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自2020年10月1日起废止)
本标准规定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机构、诊断人员、诊断程序和要求,适用于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及处理。当前仅结构化核对第1章范围,其他条款尚未完成。该标准已废止。
标准解读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机构、诊断人员、诊断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及处理。
依据:PDF 第 3 页,1
关键问题问答
GBZ 169—2006 历史版规定的是哪些诊断事项?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第1章规定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机构、诊断人员、诊断程序和要求,适用于此类疾病的诊断及处理。它是程序要求,具体疾病诊断还需按3.4结合相关诊断标准综合分析。
依据:PDF 第 3 页,1;PDF 第 3 页,1;PDF 第 4 页,3.4
历史版要求谁在何时向谁报告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第4章要求确诊之后,由诊断单位按 GBZ/T 156 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2章引用的是《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内容与格式》,不注日期引用适用其最新版;注日期引用则不自动包括后续修订或修改单(勘误除外),并鼓励研究是否使用新版。不得将这段历史程序当作当前报告制度。
依据:PDF 第 4 页,4;PDF 第 3 页,2;PDF 第 3 页,2;PDF 第 3 页,2
哪些机构可承担该历史版所说的诊断?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3.1.1写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省级具有放射医学专业的医疗卫生机构与辐射防护专业机构承担,不能把“省级批准”和专业条件从原文中省略。
依据:PDF 第 3 页,3.1.1
历史版对诊断机构的许可、技术和剂量估算能力有哪些要求?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3.1.2列七项: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有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手段;能估算受照剂量;能用生物学方法估算受照剂量;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执业医师;有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一般剂量估算与生物学估算是分别列出的要求。
依据:PDF 第 3 页,3.1.2.1;PDF 第 3 页,3.1.2.2;PDF 第 3 页,3.1.2.3;PDF 第 3 页,3.1.2.4;PDF 第 3 页,3.1.2.5;PDF 第 3 页,3.1.2.6;PDF 第 3 页,3.1.2.7
历史版中诊断医师须满足哪些资格、经历和培训条件?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3.2要求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资格、医师执业证书及医师资格证书;高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诊断标准;从事放射性疾病诊疗和(或)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熟悉放射性工作场所危害因素、剂量监测评价及管理规定;经国家指定机构培训、考核合格。
依据:PDF 第 3 页,3.2.1;PDF 第 3 页,3.2.2;PDF 第 3 页,3.2.3;PDF 第 3 页,3.2.4;PDF 第 3 页,3.2.5;PDF 第 3 页,3.2.6
历史版规定谁可申请诊断,机构如何决定是否受理?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向诊断机构提出申请并按3.5提供资料。机构审核资料,对符合诊断要求者受理;对不能提供职业性放射工作相关资料,或健康检查未发现与辐射损伤相关异常者,历史条文写的是“可以不予受理”。这里不能改写成现行的强制拒绝受理规则。
依据:PDF 第 3 页,3.3.1;PDF 第 3 页,3.3.2
集体诊断需要几名医师,有分歧时如何处理?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3.3.3要求三名(含)以上取得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必要时有辐射剂量评价人员参加。有分歧时按参加人员三分之二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如实记录;不能把“三分之二”改成简单多数或一致同意。
依据:PDF 第 3 页,3.3.3
历史版综合诊断须考虑哪些照射和医学信息?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3.4依据受照史、照射途径、射线种类、照射部位、照射范围和受照剂量,结合临床表现、实验室结果,按相关诊断标准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和疾病。因此单一剂量记录或单项检查不构成该条所说的完整诊断依据。
依据:PDF 第 3 页,3.4;PDF 第 4 页,3.4
申请诊断时,历史版列出的资料清单是什么?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3.5包括放射工作职业史、非放射职业史和既往史;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放射性监测与评价记录、个人剂量监测记录、过量照射情况及剂量;以及诊断机构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场所记录不能替代个人剂量与过量照射记录。
依据:PDF 第 4 页,3.5.1;PDF 第 4 页,3.5.2;PDF 第 4 页,3.5.3;PDF 第 4 页,3.5.4;PDF 第 4 页,3.5.5
诊断证明书历史上采用什么格式,需要分发几份?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3.6.1要求格式见规范性附录 A。3.6.2为一式4份,诊断单位、患者本人、用人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各1份,四类接收者应分别保留。
依据:PDF 第 4 页,3.6.1;PDF 第 4 页,3.6.2;PDF 第 5 页,附录A
历史诊断证明书应写明哪些结论,由谁签署和盖章?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3.6.3要求明确疾病名称及程度(期别),注明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3.6.4要求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诊断机构审核盖章。病名、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不能相互替代。
依据:PDF 第 4 页,3.6.3;PDF 第 4 页,3.6.4
诊断档案由谁保存、保存多久,内容是否只需诊断证明书?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第5章要求诊断机构建立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5.1~5.5包括诊断证明书;诊断过程记录(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诊断结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全部诊断资料;临床与实验室检查报告;现场调查记录及分析评价报告,故不能仅保存证明书。
依据:PDF 第 4 页,5;PDF 第 4 页,5.1;PDF 第 4 页,5.2;PDF 第 4 页,5.3;PDF 第 4 页,5.4;PDF 第 4 页,5.5
附录 A 的证明书表格应如何分栏查阅或整理历史记录?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表 A.1先列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工作单位,再列职业接触史(含受照剂量)、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依据的诊断标准、诊断结论与处理意见;末尾分别留诊断医师签章、诊断机构公章及各自年月日。它是空白规范格式,不能将表格字段误当已填写的患者信息。
依据:PDF 第 5 页,附录A 表A.1;PDF 第 5 页,附录A 表A.1;PDF 第 5 页,附录A 表A.1;PDF 第 5 页,附录A 表A.1;PDF 第 5 页,附录A 表A.1;PDF 第 5 页,附录A 表A.1;PDF 第 5 页,附录A 表A.1;PDF 第 5 页,附录A 表A.1;PDF 第 5 页,附录A 表A.1;PDF 第 5 页,附录A 表A.1;PDF 第 5 页,附录A 表A.1;PDF 第 5 页,附录A 表A.1;PDF 第 5 页,附录A 表A.1;PDF 第 5 页,附录A 表A.1;PDF 第 5 页,附录A 表A.1
来源与版本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详情页标题标注“自2020年10月1日起废止”。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9T18:30:06.617634+00:00。PDF: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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