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标准 · GBZ 21—2006

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

本标准规定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的诊断及处理原则,区分光毒性与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规定综合诊断条件和处理原则。规范性附录A规定皮肤光斑贴试验的适用对象、材料、操作、反应程度、结果解释及注意事项;资料性附录B说明鉴别、综合分析与作业适宜性。以下内容按GBZ 21—2006原文陈述。

GBZ 21—2006待核实发布:2006-03-13实施:200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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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解读

前言与版本沿革

本标准的第4.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GBZ21—2002职业性光敏性皮炎。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21—2002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GBZ21—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一一修改了皮肤光斑贴试验方法,补充制定了标准的皮肤光斑贴试验变应原系列。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7807—87、GBZ21—2002。

依据:PDF 第 2 页,preface;PDF 第 2 页,preface-annex;PDF 第 2 页,preface-version;PDF 第 2 页,preface-changes;PDF 第 2 页,preface-history

定义与范围

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是指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光敏物(如煤焦沥青、煤焦油、蒽、氯丙嗪及其中间体、 苯绕蒽酮等),并受到日光(紫外线)照射而引起的皮肤炎症性病变。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亦可参照使用。

依据:PDF 第 3 页,definition;PDF 第 3 页,1

2—3 诊断原则与标准

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发病前日光(紫外线)照射史与临床表现,参考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和同工 种发病情况,需要时可结合皮肤光斑贴试验进行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非职业性因素引起的类似皮肤 病,方可诊断。

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分为职业性光毒性接触性皮炎和职业性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两型。

皮损呈局限性片状红斑,有烧灼感或疼痛,严重时可出现水肿和水疱,常伴有眼结膜炎及全身症状, 如头痛、头晕、乏力、口渴、恶心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诊断: 3.1.1接触光敏物并受日光(紫外线)照射后即发病: 3.1.2皮损多发生于曝光部位,界限明显; 3.1.3同工种、同样条件下多数人发病: 3.1.4脱离接触光敏物或避免日光(紫外线)照射后,炎症消退较快,局部常留有不同程度的色素沉着。

皮损为水肿性红斑,上有小丘疹或水疱,边缘常不清楚,伴有不同程度的瘙痒,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 可诊断: 3.2.1初次接触致敏物后需5~14天或更久被致敏,致敏后再接触常可在24小时内发病; 3.2.2皮损初发于接触部位,边缘不清,后可扩展至全身; 3.2.3同工种、同样条件下仅少数人发病; 3.2.4脱离接触后,病程一般历时两周左右,愈后无明显色素沉着; 3.2.5皮肤光斑贴试验结果常为阳性(具体操作方法见附录A)。

依据:PDF 第 3 页,2;PDF 第 3 页,3;PDF 第 3 页,3.1;PDF 第 3 页,3.2

4 处理原则

4.1.1及时清除皮肤上残留的光敏物。

4.1.2避免接触光敏物及日光(紫外线)照射。

4.1.3根据病情按接触性皮炎治疗原则对症治疗。

4.2.1严重的职业性光毒性接触性皮炎,在治疗期间可根据病情需要给于适当休息。治愈后,改善劳 动条件和加强个人防护或避免在日光(紫外线)下操作,可从事原工作。

4.2.2严重的职业性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反复发作者,除予以必要的休息和治疗外,可调换工种,避免 接触光敏物。

依据:PDF 第 3 页,4.1.1;PDF 第 3 页,4.1.2;PDF 第 3 页,4.1.3;PDF 第 3 页,4.2.1;PDF 第 4 页,4.2.2

5 正确使用本标准

参见附录B(资料性附录)。

依据:PDF 第 4 页,5

附录A(规范性)皮肤光斑贴试验

A.1 适用范围 本方法只适用于寻找引起职业性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的变应原,不适用于职业性光毒性接触性皮炎。

A.2.1 光源:具有恒定输出UVA(长波紫外线,波长320nm~400nm)的人工光源均可作为测试光源,如氙弧灯或UVA荧光灯管。

A.2.2 皮肤光斑贴试验变应原:职业中常见的光斑贴试验变应原浓度参见表A.1。未列入表A.1的需要做皮肤光斑贴试验的变应原浓度,可参考有关资料酌定。

A.2.3 其他试验材料:受试者知情同意书、赋形剂、闭合性能良好的低敏斑试胶带、抗水性记录笔、放大镜和皮肤光斑贴试验记录表。

A.3.1 测定患者的最小红斑量(MED-UVA),或计算光照量。

A.3.2 将两份标准光斑贴试验变应原分别加入药室内,分别贴于上背部中线两侧正常皮肤,其上用不透光的深色致密织物覆盖。

A.3.3 24小时后去除两处斑试物,其中一处立即用遮光物覆盖,避免任何光线照射,作为对照;第二处用50%的MED-UVA照射。

A.3.4 照射后24、48、72小时观察结果。必要时作第5天、7天延迟观察。

A.5.1 未照射区皮肤无反应,而照射区有反应者提示为光斑贴试验阳性;若两处均有反应且程度相同,则考虑为变应性反应;若两处均有反应但照射区反应程度大,则考虑为变应性和光变应性反应共存。

A.5.2 在皮肤光斑贴试验结果的判断中应注意皮肤光斑贴试验物的异常敏感反应、使用不适当光源引起物理性损伤的假阳性反应;低敏感者所引起的假阴性反应;试验部位出现持续性色素沉着等。

A.6.1 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急性期不宜作皮肤光斑贴试验。在急性期过后2周方可进行试验。

A.6.2 受试者在受试前2周及试验期间不得服用糖皮质激素,皮肤光斑贴试验前3天及受试期间宜停用抗组胺类药物。

A.6.3 皮肤光斑试前应向受试者说明意义和可能出现的反应,以便取得完全合作。

A.6.4 必须嘱咐受试者,如有强烈不适可随时去掉斑试物,并打电话咨询或找医生予适当的处理。

A.6.5 受试期间不宜洗澡、饮酒及搔抓试验部位,并避免激烈运动。

A.6.6 本标准推荐的光变应原仅限于职业活动中常见的光敏物,故对于由其他光变应原所致的光敏反应者,病情仍有可能得不到控制,应尽量避免接触常见光敏物,预防复发。

依据:PDF 第 5 页,A.1;PDF 第 5 页,A.2.1;PDF 第 5 页,A.2.2;PDF 第 5 页,A.2.3;PDF 第 5 页,A.3.1;PDF 第 5 页,A.3.2;PDF 第 5 页,A.3.3;PDF 第 5 页,A.3.4;PDF 第 5 页,A.5.1;PDF 第 5 页,A.5.2;PDF 第 5 页,A.6.1;PDF 第 5 页,A.6.2;PDF 第 5 页,A.6.3;PDF 第 5 页,A.6.4;PDF 第 5 页,A.6.5;PDF 第 5 页,A.6.6

附录B(资料性)正确使用说明

B.1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诊断时应注意与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及各种非职业性光敏性 皮肤病相鉴别。

B.2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的诊断主要依据明确的职业性光敏物接触史、日光(紫外线)照射史和临床 表现。

B.3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分为光毒性接触性皮炎和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两型,两者临床表现不同,处 理原则亦不同。

B.4职业性光毒性接触性皮炎与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的鉴别(见表B.1)。

B.5皮肤光斑贴试验适用于职业性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不适用于职业性光毒性接触性皮炎。进行 皮肤光斑贴试验还可将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与接触性皮炎相鉴别。

B.6皮肤光斑贴试验是目前检测光变应原的重要方法之一,也是诊断职业性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的 重要手段,但必须结合职业接触史、临床表现、现场调查资料等综合分析,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B.7某些光敏物可以既具有光毒作用又具有光致敏作用,在临床表现难以区分时,不强求分型,可统 称为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并按职业性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处理。

B.8某些光敏物除能引起光接触性皮炎外,还能引起接触性皮炎,可按照病情酌情处理。

B.9常见的职业性光毒性物质有:煤焦沥青、煤焦油、吖啶、蒽、菲、补骨脂素类、苯绕蒽酮、蒽基染 料、氯酚噻嗪、氯丙嗪、卤化水杨酰苯胺、氨苯磺胺、异丙嗪、呋喃香豆素等。

B.10有光敏病史和光敏性皮肤病者,不宜从事接触光敏物的作业。

依据:PDF 第 7 页,B.1;PDF 第 7 页,B.2;PDF 第 7 页,B.3;PDF 第 7 页,B.4;PDF 第 7 页,B.5;PDF 第 7 页,B.6;PDF 第 7 页,B.7;PDF 第 7 页,B.8;PDF 第 7 页,B.9;PDF 第 7 页,B.10

附录A反应程度判定

以下按GBZ 21—2006原表列示。

反应等级表现
0无反应
ph ±可疑反应
ph 1+红斑、浸润、可能有丘疹
ph 2+红斑和水疱
ph 3+红斑、大疱和糜烂

依据:PDF 第 5 页,A.4

表A.1试验浓度及赋形剂

以下按GBZ 21—2006原表列示。

编号名称浓度赋形剂
1对氨基苯甲酸(P-aminobenzoic acid,PABA)5%凡士林
2秘鲁香脂(BalsamPeru)25%凡士林
3硫双二氯酚(Bithionol)1%凡士林
4葡萄糖酸洗必泰(Chlorhexidinedigluconate)0.5%凡士林
5盐酸氯丙嗪(Chlorpromazinehydrochloride)0.1%凡士林
6肉桂醇(Cinnamicalcohol)1%凡士林
7肉桂醛(Cinnamicaldehyde)1%凡士林
8盐酸苯海拉明(Diphenhydraminehydrochloride)1%凡士林
9丁子香酚(Eugenol)1%凡士林
10硫双对氯酚(Fentichlor)1%凡士林
11甲醛(Formaldehyde)1%凡士林
12香叶醇(Geraniol)1%凡士林
13六氯双酚(Hexachlorophene)1%凡士林
142-羟基-4-甲氧基苯酮(2-Hydroxy-4-methoxybenzophenone)10%凡士林
15羟基香茅醛(Hydroxycitronellal)1%凡士林
16异丁子香酚(Isoeugenol)1%凡士林
176-甲基香豆素(6-Methylcoumarine、6-MC)1%凡士林
18葵子麝香(Muskambrette)1%凡士林
19香料混合物(Perfumemix)6%凡士林
20盐酸异丙嗪(Promethazinehydrochloride)1%凡士林
21四氯水杨酰苯胺(Tetrachlorsalicylanilide,TCS)0.1%凡士林
22三溴水杨酰苯胺(Tribromsalicylanilide,TBS)1%凡士林
23三氯二苯脲(Trichlorocarbanilide,TCC)1%凡士林
24三氯苯氧氯酚(Triclosan)2%凡士林
25地衣酸(Usnic acid)0.1%凡士林

依据:PDF 第 6 页,table-A-1

表B.1两型鉴别

以下按GBZ 21—2006原表列示。

鉴别项目光毒性接触性皮炎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代表物煤焦沥青、煤焦油氯丙嗪
潜伏期数小时5~14天致敏,再接触24小时内
发病人数同样条件下,多数人发病同样条件下,仅少数人发病
皮损部位局限于接触部位始发于接触部位,可扩展至全身
局部症状烧灼感瘙痒感
皮损局限性红斑、水肿、水疱,界限清楚水肿、红斑基础上密集小丘疹、小水疱、或有渗出、界线不清
色素沉着明显不明显或无

依据:PDF 第 7 页,table-B-1

关键问题问答

本版哪些条款为推荐性?

本标准的第4.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依据:PDF 第 2 页,preface

附录A与附录B各是什么性质?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依据:PDF 第 2 页,preface-annex

本版代替哪个版本,何时废止旧版?

本标准代替GBZ21—2002职业性光敏性皮炎。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21—2002同时废止。

依据:PDF 第 2 页,preface-version

与GBZ 21—2002相比主要修改了什么?

本标准与GBZ21—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一一修改了皮肤光斑贴试验方法,补充制定了标准的皮肤光斑贴试验变应原系列。

依据:PDF 第 2 页,preface-changes

该标准列出的历次版本是什么?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7807—87、GBZ21—2002。

依据:PDF 第 2 页,preface-history

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指什么?

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是指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光敏物(如煤焦沥青、煤焦油、蒽、氯丙嗪及其中间体、 苯绕蒽酮等),并受到日光(紫外线)照射而引起的皮肤炎症性病变。

依据:PDF 第 3 页,definition

本标准适用于哪些诊断及处理?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亦可参照使用。

依据:PDF 第 3 页,1

诊断需要哪些资料,是否必须排除非职业因素?

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发病前日光(紫外线)照射史与临床表现,参考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和同工 种发病情况,需要时可结合皮肤光斑贴试验进行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非职业性因素引起的类似皮肤 病,方可诊断。

依据:PDF 第 3 页,2

本标准把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分为哪两型?

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分为职业性光毒性接触性皮炎和职业性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两型。

依据:PDF 第 3 页,3

光毒性接触性皮炎需要同时具备哪些临床表现与条件?

皮损呈局限性片状红斑,有烧灼感或疼痛,严重时可出现水肿和水疱,常伴有眼结膜炎及全身症状, 如头痛、头晕、乏力、口渴、恶心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诊断: 3.1.1接触光敏物并受日光(紫外线)照射后即发病: 3.1.2皮损多发生于曝光部位,界限明显; 3.1.3同工种、同样条件下多数人发病: 3.1.4脱离接触光敏物或避免日光(紫外线)照射后,炎症消退较快,局部常留有不同程度的色素沉着。

依据:PDF 第 3 页,3.1

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需要同时具备哪些临床表现与条件?

皮损为水肿性红斑,上有小丘疹或水疱,边缘常不清楚,伴有不同程度的瘙痒,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 可诊断: 3.2.1初次接触致敏物后需5~14天或更久被致敏,致敏后再接触常可在24小时内发病; 3.2.2皮损初发于接触部位,边缘不清,后可扩展至全身; 3.2.3同工种、同样条件下仅少数人发病; 3.2.4脱离接触后,病程一般历时两周左右,愈后无明显色素沉着; 3.2.5皮肤光斑贴试验结果常为阳性(具体操作方法见附录A)。

依据:PDF 第 3 页,3.2

本版治疗原则中清除残留光敏物如何规定?

4.1.1及时清除皮肤上残留的光敏物。

依据:PDF 第 3 页,4.1.1

本版治疗原则中避免光敏物与照射如何规定?

4.1.2避免接触光敏物及日光(紫外线)照射。

依据:PDF 第 3 页,4.1.2

本版治疗原则中按病情对症治疗如何规定?

4.1.3根据病情按接触性皮炎治疗原则对症治疗。

依据:PDF 第 3 页,4.1.3

严重光毒性接触性皮炎治愈后从事原工作有哪些前提?

4.2.1严重的职业性光毒性接触性皮炎,在治疗期间可根据病情需要给于适当休息。治愈后,改善劳 动条件和加强个人防护或避免在日光(紫外线)下操作,可从事原工作。

依据:PDF 第 3 页,4.2.1

严重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反复发作者的工种处理原则是什么?

4.2.2严重的职业性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反复发作者,除予以必要的休息和治疗外,可调换工种,避免 接触光敏物。

依据:PDF 第 4 页,4.2.2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见哪里?

参见附录B(资料性附录)。

依据:PDF 第 4 页,5

皮肤光斑贴试验适用于哪一型,不能用于哪一型?

A.1 适用范围 本方法只适用于寻找引起职业性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的变应原,不适用于职业性光毒性接触性皮炎。

依据:PDF 第 5 页,A.1

测试光源的输出、波段和示例是什么?

A.2.1 光源:具有恒定输出UVA(长波紫外线,波长320nm~400nm)的人工光源均可作为测试光源,如氙弧灯或UVA荧光灯管。

依据:PDF 第 5 页,A.2.1

表A.1未列入的变应原浓度如何确定?

A.2.2 皮肤光斑贴试验变应原:职业中常见的光斑贴试验变应原浓度参见表A.1。未列入表A.1的需要做皮肤光斑贴试验的变应原浓度,可参考有关资料酌定。

依据:PDF 第 5 页,A.2.2

除光源和变应原外需要哪些试验材料?

A.2.3 其他试验材料:受试者知情同意书、赋形剂、闭合性能良好的低敏斑试胶带、抗水性记录笔、放大镜和皮肤光斑贴试验记录表。

依据:PDF 第 5 页,A.2.3

光斑贴试验开始前如何确定光照量?

A.3.1 测定患者的最小红斑量(MED-UVA),或计算光照量。

依据:PDF 第 5 页,A.3.1

两份变应原贴敷的位置及遮光条件是什么?

A.3.2 将两份标准光斑贴试验变应原分别加入药室内,分别贴于上背部中线两侧正常皮肤,其上用不透光的深色致密织物覆盖。

依据:PDF 第 5 页,A.3.2

何时去除斑试物,对照区与照射区如何设置?

A.3.3 24小时后去除两处斑试物,其中一处立即用遮光物覆盖,避免任何光线照射,作为对照;第二处用50%的MED-UVA照射。

依据:PDF 第 5 页,A.3.3

照射后何时观察,必要时何时延迟观察?

A.3.4 照射后24、48、72小时观察结果。必要时作第5天、7天延迟观察。

依据:PDF 第 5 页,A.3.4

如何区分光斑贴阳性、变应性反应及两类反应共存?

A.5.1 未照射区皮肤无反应,而照射区有反应者提示为光斑贴试验阳性;若两处均有反应且程度相同,则考虑为变应性反应;若两处均有反应但照射区反应程度大,则考虑为变应性和光变应性反应共存。

依据:PDF 第 5 页,A.5.1

判读时需要注意哪些假阳性、假阴性及其他表现?

A.5.2 在皮肤光斑贴试验结果的判断中应注意皮肤光斑贴试验物的异常敏感反应、使用不适当光源引起物理性损伤的假阳性反应;低敏感者所引起的假阴性反应;试验部位出现持续性色素沉着等。

依据:PDF 第 5 页,A.5.2

急性期可以做光斑贴试验吗,何时才可进行?

A.6.1 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急性期不宜作皮肤光斑贴试验。在急性期过后2周方可进行试验。

依据:PDF 第 5 页,A.6.1

试验前及试验期间对糖皮质激素和抗组胺药物怎样规定?

A.6.2 受试者在受试前2周及试验期间不得服用糖皮质激素,皮肤光斑贴试验前3天及受试期间宜停用抗组胺类药物。

依据:PDF 第 5 页,A.6.2

试验前应向受试者说明什么?

A.6.3 皮肤光斑试前应向受试者说明意义和可能出现的反应,以便取得完全合作。

依据:PDF 第 5 页,A.6.3

试验出现强烈不适时怎样按标准处理?

A.6.4 必须嘱咐受试者,如有强烈不适可随时去掉斑试物,并打电话咨询或找医生予适当的处理。

依据:PDF 第 5 页,A.6.4

受试期间对洗澡、饮酒、搔抓及运动怎样规定?

A.6.5 受试期间不宜洗澡、饮酒及搔抓试验部位,并避免激烈运动。

依据:PDF 第 5 页,A.6.5

推荐光变应原系列是否覆盖所有光敏物,如何理解未控制的反应?

A.6.6 本标准推荐的光变应原仅限于职业活动中常见的光敏物,故对于由其他光变应原所致的光敏反应者,病情仍有可能得不到控制,应尽量避免接触常见光敏物,预防复发。

依据:PDF 第 5 页,A.6.6

反应程度0、ph±、ph1+、ph2+、ph3+分别表示什么?

A.4 反应程度判定 0 无反应 ph ± 可疑反应 ph 1+ 红斑、浸润、可能有丘疹 ph 2+ 红斑和水疱 ph 3+ 红斑、大疱和糜烂

依据:PDF 第 5 页,A.4

表A.1各列怎样读取,这些浓度是否职业接触限值?

表A.1列为编号、名称、浓度、赋形剂;列出的浓度用于皮肤光斑贴试验,不是职业接触限值。其适用对象与未列入变应原的浓度选择,分别按A.1与A.2.2理解。

依据:PDF 第 6 页,table-A-1;PDF 第 5 页,A.1;PDF 第 5 页,A.2.2

表A.1中对氨基苯甲酸(P-aminobenzoic acid,PABA)的试验浓度与赋形剂是什么?

GBZ 21—2006表A.1第1行:对氨基苯甲酸(P-aminobenzoic acid,PABA),皮肤光斑贴试验浓度为5%,赋形剂为凡士林。

依据:PDF 第 6 页,table-A-1-row-1

表A.1中秘鲁香脂(BalsamPeru)的试验浓度与赋形剂是什么?

GBZ 21—2006表A.1第2行:秘鲁香脂(BalsamPeru),皮肤光斑贴试验浓度为25%,赋形剂为凡士林。

依据:PDF 第 6 页,table-A-1-row-2

表A.1中硫双二氯酚(Bithionol)的试验浓度与赋形剂是什么?

GBZ 21—2006表A.1第3行:硫双二氯酚(Bithionol),皮肤光斑贴试验浓度为1%,赋形剂为凡士林。

依据:PDF 第 6 页,table-A-1-row-3

表A.1中葡萄糖酸洗必泰(Chlorhexidinedigluconate)的试验浓度与赋形剂是什么?

GBZ 21—2006表A.1第4行:葡萄糖酸洗必泰(Chlorhexidinedigluconate),皮肤光斑贴试验浓度为0.5%,赋形剂为凡士林。

依据:PDF 第 6 页,table-A-1-row-4

表A.1中盐酸氯丙嗪(Chlorpromazinehydrochloride)的试验浓度与赋形剂是什么?

GBZ 21—2006表A.1第5行:盐酸氯丙嗪(Chlorpromazinehydrochloride),皮肤光斑贴试验浓度为0.1%,赋形剂为凡士林。

依据:PDF 第 6 页,table-A-1-row-5

表A.1中肉桂醇(Cinnamicalcohol)的试验浓度与赋形剂是什么?

GBZ 21—2006表A.1第6行:肉桂醇(Cinnamicalcohol),皮肤光斑贴试验浓度为1%,赋形剂为凡士林。

依据:PDF 第 6 页,table-A-1-row-6

表A.1中肉桂醛(Cinnamicaldehyde)的试验浓度与赋形剂是什么?

GBZ 21—2006表A.1第7行:肉桂醛(Cinnamicaldehyde),皮肤光斑贴试验浓度为1%,赋形剂为凡士林。

依据:PDF 第 6 页,table-A-1-row-7

表A.1中盐酸苯海拉明(Diphenhydraminehydrochloride)的试验浓度与赋形剂是什么?

GBZ 21—2006表A.1第8行:盐酸苯海拉明(Diphenhydraminehydrochloride),皮肤光斑贴试验浓度为1%,赋形剂为凡士林。

依据:PDF 第 6 页,table-A-1-row-8

表A.1中丁子香酚(Eugenol)的试验浓度与赋形剂是什么?

GBZ 21—2006表A.1第9行:丁子香酚(Eugenol),皮肤光斑贴试验浓度为1%,赋形剂为凡士林。

依据:PDF 第 6 页,table-A-1-row-9

表A.1中硫双对氯酚(Fentichlor)的试验浓度与赋形剂是什么?

GBZ 21—2006表A.1第10行:硫双对氯酚(Fentichlor),皮肤光斑贴试验浓度为1%,赋形剂为凡士林。

依据:PDF 第 6 页,table-A-1-row-10

表A.1中甲醛(Formaldehyde)的试验浓度与赋形剂是什么?

GBZ 21—2006表A.1第11行:甲醛(Formaldehyde),皮肤光斑贴试验浓度为1%,赋形剂为凡士林。

依据:PDF 第 6 页,table-A-1-row-11

表A.1中香叶醇(Geraniol)的试验浓度与赋形剂是什么?

GBZ 21—2006表A.1第12行:香叶醇(Geraniol),皮肤光斑贴试验浓度为1%,赋形剂为凡士林。

依据:PDF 第 6 页,table-A-1-row-12

表A.1中六氯双酚(Hexachlorophene)的试验浓度与赋形剂是什么?

GBZ 21—2006表A.1第13行:六氯双酚(Hexachlorophene),皮肤光斑贴试验浓度为1%,赋形剂为凡士林。

依据:PDF 第 6 页,table-A-1-row-13

表A.1中2-羟基-4-甲氧基苯酮(2-Hydroxy-4-methoxybenzophenone)的试验浓度与赋形剂是什么?

GBZ 21—2006表A.1第14行:2-羟基-4-甲氧基苯酮(2-Hydroxy-4-methoxybenzophenone),皮肤光斑贴试验浓度为10%,赋形剂为凡士林。

依据:PDF 第 6 页,table-A-1-row-14

表A.1中羟基香茅醛(Hydroxycitronellal)的试验浓度与赋形剂是什么?

GBZ 21—2006表A.1第15行:羟基香茅醛(Hydroxycitronellal),皮肤光斑贴试验浓度为1%,赋形剂为凡士林。

依据:PDF 第 6 页,table-A-1-row-15

表A.1中异丁子香酚(Isoeugenol)的试验浓度与赋形剂是什么?

GBZ 21—2006表A.1第16行:异丁子香酚(Isoeugenol),皮肤光斑贴试验浓度为1%,赋形剂为凡士林。

依据:PDF 第 6 页,table-A-1-row-16

表A.1中6-甲基香豆素(6-Methylcoumarine、6-MC)的试验浓度与赋形剂是什么?

GBZ 21—2006表A.1第17行:6-甲基香豆素(6-Methylcoumarine、6-MC),皮肤光斑贴试验浓度为1%,赋形剂为凡士林。

依据:PDF 第 6 页,table-A-1-row-17

表A.1中葵子麝香(Muskambrette)的试验浓度与赋形剂是什么?

GBZ 21—2006表A.1第18行:葵子麝香(Muskambrette),皮肤光斑贴试验浓度为1%,赋形剂为凡士林。

依据:PDF 第 6 页,table-A-1-row-18

表A.1中香料混合物(Perfumemix)的试验浓度与赋形剂是什么?

GBZ 21—2006表A.1第19行:香料混合物(Perfumemix),皮肤光斑贴试验浓度为6%,赋形剂为凡士林。

依据:PDF 第 6 页,table-A-1-row-19

表A.1中盐酸异丙嗪(Promethazinehydrochloride)的试验浓度与赋形剂是什么?

GBZ 21—2006表A.1第20行:盐酸异丙嗪(Promethazinehydrochloride),皮肤光斑贴试验浓度为1%,赋形剂为凡士林。

依据:PDF 第 6 页,table-A-1-row-20

表A.1中四氯水杨酰苯胺(Tetrachlorsalicylanilide,TCS)的试验浓度与赋形剂是什么?

GBZ 21—2006表A.1第21行:四氯水杨酰苯胺(Tetrachlorsalicylanilide,TCS),皮肤光斑贴试验浓度为0.1%,赋形剂为凡士林。

依据:PDF 第 6 页,table-A-1-row-21

表A.1中三溴水杨酰苯胺(Tribromsalicylanilide,TBS)的试验浓度与赋形剂是什么?

GBZ 21—2006表A.1第22行:三溴水杨酰苯胺(Tribromsalicylanilide,TBS),皮肤光斑贴试验浓度为1%,赋形剂为凡士林。

依据:PDF 第 6 页,table-A-1-row-22

表A.1中三氯二苯脲(Trichlorocarbanilide,TCC)的试验浓度与赋形剂是什么?

GBZ 21—2006表A.1第23行:三氯二苯脲(Trichlorocarbanilide,TCC),皮肤光斑贴试验浓度为1%,赋形剂为凡士林。

依据:PDF 第 6 页,table-A-1-row-23

表A.1中三氯苯氧氯酚(Triclosan)的试验浓度与赋形剂是什么?

GBZ 21—2006表A.1第24行:三氯苯氧氯酚(Triclosan),皮肤光斑贴试验浓度为2%,赋形剂为凡士林。

依据:PDF 第 6 页,table-A-1-row-24

表A.1中地衣酸(Usnic acid)的试验浓度与赋形剂是什么?

GBZ 21—2006表A.1第25行:地衣酸(Usnic acid),皮肤光斑贴试验浓度为0.1%,赋形剂为凡士林。

依据:PDF 第 6 页,table-A-1-row-25

诊断时应与哪些皮肤病鉴别?

B.1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诊断时应注意与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及各种非职业性光敏性 皮肤病相鉴别。

依据:PDF 第 7 页,B.1

诊断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B.2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的诊断主要依据明确的职业性光敏物接触史、日光(紫外线)照射史和临床 表现。

依据:PDF 第 7 页,B.2

两型的临床表现与处理原则相同吗?

B.3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分为光毒性接触性皮炎和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两型,两者临床表现不同,处 理原则亦不同。

依据:PDF 第 7 页,B.3

两型鉴别可参见哪张表?

B.4职业性光毒性接触性皮炎与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的鉴别(见表B.1)。

依据:PDF 第 7 页,B.4

光斑贴试验还可辅助鉴别哪些类型?

B.5皮肤光斑贴试验适用于职业性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不适用于职业性光毒性接触性皮炎。进行 皮肤光斑贴试验还可将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与接触性皮炎相鉴别。

依据:PDF 第 7 页,B.5

光斑贴试验阳性能否单独作为诊断依据?

B.6皮肤光斑贴试验是目前检测光变应原的重要方法之一,也是诊断职业性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的 重要手段,但必须结合职业接触史、临床表现、现场调查资料等综合分析,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依据:PDF 第 7 页,B.6

光毒作用和光致敏作用难以区分时如何分型及处理?

B.7某些光敏物可以既具有光毒作用又具有光致敏作用,在临床表现难以区分时,不强求分型,可统 称为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并按职业性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处理。

依据:PDF 第 7 页,B.7

光敏物同时引起接触性皮炎时如何处理?

B.8某些光敏物除能引起光接触性皮炎外,还能引起接触性皮炎,可按照病情酌情处理。

依据:PDF 第 7 页,B.8

附录B列举哪些常见职业性光毒性物质?

B.9常见的职业性光毒性物质有:煤焦沥青、煤焦油、吖啶、蒽、菲、补骨脂素类、苯绕蒽酮、蒽基染 料、氯酚噻嗪、氯丙嗪、卤化水杨酰苯胺、氨苯磺胺、异丙嗪、呋喃香豆素等。

依据:PDF 第 7 页,B.9

有光敏病史或光敏性皮肤病者的作业适宜性怎样规定?

B.10有光敏病史和光敏性皮肤病者,不宜从事接触光敏物的作业。

依据:PDF 第 7 页,B.10

表B.1从哪些方面鉴别两型接触性皮炎?

表B.1从代表物、潜伏期、发病人数、皮损部位、局部症状、皮损和色素沉着七方面鉴别。代表物:光毒型为煤焦沥青、煤焦油,光变应型为氯丙嗪;潜伏期:光毒型为数小时,光变应型为5~14天致敏,再接触24小时内;发病人数:光毒型为同样条件下,多数人发病,光变应型为同样条件下,仅少数人发病;皮损部位:光毒型为局限于接触部位,光变应型为始发于接触部位,可扩展至全身;局部症状:光毒型为烧灼感,光变应型为瘙痒感;皮损:光毒型为局限性红斑、水肿、水疱,界限清楚,光变应型为水肿、红斑基础上密集小丘疹、小水疱、或有渗出、界线不清;色素沉着:光毒型为明显,光变应型为不明显或无。

依据:PDF 第 7 页,table-B-1

本版的编号、题名、发布日和实施日是什么?

GBZ21-2006 代替GBZ21-2002 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 Diagnosticcriteriaofoccupationalcontactphotodermatitis 2006-03-13发布 2006-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依据:PDF 第 1 页,identity

来源与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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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详情页显示本标准代替GBZ21-2002,但未标示GBZ 21—2006当前为现行、被替代或废止;状态保留unknown。来源:https://www.nhc.gov.cn/wjw/pyl/201212/33659.shtml。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8T12:44:13+08:00。PDF: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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