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标准 · GBZ 169-2006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自2020年10月1日起废止)
本标准规定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机构、诊断人员、诊断程序和要求,适用于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及处理。当前仅结构化核对第1章范围,其他条款尚未完成。该标准已废止。
GBZ 169-2006废止发布:2006-03-13实施:200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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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机构、诊断人员、诊断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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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详情页标题标注“自2020年10月1日起废止”。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9T18:30:06.617634+00:00。PDF: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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