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标准 · GBZ 20—2002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

本已被代替的2002版标准规定职业性刺激性及变应性接触性皮炎的定义、诊断原则、分类诊断条件和处理原则,并附有鉴别诊断、现场调查及斑贴试验说明。这里仅作历史版本解读,不可作为现行诊断或治疗依据。

GBZ 20—2002被代替发布:2002-04-08实施: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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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定义与诊断原则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指在劳动或作业环境中直接或间接接触具有刺激和/或致敏作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急、慢性皮肤炎症性改变。诊断综合明确职业接触史、发病部位、临床表现和动态观察,参考环境调查及同工种发病情况,必要时结合斑贴试验并排除非职业因素。

依据:PDF 第 3 页,定义;PDF 第 3 页,2

职业性刺激性接触性皮炎

原文描述可见红斑、水肿、丘疹、水疱/大疱、糜烂、渗液、结痂,以及慢性浸润、增厚、脱屑或皲裂。标准列出职业接触史、刺激物特性及接触条件、同样条件下多数接触者发病、皮损限于接触部位且边界清楚、去除病因后易愈及再接触可复发等诊断条件。

依据:PDF 第 3 页,3.1;PDF 第 3 页,3.1.1;PDF 第 3 页,3.1.3;PDF 第 3 页,3.1.4;PDF 第 3 页,3.1.5

职业性变应(过敏)性接触性皮炎

原文指出初次接触通常不发病;首次接触到致敏一般需5~14天或更长,致敏后再接触常在24小时内发病。可仅少数同条件接触者发病,皮损可向周围或远隔部位扩散,病程可迁延且少量再接触可复发;斑贴试验常阳性。

依据:PDF 第 3 页,3.2.2;PDF 第 3 页,3.2.3;PDF 第 4 页,3.2.6

处理原则

治疗原则包括及时清除皮肤上存留的致病物、暂时避免接触致病物及促使病情加剧的因素,并按一般接触性皮炎原则对症治疗。其他处理分别规定刺激性和变应性病例的复工、改善劳动条件、防护、必要的工种调整,以及急性皮炎治疗期间可酌情短期休息或暂时调换工种。

依据:PDF 第 4 页,4.1.1;PDF 第 4 页,4.1.2;PDF 第 4 页,4.2.1;PDF 第 4 页,4.2.2;PDF 第 4 页,4.2.3

附录与正确使用说明

资料性附录A提示鉴别诊断、职业史和现场调查要素、斑贴试验适用边界及刺激性/变应性分型;斑贴试验适用于变应性接触性皮炎,不适用于刺激性皮炎。附录B为规范性斑贴试验方法并指向GBZ18;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当前PDF页面文字极少,须保留完整原件供复核。附录A还提醒某些化学物可能同时经皮吸收导致中毒。

依据:PDF 第 5 页,A.1;PDF 第 5 页,A.4;PDF 第 5 页,A.5;PDF 第 5 页,附录B;PDF 第 2 页,前言

关键问题问答

该标准的两个主要类型是什么?

原文分为职业性刺激性接触性皮炎和职业性变应(过敏)性接触性皮炎;需依据职业接触、临床表现及其他列明条件分别诊断。

依据:PDF 第 3 页,3.1;PDF 第 3 页,3.2

斑贴试验是否用于刺激性接触性皮炎?

附录A说明皮肤斑贴试验用于职业性变应性接触性皮炎,不适用于刺激性皮炎。

依据:PDF 第 5 页,A.4

标准是否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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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PDF 第 1 页,封面

来源与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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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8T18:25:00+08:00。PDF: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