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标准 · GBZ 13—2002

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诊断标准

规定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诊断及处理。职业接触所致急性中毒适用,非职业性急性中毒可参考。接触反应与轻、重度中毒按临床表现区分;附录为资料性说明。官网已标注本标准废止,不能作为现行要求。

GBZ 13—2002废止发布:2002-04-08实施: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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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与引用文件

规定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的诊断及处理原则,适用于职业接触所致急性中毒,非职业性中毒可参考使用。规范性引用GBZ 18、GBZ 59、GBZ 73、GBZ 74、GBZ 76、GB/T 16180。第6.1条推荐,其余条款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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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原则及接触反应

诊断根据短时间内较大量丙烯腈职业接触史、以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及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结果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类似疾病。接触反应包括头痛、头昏、乏力、咽干、结膜及鼻咽部充血等,脱离接触后短时间内恢复;附录指出其通常在24小时内恢复且不属于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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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及分级标准

轻度中毒表现包括头痛头昏加重、上腹不适、恶心呕吐、手足麻木、胸闷、呼吸困难、腱反射亢进、嗜睡或意识模糊,可伴转氨酶、心电图或心肌酶谱异常。重度中毒在轻度基础上出现癫痫大发作样抽搐、昏迷或肺水肿之一。附录说明分级以中枢神经系统表现为主,并将呼吸系统肺泡性肺水肿按引用标准作重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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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原则

迅速脱离现场并脱去污染衣物,皮肤污染处用清水冲洗。接触反应者严密观察,症状较重者对症治疗。轻度中毒者可静脉注射硫代硫酸钠;重度中毒者使用高铁血红蛋白形成剂和硫代硫酸钠;给氧并按病情考虑高压氧,脑水肿等给予对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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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轻度中毒者经治疗并适当休息可恢复原工作。重度中毒者神经系统症状、体征恢复不全时应调离原作业,根据恢复情况继续休息或安排轻工作;劳动能力鉴定按GB/T 16180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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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载明中毒潜伏期约0.5~24小时,因此接触反应者至少观察24小时;尿硫氰酸盐可作为接触指征、仅供诊断参考。附录中的药物剂量为资料性说明,保留其所述适用程度和重复给药条件,不作为现行临床指导。

情形附录资料性剂量适用条件说明
轻度中毒硫代硫酸钠5~10 g静脉注射;无需另用高铁血红蛋白形成剂
重度中毒3%亚硝酸钠5~10 mL,或10% 4-二甲基氨基苯酚2 mL;随后硫代硫酸钠10~15 g资料性附录所述用药顺序
重复用药硫代硫酸钠5~10 g用药后30分钟病情仍未减轻时可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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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问题问答

该版标准当前是否有效?

卫健委详情标题明确标注已废止,因此GBZ 13—2002属于历史标准,不能当作现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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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反应是否属于中毒?

附录A称接触反应是一过性反应,不属于中毒,一般脱离接触后24小时内恢复。

依据:PDF 第 5 页

重度中毒标准列出哪些条件?

在轻度中毒基础上出现癫痫大发作样抽搐、昏迷或肺水肿之一,即列为重度中毒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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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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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官方详情标题明确标注“已废止”。详情页实施时间字段原值“200204601”异常;PDF封面载明2002-06-01实施。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8T12:54:43.989347+00:00。PDF: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