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标准 · GBZ 19—2002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

规定职业性电光性皮炎的诊断及处理原则。标准以人工紫外线职业接触史、暴露部位急性皮炎表现、防护和作业环境调查为综合诊断依据;列举无适当防护且照射后数小时内发病、皮损位于暴露部位等条件,并要求排除非职业因素及职业性接触性皮炎。标准状态未知,历史处理内容不是未经核验的现行医疗建议。

GBZ 19—2002待核实发布:2002-04-08实施:2002-06-01
下载标准 PDF(原始版)

范围

本标准规定职业性电光性皮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适用于该病诊断及处理。

依据:PDF 第 3 页

诊断原则

综合职业接触史、发病部位、临床表现、防护情况和作业环境调查;排除非职业因素所致类似皮炎及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后诊断。

依据:PDF 第 3 页

诊断条件与临床表现

皮损为急性皮炎,严重程度与光线强弱和照射时间相关:轻者界限清楚的水肿性红斑并有灼热、刺痛;重者可有水疱、大疱或表皮坏死及剧痛。标准列出的诊断条件为无适当防护或防护不严时,照射后数小时内发病;皮损位于面、手背、前臂等暴露部位。

依据:PDF 第 3 页

处理原则(原文内容)

原文提出按一般急性皮炎治疗原则根据病情对症治疗;轻者暂时避免接触数天并适当安排其他工作,重者酌情适当休息;治愈后加强防护条件下可以从事原工作。以上为原标准文字,当前临床适用性未核实。

依据:PDF 第 3 页

附录A 正确使用说明

附录列举电焊工及其他操作人工紫外线光源工作人员及其辅助人员;诊断需排除晒斑、光敏性皮炎、陪拉格(烟草酸缺乏症)等类似皮炎;眼部防护不足时可合并电光性眼炎,需与眼科医师共同处理。

依据:PDF 第 4 页

关键问题问答

标准列出的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条件是什么?

原文列出两项条件:防护不适当或不严时,在照射后数小时内发病;皮损发生于面、手背和前臂等暴露部位。需结合职业接触史、临床表现及作业环境调查,并排除非职业因素和职业性接触性皮炎。

依据:PDF 第 3 页

标准所述皮损有哪些轻重表现?

轻者为界限清楚的水肿性红斑并有灼热、刺痛;重者可出现水疱或大疱,甚至表皮坏死并疼痛剧烈。原文称反应程度与光线强弱、照射时间有关。

依据:PDF 第 3 页

确诊后如何处理或安排工作?

原文提出按一般急性皮炎治疗原则对症处理,轻者暂时避免接触数天,重者酌情休息,治愈后加强防护可从事原工作。该版当前状态及处理建议的现行适用性未核实。

依据:PDF 第 3 页

来源与版本

查看官方来源

已核实官方详情页的标准身份、发布日及PDF封面实施日;该页面未标注现行、替代或废止状态,本次未能核实,故为unknown。详情页实施时间字段异常“200204601”,不采信。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8T14:06:11.282678+00:00。PDF: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