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标准 · GBZ 45—2002

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

本标准规定职业性接触三硝基甲苯所致白内障的诊断及处理。诊断依据职业接触史和双眼晶状体混浊的临床表现,结合动态观察与作业环境调查并排除其他病因。标准区分观察对象和一期、二期、三期白内障,并规定眼科检查方法。官方详情页已标注废止;这些内容仅描述历史版本。

GBZ 45—2002废止发布:2002-04-08实施: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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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与诊断原则

适用于职业性接触三硝基甲苯者。诊断应基于密切职业接触史和以双眼晶状体混浊改变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必要的动态观察、作业环境调查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病因所致晶状体损害。

依据:PDF 第 3 页

观察对象

具有下列任一表现者列为观察对象:彻照法检查发现晶状体周边部有环形或近成环形点状暗影;或裂隙灯显微镜检查发现晶状体周边部皮质内有散在细点状混浊。

依据:PDF 第 3 页

白内障分期标准

一期:彻照法见晶状体周边部环形暗影,最大环宽不超过晶状体半径的1/3;环由多数楔形混浊连接,楔底向周边、尖端指向中心。裂隙灯检查可见周边多数灰黄色细点状混浊,位于前后皮质和成人核内,皮质透明度降低。二期:周边环状混浊范围超过半径1/3但不超过2/3;部分病例中央出现约瞳孔直径大小的完全或不完全环状混浊,位于前成人核或前皮质。三期:周边混浊超过半径2/3,或中央有致密点状/盘状混浊,并明显影响视力和视野。

分期原文标准要点
一期周边环形暗影最大环宽≤晶状体半径1/3;或周边灰黄色细点状混浊并有相应分布及皮质透明度改变
二期周边环状混浊范围>半径1/3且≤2/3;部分病例中央环状混浊约瞳孔直径大小
三期周边混浊>半径2/3,或中央致密点状/盘状混浊且视力、视野明显受影响

依据:PDF 第 3 页

处理原则

治疗参照GBZ 35处理。观察对象每年复查一次。确诊后原则上调离三硝基甲苯作业;三期患者可适当从事轻工作。

依据:PDF 第 4 页

附录B眼科检查要求

视力检查包括远、近视力及矫正视力;询问病史注意有无夜盲。常规外眼检查后,以新福林或复方托品酰胺滴眼3次,待双眼瞳孔充分散大后,用直接检眼镜彻照法检查晶状体、玻璃体及眼底,最后以裂隙灯显微镜检查晶状体并记录病变特征。

依据:PDF 第 6 页

附录A使用说明

附录A说明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三硝基甲苯者,诊断应将有特征的晶状体混浊形态、色泽、分布与密切职业接触史结合分析;职业禁忌证及其他原因导致的白内障应结合相关规定和临床情况全面分析。

依据:PDF 第 5 页

关键问题问答

GBZ 45—2002是否仍为现行标准?

国家卫健委官方详情页标题标注“已废止”;替代标准和废止日期在本轮资料中未进一步核实。

依据:PDF 第 3 页

一期、二期、三期白内障如何区分?

主要按周边环状混浊相对晶状体半径的范围、混浊形态与中央受累情况分期;一期不超过1/3,二期超过1/3且不超过2/3,三期超过2/3或中央致密混浊并明显影响视功能。

依据:PDF 第 3 页

眼科检查的步骤要求是什么?

包括远近及矫正视力、询问夜盲;散瞳后先行直接检眼镜彻照法检查晶状体、玻璃体及眼底,最后用裂隙灯显微镜检查晶状体。

依据:PDF 第 6 页

来源与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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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详情标题标注“已废止”。详情页实施时间字段为异常原文“200204601”;PDF封面明确载明2002-06-01实施。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8T13:12:25.959420+00:00。PDF: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