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标准 · GBZ 32—2002

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诊断标准

本标准规定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的诊断与处理,分为观察对象、慢性轻度/重度中毒以及急性轻度/重度中毒。诊断需结合职业接触史、临床表现、劳动卫生学调查及必要的动态观察,并排除其他疾病,尤其病毒性肝炎。标准列出脱发、指甲变色、β球蛋白自身对比变化、肝脏体征、急性神经和呼吸道表现等判定要点,以及离开现场、对症处理、随访和调岗安排。该标准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废止,内容仅作为历史版本资料。

GBZ 32—2002废止发布:2002-04-08实施: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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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与标准属性

第5.1条为推荐性条款,其余条款为强制性条款。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标准自实施日起取代与其不一致的GB 8790—1988。

依据:PDF 第 2 页,前言;PDF 第 2 页,前言;PDF 第 1 页

范围与诊断原则

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的诊断及处理。诊断根据短期大量或长期密切的职业接触史、以麻醉作用或肝脏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劳动卫生学调查及必要的动态观察资料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疾病,特别是病毒性肝炎。

依据:PDF 第 3 页,1;PDF 第 3 页,2

观察对象

具有头晕、头痛、失眠、记忆力减退、乏力、食欲减退等神经衰弱综合征表现,并有下列改变之一者,列为观察对象:轻度脱发、指甲变色、β球蛋白自身对比降低20%以上,或肝脏在锁骨中线肋缘下1.0 cm以内且质度及肝功能均有可疑改变。

依据:PDF 第 3 页,3;PDF 第 3 页,3(c);PDF 第 3 页,3(d);PDF 第 5 页,A.2;PDF 第 5 页,A.3

慢性中毒分级要点

慢性轻度中毒:在神经衰弱综合征表现加重基础上,具备中度或重度脱发;或肝下缘在锁骨中线肋缘下1.0~1.5 cm、伴触痛及肝功能异常;或肝大超过肋缘下1.5 cm而无肝功能异常,且所列乙型肝炎血清学指标为阴性。慢性重度中毒:在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基础上出现肝硬变。

依据:PDF 第 3 页,4.1;PDF 第 3 页,4.1(b);PDF 第 3 页,4.2

急性中毒分级要点

急性轻度中毒可见头昏、头痛、乏力、四肢麻木、步态不稳或短暂意识障碍、恶心呕吐;流泪、咽部干痛、咳嗽、胸闷、呼吸困难;眼结膜或咽部充血、肺部散在干湿啰音;胸片可有肺纹理增强。急性重度中毒为上述临床表现加重并出现昏迷或癫痫样抽搐之一。

依据:PDF 第 3 页,4.3;PDF 第 4 页,4.3;PDF 第 4 页,4.4;PDF 第 4 页,4.4;PDF 第 4 页,4.4

治疗原则

急性中毒应立即脱离现场,保持安静、保暖、给氧、清洗污染皮肤并更换污染衣服;污染眼部用清水、生理盐水或1%~2%碳酸氢钠溶液冲洗,急性期卧床休息并对症处理。慢性中毒应适当休息、加强营养、对症治疗。第5.1条属于推荐性条款。

依据:PDF 第 4 页,5.1.1;PDF 第 4 页,5.1.1;PDF 第 4 页,5.1.2

随访与工作安排

观察对象每半年复查一次。慢性轻度中毒中度或重度脱发者休息1~2个月并对症治疗;肝脏损害及时治疗,治愈后恢复原工作;有II°质度改变者调离氯丁二烯作业,并每3~6个月复查一次。慢性重度中毒全休且不再从事氯丁二烯作业,可视病情半休或从事轻工作。急性轻度治愈后恢复原工作;急性重度治愈后休息2个月,如无肝脏损害可恢复原工作,急性重度中毒后1~2个月可出现肝脏损害,按5.2.2处理。妊娠期和哺乳期妇女暂时脱离氯丁二烯作业。

依据:PDF 第 4 页,5.2.1;PDF 第 4 页,5.2.2;PDF 第 4 页,5.2.2;PDF 第 4 页,5.2.5;PDF 第 4 页,5.2.6

附录A: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附录A明确本标准职业接触范围包括氯丁二烯生产、聚合、断链、凝聚、长网、干燥、压胶以及含氯丁二烯单体的氯丁橡胶、胶乳、粘合剂生产加工和分析检验人员。附录说明脱发与接触浓度有关但并非人人发生,列出轻中重度脱发表现;说明β球蛋白自身对比的比较时点;对慢性中毒性肝病提示结合渐进性肝脏肿大、质度改变、β球蛋白降低及脱发史综合参考,并指出肝功能和乙肝血清学指标应采用当地通用方法、不能以一次检查结果诊断。还列出肝脏损害及脱发的其他疾病或原因,要求结合职业史、病史、体检及动态观察排除。

依据:PDF 第 5 页,A.1;PDF 第 5 页,A.2;PDF 第 5 页,A.4;PDF 第 5 页,A.5

关键问题问答

GBZ 32—2002是否仍然有效?

不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详情页标题注明该标准于2015年11月1日起废止;本文内容只能作为历史版本资料使用。

依据:PDF 第 1 页

观察对象如何界定?

需有规定的神经衰弱综合征表现,并至少有轻度脱发、指甲变色、β球蛋白自身对比降低20%以上、或肝脏在肋缘下1.0 cm以内且质度及肝功能均有可疑改变中的一项。

依据:PDF 第 3 页,3;PDF 第 3 页,3(c)

慢性重度中毒的标准要点是什么?

在氯丁二烯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的基础上出现肝硬变。

依据:PDF 第 3 页,4.2

急性重度中毒的表现要点是什么?

急性轻度中毒所列临床表现加重,并出现昏迷或癫痫样抽搐之一。该回答仅复述已废止版本,不能替代现行诊疗依据。

依据:PDF 第 4 页,4.4;PDF 第 4 页,4.4;PDF 第 4 页,4.4

出现急性暴露或疑似中毒时,可否直接按该历史标准自行处理?

不能依据这份已废止标准自行诊断或处理。应及时寻求专业医疗与职业卫生评估;本标准仅供历史资料检索。

依据:PDF 第 3 页,2

来源与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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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详情页标题注明“2015年11月1日起废止”;目录标题亦注明相同废止日期。详情页显示发布日期2002-04-08,但实施时间字段原样显示为异常字符串200204601;PDF封面明确载明2002-06-01实施。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8T16:51:39+08:00。PDF: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