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百草枯中毒的诊断
本标准规定职业性急性百草枯中毒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及处理原则,适用于该病的诊断与处理。诊断结合短期较大量或高浓度职业接触史、皮肤黏膜损伤及可能出现的肺、肝、肾、心等器官损害表现、职业卫生学调查和血液或尿液百草枯测定,并排除其他病因。标准将临床表现分为轻度、中度、重度;附录A提供正确使用说明,附录B规定全血百草枯高效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测定方法,附录C规定尿液百草枯碳酸氢钠-连二亚硫酸钠定性/半定量检测方法。
范围
规定职业性急性百草枯中毒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及处理原则;适用于职业性急性百草枯中毒的诊断及处理。
依据:PDF 第 3 页,1
规范性引用文件与引用规则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适用所注日期版本;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适用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正文列出 GB/T 16180、GBZ 20、GBZ 51、GBZ 54、GBZ 59、GBZ 71、GBZ 73、GBZ 77、GBZ 79。
-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 GBZ 20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
- GBZ 51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 GBZ 54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 GBZ 59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 GBZ 71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
- GBZ 73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 GBZ 77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诊断标准
- GBZ 79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
依据:PDF 第 3 页,2
诊断原则
依据短期接触较大量或高浓度百草枯的职业史,以皮肤黏膜、急性肺损伤为主,可伴肝、肾等多脏器损害的临床表现;结合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资料及血液或尿液百草枯含量测定,经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类似疾病后作出诊断。
依据:PDF 第 3 页,3
诊断分级
轻度中毒:短期内接触较大量或高浓度百草枯溶液后,可出现皮肤红肿、疼痛、水疱、破溃,血液或尿液百草枯可呈阳性,并出现一过性低氧血症;可伴急性轻度中毒性肾病或急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中度中毒:在轻度中毒症状基础上,具备下列表现之一:急性肺炎(见GBZ 73);急性间质性肺水肿(见GBZ 73);急性中度中毒性肾病(见GBZ 79)。
重度中毒:在中度中毒症状基础上,具备下列表现之一:肺泡性肺水肿(见GBZ 73);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见GBZ 73);急性重度中毒性肾病(见GBZ 79);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见GBZ 77);弥漫性肺纤维化。
依据:PDF 第 3 页,4.1;PDF 第 3 页,4.2;PDF 第 3 页,4.3;PDF 第 4 页,4.3
处理原则
现场处理要求迅速脱离现场、清洗污染皮肤并更换污染衣物;眼部清水冲洗不少于15 min并密切观察。抢救治疗以尽快清除毒物、对症及支持疗法为主,积极防治肺水肿及肝、肾、心损害;早期血液净化有利于体内百草枯清除。因无特效解毒剂,中毒病例治疗观察应不少于2周。皮肤、眼睛损伤及劳动能力鉴定按所引相关标准处理。
依据:PDF 第 4 页,5.1.1;PDF 第 4 页,5.1.2;PDF 第 4 页,5.1.3
附录A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附录说明百草枯接触/吸收与临床表现、检验指标和预后之间的关系。标准不以百草枯浓度作为分级指标;血液、尿液阳性可作为接触指标并供诊断或鉴别诊断参考。附录提示急性早期氧疗需谨慎,血液净化预后影响尚不确定。
依据:PDF 第 5 页,A.6;PDF 第 5 页,A.7;PDF 第 5 页,A.8;PDF 第 5 页,A.10
附录B 全血百草枯高效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测定方法
规范性附录适用于百草枯接触者全血中百草枯浓度测定。方法采用C18反相柱、含三氟乙酸的乙腈-水流动相和电喷雾离子源正离子检测;按标准曲线定量。方法步骤包括全血样品处理、系列标准液、进样和峰面积计算。原文规定检出限、回收率及相对标准偏差;数值见下方结构化表和证据。
- 色谱柱:150 mm、内径4.6 mm、反相C18柱;流动相:乙腈-水(含0.3%三氟乙酸)=5:95;流速0.3 mL/min。
- 电喷雾离子源,正离子方式;离子源电压5500 V;离子源温度300 ℃;高纯氮气;多反应离子监测;定量离子对 m/z 185.2→169.1。
- 样品处理:1 mL全血加3 mL乙腈,涡旋1 min,4000 r/min离心8 min;上清液在氮气吹干仪上80 ℃加热吹干;残渣以200 μL乙腈-水(1:1)溶解,12000 r/min离心2 min后取上清液进样。
- 标准曲线浓度:10、5、2.5、1.25、0.625、0.16、0.08、0.04 mg/L。
| 性能指标 | 原文值 | 条件/备注 |
|---|---|---|
| 最低检出浓度 | 0.04 mg/L | 附录B.7.1 |
| 血样提取回收率 | 71.80%、70.77%、77.84% | 加标浓度0.08、1.25、5 mg/L |
| 相对标准偏差 | 6.62%、8.39%、8.95% | n=15 |
依据:PDF 第 6 页,B.1;PDF 第 6 页,B.5.1;PDF 第 7 页,B.5.3;PDF 第 7 页,B.6;PDF 第 7 页,B.7.1-B.7.3
附录C 尿百草枯碳酸氢钠-连二亚硫酸钠定性检测方法
规范性附录适用于尿百草枯定性检测,并含半定量分析。定性法在尿样中加入碳酸氢钠和连二亚硫酸钠后观察颜色;上清液呈蓝色或绿色提示百草枯存在。半定量法以稀释标准系列颜色比较尿样上清液颜色;方法适用室温,供粗略半定量测定。附录表C.1列示浓度与颜色关系;相邻区间边界按原表保留。
- 试剂:碳酸氢钠2 g、连二亚硫酸钠1 g;百草枯标准储备液由5 mg对照品定容至5 mL并稀释至1 g/L。
- 定性:尿标本10 mL;加入碳酸氢钠2 g轻摇,再加连二亚硫酸钠1 g;气泡停止冒出后再次摇动,沉淀后在白色背景观察;上清液蓝色或绿色表示存在百草枯。
- 半定量:以空白尿液稀释标准液得1、2、4、8、16、32 mg/L系列,各取10 mL置试管;按定性步骤处理并比较颜色。
- C.7.1 室温操作;C.7.2 供粗略半定量测定;C.7.3 最低可检出浓度1 mg/L,浓度较高呈黑色时可稀释尿标本后测试。
| 尿液百草枯浓度 (mg/L) | 上清液颜色 |
|---|---|
| <1 | 无或淡黄色 |
| 1~4 | 浅蓝或蓝色 |
| 4~8 | 绿色或棕绿色 |
| 8~16 | 深绿色 |
| 16~32 | 墨绿色 |
| >32 | 黑色 |
依据:PDF 第 8 页,C.1;PDF 第 8 页,C.5.1-C.5.3;PDF 第 9 页,表C.1;PDF 第 9 页,C.7.1-C.7.3
关键问题问答
GBZ 246—2013 将血液或尿液百草枯浓度作为中毒分级阈值吗?
不是。附录A指出本标准未将百草枯浓度作为分级指标;血液、尿液检测阳性可作为可靠接触指标并供诊断或鉴别诊断参考。
依据:PDF 第 5 页,A.6-A.7
附录B和附录C分别检测什么样本?
附录B为百草枯接触者全血中百草枯浓度的高效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测定;附录C为尿百草枯定性检测并提供粗略半定量方法。
依据:PDF 第 6 页,B.1;PDF 第 8 页,C.1;PDF 第 9 页,C.7.2
尿样上清液呈蓝色或绿色能说明什么?
按附录C的定性方法,沉淀后在白色背景观察,蓝色或绿色上清液提示尿标本中有百草枯;这一颜色判读不是中毒分级阈值。
依据:PDF 第 8 页,C.5.3;PDF 第 5 页,A.6
来源与版本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栏目详情(2014-10-30发布该网页)列示标准号 GBZ 246-2013、发布日期 2013-02-07;页面的实施时间字段显示为“2013=08-01”,PDF封面原图显示“2013-08-01 实施”。本次未找到该标准当前有效/替代状态的明确官方证据,故状态为 unknown。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7T17:32:30.249026+00:00。PDF: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