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肺病理诊断标准
本版已被代替,仅用于历史版本参考。标准依据职业史和规范病理检查结果作尘肺病理诊断,并参考历次胸片、病例/死亡资料及现场职业卫生资料。规定无尘肺、I、II、III期病理分期标准,并包含病理术语、病变范围判定、标本固定与检查、申请/记录/报告表及标准照片附录。重要数量阈值与附录图像/技术细节需完整引用原版核实;未整理成可直接用于当前诊断的要求。
范围与诊断原则
规定尘肺病理诊断标准,适用于尘肺病理诊断。诊断应基于详细可靠职业史和规范化病理检查结果,并参考历次胸片、病例摘要或死亡资料以及现场劳动卫生资料。
依据:PDF 第 3 页,1-2
无尘肺及I-III期分期
无尘肺:肺及引流区淋巴结粉尘反应,或病变范围/严重度尚不够I期。I期、II期结合尘肺结节计数、弥漫性纤维化级/度及尘斑-气肿面积判断。III期依据尘性块状纤维化并有I期以上病变基础,或弥漫性纤维化达到3级/3度;符合相应期任一a、b或c条件可作分期诊断。
依据:PDF 第 3 页,3.1;PDF 第 3 页,3.2-3.4
附录A-E
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E为规范性附录,覆盖术语注释、病变范围/严重程度判断、标本检查、申请/记录/报告单及诊断标准照片。本轮结构化仅摘录诊断原则和分期框架,附录图表、术语细则、计数规则和标本处理参数尚未全部结构化,训练候选保持blocked。
依据:PDF 第 3 页,4;PDF 第 5 页,附录B;PDF 第 7 页,附录C;PDF 第 8 页,附录D;PDF 第 9 页,附录E
关键问题问答
GBZ 25—2002是否仍然有效?
国家卫健委官方详情页标注为“已被代替”。本记录不将其作为现行诊断标准,也不推测官方标题未给出的替代标准号。
依据:PDF 第 3 页,版本身份
来源与版本
国家卫健委官方详情页标题标注“已被代替”;页面未在标题中给出替代标准号,本次不猜补。实施日期字段异常200204601,PDF封面载明2002-06-01。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8T15:04:27.977242+00:00。PDF: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