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标准 · GBZ 4—200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本版已被GBZ 4—2022代替。标准规定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的诊断及处理,以长期密切职业接触史及周围神经损害为主要依据,结合神经-肌电图、现场调查并排除其他病因。观察对象与轻度、重度中毒分别列出症状/体征和检查依据;治疗和调岗依病情及恢复情况决定。附录A说明长期密切接触的通常含义,并列出暴露/职业史判据及鉴别诊断说明。仅用于历史版本参考。

GBZ 4—2002被代替发布:2002-04-08实施: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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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与诊断原则

适用于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的诊断及处理。诊断根据长期密切接触职业史、多发性周围神经病临床/神经-肌电图改变或中毒性脑病表现,结合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他病因。

依据:PDF 第 3 页,1-3

观察对象

存在头痛、头昏、乏力、睡眠障碍、记忆力减退、下肢无力或肢体麻木等症状;眼底视网膜微动脉瘤;或神经-肌电图可疑神经源性损害而无典型周围神经损害症状体征者,可列为观察对象。

依据:PDF 第 3 页,4

诊断及分级标准

轻度中毒包括对称性手套/袜套样感觉障碍并有跟腱反射减弱,或体征不明显但神经-肌电图显示神经源性损害。重度中毒包括明显远端感觉障碍、跟腱反射消失并伴肌力减退/肌萎缩及神经传导异常,或中毒性脑病/中毒性精神病。

依据:PDF 第 3 页,5.1;PDF 第 3 页,5.2

处理及随访

治疗可用B族维生素、能量合剂,并辅以体疗、理疗和对症治疗;重度中毒者加强支持疗法。观察对象一般不调离作业,半年复查一次并尽可能作神经-肌电图。轻度恢复后可从事其他工作并定期复查;重度应调离二硫化碳及其他神经系统有害作业,依据检查安排休息或工作。

依据:PDF 第 4 页,6.1;PDF 第 4 页,6.2.1;PDF 第 4 页,6.2.2-6.2.3

附录A 补充说明

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其说明的“长期密切接触”通常指直接接触作业工龄一年以上,车间空气中二硫化碳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最高容许浓度(10 mg/m³)数倍、偶尔短时高于10多倍;并提示需关注周围神经系统/脑病表现及排除鉴别诊断。此类表述为附录解释,不应扩大为普遍阈值。

依据:PDF 第 5 页,A.2;PDF 第 5 页,A.3-A.4

关键问题问答

GBZ 4—2002是否仍为现行标准?

否。官方详情页标注本版已被GBZ 4—2022代替;不得将其历史诊断内容说成当前要求。

依据:PDF 第 3 页,版本

本版附录如何描述“长期密切的职业接触史”?

附录A的一般说明是直接接触二硫化碳作业工龄在一年以上,车间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最高容许浓度10 mg/m³数倍,偶尔短时高于10多倍。此为该历史版本附录说明,具体适用应结合该标准完整文本及当时语境。

依据:PDF 第 5 页,A.2

来源与版本

查看官方来源

国家卫健委官方详情明确标注“已被GBZ4—2022代替”,本版作为历史版本。官网实施日期字段异常200204601;PDF封面载明2002-06-01。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8T15:02:20.695770+00:00。PDF: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