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标准 · GBZ 39—2002

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

GBZ 39—2002原文整理:职业性急性及亚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的诊断、分级和处理原则。现行状态未核实;内容仅反映2002版原文。

GBZ 39—2002待核实发布:2002-04-08实施: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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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解读

标准身份与版本边界

本条目整理GBZ 39—2002《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的原文。封面标注发布日期2002-04-08、实施日期2002-06-01,发布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现行状态在本轮未用新的正式状态证据核实,保留unknown;本条目仅记录2002版原文,不把它表述为现行诊疗要求。

依据:PDF 第 1 页,封面

定义与适用范围

标准将职业性急性二氯乙烷中毒描述为在职业活动中短期接触较高浓度二氯乙烷引起、以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并说明可有肝、肾损害。

正文范围规定职业活动中接触二氯乙烷引起的急性和亚急性中毒的诊断与处理。非职业接触病例可参照的表述见资料性附录A,不应与正文适用范围混为一谈。

依据:PDF 第 3 页,定义;PDF 第 3 页,1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与版本规则

正文列出GBZ 59、GBZ 76、GBZ 79和GB/T 16180。

原文对注日期和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分别规定版本适用方式:注日期文件的后续修改单(不含勘误)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协议各方研究能否使用其最新版本;不注日期文件适用其最新版本。该规则是原文引用规则的转述,不代表本条目已核验这些文件的现行版本。

依据:PDF 第 3 页,2 规范性引用文件(版本规则);PDF 第 3 页,2 规范性引用文件(清单)

诊断原则

原文要求结合短期接触较高浓度二氯乙烷的职业史、以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病因引起的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

这些是标准所列诊断原则的组成信息;本条目不把单一症状或单一接触史改写成独立诊断结论。

依据:PDF 第 3 页,3 诊断原则

接触反应

原文描述:短期接触较高浓度二氯乙烷后,出现头晕、头痛、乏力等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可伴恶心、呕吐或眼及上呼吸道刺激症状;脱离接触后短时间消失者属于该条描述。

“脱离接触后短时间消失”是该定义的时间条件,不应从答案中删去。

依据:PDF 第 3 页,4 接触反应

轻度中毒标准

轻度中毒需先满足原文前提:“除上述症状加重外”,再出现下列任一项表现:步态蹒跚;轻度意识障碍(意识模糊、嗜睡状态、朦胧状态);轻度中毒性肝病;或轻度中毒性肾病。

四项采用“出现下列一项表现者”的规则;不能脱离症状加重前提,把任一条目单独改写成完整标准。

依据:PDF 第 3 页,5.1 轻度中毒

重度中毒标准

重度中毒按原文为出现下列一项表现者:中度或重度意识障碍;癫痫大发作样抽搐;脑局灶受损表现(如小脑性共济失调等);中度或重度中毒性肝病。

原文对本组列项使用“一项”规则;本条目不自行增添其他严重度条件。

依据:PDF 第 4 页,5.2 重度中毒

现场处理

原文现场处理要求迅速将中毒者脱离现场并移至新鲜空气处,换去被污染衣物、冲洗污染皮肤、保暖并严密观察。

依据:PDF 第 4 页,6.1.1 现场处理

接触反应者的处理

原文要求接触反应者密切观察,并给予对症处理。

依据:PDF 第 4 页,6.1.2

中毒性脑病治疗重点

原文将防治中毒性脑病列为重点,提出积极治疗脑水肿、降低颅内压。该处记录的是2002版处理原则,不构成对当前个体病例的独立治疗方案。

依据:PDF 第 4 页,6.1.3

解毒剂与治疗护理表述

原文称无特效解毒剂,并称治疗原则和护理与神经科、内科相同。该表述按2002版原文保留,不推演当前可用治疗或药物。

依据:PDF 第 4 页,6.1.4

恢复工作与劳动能力鉴定

原文区分轻、重度病例的工作安排:轻度中毒者痊愈后可恢复原工作;重度中毒者恢复后应调离二氯乙烷作业。需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 16180处理。

依据:PDF 第 4 页,6.2 其他处理

附录A性质与参照范围

前言注明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A.1称,非职业活动中接触二氯乙烷引起的中毒亦可参照本标准。正文和附录在适用对象上的措辞不同,阅读时保留这一边界。

依据:PDF 第 2 页,前言;PDF 第 5 页,A.1

附录所述用途与急、亚急性病程

附录列举二氯乙烷常用作化学合成原料、工业溶剂、脱脂剂、金属清洗剂和粘合剂等。

附录A.2称急性和亚急性中毒主要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损害,并写到“特别亚急性中毒是近十年来国内的主要发病形式”。“近十年来”是2002文本中的历史表述,不代表当前流行病学结论。

该段还描述亚急性病例较长时间吸入较高浓度,潜伏期几天至几十天、起病隐匿但病情可突然恶化,临床主要表现为中毒性脑病和脑水肿;部分重度病例可见脑局灶受损,如小脑性共济失调。

依据:PDF 第 5 页,A.1 用途;PDF 第 5 页,A.2 急性和亚急性病程

意识障碍分级引用

附录A.2将意识障碍轻、中、重度的划分指向GBZ 76中的附录D。候选不替代该引用文件的分级内容,也不把不同版本的规则混入本标准。

依据:PDF 第 5 页,A.2 意识障碍分级

脑水肿病程与观察时间

附录A.3写明急性二氯乙烷中毒性脑病时,脑水肿可持续两周左右,并可能反复或突然加重;治疗以防治脑水肿、降低颅内压为主。

原文强调“密切观察、早期发现、及时处理、防止反复”,并写“治疗观察时间一般不应少于二周”。保留“一般”及“二周”原文条件;本条目只作历史标准整理,不作为对当前患者的个体化医嘱。

依据:PDF 第 5 页,A.3 脑水肿和治疗观察时间

肝、肾损害说明及分级引用

附录A.4称临床观察可见肝、肾损害,但多见于口服中毒者;职业中毒引起严重肝、肾损害十分少见,特别是肾脏。中毒性肝病和中毒性肾病的分级分别参见GBZ 59和GBZ 79。

“少见”不等于没有;本条目按附录对发生情境和频度的限定表述。

依据:PDF 第 5 页,A.4 肝肾损害

前言:条款性质与历史说明

前言指出第6.1条为推荐性,其余条款为强制性;并说明本标准与GBZ 71、GBZ 76相衔接。

前言还称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11506-1989与本标准不一致之处以本标准为准。这是2002版前言所述的历史关系,不据此推断GBZ 39—2002当前是否有效或是否被后续标准替代。

依据:PDF 第 2 页,前言(条款性质及历史关系);PDF 第 2 页,前言(标准衔接)

关键问题问答

GBZ 39—2002如何定义职业性急性二氯乙烷中毒?

原文将其描述为职业活动中短期接触较高浓度二氯乙烷引起、以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并说明可有肝、肾损害。

依据:PDF 第 3 页,定义

正文范围包括哪些病例?

正文适用于职业活动中接触二氯乙烷引起的急性和亚急性中毒的诊断与处理。非职业接触病例亦可参照的表述在资料性附录A.1。

依据:PDF 第 3 页,1 范围;PDF 第 5 页,A.1 非职业接触参照

标准列出哪些规范性引用文件?

正文列出GBZ 59、GBZ 76、GBZ 79和GB/T 16180,分别涉及中毒性肝病、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中毒性肾病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依据:PDF 第 3 页,2 规范性引用文件清单

注日期和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按什么版本规则处理?

原文规定:注日期引用文件的后续修改单(不包括勘误)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相关各方研究能否使用其最新版本;不注日期引用文件适用其最新版本。此为2002版引用规则的记录,不代表已经核验被引文件的当前版本。

依据:PDF 第 3 页,2 规范性引用文件版本规则

原文的诊断原则要求综合哪些信息?

原文要求短期接触较高浓度二氯乙烷的职业史、以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还要求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病因引起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依据:PDF 第 3 页,3 诊断原则

标准怎样描述接触反应?

短期接触较高浓度二氯乙烷后出现头晕、头痛、乏力等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可伴恶心、呕吐或眼及上呼吸道刺激症状;原文还要求脱离接触后短时间消失。

依据:PDF 第 3 页,4 接触反应

轻度中毒的总体判定前提是什么?

原文先要求“上述症状加重”,再出现所列一项表现。不能只摘录下方某一器官表现而漏掉这个总前提。

依据:PDF 第 3 页,5.1 轻度中毒总前提

轻度中毒列出的四类表现是什么?

原文列出步态蹒跚、轻度意识障碍(如意识模糊、嗜睡状态、朦胧状态)、轻度中毒性肝病和轻度中毒性肾病,按任一项规则,并须同时满足症状加重前提。

依据:PDF 第 3 页,5.1 轻度中毒条目

轻度中毒条目中的意识障碍有哪些原文举例?

原文举例为意识模糊、嗜睡状态、朦胧状态,并将其称为轻度意识障碍。

依据:PDF 第 3 页,5.1 b

重度中毒按什么规则判定?

原文规定,出现下列一项表现者为重度中毒。

依据:PDF 第 4 页,5.2 重度中毒总则

重度中毒列出的表现有哪些?

包括中度或重度意识障碍、癫痫大发作样抽搐、脑局灶受损表现(如小脑性共济失调等)、中度或重度中毒性肝病。

依据:PDF 第 4 页,5.2 重度中毒条目

原文要求现场怎样处理?

应迅速将中毒者脱离现场并移至新鲜空气处,换去被污染衣物、冲洗污染皮肤、保暖并严密观察。

依据:PDF 第 4 页,6.1.1 现场处理

接触反应者的后续处理是什么?

原文要求密切观察并给予对症处理。

依据:PDF 第 4 页,6.1.2

治疗原则把什么列为重点?

原文以防治中毒性脑病为重点,提出积极治疗脑水肿、降低颅内压。

依据:PDF 第 4 页,6.1.3

原文对特效解毒剂和护理怎样表述?

原文写明“无特效解毒剂”,并称治疗原则和护理与神经科、内科相同。这里仅记录2002版文本,不从中推导当前可用药物或治疗方案。

依据:PDF 第 4 页,6.1.4

轻度中毒者痊愈后如何处理工作安排?

原文说轻度中毒者痊愈后可恢复原工作。

依据:PDF 第 4 页,6.2 轻度中毒者

重度中毒者恢复后如何处理职业安排?

原文要求重度中毒者恢复后应调离二氯乙烷作业;需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 16180处理。

依据:PDF 第 4 页,6.2 重度中毒者

第6.1条和其他条款的性质有何区别?

前言明确第6.1条为推荐性,其余为强制性。此为原文条款性质说明。

依据:PDF 第 2 页,前言条款性质

附录A是什么性质?能否参照于非职业接触?

前言将附录A标为资料性附录。附录A.1说明非职业活动中接触二氯乙烷引起的中毒亦可参照本标准;正文的适用范围仍写职业活动中的病例。

依据:PDF 第 2 页,前言附录属性;PDF 第 5 页,A.1 非职业接触参照

附录列出二氯乙烷的哪些常见用途?

附录列出化学合成原料、工业溶剂、脱脂剂、金属清洗剂和粘合剂等用途。

依据:PDF 第 5 页,A.1 用途

附录怎样描述急性与亚急性中毒的主要表现?

附录A.2称急性和亚急性二氯乙烷中毒主要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损害;关于“近十年来国内的主要发病形式”的说法属于2002文本中的时间性表述,不应作为当前流行病学结论。

依据:PDF 第 5 页,A.2 主要表现及历史表述

附录所述亚急性病例的潜伏期和病程特点是什么?

附录写到病例见于较长时间吸入较高浓度中毒者,潜伏期较长,为几天至几十天;起病隐匿,病情可突然恶化。临床主要表现为中毒性脑病、突出为脑水肿,部分重度中毒者可有脑局灶受损表现,如小脑性共济失调。

依据:PDF 第 5 页,A.2 亚急性病程

附录把意识障碍分级指向哪份文件?

附录A.2写明意识障碍轻、中、重度的划分按GBZ 76中的附录D。

依据:PDF 第 5 页,A.2 意识障碍分级

附录对脑水肿持续时间和治疗观察时间怎样表述?

A.3称脑水肿可持续两周左右,并可能反复或突然加重;治疗重点为防治脑水肿、降低颅内压,强调密切观察、早期发现、及时处理、防止反复;治疗观察时间“一般不应少于二周”。这是2002版附录原文,不直接转成当前个体化医嘱。

依据:PDF 第 5 页,A.3 脑水肿和观察时间

附录如何限定肝、肾损害的观察和分级引用?

附录称临床可见肝、肾损害,但多见于口服中毒者;职业中毒造成严重肝、肾损害十分少见,特别是肾脏。中毒性肝病和肾病分级分别参见GBZ 59和GBZ 79。

依据:PDF 第 5 页,A.4 肝肾损害

封面和前言如何记录本标准身份与当前状态?

封面标注GBZ 39—2002、2002-04-08发布、2002-06-01实施,发布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前言记录GB11506-1989与本标准不一致时以本标准为准,并非当前状态证明;现行状态本轮未核实,保留unknown。

依据:PDF 第 1 页,封面身份日期;PDF 第 2 页,前言历史关系

来源与版本

查看官方来源

目录分类:待归类

2026-10-24核对官方历史目录身份及PDF封面。现行性和后续代替/废止通告尚未独立核实,保留unknown;本条登记2002版本原文,不作为现行诊断依据。

资料获取时间:2026-10-24T06:02:45.385410+08:00。PDF: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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