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光敏性皮炎诊断标准
本废止版规定职业性光敏性皮炎诊断及处理原则,将职业性光毒性皮炎与职业性光变应性皮炎分别描述。诊断需结合光敏物质职业接触、日光照射、发病时间与部位、同工种发病情况及临床表现;附录B描述光斑贴试验。内容仅说明该历史版本,不代表当前标准或临床建议。
范围
规定职业性光敏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适用于该病诊断及处理。
依据:PDF 第 3 页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性光敏物质接触史、发病前或发病时日光照射史和临床表现,参考作业环境及同工种发病情况;必要时结合光斑贴试验,排除其他非职业因素所致皮肤病后诊断。
依据:PDF 第 3 页
职业性光毒性皮炎
皮损为局限性片状红斑,有烧灼感或疼痛;重者可有水肿、水疱或全身症状。标准列明六项条件:一定量光敏物质职业接触并有一定强度和时间的日晒;皮损位于同时接触及受晒部位;同工种同条件下大多数人发病;日晒后数小时内发病;脱离光敏物或避晒后较快消退且可能留色素沉着;必要时光斑贴试验呈晒斑样反应。
| 判别维度 | 光毒性皮炎(标准原文条件) |
|---|---|
| 皮损 | 局限性片状红斑、烧灼感或疼痛;重者水肿/水疱或全身症状 |
| 接触和日晒 | 一定量职业性光敏物接触,并受到一定强度和时间的日光照射 |
| 部位 | 皮损发生在光敏物接触且受日光照射部位 |
| 同工种发病 | 同工种、同样条件下大多数人发病 |
| 起病时间 | 受日光照射后数小时内始发 |
| 脱离后变化 | 脱离光敏物或避日光后消退较快,局部可有不同程度色素沉着 |
| 试验 | 必要时光斑贴试验呈晒斑样反应 |
依据:PDF 第 3 页
职业性光变应(过敏)性皮炎
皮损为边缘不清的水肿性红斑,其上有丘疹或水疱并有不同程度瘙痒。诊断条件包括职业性光敏物接触及日晒,皮损先从接触部位发生后扩散;同工种同条件下仅少数人发病;首次皮损可在接触和日晒后5~14天或更长发生,致敏后再次接触一般在24小时内发病;脱离后一般约两周治愈,也可能持续数月;必要时试验呈湿疹样反应。
- 病程迁延;愈后一般无明显色素沉着。
| 判别维度 | 光变应性皮炎(标准原文条件) |
|---|---|
| 皮损 | 边缘不清的水肿性红斑、丘疹或水疱,伴瘙痒 |
| 接触和日晒 | 发病前有职业性光敏物接触并受到日光照射 |
| 扩散 | 先发生在接触部位,后向周围及其他部位扩散 |
| 同工种发病 | 同工种、同样条件下仅少数人发病 |
| 首次起病 | 接触及日晒后5~14天或更长 |
| 再次接触 | 致敏后再接触一般在24小时内发病 |
| 病程和转归 | 脱离接触一般约两周治愈,有时持续数月;愈后一般无明显色素沉着 |
| 试验 | 必要时光斑贴试验呈湿疹样反应 |
依据:PDF 第 3 页;PDF 第 4 页
处理原则(废止版本)
原文提出及时清除皮肤上存留致病物、暂时避免接触光敏物及日晒,并按急性皮炎原则对症治疗。对严重光毒性皮炎,可依病情适当休息;治愈后改善劳动条件及个人防护或避免日晒作业,可从事原工作。严重且反复发作的光变应性皮炎可考虑调换工种。该内容属于已废止版本,不是现行医疗/劳动建议。
依据:PDF 第 4 页;PDF 第 5 页
附录A 正确使用说明
附录要求与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及非职业性光敏性皮肤病鉴别;光斑贴试验可帮助鉴别并区分光毒性与光变应性。若光敏物同时有光毒和光致敏作用且临床难以区分,可统称职业性光敏性皮炎;原附录建议按光变应性皮炎处理。常见物质仅按附录列举,不能视作完整现行名录。
依据:PDF 第 5 页
附录B 光斑贴试验(原文流程)
附录记载以汞气石英灯或水冷式石英灯作光源,光源至皮肤距离50 cm;测最小红斑量(MED),在背部作三处闭合斑贴;24小时后除去两处,其中一处用略低于MED的亚红斑量照射,另一处接受普通窗玻璃滤过紫外线;照射量为MED的20~30倍;第三处作避光对照。照射后24、48、72小时观察,按晒斑样或湿疹样反应区分。此为废止版的试验描述,不作当前操作指引。
| 步骤/变量 | 原文要求 |
|---|---|
| 光源 | 汞气石英灯或水冷式石英灯 |
| 距离 | 50 cm |
| 贴敷 | 可疑致病物质;患者背部三处闭合斑贴 |
| 贴敷等待 | 24小时后除去其中两处 |
| 亚红斑量 | 略低于最小红斑量MED |
| 照射剂量 | MED的20~30倍 |
| 对照 | 第三处除去致病物后立即覆盖敷料并避光 |
| 观察时点 | 照射后24、48、72小时 |
| 反应解释 | 亚红斑量照射处晒斑样反应为光毒性;窗玻璃滤过紫外线处湿疹样反应为光变应性 |
依据:PDF 第 6 页
关键问题问答
该废止标准如何区分光毒性与光变应性皮炎?
原文从同工种发病人数、起病时间、皮损形态和分布等区分:光毒性多为同条件下大多数人发病,日晒后数小时起病;光变应性通常仅少数人发病,首次可在接触和日晒后5~14天或更长起病,致敏后再接触一般24小时内发病。此仅复述废止版内容。
依据:PDF 第 3 页;PDF 第 3 页;PDF 第 4 页
附录B的原文光斑贴试验观察时间是什么?
原文规定照射后24、48、72小时观察结果,并以不同照射位置的晒斑样或湿疹样反应作区分。该附录属于已废止标准,不应直接作为当前试验操作指南。
依据:PDF 第 6 页
该标准目前有效吗?
国家卫健委官方详情页明确标注“已废止”,因此该版本为历史标准,不能据此回答现行诊疗要求。
依据:PDF 第 1 页
来源与版本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详情页标题及标准名明确标注“已废止”;PDF封面发布日期2002-04-08,实施日2002-06-01。网页实施日期字段异常“200204601”,以封面日期记录。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8T14:09:01.983433+00:00。PDF: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