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标准 · GBZ 18—2013

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 总则

GBZ 18—2013规定职业活动中接触有害因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的诊断和处理原则,包括临床类型、诊断要点、治疗和脱离发病环境条件,以及皮肤斑贴试验方法、常用变应原浓度和赋形剂。诊断须综合明确职业接触史、皮损及临床表现、必要检查和职业卫生调查,并排除非职业因素;化学物中毒引起的皮肤表现不在本标准范围内。

GBZ 18—2013待核实发布:2013-02-07实施:201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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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解读

前言:条款属性和版本替代

GBZ 18—2013 前言规定:6.1为推荐性,其余为强制性;本标准代替GBZ 18—2002《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依据:PDF 第 2 页,foreword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皮肤病诊断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接触有害因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依据:PDF 第 3 页,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Z 94 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GBZ 185 职业性三氯乙烯药疹样皮炎诊断标准

依据:PDF 第 3 页,2

3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皮损特点及临床表现,必要时结合皮肤斑贴试验或其他特殊检查结果,参考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和同工种发病情况,综合分析,并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类似皮肤病,方可诊断。

依据:PDF 第 3 页,3

4.1.1 接触性皮炎;4.1.2 光接触性皮炎

【4.1.1 接触性皮炎】

直接或间接接触刺激物和(或)变应原引起的刺激性和(或)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4.1.2 光接触性皮炎】

接触光敏物并受到日光或人工紫外线光源照射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依据:PDF 第 3 页,4.1.1;PDF 第 3 页,4.1.2

4.1.3 电光性皮炎;4.1.4 药疹样皮炎

【4.1.3 电光性皮炎】

接触人工紫外线光源(电焊等)引起的急性皮炎,常伴电光性眼炎。

【4.1.4 药疹样皮炎】

接触三氯乙烯等化学物后引起的皮肤、黏膜炎症性反应,严重时伴发热、肝损害和浅表淋巴结肿大(见 GBZ 185)。

依据:PDF 第 3 页,4.1.3;PDF 第 3 页,4.1.4

4.2.1 职业性黑变病;4.2.2 职业性白斑

【4.2.1 职业性黑变病】

长期接触煤焦油及矿物油、橡胶成品及其添加剂、某些颜(染)料及其中间体等引起的慢性皮肤色素沉着。

【4.2.2 职业性白斑】

长期接触苯基酚或烷基酚类等化学物引起的皮肤色素脱失斑。

依据:PDF 第 3 页,4.2.1;PDF 第 4 页,4.2.2

4.3 职业性痤疮;4.4 职业性皮肤溃疡

【4.3 职业性痤疮】

接触煤焦油、页岩油、天然石油及其高沸点分馏产品与沥青等引起的油痤疮;接触某些卤代芳烃、多氯酚及聚氯乙烯热解物等引起的氯痤疮。

【4.4 职业性皮肤溃疡】

接触六价铬、可溶性铍盐等化学物引起的皮肤溃疡,多呈鸟眼状。

依据:PDF 第 4 页,4.3;PDF 第 4 页,4.4

4.5 职业性接触性荨麻疹;4.6 职业性皮肤癌

【4.5 职业性接触性荨麻疹】

接触天然橡胶、食品、动植物、药物、金属及其他化学物等引起的皮肤风团样反应,常伴有瘙痒及红斑,严重时可出现全身症状。

【4.6 职业性皮肤癌】

长期接触砷等引起的鳞状细胞癌、基底细胞癌及鲍温(Bowen)病等(见GBZ 94)。

依据:PDF 第 4 页,4.5;PDF 第 4 页,4.6

4.7 职业性感染性皮肤病;4.8 职业性疣赘

【4.7 职业性感染性皮肤病】

接触某些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引起的皮肤炭疽、类丹毒、挤奶员结节等职业性皮肤损害。

【4.8 职业性疣赘】

长期接触沥青、煤焦油、页岩油及高沸点馏分矿物油等在接触部位引起的扁平疣样、寻常疣样及乳头瘤样皮损,以及接触石棉引起的石棉疣。

依据:PDF 第 4 页,4.7;PDF 第 4 页,4.8

4.9 职业性角化过度、皲裂;4.10 职业性痒疹

【4.9 职业性角化过度、皲裂】

接触有机溶剂和碱性物质以及机械性摩擦等引起的皮肤粗糙、增厚与裂隙。

【4.10 职业性痒疹】

由螨、尾蚴等生物性因素引起的丘疹性荨麻疹样损害。

依据:PDF 第 4 页,4.9;PDF 第 4 页,4.10

4.11 职业性浸渍、糜烂;4.12 职业性毛发改变

【4.11 职业性浸渍、糜烂】

长期浸水作业引起的皮肤乳白色肿胀、起皱与糜烂。

【4.12 职业性毛发改变】

矿物油、沥青等引起的毳毛折断或增生等毛发异常。

依据:PDF 第 4 页,4.11;PDF 第 4 页,4.12

4.13 职业性指甲改变

长期接触碱类物质、矿物油及物理因素等引起的平甲、匙甲、甲剥离等甲损害。

依据:PDF 第 4 页,4.13

4.14 其他

与职业接触有明确因果关系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如接触玻璃纤维、铜屑以及多种化学物粉尘或气体引起的皮肤瘙痒症等。

依据:PDF 第 4 页,4.14

5.1 诊断要点;5.2 诊断要点

【5.1 诊断要点】

发病前应有明确的职业接触史。

【5.2 诊断要点】

根据皮损部位、形态进行诊断。

依据:PDF 第 5 页,5.1;PDF 第 5 页,5.2

5.3 诊断要点;5.4 诊断要点

【5.3 诊断要点】

皮损的初发部位常与接触致病物的部位相一致。

【5.4 诊断要点】

皮损符合本标准的临床类型之一者。

依据:PDF 第 5 页,5.3;PDF 第 5 页,5.4

5.5 诊断要点

排除非职业性因素引起的相似皮肤病。

依据:PDF 第 5 页,5.5

5.6 诊断要点

参考作业环境的调查和同工种发病情况。

依据:PDF 第 5 页,5.6

5.7 诊断要点

必要时进行皮肤斑贴试验或其他特殊检查。皮肤斑贴试验方法参见附录 A。皮肤斑贴试验常用变应原浓度及赋形剂参见附录 B。

依据:PDF 第 5 页,5.7

5.8 诊断要点

对疑有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而诊断根据又不足者,可采取暂时脱离接触,动态观察,经反复证明脱离接触则病愈,恢复接触即发病者可予以诊断。

依据:PDF 第 5 页,5.8

6.1.1 处理原则

及时清除皮肤上残留的致病物。

依据:PDF 第 5 页,6.1.1

6.1.2 处理原则

治疗期间避免或减少接触致病因素。

依据:PDF 第 5 页,6.1.2

6.1.3 处理原则

根据临床类型及病情对症处理。

依据:PDF 第 5 页,6.1.3

6.2.1 处理原则

职业性药疹样皮炎,职业性皮肤癌、职业性黑变病、职业性白斑确诊后应调换工作,脱离发病环境。

依据:PDF 第 5 页,6.2.1

6.2.2 处理原则

严重变应性反应,反复发病长期不愈;聚合型或合并多发性毛囊炎、囊肿的职业性痤疮,长期治疗无效者,可脱离发病环境。

依据:PDF 第 5 页,6.2.2

6.2.3 处理原则

如需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 16180处理。

依据:PDF 第 5 页,6.2.3

7 正确使用说明

参见附录 C。

依据:PDF 第 5 页,7

A.1 适用范围

本方法只适用于寻找由接触过敏引起的变应性接触性皮炎的变应原。

依据:PDF 第 6 页,A.1

A.2.1 试验材料

试验材料:采用商品化的闭合性能良好的低敏斑试胶带。

依据:PDF 第 6 页,A.2.1

A.2.2 变应原浓度选择

斑试变应原浓度:应采用对皮肤既无刺激又可诱发变态反应的浓度。某些常见的化学物斑试浓度参见附录C。未列入附录C的需要做斑试的变应原浓度,可参考有关资料酌定;无从参考者,可做动物试验确定其最低的刺激浓度,再用低于该浓度的变应原做皮肤试验,并需用健康人作对照。

原文交叉引用疑点:本条原文写“附录C”,这里保留原文;本 PDF 的常用变应原浓度及赋形剂表实际位于资料性附录 B 表 B.1(物理页8—10)。本说明不构成对标准原文的订正。

依据:PDF 第 6 页,A.2.2

A.3.1 器具准备

将斑试胶带隔离纸剥除,斑试器朝上置于试验台上。

依据:PDF 第 6 页,A.3.1

A.3.2 装载试验物

试验物如为固体或半固体可直接加入斑试器内,加入量略超过斑试器容积的1/2(约0.02 g);液体被试物可将滤纸浸湿(约0.02 mL)放入斑试器内。

依据:PDF 第 6 页,A.3.2

A.3.3 贴敷

立即将置有变应原的斑试胶带从下部开始纵向贴于脊柱两侧的正常皮肤上,同时逐个轻压斑试器以驱除空气,并使试验物均匀分布。

依据:PDF 第 6 页,A.3.3

A.3.4 标记

试验部位做好标记,以便观察。

依据:PDF 第 6 页,A.3.4

A.4.1 观察时间

贴敷48h 移去斑试器,用软纸或棉签清除残留的斑试物,间隔30 min 作首次观察,并于去除斑试物后24h、48h 分别作第2次与第3次观察。必要时可于去除斑试物后第4天或第5天继续观察有无皮肤反应。

依据:PDF 第 6 页,A.4.1

A.4.2 反应分级

IR 刺激反应。NT 未试验。-阴性反应:受试局部皮肤无反应。±可疑反应:受试局部皮肤呈轻度红斑。+弱阳性反应:受试局部皮肤呈红斑、浸润,可有少量丘疹。++强阳性反应:受试局部皮肤呈红斑、浸润、丘疹、水疱。+++极强阳性反应:受试局部皮肤出现大疱。

符号判定局部表现
IR刺激反应
NT未试验
-阴性无反应
±可疑轻度红斑
+弱阳性红斑、浸润,可有少量丘疹
++强阳性红斑、浸润、丘疹、水疱
+++极强阳性大疱

依据:PDF 第 6 页,A.4.2

A.4.3.1 结果解释

斑贴试验结果应经连续多次动态观察、综合分析来进行判断。

依据:PDF 第 7 页,A.4.3.1

A.4.3.2 结果解释

“+”及“+”以上的反应,在去除斑试物24h 或以后的观察中持续存在,甚至加剧者,提示阳性变态反应。

依据:PDF 第 7 页,A.4.3.2

A.4.3.3 结果解释

在斑贴试验结果的判断中,需注意假阳性反应和假阴性反应的鉴别。鉴别要点见表 A.1。

依据:PDF 第 7 页,A.4.3.3

A.5.1 注意事项

皮炎急性期不宜作斑贴试验。

依据:PDF 第 7 页,A.5.1

A.5.2 注意事项

受试者在受试前2周及试验期间不得应用糖皮质激素,试验前3d及受试期间停用抗组胺类药物。

依据:PDF 第 7 页,A.5.2

A.5.3 注意事项

斑试前应向受试者说明意义和可能出现的反应,以便取得完全合作。

依据:PDF 第 7 页,A.5.3

A.5.4 注意事项

应嘱咐受试者,如发生强烈反应应立即去掉斑试物。

依据:PDF 第 7 页,A.5.4

A.5.5 注意事项

斑试期间不宜洗澡、饮酒及搔搓斑试部位,并避免激烈运动。

依据:PDF 第 7 页,A.5.5

A.5.6 注意事项

在反应程度判定中,要排除假阳性或假阴性结果。

依据:PDF 第 7 页,A.5.6

A.5.7 注意事项

应以赋形剂作对照。必要时尚需以正常人对照。

依据:PDF 第 7 页,A.5.7

表A.1 假阳性反应和假阴性反应的常见原因

假阳性常见原因:浓度太高造成原发刺激、激惹反应、交叉反应、边缘反应、赋形剂反应、胶带反应。假阴性常见原因:浓度太低、赋形剂选择不当、闭合差、接触时间短、药物造成的免疫抑制。表中最后一格的“—”表示该位置未列原因,不表示不存在其他原因。

假阳性反应假阴性反应
浓度太高 原发刺激浓度太低
激惹反应赋形剂选择不当
交叉反应闭合差
边缘反应接触时间短
赋形剂反应药物造成的免疫抑制
胶带反应—

依据:PDF 第 7 页,表A.1

表B.1 皮肤斑贴试验常用变应原浓度及赋形剂(编号1—19及编号20本页部分)

表B.1用于皮肤斑贴试验常用变应原浓度及赋形剂查询。浓度单位为%;只用于本标准所述斑贴试验,不是职业接触限值。编号1 重铬酸钾(potassium dichromate):0.5%,凡士林。编号2 氯化钴(cobalt chloride):1%,凡士林。编号3 硫酸镍(nickel sulfate):2.5~5%,凡士林。编号4 硫酸新霉素(neomycin sulfate):20%,凡士林。编号5 链霉素(streptomycin):50%,蒸馏水。编号6 樟脑(camphor):5%,凡士林。编号7 盐酸氯丙嗪(chlorpromazine hydrochloride):0.1%,蒸馏水。编号8 苯唑卡因(benzocaine):5%,凡士林。编号9 硫柳汞(thimerosal):0.1%,凡士林。编号10 秘鲁香脂(balsam ofperu):25%,凡士林。编号11 羊毛脂醇(wool alcohols):30%,凡士林。编号12 亚乙基二胺(ethylenediamine dihydrochloride):1%,凡士林。编号13 对羟基苯甲酸酯混合物(parabens mix):15%,凡士林。编号13 对羟基苯甲酸甲酯(methyl-p-hydroxybenzoate):3%,凡士林。编号13 对羟基苯甲酸乙酯(ethyl-p-hydroxybenzoate):3%,凡士林。编号13 对羟基苯甲酸丙酯(propyl-p-hydroxybenzoate):3%,凡士林。编号13 对羟基苯甲酸丁酯(butyl-p-hydroxybenzoate):3%,凡士林。编号13 对羟基苯甲酸苄酯(benzyl-p-hydroxybenzoate):3%,凡士林。编号14 咪唑烷基脲、洁美115(imidazolidinyl urea,germall 115):2%,凡士林。编号15 夸特15、氯化氯烯丙基六亚甲基四胺(quaternium 15,chlorallyl methenamine chloride):1%,凡士林。编号16 溴硝丙醇(bronopol):0.5%,凡士林。编号17 卡松CG、5-氯-2-甲基-4-异噻唑啉-3-酮+2-甲基-4-异噻唑啉-3-酮(kathon CG,5-chloro-2-methyl-4-isothiazolin-3-one+2-methyl-4-isothiazolin-3-one):0.01%,蒸馏水。编号18 甲醛(formaldehyde):1~2%,蒸馏水。编号19 山梨酸(sorbic acid):3%,凡士林。编号20 秋兰姆混合物(thiuram mix):1.0%,凡士林。编号20 二硫化双亚戊基秋兰姆、促进剂PTD(dipentamethylenethiuram disulfide):0.25%,凡士林。编号20 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促进剂TMTD(tetramethylthiuram disulfide):0.25%,凡士林。

编号化学物名称浓度/%赋形剂
1重铬酸钾(potassium dichromate)0.5凡士林
2氯化钴(cobalt chloride)1凡士林
3硫酸镍(nickel sulfate)2.5~5凡士林
4硫酸新霉素(neomycin sulfate)20凡士林
5链霉素(streptomycin)50蒸馏水
6樟脑(camphor)5凡士林
7盐酸氯丙嗪(chlorpromazine hydrochloride)0.1蒸馏水
8苯唑卡因(benzocaine)5凡士林
9硫柳汞(thimerosal)0.1凡士林
10秘鲁香脂(balsam ofperu)25凡士林
11羊毛脂醇(wool alcohols)30凡士林
12亚乙基二胺(ethylenediamine dihydrochloride)1凡士林
13对羟基苯甲酸酯混合物(parabens mix)15凡士林
13对羟基苯甲酸甲酯(methyl-p-hydroxybenzoate)3凡士林
13对羟基苯甲酸乙酯(ethyl-p-hydroxybenzoate)3凡士林
13对羟基苯甲酸丙酯(propyl-p-hydroxybenzoate)3凡士林
13对羟基苯甲酸丁酯(butyl-p-hydroxybenzoate)3凡士林
13对羟基苯甲酸苄酯(benzyl-p-hydroxybenzoate)3凡士林
14咪唑烷基脲、洁美115(imidazolidinyl urea,germall 115)2凡士林
15夸特15、氯化氯烯丙基六亚甲基四胺(quaternium 15,chlorallyl methenamine chloride)1凡士林
16溴硝丙醇(bronopol)0.5凡士林
17卡松CG、5-氯-2-甲基-4-异噻唑啉-3-酮+2-甲基-4-异噻唑啉-3-酮(kathon CG,5-chloro-2-methyl-4-isothiazolin-3-one+2-methyl-4-isothiazolin-3-one)0.01蒸馏水
18甲醛(formaldehyde)1~2蒸馏水
19山梨酸(sorbic acid)3凡士林
20秋兰姆混合物(thiuram mix)1.0凡士林
20二硫化双亚戊基秋兰姆、促进剂PTD(dipentamethylenethiuram disulfide)0.25凡士林
20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促进剂TMTD(tetramethylthiuram disulfide)0.25凡士林

依据:PDF 第 8 页,表B.1

表B.1 皮肤斑贴试验常用变应原浓度及赋形剂(编号20续列及编号21—36)

表B.1用于皮肤斑贴试验常用变应原浓度及赋形剂查询。浓度单位为%;只用于本标准所述斑贴试验,不是职业接触限值。编号20 一硫化四甲基秋兰姆、促进剂TMTM(tetramethylthiuram monosulfide):0.25%,凡士林。编号20 二硫化四乙基秋兰姆、促进剂TETD(tetraethlthiuram disulfide):0.25%,凡士林。编号21 黑橡胶混合物(black rubber mix,PPD mix):0.6%,凡士林。编号21 N-环己基-N′-苯基-对苯二胺、防老剂4010(N-cyclohexyl-N′-phenyl-p-phenylenediamine,CPPD):0.25%,凡士林。编号21 N-异丙基-N′-苯基-对苯二胺、防老剂4010NA(N-isopropyl-N′-phenyl-p-phenylenediamine,IPPD):0.10%,凡士林。编号21 N,N′-二苯基-对苯二胺、防老剂PPD(N,N′-diphenyl-p-phenylenediamine,DPPD):0.25%,凡士林。编号22 卡巴混合物(carba mix):3%,凡士林。编号22 1,3-二苯胍、促进剂D(1,3-diphenylguanidine,DPG):1%,凡士林。编号22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锌、促进剂ZDC(zinc diethyldithiocarbamate):1%,凡士林。编号22 二丁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锌、促进剂BZ(zinc dibutyldithiocarbamate):1%,凡士林。编号23 巯基混合物(mercapto mix):2%,凡士林。编号23 N-环己基苯并噻唑次磺酸胺、促进剂CZ(N-cyclohexylbenzothiazyl sulfenamide,CBS):0.5%,凡士林。编号23 二硫化二苯并噻唑、促进剂DM(dibenzothiazyl disulfide,MBTS):0.5%,凡士林。编号23 2-巯基苯并噻唑、促进剂M(2-mercaptobenzothiazole,MBT):0.5%,凡士林。编号23 吗啉巯基苯并噻唑(morpholinyl mercaptobenzothiazole,MOR):0.5%,凡士林。编号24 萘基混合物(naphthyl mix):1%,凡士林。编号24 N-苯基-2-萘胺(N-phenyl-2-naphthylamine):0.5%,凡士林。编号24 N,N′-二-β萘基-对苯二胺、防老剂DNP(N,N′-di-β-naphthyl-p-phenylenediamine):0.5%,凡士林。编号25 六亚甲基四胺、促进剂H(hexamethylenetetramine):2%,凡士林。编号26 苯基-β萘基胺、防老剂D(phenyl-β-naphthylamine):0.5%,凡士林。编号27 香兰素(vanillin):10%,凡士林。编号28 葵子麝香(musk ambrette):1%,凡士林。编号29 肉桂醇(cinnamic alcohol):1%,凡士林。编号30 肉桂醛(cinnamic aldehyde):1%,凡士林。编号31 羟基香茅醇(hydroxycitronellal):1%,凡士林。编号32 戊基香茅醇(amylcinnamaldehyde):1%,凡士林。编号33 香叶醇(geraniol):1%,凡士林。编号34 丁子香酚(eugenol):1%,凡士林。编号35 异丁子香酚(isoeugenol):1%,凡士林。编号36 绝对橡苔(oak moss absolute):1%,凡士林。

编号化学物名称浓度/%赋形剂
20一硫化四甲基秋兰姆、促进剂TMTM(tetramethylthiuram monosulfide)0.25凡士林
20二硫化四乙基秋兰姆、促进剂TETD(tetraethlthiuram disulfide)0.25凡士林
21黑橡胶混合物(black rubber mix,PPD mix)0.6凡士林
21N-环己基-N′-苯基-对苯二胺、防老剂4010(N-cyclohexyl-N′-phenyl-p-phenylenediamine,CPPD)0.25凡士林
21N-异丙基-N′-苯基-对苯二胺、防老剂4010NA(N-isopropyl-N′-phenyl-p-phenylenediamine,IPPD)0.10凡士林
21N,N′-二苯基-对苯二胺、防老剂PPD(N,N′-diphenyl-p-phenylenediamine,DPPD)0.25凡士林
22卡巴混合物(carba mix)3凡士林
221,3-二苯胍、促进剂D(1,3-diphenylguanidine,DPG)1凡士林
22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锌、促进剂ZDC(zinc diethyldithiocarbamate)1凡士林
22二丁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锌、促进剂BZ(zinc dibutyldithiocarbamate)1凡士林
23巯基混合物(mercapto mix)2凡士林
23N-环己基苯并噻唑次磺酸胺、促进剂CZ(N-cyclohexylbenzothiazyl sulfenamide,CBS)0.5凡士林
23二硫化二苯并噻唑、促进剂DM(dibenzothiazyl disulfide,MBTS)0.5凡士林
232-巯基苯并噻唑、促进剂M(2-mercaptobenzothiazole,MBT)0.5凡士林
23吗啉巯基苯并噻唑(morpholinyl mercaptobenzothiazole,MOR)0.5凡士林
24萘基混合物(naphthyl mix)1凡士林
24N-苯基-2-萘胺(N-phenyl-2-naphthylamine)0.5凡士林
24N,N′-二-β萘基-对苯二胺、防老剂DNP(N,N′-di-β-naphthyl-p-phenylenediamine)0.5凡士林
25六亚甲基四胺、促进剂H(hexamethylenetetramine)2凡士林
26苯基-β萘基胺、防老剂D(phenyl-β-naphthylamine)0.5凡士林
27香兰素(vanillin)10凡士林
28葵子麝香(musk ambrette)1凡士林
29肉桂醇(cinnamic alcohol)1凡士林
30肉桂醛(cinnamic aldehyde)1凡士林
31羟基香茅醇(hydroxycitronellal)1凡士林
32戊基香茅醇(amylcinnamaldehyde)1凡士林
33香叶醇(geraniol)1凡士林
34丁子香酚(eugenol)1凡士林
35异丁子香酚(isoeugenol)1凡士林
36绝对橡苔(oak moss absolute)1凡士林

依据:PDF 第 9 页,表B.1

表B.1 皮肤斑贴试验常用变应原浓度及赋形剂(编号37—60)

表B.1用于皮肤斑贴试验常用变应原浓度及赋形剂查询。浓度单位为%;只用于本标准所述斑贴试验,不是职业接触限值。编号37 环氧树脂(epoxy resin):1%,凡士林。编号38 对叔丁基酚醛树脂(p-tert-Butylphenol formaldehyde resin):1%,凡士林。编号39 松香(colophony):20%,凡士林。编号40 甲苯(toluene):50%,植物油。编号41 二甲苯(xylene):50%,植物油。编号42 对苯二胺(p-phenylenediamine):1%,凡士林。编号43 对苯二酚,氢醌(hydroquinone):3%,凡士林。编号44 可因混合物Ⅲ(caine mix Ⅲ):10%,凡士林。编号45 喹啉混合物(quinoline mix):6%,凡士林。编号46 樱草素(primin):0.01%,凡士林。编号47 倍半萜烯内酯混合物(sesquiterpene lactone mix):0.1%,凡士林。编号48 对氯间甲酚(p-chloro-m-cresol):1%,凡士林。编号49 夫西地酸钠(sodium fusidate):2%,凡士林。编号50 重氮烷基脲、洁美Ⅱ(diazolidinyl urea,germall Ⅱ):2%,凡士林。编号51 甲基二溴戊二腈(methyldibromoglutaromitrile):0.3%,凡士林。编号52 4-氯-3,5-二甲酚(4-chloro-3,5-xylenol):0.5%,凡士林。编号53 香料混合物Ⅱ(fragrance mix Ⅱ):14%,凡士林。编号54 分散蓝混合物(disperse blue mix 106/124):1%,凡士林。编号55 菊属植物混合物(compositae mix):2.5%,凡士林。编号56 蜂胶(propolis):10%,凡士林。编号57 偏亚硫酸氢钠(sodium metabisulphite):1%,凡士林。编号58 氯碘羟喹(clioquinol):5%,凡士林。编号59 DMDM海因(DMDM hydantoin):1%,凡士林。编号60 可卡米多丙必它因(cocamidopropyl betaine):5%,凡士林。

编号化学物名称浓度/%赋形剂
37环氧树脂(epoxy resin)1凡士林
38对叔丁基酚醛树脂(p-tert-Butylphenol formaldehyde resin)1凡士林
39松香(colophony)20凡士林
40甲苯(toluene)50植物油
41二甲苯(xylene)50植物油
42对苯二胺(p-phenylenediamine)1凡士林
43对苯二酚,氢醌(hydroquinone)3凡士林
44可因混合物Ⅲ(caine mix Ⅲ)10凡士林
45喹啉混合物(quinoline mix)6凡士林
46樱草素(primin)0.01凡士林
47倍半萜烯内酯混合物(sesquiterpene lactone mix)0.1凡士林
48对氯间甲酚(p-chloro-m-cresol)1凡士林
49夫西地酸钠(sodium fusidate)2凡士林
50重氮烷基脲、洁美Ⅱ(diazolidinyl urea,germall Ⅱ)2凡士林
51甲基二溴戊二腈(methyldibromoglutaromitrile)0.3凡士林
524-氯-3,5-二甲酚(4-chloro-3,5-xylenol)0.5凡士林
53香料混合物Ⅱ(fragrance mix Ⅱ)14凡士林
54分散蓝混合物(disperse blue mix 106/124)1凡士林
55菊属植物混合物(compositae mix)2.5凡士林
56蜂胶(propolis)10凡士林
57偏亚硫酸氢钠(sodium metabisulphite)1凡士林
58氯碘羟喹(clioquinol)5凡士林
59DMDM海因(DMDM hydantoin)1凡士林
60可卡米多丙必它因(cocamidopropyl betaine)5凡士林

依据:PDF 第 10 页,表B.1

C.1 正确使用本标准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凡符合本标准中规定的临床类型者,均可按本标准进行诊断及处理。

依据:PDF 第 11 页,C.1

C.2 正确使用本标准说明

根据总则临床类型,相继颁布了 GBZ19—2002《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GBZ 20—2002《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GBZ 21-2006《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GBZ 22-2002《职业性黑变病诊断标准》、GBZ 55—2002《职业性痤疮诊断标准》、GBZ 62—2002《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GBZ 236—2011《职业性白斑的诊断》,凡符合上述标准的临床类型均可按该标准的原则进行诊断及处理。

依据:PDF 第 11 页,C.2

C.3 正确使用本标准说明

职业性皮肤病的致病因素众多,临床类型各异。同一致病因素可引起不同临床表现,例如煤焦油可引起接触性皮炎、光毒性皮炎、黑变病、痤疮和疣赘等;同一临床表现又可由不同致病因素引起,如铬(主要是6价铬)的化合物和可溶性铍盐均可引起具有特殊形态的皮肤溃疡——鸟眼状溃疡。本标准中规定的临床类型基本上包括各种原因引起的职业性皮肤病。

依据:PDF 第 11 页,C.3

C.4 正确使用本标准说明

职业性皮肤病应与非职业性皮肤病相鉴别。职业性皮肤病的皮损初发部位常与接触部位相一致,但其临床表现又常与非职业因素所致者相似,多数无特异性,因此职业史对诊断具有决定性意义。

依据:PDF 第 11 页,C.4

C.5 正确使用本标准说明

皮肤斑贴试验是诊断职业性变应性接触性皮炎的重要手段。本标准附录C是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参阅我国近十年斑贴试验常见阳性变应原及欧洲变应原标准系列,北美、英国接触性皮炎协作组推荐的标准变应原系列,结合我国当前的具体情况制定的。

原文交叉引用疑点:C.5 原文写“本标准附录C”,这里保留原文;本 PDF 的常用变应原系列表实际位于资料性附录 B 表 B.1(物理页8—10)。本说明不构成对标准原文的订正。

依据:PDF 第 11 页,C.5

C.6 正确使用本标准说明

职业性药疹样皮炎是指接触三氯乙烯、荒酸二甲酯、丙烯腈、甲胺磷或乐果等化学物引起的多形红斑、重症多形红斑、大疱性表皮坏死松解症或剥脱性皮炎等型皮损,常累及黏膜,伴有发热,严重时发生肝、肾或其他脏器损害。类似于某些药物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人体后引起的药物性皮炎。本病虽发病率不高,但病情常较严重,应引起重视。

依据:PDF 第 11 页,C.6

C.7 正确使用本标准说明

发生职业性接触性荨麻疹的行业和工种比较广泛,涉及化工、制药、科研、医药卫生、美容美发、食品加工、园艺、橡胶生产等。引起本型荨麻疹的致病物质包括天然橡胶、食品、动植物、药物、金属和其他化学物等几类。开放性皮肤试验是协助诊断职业性接触性荨麻疹的重要手段,必要时亦可通过封闭式斑贴试验、划痕试验、点刺试验等诊断接触性荨麻疹。

依据:PDF 第 11 页,C.7

C.8 正确使用本标准说明

虽然职业性皮肤癌与非职业性皮肤癌的临床表现及皮肤病理变化类似,但职业性皮肤癌往往可见前驱皮损,如砷所致角化过度和局限性溃疡等皮损。

依据:PDF 第 11 页,C.8

C.9 正确使用本标准说明

诊断原则中规定的其他特殊检查,是指光斑贴试验、皮肤组织病理学检查、毛囊虫检查、真菌镜检及培养等,必要时可进行化学物及其代谢产物的检测。

依据:PDF 第 11 页,C.9

C.10 正确使用本标准说明

某些化学物在引起职业性皮肤病的同时,尚可经皮肤、呼吸道或其他途径吸收引起中毒。本标准不含化学物中毒引起的皮肤表现。

依据:PDF 第 11 页,C.10

关键问题问答

哪些条款为推荐性,2013版替代哪个版本?

GBZ 18—2013 前言规定:6.1为推荐性,其余为强制性;本标准代替GBZ 18—2002《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依据:PDF 第 2 页,foreword

本标准适用于哪些疾病?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皮肤病诊断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接触有害因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依据:PDF 第 3 页,1

引用文件的版本怎样选,有哪些必需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Z 94 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GBZ 185 职业性三氯乙烯药疹样皮炎诊断标准

依据:PDF 第 3 页,2

诊断职业性皮肤病须综合哪些证据?

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皮损特点及临床表现,必要时结合皮肤斑贴试验或其他特殊检查结果,参考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和同工种发病情况,综合分析,并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类似皮肤病,方可诊断。

依据:PDF 第 3 页,3

接触性皮炎的接触因素和皮损表现是什么?

直接或间接接触刺激物和(或)变应原引起的刺激性和(或)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依据:PDF 第 3 页,4.1.1

光接触性皮炎的接触因素和皮损表现是什么?

接触光敏物并受到日光或人工紫外线光源照射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依据:PDF 第 3 页,4.1.2

电光性皮炎的接触因素和皮损表现是什么?

接触人工紫外线光源(电焊等)引起的急性皮炎,常伴电光性眼炎。

依据:PDF 第 3 页,4.1.3

药疹样皮炎的接触因素和皮损表现是什么?

接触三氯乙烯等化学物后引起的皮肤、黏膜炎症性反应,严重时伴发热、肝损害和浅表淋巴结肿大(见 GBZ 185)。

依据:PDF 第 3 页,4.1.4

职业性黑变病的接触因素和皮损表现是什么?

长期接触煤焦油及矿物油、橡胶成品及其添加剂、某些颜(染)料及其中间体等引起的慢性皮肤色素沉着。

依据:PDF 第 3 页,4.2.1

职业性白斑的接触因素和皮损表现是什么?

长期接触苯基酚或烷基酚类等化学物引起的皮肤色素脱失斑。

依据:PDF 第 4 页,4.2.2

职业性痤疮的接触因素和皮损表现是什么?

接触煤焦油、页岩油、天然石油及其高沸点分馏产品与沥青等引起的油痤疮;接触某些卤代芳烃、多氯酚及聚氯乙烯热解物等引起的氯痤疮。

依据:PDF 第 4 页,4.3

职业性皮肤溃疡的接触因素和皮损表现是什么?

接触六价铬、可溶性铍盐等化学物引起的皮肤溃疡,多呈鸟眼状。

依据:PDF 第 4 页,4.4

职业性接触性荨麻疹的接触因素和皮损表现是什么?

接触天然橡胶、食品、动植物、药物、金属及其他化学物等引起的皮肤风团样反应,常伴有瘙痒及红斑,严重时可出现全身症状。

依据:PDF 第 4 页,4.5

职业性皮肤癌的接触因素和皮损表现是什么?

长期接触砷等引起的鳞状细胞癌、基底细胞癌及鲍温(Bowen)病等(见GBZ 94)。

依据:PDF 第 4 页,4.6

职业性感染性皮肤病的接触因素和皮损表现是什么?

接触某些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引起的皮肤炭疽、类丹毒、挤奶员结节等职业性皮肤损害。

依据:PDF 第 4 页,4.7

职业性疣赘的接触因素和皮损表现是什么?

长期接触沥青、煤焦油、页岩油及高沸点馏分矿物油等在接触部位引起的扁平疣样、寻常疣样及乳头瘤样皮损,以及接触石棉引起的石棉疣。

依据:PDF 第 4 页,4.8

职业性角化过度、皲裂的接触因素和皮损表现是什么?

接触有机溶剂和碱性物质以及机械性摩擦等引起的皮肤粗糙、增厚与裂隙。

依据:PDF 第 4 页,4.9

职业性痒疹的接触因素和皮损表现是什么?

由螨、尾蚴等生物性因素引起的丘疹性荨麻疹样损害。

依据:PDF 第 4 页,4.10

职业性浸渍、糜烂的接触因素和皮损表现是什么?

长期浸水作业引起的皮肤乳白色肿胀、起皱与糜烂。

依据:PDF 第 4 页,4.11

职业性毛发改变的接触因素和皮损表现是什么?

矿物油、沥青等引起的毳毛折断或增生等毛发异常。

依据:PDF 第 4 页,4.12

职业性指甲改变的接触因素和皮损表现是什么?

长期接触碱类物质、矿物油及物理因素等引起的平甲、匙甲、甲剥离等甲损害。

依据:PDF 第 4 页,4.13

其他的接触因素和皮损表现是什么?

与职业接触有明确因果关系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如接触玻璃纤维、铜屑以及多种化学物粉尘或气体引起的皮肤瘙痒症等。

依据:PDF 第 4 页,4.14

发病前的职业接触史有什么要求?

发病前应有明确的职业接触史。

依据:PDF 第 5 页,5.1

皮损诊断要看哪些要素?

根据皮损部位、形态进行诊断。

依据:PDF 第 5 页,5.2

初发部位与接触部位有什么关系?

皮损的初发部位常与接触致病物的部位相一致。

依据:PDF 第 5 页,5.3

皮损须符合哪类临床表现?

皮损符合本标准的临床类型之一者。

依据:PDF 第 5 页,5.4

应排除什么原因的相似皮肤病?

排除非职业性因素引起的相似皮肤病。

依据:PDF 第 5 页,5.5

应参考哪些工作环境资料?

参考作业环境的调查和同工种发病情况。

依据:PDF 第 5 页,5.6

何时做斑贴试验,方法与常用变应原在哪个附录?

必要时进行皮肤斑贴试验或其他特殊检查。皮肤斑贴试验方法参见附录 A。皮肤斑贴试验常用变应原浓度及赋形剂参见附录 B。

依据:PDF 第 5 页,5.7

疑似接触性皮炎且证据不足时可怎样动态观察?

对疑有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而诊断根据又不足者,可采取暂时脱离接触,动态观察,经反复证明脱离接触则病愈,恢复接触即发病者可予以诊断。

依据:PDF 第 5 页,5.8

治疗前如何处理皮肤残留致病物?

及时清除皮肤上残留的致病物。

依据:PDF 第 5 页,6.1.1

治疗期间如何管理致病因素接触?

治疗期间避免或减少接触致病因素。

依据:PDF 第 5 页,6.1.2

如何选择治疗处理原则?

根据临床类型及病情对症处理。

依据:PDF 第 5 页,6.1.3

哪些确诊类型应调换工作并脱离环境?

职业性药疹样皮炎,职业性皮肤癌、职业性黑变病、职业性白斑确诊后应调换工作,脱离发病环境。

依据:PDF 第 5 页,6.2.1

哪些严重或难治情况可脱离发病环境?

严重变应性反应,反复发病长期不愈;聚合型或合并多发性毛囊炎、囊肿的职业性痤疮,长期治疗无效者,可脱离发病环境。

依据:PDF 第 5 页,6.2.2

需要劳动能力鉴定时按什么标准处理?

如需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 16180处理。

依据:PDF 第 5 页,6.2.3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在哪个附录?

参见附录 C。

依据:PDF 第 5 页,7

斑贴试验仅适用于寻找哪类变应原?

本方法只适用于寻找由接触过敏引起的变应性接触性皮炎的变应原。

依据:PDF 第 6 页,A.1

斑试胶带有什么要求?

试验材料:采用商品化的闭合性能良好的低敏斑试胶带。

依据:PDF 第 6 页,A.2.1

变应原浓度如何选择,未列出的物质怎样处理?

斑试变应原浓度:应采用对皮肤既无刺激又可诱发变态反应的浓度。某些常见的化学物斑试浓度参见附录C。未列入附录C的需要做斑试的变应原浓度,可参考有关资料酌定;无从参考者,可做动物试验确定其最低的刺激浓度,再用低于该浓度的变应原做皮肤试验,并需用健康人作对照。

依据:PDF 第 6 页,A.2.2

斑试器装载前怎样放置?

将斑试胶带隔离纸剥除,斑试器朝上置于试验台上。

依据:PDF 第 6 页,A.3.1

固体、半固体及液体试验物怎样装载?

试验物如为固体或半固体可直接加入斑试器内,加入量略超过斑试器容积的1/2(约0.02 g);液体被试物可将滤纸浸湿(约0.02 mL)放入斑试器内。

依据:PDF 第 6 页,A.3.2

斑试胶带如何贴敷?

立即将置有变应原的斑试胶带从下部开始纵向贴于脊柱两侧的正常皮肤上,同时逐个轻压斑试器以驱除空气,并使试验物均匀分布。

依据:PDF 第 6 页,A.3.3

试验部位为什么需要标记?

试验部位做好标记,以便观察。

依据:PDF 第 6 页,A.3.4

贴敷、去除和后续观察时间怎样安排?

贴敷48h 移去斑试器,用软纸或棉签清除残留的斑试物,间隔30 min 作首次观察,并于去除斑试物后24h、48h 分别作第2次与第3次观察。必要时可于去除斑试物后第4天或第5天继续观察有无皮肤反应。

依据:PDF 第 6 页,A.4.1

IR、NT、阴性、可疑和各级阳性如何区分?

IR 刺激反应。NT 未试验。-阴性反应:受试局部皮肤无反应。±可疑反应:受试局部皮肤呈轻度红斑。+弱阳性反应:受试局部皮肤呈红斑、浸润,可有少量丘疹。++强阳性反应:受试局部皮肤呈红斑、浸润、丘疹、水疱。+++极强阳性反应:受试局部皮肤出现大疱。

依据:PDF 第 6 页,A.4.2

为什么要连续多次动态观察斑贴试验?

斑贴试验结果应经连续多次动态观察、综合分析来进行判断。

依据:PDF 第 7 页,A.4.3.1

怎样的持续反应提示阳性变态反应?

“+”及“+”以上的反应,在去除斑试物24h 或以后的观察中持续存在,甚至加剧者,提示阳性变态反应。

依据:PDF 第 7 页,A.4.3.2

结果判断为什么要鉴别假阳性和假阴性?

在斑贴试验结果的判断中,需注意假阳性反应和假阴性反应的鉴别。鉴别要点见表 A.1。

依据:PDF 第 7 页,A.4.3.3

皮炎急性期是否适宜斑贴试验?

皮炎急性期不宜作斑贴试验。

依据:PDF 第 7 页,A.5.1

试验前及期间哪些药物需停用?

受试者在受试前2周及试验期间不得应用糖皮质激素,试验前3d及受试期间停用抗组胺类药物。

依据:PDF 第 7 页,A.5.2

试验前须向受试者说明什么?

斑试前应向受试者说明意义和可能出现的反应,以便取得完全合作。

依据:PDF 第 7 页,A.5.3

斑试发生强烈反应时应怎样处理?

应嘱咐受试者,如发生强烈反应应立即去掉斑试物。

依据:PDF 第 7 页,A.5.4

斑试期间应避免哪些行为?

斑试期间不宜洗澡、饮酒及搔搓斑试部位,并避免激烈运动。

依据:PDF 第 7 页,A.5.5

反应程度判定须排除哪些结果?

在反应程度判定中,要排除假阳性或假阴性结果。

依据:PDF 第 7 页,A.5.6

斑贴试验怎样设置对照?

应以赋形剂作对照。必要时尚需以正常人对照。

依据:PDF 第 7 页,A.5.7

表A.1列出哪些假阳性及假阴性常见原因?

假阳性常见原因:浓度太高造成原发刺激、激惹反应、交叉反应、边缘反应、赋形剂反应、胶带反应。假阴性常见原因:浓度太低、赋形剂选择不当、闭合差、接触时间短、药物造成的免疫抑制。表中最后一格的“—”表示该位置未列原因,不表示不存在其他原因。

依据:PDF 第 7 页,表A.1

符合临床类型的职业性皮肤病如何适用总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凡符合本标准中规定的临床类型者,均可按本标准进行诊断及处理。

依据:PDF 第 11 页,C.1

附录C列出哪些分病种标准及其适用关系?

根据总则临床类型,相继颁布了 GBZ19—2002《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GBZ 20—2002《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GBZ 21-2006《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GBZ 22-2002《职业性黑变病诊断标准》、GBZ 55—2002《职业性痤疮诊断标准》、GBZ 62—2002《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GBZ 236—2011《职业性白斑的诊断》,凡符合上述标准的临床类型均可按该标准的原则进行诊断及处理。

依据:PDF 第 11 页,C.2

一个致病因素只会导致一种皮损吗?

职业性皮肤病的致病因素众多,临床类型各异。同一致病因素可引起不同临床表现,例如煤焦油可引起接触性皮炎、光毒性皮炎、黑变病、痤疮和疣赘等;同一临床表现又可由不同致病因素引起,如铬(主要是6价铬)的化合物和可溶性铍盐均可引起具有特殊形态的皮肤溃疡——鸟眼状溃疡。本标准中规定的临床类型基本上包括各种原因引起的职业性皮肤病。

依据:PDF 第 11 页,C.3

为什么职业史在鉴别诊断中具有决定性意义?

职业性皮肤病应与非职业性皮肤病相鉴别。职业性皮肤病的皮损初发部位常与接触部位相一致,但其临床表现又常与非职业因素所致者相似,多数无特异性,因此职业史对诊断具有决定性意义。

依据:PDF 第 11 页,C.4

斑贴试验的重要性和变应原系列制定依据是什么?

皮肤斑贴试验是诊断职业性变应性接触性皮炎的重要手段。本标准附录C是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参阅我国近十年斑贴试验常见阳性变应原及欧洲变应原标准系列,北美、英国接触性皮炎协作组推荐的标准变应原系列,结合我国当前的具体情况制定的。

依据:PDF 第 11 页,C.5

职业性药疹样皮炎涉及哪些接触因素和严重表现?

职业性药疹样皮炎是指接触三氯乙烯、荒酸二甲酯、丙烯腈、甲胺磷或乐果等化学物引起的多形红斑、重症多形红斑、大疱性表皮坏死松解症或剥脱性皮炎等型皮损,常累及黏膜,伴有发热,严重时发生肝、肾或其他脏器损害。类似于某些药物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人体后引起的药物性皮炎。本病虽发病率不高,但病情常较严重,应引起重视。

依据:PDF 第 11 页,C.6

哪些行业可能发生接触性荨麻疹,可用哪些辅助试验?

发生职业性接触性荨麻疹的行业和工种比较广泛,涉及化工、制药、科研、医药卫生、美容美发、食品加工、园艺、橡胶生产等。引起本型荨麻疹的致病物质包括天然橡胶、食品、动植物、药物、金属和其他化学物等几类。开放性皮肤试验是协助诊断职业性接触性荨麻疹的重要手段,必要时亦可通过封闭式斑贴试验、划痕试验、点刺试验等诊断接触性荨麻疹。

依据:PDF 第 11 页,C.7

职业性皮肤癌可能有什么前驱皮损?

虽然职业性皮肤癌与非职业性皮肤癌的临床表现及皮肤病理变化类似,但职业性皮肤癌往往可见前驱皮损,如砷所致角化过度和局限性溃疡等皮损。

依据:PDF 第 11 页,C.8

诊断原则所称其他特殊检查包括什么?

诊断原则中规定的其他特殊检查,是指光斑贴试验、皮肤组织病理学检查、毛囊虫检查、真菌镜检及培养等,必要时可进行化学物及其代谢产物的检测。

依据:PDF 第 11 页,C.9

化学物中毒引起的皮肤表现是否属于本标准?

某些化学物在引起职业性皮肤病的同时,尚可经皮肤、呼吸道或其他途径吸收引起中毒。本标准不含化学物中毒引起的皮肤表现。

依据:PDF 第 11 页,C.10

表B.1编号1—5的变应原(含所列组分)浓度和赋形剂是什么?

按GBZ 18—2013资料性附录B,以下为斑贴试验浓度(%)与赋形剂,不能作为职业接触限值:编号1 重铬酸钾(potassium dichromate):0.5%,凡士林。编号2 氯化钴(cobalt chloride):1%,凡士林。编号3 硫酸镍(nickel sulfate):2.5~5%,凡士林。编号4 硫酸新霉素(neomycin sulfate):20%,凡士林。编号5 链霉素(streptomycin):50%,蒸馏水。

依据:PDF 第 8 页,表B.1

表B.1编号6—12的变应原(含所列组分)浓度和赋形剂是什么?

按GBZ 18—2013资料性附录B,以下为斑贴试验浓度(%)与赋形剂,不能作为职业接触限值:编号6 樟脑(camphor):5%,凡士林。编号7 盐酸氯丙嗪(chlorpromazine hydrochloride):0.1%,蒸馏水。编号8 苯唑卡因(benzocaine):5%,凡士林。编号9 硫柳汞(thimerosal):0.1%,凡士林。编号10 秘鲁香脂(balsam ofperu):25%,凡士林。编号11 羊毛脂醇(wool alcohols):30%,凡士林。编号12 亚乙基二胺(ethylenediamine dihydrochloride):1%,凡士林。

依据:PDF 第 8 页,表B.1

表B.1编号13—13的变应原(含所列组分)浓度和赋形剂是什么?

按GBZ 18—2013资料性附录B,以下为斑贴试验浓度(%)与赋形剂,不能作为职业接触限值:编号13 对羟基苯甲酸酯混合物(parabens mix):15%,凡士林。编号13 对羟基苯甲酸甲酯(methyl-p-hydroxybenzoate):3%,凡士林。编号13 对羟基苯甲酸乙酯(ethyl-p-hydroxybenzoate):3%,凡士林。编号13 对羟基苯甲酸丙酯(propyl-p-hydroxybenzoate):3%,凡士林。编号13 对羟基苯甲酸丁酯(butyl-p-hydroxybenzoate):3%,凡士林。编号13 对羟基苯甲酸苄酯(benzyl-p-hydroxybenzoate):3%,凡士林。

依据:PDF 第 8 页,表B.1

表B.1编号14—19的变应原(含所列组分)浓度和赋形剂是什么?

按GBZ 18—2013资料性附录B,以下为斑贴试验浓度(%)与赋形剂,不能作为职业接触限值:编号14 咪唑烷基脲、洁美115(imidazolidinyl urea,germall 115):2%,凡士林。编号15 夸特15、氯化氯烯丙基六亚甲基四胺(quaternium 15,chlorallyl methenamine chloride):1%,凡士林。编号16 溴硝丙醇(bronopol):0.5%,凡士林。编号17 卡松CG、5-氯-2-甲基-4-异噻唑啉-3-酮+2-甲基-4-异噻唑啉-3-酮(kathon CG,5-chloro-2-methyl-4-isothiazolin-3-one+2-methyl-4-isothiazolin-3-one):0.01%,蒸馏水。编号18 甲醛(formaldehyde):1~2%,蒸馏水。编号19 山梨酸(sorbic acid):3%,凡士林。

依据:PDF 第 8 页,表B.1

表B.1编号20—20的变应原(含所列组分)浓度和赋形剂是什么?

按GBZ 18—2013资料性附录B,以下为斑贴试验浓度(%)与赋形剂,不能作为职业接触限值:编号20 秋兰姆混合物(thiuram mix):1.0%,凡士林。编号20 二硫化双亚戊基秋兰姆、促进剂PTD(dipentamethylenethiuram disulfide):0.25%,凡士林。编号20 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促进剂TMTD(tetramethylthiuram disulfide):0.25%,凡士林。编号20 一硫化四甲基秋兰姆、促进剂TMTM(tetramethylthiuram monosulfide):0.25%,凡士林。编号20 二硫化四乙基秋兰姆、促进剂TETD(tetraethlthiuram disulfide):0.25%,凡士林。

依据:PDF 第 8 页,表B.1;PDF 第 9 页,表B.1

表B.1编号21—21的变应原(含所列组分)浓度和赋形剂是什么?

按GBZ 18—2013资料性附录B,以下为斑贴试验浓度(%)与赋形剂,不能作为职业接触限值:编号21 黑橡胶混合物(black rubber mix,PPD mix):0.6%,凡士林。编号21 N-环己基-N′-苯基-对苯二胺、防老剂4010(N-cyclohexyl-N′-phenyl-p-phenylenediamine,CPPD):0.25%,凡士林。编号21 N-异丙基-N′-苯基-对苯二胺、防老剂4010NA(N-isopropyl-N′-phenyl-p-phenylenediamine,IPPD):0.10%,凡士林。编号21 N,N′-二苯基-对苯二胺、防老剂PPD(N,N′-diphenyl-p-phenylenediamine,DPPD):0.25%,凡士林。

依据:PDF 第 9 页,表B.1

表B.1编号22—22的变应原(含所列组分)浓度和赋形剂是什么?

按GBZ 18—2013资料性附录B,以下为斑贴试验浓度(%)与赋形剂,不能作为职业接触限值:编号22 卡巴混合物(carba mix):3%,凡士林。编号22 1,3-二苯胍、促进剂D(1,3-diphenylguanidine,DPG):1%,凡士林。编号22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锌、促进剂ZDC(zinc diethyldithiocarbamate):1%,凡士林。编号22 二丁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锌、促进剂BZ(zinc dibutyldithiocarbamate):1%,凡士林。

依据:PDF 第 9 页,表B.1

表B.1编号23—23的变应原(含所列组分)浓度和赋形剂是什么?

按GBZ 18—2013资料性附录B,以下为斑贴试验浓度(%)与赋形剂,不能作为职业接触限值:编号23 巯基混合物(mercapto mix):2%,凡士林。编号23 N-环己基苯并噻唑次磺酸胺、促进剂CZ(N-cyclohexylbenzothiazyl sulfenamide,CBS):0.5%,凡士林。编号23 二硫化二苯并噻唑、促进剂DM(dibenzothiazyl disulfide,MBTS):0.5%,凡士林。编号23 2-巯基苯并噻唑、促进剂M(2-mercaptobenzothiazole,MBT):0.5%,凡士林。编号23 吗啉巯基苯并噻唑(morpholinyl mercaptobenzothiazole,MOR):0.5%,凡士林。

依据:PDF 第 9 页,表B.1

表B.1编号24—26的变应原(含所列组分)浓度和赋形剂是什么?

按GBZ 18—2013资料性附录B,以下为斑贴试验浓度(%)与赋形剂,不能作为职业接触限值:编号24 萘基混合物(naphthyl mix):1%,凡士林。编号24 N-苯基-2-萘胺(N-phenyl-2-naphthylamine):0.5%,凡士林。编号24 N,N′-二-β萘基-对苯二胺、防老剂DNP(N,N′-di-β-naphthyl-p-phenylenediamine):0.5%,凡士林。编号25 六亚甲基四胺、促进剂H(hexamethylenetetramine):2%,凡士林。编号26 苯基-β萘基胺、防老剂D(phenyl-β-naphthylamine):0.5%,凡士林。

依据:PDF 第 9 页,表B.1

表B.1编号27—36的变应原(含所列组分)浓度和赋形剂是什么?

按GBZ 18—2013资料性附录B,以下为斑贴试验浓度(%)与赋形剂,不能作为职业接触限值:编号27 香兰素(vanillin):10%,凡士林。编号28 葵子麝香(musk ambrette):1%,凡士林。编号29 肉桂醇(cinnamic alcohol):1%,凡士林。编号30 肉桂醛(cinnamic aldehyde):1%,凡士林。编号31 羟基香茅醇(hydroxycitronellal):1%,凡士林。编号32 戊基香茅醇(amylcinnamaldehyde):1%,凡士林。编号33 香叶醇(geraniol):1%,凡士林。编号34 丁子香酚(eugenol):1%,凡士林。编号35 异丁子香酚(isoeugenol):1%,凡士林。编号36 绝对橡苔(oak moss absolute):1%,凡士林。

依据:PDF 第 9 页,表B.1

表B.1编号37—43的变应原(含所列组分)浓度和赋形剂是什么?

按GBZ 18—2013资料性附录B,以下为斑贴试验浓度(%)与赋形剂,不能作为职业接触限值:编号37 环氧树脂(epoxy resin):1%,凡士林。编号38 对叔丁基酚醛树脂(p-tert-Butylphenol formaldehyde resin):1%,凡士林。编号39 松香(colophony):20%,凡士林。编号40 甲苯(toluene):50%,植物油。编号41 二甲苯(xylene):50%,植物油。编号42 对苯二胺(p-phenylenediamine):1%,凡士林。编号43 对苯二酚,氢醌(hydroquinone):3%,凡士林。

依据:PDF 第 10 页,表B.1

表B.1编号44—52的变应原(含所列组分)浓度和赋形剂是什么?

按GBZ 18—2013资料性附录B,以下为斑贴试验浓度(%)与赋形剂,不能作为职业接触限值:编号44 可因混合物Ⅲ(caine mix Ⅲ):10%,凡士林。编号45 喹啉混合物(quinoline mix):6%,凡士林。编号46 樱草素(primin):0.01%,凡士林。编号47 倍半萜烯内酯混合物(sesquiterpene lactone mix):0.1%,凡士林。编号48 对氯间甲酚(p-chloro-m-cresol):1%,凡士林。编号49 夫西地酸钠(sodium fusidate):2%,凡士林。编号50 重氮烷基脲、洁美Ⅱ(diazolidinyl urea,germall Ⅱ):2%,凡士林。编号51 甲基二溴戊二腈(methyldibromoglutaromitrile):0.3%,凡士林。编号52 4-氯-3,5-二甲酚(4-chloro-3,5-xylenol):0.5%,凡士林。

依据:PDF 第 10 页,表B.1

表B.1编号53—60的变应原(含所列组分)浓度和赋形剂是什么?

按GBZ 18—2013资料性附录B,以下为斑贴试验浓度(%)与赋形剂,不能作为职业接触限值:编号53 香料混合物Ⅱ(fragrance mix Ⅱ):14%,凡士林。编号54 分散蓝混合物(disperse blue mix 106/124):1%,凡士林。编号55 菊属植物混合物(compositae mix):2.5%,凡士林。编号56 蜂胶(propolis):10%,凡士林。编号57 偏亚硫酸氢钠(sodium metabisulphite):1%,凡士林。编号58 氯碘羟喹(clioquinol):5%,凡士林。编号59 DMDM海因(DMDM hydantoin):1%,凡士林。编号60 可卡米多丙必它因(cocamidopropyl betaine):5%,凡士林。

依据:PDF 第 10 页,表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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