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诊断标准
本标准规定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的诊断与处理,分为观察对象、慢性轻度/重度中毒以及急性轻度/重度中毒。诊断需结合职业接触史、临床表现、劳动卫生学调查及必要的动态观察,并排除其他疾病,尤其病毒性肝炎。标准列出脱发、指甲变色、β球蛋白自身对比变化、肝脏体征、急性神经和呼吸道表现等判定要点,以及离开现场、对症处理、随访和调岗安排。该标准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废止,内容仅作为历史版本资料。
前言与标准属性
第5.1条为推荐性条款,其余条款为强制性条款。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标准自实施日起取代与其不一致的GB 8790—1988。
- 标准发布日期:2002-04-08。
- PDF封面载明实施日期:2002-06-01。
- 官方详情页标题注明本标准自2015-11-01起废止。
依据:PDF 第 2 页,前言;PDF 第 2 页,前言;PDF 第 1 页
范围与诊断原则
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的诊断及处理。诊断根据短期大量或长期密切的职业接触史、以麻醉作用或肝脏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劳动卫生学调查及必要的动态观察资料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疾病,特别是病毒性肝炎。
依据:PDF 第 3 页,1;PDF 第 3 页,2
观察对象
具有头晕、头痛、失眠、记忆力减退、乏力、食欲减退等神经衰弱综合征表现,并有下列改变之一者,列为观察对象:轻度脱发、指甲变色、β球蛋白自身对比降低20%以上,或肝脏在锁骨中线肋缘下1.0 cm以内且质度及肝功能均有可疑改变。
- 观察对象条件为神经衰弱综合征表现加任一所列改变。
- 附录A说明脱发分轻度、中度、重度;轻度指轻抹头顶即有较多头发脱落。
- 附录A要求β球蛋白与上岗前或定期体检结果自身对比;脱离接触治疗1~2个月后自身对比升高20%亦可。
依据:PDF 第 3 页,3;PDF 第 3 页,3(c);PDF 第 3 页,3(d);PDF 第 5 页,A.2;PDF 第 5 页,A.3
慢性中毒分级要点
慢性轻度中毒:在神经衰弱综合征表现加重基础上,具备中度或重度脱发;或肝下缘在锁骨中线肋缘下1.0~1.5 cm、伴触痛及肝功能异常;或肝大超过肋缘下1.5 cm而无肝功能异常,且所列乙型肝炎血清学指标为阴性。慢性重度中毒:在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基础上出现肝硬变。
- 慢性轻度中毒肝脏体征之一:肝下缘1.0~1.5 cm并有触痛和肝功能异常。
- 另一肝脏体征:肝大超过1.5 cm而无肝功能异常;标准还列出HBsAg、HBeAg、抗HBc-IgM均为阴性以尽可能除外病毒性乙型肝炎。
- 慢性重度中毒以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基础上出现肝硬变为条件。
依据:PDF 第 3 页,4.1;PDF 第 3 页,4.1(b);PDF 第 3 页,4.2
急性中毒分级要点
急性轻度中毒可见头昏、头痛、乏力、四肢麻木、步态不稳或短暂意识障碍、恶心呕吐;流泪、咽部干痛、咳嗽、胸闷、呼吸困难;眼结膜或咽部充血、肺部散在干湿啰音;胸片可有肺纹理增强。急性重度中毒为上述临床表现加重并出现昏迷或癫痫样抽搐之一。
依据:PDF 第 3 页,4.3;PDF 第 4 页,4.3;PDF 第 4 页,4.4;PDF 第 4 页,4.4;PDF 第 4 页,4.4
治疗原则
急性中毒应立即脱离现场,保持安静、保暖、给氧、清洗污染皮肤并更换污染衣服;污染眼部用清水、生理盐水或1%~2%碳酸氢钠溶液冲洗,急性期卧床休息并对症处理。慢性中毒应适当休息、加强营养、对症治疗。第5.1条属于推荐性条款。
依据:PDF 第 4 页,5.1.1;PDF 第 4 页,5.1.1;PDF 第 4 页,5.1.2
随访与工作安排
观察对象每半年复查一次。慢性轻度中毒中度或重度脱发者休息1~2个月并对症治疗;肝脏损害及时治疗,治愈后恢复原工作;有II°质度改变者调离氯丁二烯作业,并每3~6个月复查一次。慢性重度中毒全休且不再从事氯丁二烯作业,可视病情半休或从事轻工作。急性轻度治愈后恢复原工作;急性重度治愈后休息2个月,如无肝脏损害可恢复原工作,急性重度中毒后1~2个月可出现肝脏损害,按5.2.2处理。妊娠期和哺乳期妇女暂时脱离氯丁二烯作业。
依据:PDF 第 4 页,5.2.1;PDF 第 4 页,5.2.2;PDF 第 4 页,5.2.2;PDF 第 4 页,5.2.5;PDF 第 4 页,5.2.6
附录A: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附录A明确本标准职业接触范围包括氯丁二烯生产、聚合、断链、凝聚、长网、干燥、压胶以及含氯丁二烯单体的氯丁橡胶、胶乳、粘合剂生产加工和分析检验人员。附录说明脱发与接触浓度有关但并非人人发生,列出轻中重度脱发表现;说明β球蛋白自身对比的比较时点;对慢性中毒性肝病提示结合渐进性肝脏肿大、质度改变、β球蛋白降低及脱发史综合参考,并指出肝功能和乙肝血清学指标应采用当地通用方法、不能以一次检查结果诊断。还列出肝脏损害及脱发的其他疾病或原因,要求结合职业史、病史、体检及动态观察排除。
依据:PDF 第 5 页,A.1;PDF 第 5 页,A.2;PDF 第 5 页,A.4;PDF 第 5 页,A.5
关键问题问答
GBZ 32—2002是否仍然有效?
不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详情页标题注明该标准于2015年11月1日起废止;本文内容只能作为历史版本资料使用。
依据:PDF 第 1 页
观察对象如何界定?
需有规定的神经衰弱综合征表现,并至少有轻度脱发、指甲变色、β球蛋白自身对比降低20%以上、或肝脏在肋缘下1.0 cm以内且质度及肝功能均有可疑改变中的一项。
依据:PDF 第 3 页,3;PDF 第 3 页,3(c)
慢性重度中毒的标准要点是什么?
在氯丁二烯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的基础上出现肝硬变。
依据:PDF 第 3 页,4.2
急性重度中毒的表现要点是什么?
急性轻度中毒所列临床表现加重,并出现昏迷或癫痫样抽搐之一。该回答仅复述已废止版本,不能替代现行诊疗依据。
依据:PDF 第 4 页,4.4;PDF 第 4 页,4.4;PDF 第 4 页,4.4
出现急性暴露或疑似中毒时,可否直接按该历史标准自行处理?
不能依据这份已废止标准自行诊断或处理。应及时寻求专业医疗与职业卫生评估;本标准仅供历史资料检索。
依据:PDF 第 3 页,2
来源与版本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详情页标题注明“2015年11月1日起废止”;目录标题亦注明相同废止日期。详情页显示发布日期2002-04-08,但实施时间字段原样显示为异常字符串200204601;PDF封面明确载明2002-06-01实施。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8T16:51:39+08:00。PDF: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