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标准 · GBZ 16—2014

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的诊断

本标准规定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的诊断原则、轻度/中度/重度分级及处理原则;职业性二甲苯急性中毒的诊断与处理参照本标准。诊断依据包括短期高浓度接触史、以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表现、现场职业卫生资料及排除类似疾病的综合分析。标准按意识障碍和精神症状分级,并说明接触反应、治疗转诊依据、职业能力鉴定引用文件,以及若干不列为分级指标的表现和早期接触指标。本文为原文辅助解读,不替代标准原文或专业诊断。

GBZ 16—2014待核实发布:2014-10-13实施:201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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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解读

适用范围与引用文件

本标准规定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及处理原则,适用于该病的诊断及处理;职业性接触二甲苯所致急性中毒的诊断及处理参照本标准。资料性附录A另说明,本标准不适用于经消化道途径吸收的急性甲苯中毒。

规范性引用文件的版本规则是:注日期的引用仅适用该日期版本;未注日期的引用适用最新版本(包括全部修改单)。所列文件分别涉及化学性皮肤灼伤(GBZ 51)、化学性眼灼伤(GBZ 54)、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GBZ 71)、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GBZ 76)、化学源性猝死(GBZ 78)和劳动能力鉴定(GB/T 16180)。

依据:PDF 第 3 页,1;PDF 第 3 页,1;PDF 第 3 页,1;PDF 第 5 页,A.1;PDF 第 3 页,2;PDF 第 3 页,2;PDF 第 3 页,2;PDF 第 3 页,2;PDF 第 3 页,2;PDF 第 3 页,2;PDF 第 3 页,2;PDF 第 3 页,2

诊断原则

原文要求结合短期内吸入较高浓度甲苯蒸气,或皮肤黏膜接触大量甲苯液体的职业史;出现以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参考现场职业卫生学资料并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条文未给出可脱离上述条件单独判定的数值阈值。

依据:PDF 第 3 页,3

接触反应

短期接触甲苯后可出现头晕、头痛、恶心、呕吐、胸闷、心悸、颜面潮红和结膜充血等。原文以脱离接触后72 h内明显减轻或消失描述接触反应;该条没有把这些症状单独写作中毒分级标准。

依据:PDF 第 3 页,4

诊断分级与条件

轻度中毒:短期内接触大量甲苯后出现明显头晕、头痛、恶心、呕吐、胸闷、心悸、乏力、步态不稳,并至少具有一项:轻度意识障碍(见GBZ 76);或哭笑无常等精神症状。

中度中毒:在轻度中毒基础上,至少具有一项:中度意识障碍(见GBZ 76);或妄想、精神运动性兴奋、幻听、幻视等精神症状。

重度中毒:在中度中毒基础上,至少具有一项:重度意识障碍(见GBZ 76);或猝死(见GBZ 78)。各等级中的“之一”表示列举条件满足其一;中度、重度均以前一级基础为前提。附录A说明分级以不同程度意识障碍及精神症状划分,并参照GBZ 76。

分级基础条件还须具备的至少一项表现
轻度中毒短期接触大量甲苯后有明显头晕、头痛、恶心、呕吐、胸闷、心悸、乏力、步态不稳轻度意识障碍(见GBZ 76);或哭笑无常等精神症状
中度中毒符合轻度中毒基础中度意识障碍(见GBZ 76);或妄想、精神运动性兴奋、幻听、幻视等精神症状
重度中毒符合中度中毒基础重度意识障碍(见GBZ 76);或猝死(见GBZ 78)

依据:PDF 第 3 页,5.1;PDF 第 3 页,5.1;PDF 第 3 页,5.1;PDF 第 3 页,5.2;PDF 第 3 页,5.2;PDF 第 4 页,5.2;PDF 第 4 页,5.3;PDF 第 4 页,5.3;PDF 第 4 页,5.3;PDF 第 5 页,A.2

处理原则

急性中毒治疗参见GBZ 71。急性中毒性脑病治疗参见GBZ 76;出现明显精神症状时,原文要求及时行精神病专科治疗。

发生猝死时治疗参见GBZ 78;原文特别规定,如无心搏骤停禁用肾上腺素,以免诱发室颤。需要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 16180处理。

依据:PDF 第 4 页,6.1.1;PDF 第 4 页,6.1.2;PDF 第 4 页,6.1.3;PDF 第 4 页,6.2

附录A: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边界说明

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其说明急性甲苯中毒以急性中毒性脑病为主要表现,病理特点为脑水肿,一般多表现为全脑症状和颅内压增高;诊断分级参照GBZ 76。密闭环境中短期吸入极高浓度甲苯后可能发生猝死,附录将其描述为可能由极高浓度引起反射性心脏骤停,并说明重度分级增加猝死条款的背景。

附录指出,急性甲苯中毒尚可致反复抽搐,多为手足或四肢抽搐,少见全身性发作,无癫痫大发作或持续状态;由于病例数有限、描述标准不统一且性质判断有分歧,现行文本暂未将抽搐列入分级,并希望积累临床病例。极少数重度急性甲苯中毒患者可有暴力倾向、攻击行为等明显精神症状,未列为重度分级指标,但提示临床医生注意并积累经验。中枢神经系统为主要靶器官;心、肝、肾等损害和功能异常可伴随发生,附录说明这些变化发生于中枢神经系统损伤后、不单独发生,故不列入诊断标准。不得把这些附录说明改写成新增分级条件。

现场空气、呼出气、血中甲苯/二甲苯,以及尿马尿酸/甲基马尿酸测定,可较好反映近期接触浓度,作为诊断与鉴别诊断的参考指标;附录提示采样应在中毒早期进行。皮肤黏膜及眼灼伤的诊断分级分别按GBZ 51和GBZ 54执行。

依据:PDF 第 5 页,A.2;PDF 第 5 页,A.2;PDF 第 5 页,A.3;PDF 第 5 页,A.3;PDF 第 5 页,A.3;PDF 第 5 页,A.4;PDF 第 5 页,A.4;PDF 第 5 页,A.4;PDF 第 5 页,A.5;PDF 第 5 页,A.5;PDF 第 5 页,A.5;PDF 第 5 页,A.6;PDF 第 5 页,A.6;PDF 第 5 页,A.7;PDF 第 5 页,A.7;PDF 第 5 页,A.8

前言:规范性质与相对2002版的主要变化

前言说明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按GB/T 1.1—2009规则起草;6.1为推荐性条文,其余为强制性条文。本标准代替GBZ 16—2002。

前言列出的主要变化包括:修改规范性引用文件;由轻度、重度两级调整为轻度、中度、重度三级;轻度增加哭笑无常等精神症状并增加中度中毒诊断要点;重度分级删除重度中毒性肝、肾、心脏病并增加猝死;治疗原则删除葡萄糖醛酸或硫代硫酸钠的应用。前言载明历次版本为GB 17058—1997和GBZ 16—2002。

依据:PDF 第 2 页,前言;PDF 第 2 页,前言;PDF 第 2 页,前言;PDF 第 2 页,前言;PDF 第 2 页,前言;PDF 第 2 页,前言;PDF 第 2 页,前言;PDF 第 2 页,前言;PDF 第 2 页,前言;PDF 第 2 页,前言;PDF 第 2 页,前言;PDF 第 2 页,前言

关键问题问答

GBZ 16—2014适用于哪些情况?二甲苯急性中毒能否参照?

本标准规定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和处理原则,适用于该病诊断与处理;职业性接触二甲苯引起的急性中毒诊断及处理参照本标准。附录A明确,本标准不适用于经消化道途径吸收的急性甲苯中毒。

依据:PDF 第 3 页,1;PDF 第 5 页,A.1

本标准引用了哪些文件,引用版本如何确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为GBZ 51《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GBZ 54《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GBZ 71《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 总则》、GBZ 76《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 78《职业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和GB/T 16180《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注日期的文件只适用所注版本;未注日期的文件适用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

依据:PDF 第 3 页,2;PDF 第 3 页,2;PDF 第 3 页,2;PDF 第 3 页,2;PDF 第 3 页,2;PDF 第 3 页,2;PDF 第 3 页,2;PDF 第 3 页,2

标准规定的诊断原则包含哪些要素?

需综合考察短期内吸入较高浓度甲苯蒸气或皮肤黏膜接触大量甲苯液体的职业史、以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资料,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类似疾病。满足条文所述综合分析条件后方可诊断;不能只凭单一症状或职业接触史替代该原则。

依据:PDF 第 3 页,3

标准中的“接触反应”有哪些表现,脱离接触后的时间条件是什么?

短期接触甲苯后,可出现头晕、头痛、恶心、呕吐、胸闷、心悸、颜面潮红、结膜充血等;原文描述这些表现脱离接触后72 h内明显减轻或消失。该条是接触反应描述,不应与第5章中毒分级条件混为一谈。

依据:PDF 第 3 页,4

轻度中毒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先有短期内接触大量甲苯,并出现明显头晕、头痛、恶心、呕吐、胸闷、心悸、乏力、步态不稳;在此基础上,还须具有至少一项:轻度意识障碍(见GBZ 76),或哭笑无常等精神症状。

依据:PDF 第 3 页,5.1;PDF 第 3 页,5.1;PDF 第 3 页,5.1

中度中毒是在什么基础上分级,具体表现有哪些?

中度中毒要求在轻度中毒基础上,再具有至少一项:中度意识障碍(见GBZ 76);或妄想、精神运动性兴奋、幻听、幻视等精神症状。基础条件和新增条件都要保留,不能把中度表现脱离轻度中毒基础单独使用。

依据:PDF 第 3 页,5.2;PDF 第 3 页,5.2;PDF 第 4 页,5.2

重度中毒的诊断分级条件是什么?猝死如何列入?

重度中毒要求在中度中毒基础上,再具有至少一项:重度意识障碍(见GBZ 76);或猝死(见GBZ 78)。附录A解释,短期在密闭环境吸入极高浓度甲苯可致猝死,猝死多因化学物浓度极高引起接触者反射性心脏骤停;将“猝死”增加为重度诊断条款,是为充分反映急性甲苯中毒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依据:PDF 第 4 页,5.3;PDF 第 4 页,5.3;PDF 第 4 页,5.3;PDF 第 5 页,A.3;PDF 第 5 页,A.3

三档分级的层级关系和主要判定维度是什么?

三档分级逐级承接:中度以轻度中毒为基础,重度以中度中毒为基础;每一级“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表示所列新增表现满足其一。附录A说明,分级主要按不同程度意识障碍及精神症状划分,并参照GBZ 76。该标准正文没有给出可用一个数值替代上述临床分级条件的阈值。

依据:PDF 第 3 页,5.1;PDF 第 3 页,5.2;PDF 第 4 页,5.3;PDF 第 5 页,A.2

急性中毒和中毒性脑病的治疗原则如何引用其他标准?

急性中毒治疗参见GBZ 71;急性中毒性脑病治疗参见GBZ 76。出现明显精神症状时,原文要求及时行精神病专科治疗。该标准没有在上述条款中另列具体药物方案。

依据:PDF 第 4 页,6.1.1;PDF 第 4 页,6.1.2

发生猝死时治疗参照什么标准?肾上腺素限制条件是什么?

发生猝死时治疗参见GBZ 78。第6.1.3条明确规定:如无心搏骤停,禁用肾上腺素,以免诱发室颤。该限制带有“如无心搏骤停”的前提,不应省略或改写为无条件的用药指令。

依据:PDF 第 4 页,6.1.3

需要劳动能力鉴定时按什么依据处理?

如需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 16180《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处理。

依据:PDF 第 4 页,6.2;PDF 第 3 页,2

抽搐、暴力或攻击行为,以及心肝肾损害,是否是标准的中毒分级条件?

附录A说明,急性甲苯中毒可有反复抽搐,多为手足或四肢抽搐,少见全身性发作,无癫痫大发作或持续状态;由于病例有限、描述标准不统一且性质判断有分歧,暂未将抽搐列入分级。极少数重度急性甲苯中毒患者可有暴力倾向、攻击行为等明显精神症状,未列为重度分级指标,但提示临床医生注意并积累经验。中枢神经系统是主要靶器官;心、肝、肾等损害和功能异常可伴随发生,附录说明这些变化发生于中枢神经系统损伤后、不单独发生,故不列入诊断标准。不能自行把这些表现增加为分级条款。

依据:PDF 第 5 页,A.4;PDF 第 5 页,A.4;PDF 第 5 页,A.4;PDF 第 5 页,A.5;PDF 第 5 页,A.5;PDF 第 5 页,A.5;PDF 第 5 页,A.6;PDF 第 5 页,A.6

哪些检测可作为近期接触的参考,采样时间有什么提示?

附录A列出现场空气、呼出气、血内甲苯和二甲苯,以及尿马尿酸、甲基马尿酸的测定;这些指标可较好反映近期接触甲苯、二甲苯浓度,可作为诊断与鉴别诊断的参考。附录提示采样应在中毒早期进行。原文没有将这些检测结果写成独立的中毒分级条件。

依据:PDF 第 5 页,A.7

伴有皮肤黏膜或眼灼伤时,如何使用本标准和其他诊断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说明,急性甲苯中毒可伴有不同程度皮肤黏膜及眼灼伤,其诊断分级按GBZ 51和GBZ 54执行;两项标准分别对应化学性皮肤灼伤和化学性眼灼伤。

依据:PDF 第 5 页,A.8;PDF 第 3 页,2;PDF 第 3 页,2

前言说明哪些条文性质?相对2002版的主要变化是什么?

前言说明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并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6.1为推荐性条文,其余为强制性条文。本标准代替GBZ 16—2002。相对2002版,前言列出的变化包括:修改规范性引用文件;诊断分级由轻度和重度两级调整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三级;轻度增加哭笑无常等精神症状并增加中度诊断条件要点;重度删除重度中毒性肝病、肾病和心脏病,增加“猝死”;治疗原则删除葡萄糖醛酸或硫代硫酸钠的应用。前言列明此前版本为GB 17058—1997和GBZ 16—2002。

依据:PDF 第 2 页,前言;PDF 第 2 页,前言;PDF 第 2 页,前言;PDF 第 2 页,前言;PDF 第 2 页,前言;PDF 第 2 页,前言;PDF 第 2 页,前言;PDF 第 2 页,前言;PDF 第 2 页,前言;PDF 第 2 页,前言;PDF 第 2 页,前言;PDF 第 2 页,前言

附录A.2如何说明急性甲苯中毒的主要表现及诊断分级?

附录A.2说明,急性甲苯中毒以急性中毒性脑病为主要表现,病理特点为脑水肿,一般多表现为全脑症状和颅内压增高;诊断分级按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及精神症状划分,参照GBZ 76。该说明解释了标准的主要表现和分级维度。

依据:PDF 第 5 页,A.2;PDF 第 5 页,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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