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标准 · GBZ 18—2013

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 总则(代替GBZ 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 总则(代替GBZ 18-2002)。本次解析仅作可追溯摘要;因原件为扫描版且OCR/图像复核尚有待核数据,公式、表格及关键数值以原件为准并保持待审。

GBZ 18—2013待核实发布:2013-02-07实施:201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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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与适用对象

规定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总则,适用于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导致的皮肤病诊断;具体病种另有标准时需一并核对。

依据:PDF 第 3 页,1

诊断原则

综合职业史、皮肤病变、现场职业卫生调查及必要检查,并进行鉴别诊断;接触史、潜伏期和因果判断需结合原文。

依据:PDF 第 3 页

诊断类别

标准列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等类别并提供诊断/处理条款;附录表格涉及致敏物或诊断分类,OCR转写待核。

依据:PDF 第 4 页

附录与表格

PDF含诊断相关表格和附录资料,具体列项与条件保留原始页面供人工复核,不把OCR字符错误当作确定结论。

依据:PDF 第 7 页

关键问题问答

来源与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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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8T12:00:00+08:00。PDF: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