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规定职业性白内障诊断及处理原则。诊断结合化学、物理职业危害接触史、眼晶状体混浊及工作场所调查等,排除非职业因素。分为观察对象及一期、二期、三期白内障;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B、C、D为规范性。官网已标注废止。
范围与诊断原则
规定职业性白内障诊断及处理原则。诊断依据包括明确化学、物理职业危害因素接触史、以眼晶状体混浊为主的表现、作业环境调查以及空气化学物质浓度或辐射剂量资料,综合分析并排除非职业因素所致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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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对象
具有以下一项表现:彻照法见晶状体周边或后极部点状暗影;或裂隙灯见相应部位点状混浊而皮质尚透明,或后极出现水疱样改变。一般无视力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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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分期标准
一期:周边部环状暗影最大环宽不超过晶状体半径1/3,或周边灰黄色点状混浊;也包括后极后囊下皮质盘状混浊等;一般不影响视力。二期:有程度不等的视力障碍,周边环状混浊最大宽度超过半径1/3但不到2/3,或出现中央环状混浊、后囊下蜂窝状混浊及前囊下混浊加重。三期:周边混浊超过晶状体半径2/3,或中央致密点状/盘状混浊,或晶状体全部混浊并有明显视功能障碍。
| 分期 | 晶状体表现 | 视功能表现/条件 |
|---|---|---|
| 一期 | 周边环状暗影最大宽≤半径1/3;或周边灰黄色点状混浊;或后极后囊下盘状混浊等 | 一般不影响视力 |
| 二期 | 周边环状混浊最大宽>半径1/3且<2/3;或中央环状混浊;后囊下蜂窝状混浊、前囊下混浊加重 | 有程度不等视力障碍 |
| 三期 | 周边混浊>半径2/3;或中央致密点状/盘状混浊;或晶状体全部混浊 | 有明显视功能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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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原则
治疗按白内障常规处理;晶状体完全混浊可摘除,术后酌情配矫正眼镜,有条件可人工晶状体移植。晶状体混浊为不可逆损害;确切影响视力者应脱离接触。已有混浊但无明显视神经损害者酌情调换工作;视力或视野明显受损者安排休息或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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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资料性附录)病因和诊断说明
附录讨论中毒性、非电离辐射性、电离辐射性及电击性白内障的说明;诊断结合混浊形态、特征、分布和职业因素判断。微波示例涉及电磁波300 MHz~300 GHz或1 m~1 mm波长;红外线示例为波长短于3×10⁻⁶ m。附录称目前非电离辐射所致白内障问题仍待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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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规范性附录)眼科检查要求
排除青光眼后,以5%新福林或复方托品酸胺散瞳,用直接检眼镜进行彻照检查;随后用裂隙灯显微镜对晶状体改变进行详细观察记录。一般检查包括病史、外眼、远近视力和矫正视力。附录图示右/左眼病变部位和范围记录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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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D(规范性附录)中毒性及电离辐射性白内障
附录C说明长期接触三硝基甲苯、萘、铊、二硝基酚等可导致职业性中毒性白内障,以三硝基甲苯常见;混浊程度与接触时间和接触量有相关关系。附录D说明电离辐射性白内障包括放射性和电击性白内障;放射性白内障涉及X射线、γ射线、中子射线等,诊断及处理参照GBZ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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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问题问答
GBZ 35—2002当前是否有效?
卫健委官方详情标题注明已废止,因此该版本为历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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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和二期白内障的周边环状混浊界限是什么?
一期最大环宽不超过晶状体半径1/3;二期超过1/3但不到2/3,并且须符合二期相应视力障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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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白内障的列举表现是什么?
周边混浊超过晶状体半径2/3,或中央有致密点状/盘状混浊,或晶状体全部混浊且有明显视功能障碍。
依据:PDF 第 3 页;PDF 第 4 页
来源与版本
国家卫健委官方详情标题标注“已废止”;当前版状态为历史/废止。详情页实施字段原值异常“200204601”;PDF封面日期为2002-06-01。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8T12:58:28.971001+00:00。PDF: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