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标准 · GBZ 166—2024

职业性皮肤放射性污染个人监测标准

本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定职业性皮肤放射性污染个人监测要求和方法,适用于使用便携式表面污染仪监测工作人员皮肤及个人防护用品污染。目录覆盖监测要求、仪器选择与校准、监测方法、结果评价、质量保证、记录和档案,并含人体表面污染测量程序与控制水平等附录。该概要未转录阈值或计算公式,不可代替仪器操作培训、现场专业判断或完整标准。

GBZ 166—2024待核实发布:2024-05-13实施:202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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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与监测对象

标准规定职业性皮肤放射性污染个人监测的要求和方法,适用于使用便携式表面污染仪开展工作人员皮肤及个人防护用品放射性污染监测。

依据:PDF 第 4 页

监测与仪器管理结构

正文组织了监测要求、仪器选择和校准、监测方法、结果评价、质量保证与档案管理。不同监测类别及适用对象应按全文条款核实;本次未逐条展开频次、阈值和仪器响应条件。

依据:PDF 第 5 页;PDF 第 6 页

记录与档案边界

本标准设有质量保证、记录和档案章节及相关附录。监测数据应按原标准规定留存;本摘要没有复述具体表格、保存要求、评价阈值或剂量估算公式。

依据:PDF 第 8 页

关键问题问答

GBZ 166—2024监测什么?

用于职业性皮肤放射性污染个人监测,并包括个人防护用品的放射性污染监测。

依据:PDF 第 4 页

能否依据此概要直接给出污染合格阈值或个人剂量结论?

不能。本概要未转录控制水平和计算公式;须核对完整标准的评价条款、附录、仪器条件及具体记录。

依据:PDF 第 4 页;PDF 第 6 页

来源与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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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详情与PDF封面载明发布日期2024-05-13、实施日期2025-06-01;未独立核验后续勘误、替代或废止,状态保留unknown。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6T17:59:06.404253+00:00。PDF:1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