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标准 · GBZ 21—2002

职业性光敏性皮炎诊断标准

本废止版规定职业性光敏性皮炎诊断及处理原则,将职业性光毒性皮炎与职业性光变应性皮炎分别描述。诊断需结合光敏物质职业接触、日光照射、发病时间与部位、同工种发病情况及临床表现;附录B描述光斑贴试验。内容仅说明该历史版本,不代表当前标准或临床建议。

GBZ 21—2002废止发布:2002-04-08实施: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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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规定职业性光敏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适用于该病诊断及处理。

依据:PDF 第 3 页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性光敏物质接触史、发病前或发病时日光照射史和临床表现,参考作业环境及同工种发病情况;必要时结合光斑贴试验,排除其他非职业因素所致皮肤病后诊断。

依据:PDF 第 3 页

职业性光毒性皮炎

皮损为局限性片状红斑,有烧灼感或疼痛;重者可有水肿、水疱或全身症状。标准列明六项条件:一定量光敏物质职业接触并有一定强度和时间的日晒;皮损位于同时接触及受晒部位;同工种同条件下大多数人发病;日晒后数小时内发病;脱离光敏物或避晒后较快消退且可能留色素沉着;必要时光斑贴试验呈晒斑样反应。

判别维度光毒性皮炎(标准原文条件)
皮损局限性片状红斑、烧灼感或疼痛;重者水肿/水疱或全身症状
接触和日晒一定量职业性光敏物接触,并受到一定强度和时间的日光照射
部位皮损发生在光敏物接触且受日光照射部位
同工种发病同工种、同样条件下大多数人发病
起病时间受日光照射后数小时内始发
脱离后变化脱离光敏物或避日光后消退较快,局部可有不同程度色素沉着
试验必要时光斑贴试验呈晒斑样反应

依据:PDF 第 3 页

职业性光变应(过敏)性皮炎

皮损为边缘不清的水肿性红斑,其上有丘疹或水疱并有不同程度瘙痒。诊断条件包括职业性光敏物接触及日晒,皮损先从接触部位发生后扩散;同工种同条件下仅少数人发病;首次皮损可在接触和日晒后5~14天或更长发生,致敏后再次接触一般在24小时内发病;脱离后一般约两周治愈,也可能持续数月;必要时试验呈湿疹样反应。

判别维度光变应性皮炎(标准原文条件)
皮损边缘不清的水肿性红斑、丘疹或水疱,伴瘙痒
接触和日晒发病前有职业性光敏物接触并受到日光照射
扩散先发生在接触部位,后向周围及其他部位扩散
同工种发病同工种、同样条件下仅少数人发病
首次起病接触及日晒后5~14天或更长
再次接触致敏后再接触一般在24小时内发病
病程和转归脱离接触一般约两周治愈,有时持续数月;愈后一般无明显色素沉着
试验必要时光斑贴试验呈湿疹样反应

依据:PDF 第 3 页;PDF 第 4 页

处理原则(废止版本)

原文提出及时清除皮肤上存留致病物、暂时避免接触光敏物及日晒,并按急性皮炎原则对症治疗。对严重光毒性皮炎,可依病情适当休息;治愈后改善劳动条件及个人防护或避免日晒作业,可从事原工作。严重且反复发作的光变应性皮炎可考虑调换工种。该内容属于已废止版本,不是现行医疗/劳动建议。

依据:PDF 第 4 页;PDF 第 5 页

附录A 正确使用说明

附录要求与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及非职业性光敏性皮肤病鉴别;光斑贴试验可帮助鉴别并区分光毒性与光变应性。若光敏物同时有光毒和光致敏作用且临床难以区分,可统称职业性光敏性皮炎;原附录建议按光变应性皮炎处理。常见物质仅按附录列举,不能视作完整现行名录。

依据:PDF 第 5 页

附录B 光斑贴试验(原文流程)

附录记载以汞气石英灯或水冷式石英灯作光源,光源至皮肤距离50 cm;测最小红斑量(MED),在背部作三处闭合斑贴;24小时后除去两处,其中一处用略低于MED的亚红斑量照射,另一处接受普通窗玻璃滤过紫外线;照射量为MED的20~30倍;第三处作避光对照。照射后24、48、72小时观察,按晒斑样或湿疹样反应区分。此为废止版的试验描述,不作当前操作指引。

步骤/变量原文要求
光源汞气石英灯或水冷式石英灯
距离50 cm
贴敷可疑致病物质;患者背部三处闭合斑贴
贴敷等待24小时后除去其中两处
亚红斑量略低于最小红斑量MED
照射剂量MED的20~30倍
对照第三处除去致病物后立即覆盖敷料并避光
观察时点照射后24、48、72小时
反应解释亚红斑量照射处晒斑样反应为光毒性;窗玻璃滤过紫外线处湿疹样反应为光变应性

依据:PDF 第 6 页

关键问题问答

该废止标准如何区分光毒性与光变应性皮炎?

原文从同工种发病人数、起病时间、皮损形态和分布等区分:光毒性多为同条件下大多数人发病,日晒后数小时起病;光变应性通常仅少数人发病,首次可在接触和日晒后5~14天或更长起病,致敏后再接触一般24小时内发病。此仅复述废止版内容。

依据:PDF 第 3 页;PDF 第 3 页;PDF 第 4 页

附录B的原文光斑贴试验观察时间是什么?

原文规定照射后24、48、72小时观察结果,并以不同照射位置的晒斑样或湿疹样反应作区分。该附录属于已废止标准,不应直接作为当前试验操作指南。

依据:PDF 第 6 页

该标准目前有效吗?

国家卫健委官方详情页明确标注“已废止”,因此该版本为历史标准,不能据此回答现行诊疗要求。

依据:PDF 第 1 页

来源与版本

查看官方来源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详情页标题及标准名明确标注“已废止”;PDF封面发布日期2002-04-08,实施日2002-06-01。网页实施日期字段异常“200204601”,以封面日期记录。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8T14:09:01.983433+00:00。PDF: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