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标准 · GBZ 14—2002

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

该2002版标准规定职业性急性氨中毒及可参照适用的非职业性急性氨中毒的诊断、轻中重度分级、刺激反应和处理原则。分级结合短时间内吸入高浓度氨气的职业史、呼吸系统表现、胸部X射线影像、血气分析及现场调查;眼或皮肤灼伤可伴随发生。附录A为资料性说明。官方详情明确该版自2015-11-01废止;以下仅作为历史版本解读。

GBZ 14—2002废止发布:2002-04-08实施: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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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与诊断原则

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氨中毒的诊断和处理,非职业性急性氨中毒亦可参照。诊断依据为短时间吸入高浓度氨气的职业史、以呼吸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胸部X射线影像和血气分析,并结合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排除其他病因后综合判断。

依据:PDF 第 3 页,1;PDF 第 3 页,3

刺激反应及轻、中、重度中毒分级

刺激反应限于一过性眼和上呼吸道刺激症状,肺部无阳性体征且胸部X射线影像无异常。轻度中毒列有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咳痰伴干性啰音和肺纹理增强、符合急性气-支气管炎表现,或一至二度喉水肿。中度列有支气管肺炎表现并伴轻至中度低氧血症,或三度喉水肿。重度包括肺泡性肺水肿及重度低氧血症、ARDS、四度喉水肿、较重气胸或纵隔气肿、窒息之一。

依据:PDF 第 3 页,4;PDF 第 3 页,5.1 a);PDF 第 3 页,5.1 b);PDF 第 4 页,5.2 b);PDF 第 4 页,5.3;PDF 第 4 页,5.3 b)-e)

伴随眼或皮肤灼伤

轻、中、重度急性中毒均可伴有眼或皮肤灼伤。第5.4节称诊断分级参照GBZ54或GBZ18;第6.1.6节对眼、皮肤灼伤治疗则称参照GBZ54或GBZ51。保留两处交叉引用差异,未自行判断替换关系。

依据:PDF 第 4 页,5.4;PDF 第 4 页,6.1.6

治疗与其他处理

处理包括迅速、安全移至新鲜空气处、维持呼吸和循环功能、彻底冲洗眼和皮肤污染物;保持呼吸道通畅,必要时气管切开并清除堵塞物;早期防治肺水肿、合理氧疗、控制感染及处理继发症。文本举例去泡沫剂为10%二甲基硅油,要求严格限制补液并维持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轻度治愈后可回原岗位;中、重度通常按恢复情况调离刺激性气体作业;劳动能力鉴定可参照GB/T 16180。

依据:PDF 第 4 页,6.1.1;PDF 第 4 页,6.1.2;PDF 第 4 页,6.1.3;PDF 第 4 页,6.2;PDF 第 4 页,6.2

资料性附录A: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附录A将适用来源扩展到液氨、氨水或其他含氨物质释放的氨气,并强调临床、胸部X射线和血气分析的综合判断。文本称气管及支气管损害突出、病程易反复;需观察呼吸、发绀及心率。附录提示氨腐蚀可致眼皮肤灼伤,及时冲洗;正压给氧需慎重;防治气道堵塞;气管、支气管坏死粘膜一般易于中毒后3—7天左右脱落;严格限制补液。

依据:PDF 第 5 页,A.1;PDF 第 5 页,A.2;PDF 第 5 页,A.5;PDF 第 5 页,A.7;PDF 第 5 页,A.8

关键问题问答

标准如何区分中度与重度急性氨中毒?

此历史版中度判据包括相应支气管肺炎表现并有轻至中度低氧血症,或三度喉水肿。重度包括肺泡性肺水肿并有重度低氧血症、ARDS、四度喉水肿、较重气胸或纵隔气肿、窒息之一;实际内容应结合完整条款。

依据:PDF 第 4 页,5.2;PDF 第 4 页,5.2 b);PDF 第 4 页,5.3;PDF 第 4 页,5.3 b)-e)

眼或皮肤灼伤的交叉引用是否一致?

文本第5.4节的诊断分级参照GBZ54或GBZ18,第6.1.6节治疗参照GBZ54或GBZ51。应保留原文差异,不据此自行推断。

依据:PDF 第 4 页,5.4;PDF 第 4 页,6.1.6

该版本是否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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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PDF 第 1 页,封面

来源与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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