20%,并伴严重实质脏器或下呼吸道损伤。
| 级别 | 面积/深度及伴随条件 |
|---|---|
| 轻度 | 总面积<10%的Ⅱ度灼伤 |
| 中度 | 总面积11%~30%,或Ⅲ度<10% |
| 重度 | 总面积31%~50%,或Ⅲ度11%~20%;或总面积<30%且严重眼、食道、上呼吸道损伤;或特殊部位造成障碍/毁容/残疾 |
| 特重 | 总面积>50%或Ⅲ度>20%,伴严重实质脏器或下呼吸道损伤 |
依据:PDF 第 3 页
现场处理
迅速移离现场,脱去被污染衣物、手套、鞋袜,并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一般20~30 min;碱性物质灼伤应延长冲洗。特别注意眼、头面、手、会阴等部位。冲洗后必要时可合理中和;随后清创、处理水疱/坏死组织,深度创面按伤情考虑切痂植皮。
依据:PDF 第 3 页
附录B新九分法
头颈共9%(颈前后侧各1%);双上肢18%(上臂前后侧各2%,前臂各1.5%,手掌/背各1%);躯干27%(前后侧各13%,会阴1%);臀部5%;双下肢41%(大腿前后侧各5%,小腿各3.5%,足背/跖面各1.75%)。Ⅰ度灼伤不计面积。
| 部位 | 面积比例原文 |
|---|---|
| 头颈 | 9%;颈部前、后侧各1% |
| 双上肢 | 18%;前后侧上臂各2%,前臂各1.5%,手掌面、背面各1% |
| 躯干 | 27%;前后侧各13%,会阴1% |
| 臀部 | 5% |
| 双下肢 | 41%;前后侧大腿各5%,小腿各3.5%,足背、跖面各1.75% |
| 面积计算说明 | 按新九分法;Ⅰ度灼伤不计面积 |
依据:PDF 第 6 页
附录C至E
附录C以表格描述Ⅰ度、浅Ⅱ度、深Ⅱ度、Ⅲ度损伤深度和临床表现,并说明酸/碱灼伤的痂皮/创面特征。附录D列常见化学物的作用、清洗剂和可供参考特殊治疗,覆盖无机酸、有机酸、无机碱、有机碱、酚类、金属钾/钠、石灰石、电石、黄磷及三氯化磷。附录E按肝、肾、神经、心脏毒性列致灼伤毒物及靶器官。表格原件保留于PDF,结构化摘录限于本次已逐页核对内容。
依据:PDF 第 7 页;PDF 第 8 页;PDF 第 10 页
附录C灼伤深度估计表
Ⅱ度酸灼伤痂皮外观、色泽、硬度可能类似Ⅲ度焦痂;术前需注意。Ⅲ度碱灼伤创面可呈湿润油腻状,皮纹、毛发也可能存在。
| 深度分类 | 损伤深度 | 临床表现 |
|---|---|---|
| Ⅰ度 | 表皮层 | 红斑,轻度红、肿、痛、热,感觉过敏,无水疱、干燥 |
| 浅Ⅱ度 | 真皮浅层 | 剧痛,感觉过敏,水疱形成,疱壁薄、基底潮红及明显水肿 |
| 深Ⅱ度 | 真皮深层 | 可有或无水疱;撕去表皮见基底潮湿、苍白及出血点、水肿明显、痛觉迟钝;无感染数日后可见网状栓塞血管 |
| Ⅲ度 | 全层皮肤,累及皮下组织或更深 | 皮革样、蜡白或焦黄炭化,感觉消失、干燥、痂下水肿,可出现树枝状静脉栓塞 |
依据:PDF 第 7 页
附录D常见化学物灼伤急救处理表
本表为历史版标准附录中的资料,所列特殊处理不构成本任务的现行医疗建议。原始表格分布于PDF第8—9页。表内“流动清水”“湿包”“忌用少量水冲洗”等按原表保留。
| 类别 | 化学物质 | 作用 | 清洗剂/处理 | 可供参考特殊治疗(原表) |
|---|---|---|---|---|
| 无机酸 | 硫酸 | 脱水 | 流动清水 | 5%碳酸氢钠溶液 |
| 无机酸 | 盐酸 | 脱水 | 流动清水 | 5%碳酸氢钠溶液 |
| 无机酸 | 硝酸 | 氧化 | 流动清水 | 5%碳酸氢钠溶液 |
| 无机酸 | 氢氟酸 | 原生质毒 | 流动清水 | 25%硫酸镁、10%葡萄糖酸钙、石灰水、季胺化合物-氯化苯甲烃胺溶液浸泡湿敷、氢氟酸灼伤治疗液浸泡湿敷;附录注释给出治疗液配方 |
| 无机酸 | 氢溴酸 | 氧化 | 流动清水 | 氨松醑(5%氨水1份、松节油1份、95%酒精);表格排版归属需对照原页,保留原文页图 |
| 无机酸 | 铬酸 | 氧化 | 流动清水 | 5%硫代硫酸钠溶液 |
| 有机酸 | 草酸 | 腐蚀 | 流动清水 | 10%葡萄糖酸钙溶液 |
| 有机酸 | 三氯乙酸 | 原生质毒 | 流动清水 | 5%碳酸氢钠溶液 |
| 有机酸 | 冰乙酸 | 腐蚀 | 流动清水 | 5%碳酸氢钠溶液 |
| 有机酸 | 乙酸 | 腐蚀 | 流动清水 | 5%碳酸氢钠溶液 |
| 有机酸 | 氯乙酸 | 腐蚀 | 流动清水 | 5%碳酸氢钠溶液 |
| 有机酸 | 丙烯酸 | 腐蚀 | 流动清水 | 5%碳酸氢钠溶液 |
| 有机酸 | 甲酸 | 原生质毒 | 流动清水 | 5%碳酸氢钠溶液 |
| 无机碱 | 氢氧化钾(钠) | 脱水、腐蚀 | 流动清水 | 3%硼酸溶液 |
| 无机碱 | 氢氧化氨(氨水) | 腐蚀 | 流动清水 | 0.5%~5%乙酸溶液或10%枸橼酸溶液 |
| 有机碱 | 甲胺 | 腐蚀 | 流动清水 | 3%硼酸溶液 |
| 有机碱 | 乙二胺 | 腐蚀 | 流动清水 | 3%硼酸溶液 |
| 有机碱 | 乙醇胺 | 腐蚀 | 流动清水 | 3%硼酸溶液 |
| 其他 | 硫酸二甲酯 | 起疱 | 流动清水 | 5%碳酸氢钠溶液 |
| 其他 | 二甲基亚矾 | 起疱 | 流动清水 | 5%碳酸氢钠溶液 |
| 酚类 | 苯酚 | 原生质毒 | 流动清水 | 50%酒精拭擦、5%碳酸氢钠,或甘油聚乙二醇/聚乙醇与酒精混合液(7:3)棉花或纱布拭抹 |
| 酚类 | 甲酚 | 原生质毒 | 流动清水 | 50%酒精拭擦、5%碳酸氢钠,或甘油聚乙二醇/聚乙醇与酒精混合液(7:3)棉花或纱布拭抹 |
| 酚类 | 二氯酚 | 原生质毒 | 流动清水 | 50%酒精拭擦、5%碳酸氢钠,或甘油聚乙二醇/聚乙醇与酒精混合液(7:3)棉花或纱布拭抹 |
| 金属/其他 | 金属钾(钠) | 腐蚀 | 用油覆盖;忌用少量水冲洗 | 3%硼酸溶液 |
| 金属/其他 | 石灰石 | 腐蚀 | 用油覆盖;忌用少量水冲洗 | 3%硼酸溶液 |
| 金属/其他 | 电石 | 腐蚀 | 用油覆盖;忌用少量水冲洗 | 3%硼酸溶液 |
| 金属/其他 | 黄磷 | 原生质毒 | 流动清水湿包 | 1%~2%硫酸铜溶液、3%硝酸银溶液、5%碳酸氢钠溶液 |
| 金属/其他 | 三氯化磷 | 氧化 | 忌用少量水冲洗;用油覆盖 | 5%碳酸氢钠溶液 |
依据:PDF 第 8 页;PDF 第 9 页
附录E毒物与靶器官
附录E列出致化学灼伤毒物及其靶器官。
| 靶器官毒性类别 | 毒物(原表) |
|---|---|
| 肝毒性 | 黄磷、三氯化锑、四氯化碳、硝基苯、苯胺、乙二胺、二甲基甲酰胺、硫酸二甲酯等 |
| 肾毒性 | 苯酚、甲酚、二氯酚、黄磷、硫酸二甲酯等 |
| 神经毒性 | 汽油 |
| 心脏毒性 | 可溶性钡盐(氯化钡)、氯氟酸、草酸 |
依据:PDF 第 10 页
关键问题问答
化学灼伤现场冲洗多久?
标准要求一般冲洗20~30 min;碱性物质灼伤冲洗时间应延长。
依据:PDF 第 3 页
化学灼伤的等级如何判定?
综合灼伤总面积、Ⅲ度面积、重要部位及眼/食道/呼吸道或脏器损伤分级;具体阈值见本标准第3章,且该版本官方标注已废止。
依据:PDF 第 3 页
来源与版本
官方详情标题明确标注“已废止”;废止日期及替代标准未在本轮核实。 网页实施时间原始字段异常“200204601”;PDF封面显示2002-06-01实施。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8T13:17:32.499795+00:00。PDF: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