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代替GBZ 104—2017)
本强制性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其他非职业性病例可参照。诊断需综合职业受照史、剂量、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排除其他疾病并作分型分度。诊断表1—3及相邻分型内容的原页6—8已逐页核对并录入。处理原则和救治措施见附录A;附录A治疗及药物剂量本次未完整视觉审阅,不能据此解读直接制定治疗。
标准解读
范围与诊断原则
规定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诊断原则和诊断依据;其他非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可参照。
依据职业受照史、受照剂量、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结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疾病,作出分型分度诊断。
依据:PDF 第 3 页,1;PDF 第 4 页,4
分型、剂量估算与范围
标准分为骨髓型、肠型、脑型。参考受照剂量范围分别为骨髓型1 Gy~10 Gy,肠型10 Gy~50 Gy,脑型>50 Gy。分型分度不能只按剂量单项判断。
受照剂量通常≥1 Gy,可用物理剂量和生物剂量估算。物理方法包含现场调查、模拟照射、佩戴剂量计及相关物品/信号测量;生物方法包括染色体畸变、微核和早熟染色体凝集等。
依据:PDF 第 3 页,3.2;PDF 第 4 页,3.3;PDF 第 4 页,3.4;PDF 第 4 页,5.2.1
骨髓型早期分度参考(表1)
一次或数日内分次总剂量1 Gy~10 Gy的全身均匀或较均匀照射,可参考早期临床征象、受照后1 d~2 d淋巴细胞最低值和剂量范围作早期分度。图1另有诊断流程和时间条件,应结合原图。
表1列出轻、中、重、极重度的征象、淋巴细胞最低值和剂量参考;剂量区间均为参考值。
| 分度 | 早期临床征象 | 受照后1 d~2 d淋巴细胞最低值(×10⁹/L) | 剂量参考(Gy) |
|---|---|---|---|
| 轻度 | 乏力、不适、食欲减退 | 1.2 | 1.0~2.0 |
| 中度 | 头昏、乏力、食欲减退、恶心;1 h~2 h后呕吐,白细胞短暂上升后下降 | 0.9 | 2.0~4.0 |
| 重度 | 1 h后多次呕吐,可有腹泻、腮腺肿大,白细胞明显下降 | 0.6 | 4.0~6.0 |
| 极重度 | 1 h内多次呕吐和腹泻、休克、腮腺肿大,白细胞急剧下降 | 0.3 | 6.0~10.0 |
依据:PDF 第 6 页,5.5.2.2;PDF 第 6 页,表1
骨髓型临床诊断依据(表2)
表2按初期/极期临床征象、白细胞最低值、极期开始时间及剂量参考值对照轻度至极重度。表注定义“—”为不出现,“+、++、+++”依次为轻、中、重度出现。须结合完整病程和实验室检查。
| 阶段/临床征象或指标 | 轻度 | 中度 | 重度 | 极重度 |
|---|---|---|---|---|
| 初期—呕吐 | — | + | ++ | +++ |
| 初期—腹泻 | — | — | —~+ | +~++ |
| 极期—口咽炎 | — | + | ++ | ++~+++ |
| 极期—体温(℃) | <38 | 38~39 | >39 | >39 |
| 极期—脱发 | — | +~++ | +++ | +~+++ |
| 极期—出血 | — | +~++ | +++ | —~+++ |
| 极期—柏油便 | — | — | ++ | +++ |
| 极期—腹泻 | — | — | ++ | +++ |
| 极期—拒食 | — | — | —~+ | + |
| 极期—衰竭 | — | — | ++ | +++ |
| 白细胞最低值(×10⁹/L) | >2.0 | 1.0~2.0 | 0.2~1.0 | <0.2 |
| 极期开始(d) | 不明显 | 20~30 | 15~25 | <10 |
| 剂量参考值(Gy) | 1.0~2.0 | 2.0~4.0 | 4.0~6.0 | 6.0~10.0 |
依据:PDF 第 7 页,表2;PDF 第 7 页,5.5.2.4
肠型、脑型及极重度鉴别(表3)
肠型参考范围10 Gy~50 Gy;轻度10 Gy~20 Gy,重度20 Gy~50 Gy。脑型受照剂量>50 Gy,并结合神经系统表现和病程判断。表3比较极重度骨髓型、肠型及脑型表现;符号解释以表注为准。
| 临床表现及剂量 | 极重度骨髓型 | 肠型 | 脑型 |
|---|---|---|---|
| 共济失调 | — | — | +++ |
| 肌张力增高 | — | — | +++ |
| 肢体震颤 | — | — | ++ |
| 抽搐 | — | — | +++ |
| 眼球震颤 | — | — | ++ |
| 昏迷 | — | + | ++ |
| 呕吐胆汁 | + | ++ | +~++ |
| 稀水便 | + | +++ | + |
| 血水便 | — | +++ | + |
| 柏油样便 | +++ | —~++ | + |
| 腹痛 | — | ++ | + |
| 血红蛋白升高 | — | ++ | ++ |
| 脱发 | +~+++ | —~+++ | — |
| 出血 | —~+++ | —~++ | — |
| 体温(℃) | >39 | ↑或↓ | ↑ |
| 病程(d) | <30 | <15 | <5 |
| 剂量参考值(Gy) | 6~10 | 10~50 | >50 |
依据:PDF 第 8 页,表3;PDF 第 7 页,5.5.4.1
处理原则和附录A
第6章将处理原则、主要救治措施和注意事项指向资料性附录A。附录主题包含不同类型处理原则、感染/出血管理、输血及血液成分、造血生长因子、造血干细胞移植、护理营养、心理干预和远期随访。
本次未对物理页9—12附录A作视觉复核,未结构化药物剂量或具体治疗方案;不应用此段概述指导个体诊疗。
依据:PDF 第 8 页,6
关键问题问答
本标准适用于哪些病例?
适用于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诊断;其他非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可参照使用。
依据:PDF 第 3 页,1
诊断能只凭受照剂量或单一症状作出吗?
不能。应依据职业受照史、受照剂量、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并结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疾病后再作分型分度诊断。
依据:PDF 第 4 页,4
诊断依据中如何估算受照剂量?
标准称短时间内一次或分次外照射剂量通常≥1 Gy,可通过物理剂量和生物剂量估算获得。物理估算结合受照经过、现场调查、模拟及个人剂量信息;生物估算可采用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微核和早熟凝集染色体分析等方法。剂量只是综合诊断依据之一。
依据:PDF 第 4 页,5.2.1;PDF 第 4 页,5.2.2;PDF 第 5 页,5.2.2–5.2.3;PDF 第 4 页,4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分为哪些类型和程度?
分骨髓型、肠型和脑型。骨髓型分轻度、中度、重度、极重度;肠型分轻度和重度。分型分度仍须遵循综合诊断原则。
依据:PDF 第 5 页,5.5.1;PDF 第 4 页,4
骨髓型急性放射病早期分度参照什么?
受照后可参照表1和图1;表1联合早期临床征象、受照后1~2 d淋巴细胞绝对数最低值和受照剂量范围参考值。表中数值是早期分度参考,应结合病情发展与综合诊断。
依据:PDF 第 6 页,5.5.2.2;PDF 第 6 页,表1;PDF 第 6 页,表1;PDF 第 6 页,5.5.2.3;PDF 第 4 页,4
骨髓型临床诊断为什么还要看病情过程?
标准要求依据病情发展过程参照表2综合分析。表2同时列初期与极期临床征象、白细胞数最低值、极期开始出现时间和受照剂量范围参考值;表注说明“—”及“+”至“+++”的含义。
依据:PDF 第 6 页,5.5.2.3;PDF 第 7 页,表2;PDF 第 7 页,表2;PDF 第 7 页,表2注1–注4
怎样理解表3对极重度骨髓型、肠型和脑型的鉴别?
表3并列三型的神经系统、胃肠道、血液等临床表现,以及病程和受照剂量范围参考值;应按这些要点综合鉴别,不能只凭单一征象判型。
依据:PDF 第 8 页,5.5.5 表3;PDF 第 4 页,4
肠型与脑型急性放射病在临床表现上如何区分?
肠型侧重频繁呕吐、腹泻、水样便或血便等胃肠功能紊乱,且无神经系统症状;脑型还会出现站立不稳、共济失调、定向力障碍、震颤或抽搐等神经系统征象。两者的判别仍需结合受照史、剂量和检查结果综合分析。
依据:PDF 第 5 页,5.3.3;PDF 第 5 页,5.3.4;PDF 第 4 页,4
疑似病例应重点观察哪些实验室指标?
血常规关注白细胞分类、淋巴细胞绝对数、血小板、红细胞、血红蛋白和网织红细胞;全身照射后淋巴细胞绝对数可迅速下降。骨髓检查可见增生低下及造血抑制,其他生化指标变化可辅助早期病情判断。
依据:PDF 第 5 页,5.4.1;PDF 第 5 页,5.4.1;PDF 第 5 页,5.4.2;PDF 第 5 页,5.4.3
附录A对不同类型和程度的处理原则有哪些差异?
附录A为资料性处理原则:轻度骨髓型以住院严密观察、对症处理及防感染为主;中重度骨髓型应尽早住院并按病程采取保护性隔离与治疗;肠型强调综合对症支持以及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处理;脑型则以控制惊厥、保护大脑和抗休克等对症措施减轻痛苦。具体处置应由临床专业人员结合病情决定。
依据:PDF 第 9 页,A.1.1.1;PDF 第 9 页,A.1.1.2;PDF 第 9 页,A.1.2.1;PDF 第 9 页,A.1.3
附录A表A.1如何按分型和分度展示主要救治措施?
表A.1分别列出骨髓型轻度、中度、重度、极重度,以及肠型和脑型的主要救治措施。轻度骨髓型列“住院观察”;更重分度列住院综合对症、无菌环境、造血支持和抗感染等措施;肠型、脑型强调积极综合对症治疗。这是按病型和程度分列的救治参考表,不能把某一列机械套给另一病型。
依据:PDF 第 10 页,表A.1;PDF 第 10 页,表A.1;PDF 第 10 页,表A.1;PDF 第 10 页,表A.1
附录A对防治感染、出血和输血有哪些特别注意?
防治感染应结合感染来源、病原学和药敏结果选药,并注意长期大剂量抗感染药物可能导致菌群失衡及真菌感染;防治出血时,血小板降至附录所列指征需输注新鲜血小板;需要输血或血液成分时,附录要求输注前经20 Gy γ射线照射。具体治疗必须由临床团队判定。
依据:PDF 第 10 页,A.3.1;PDF 第 10 页,A.3.1d;PDF 第 11 页,A.3.2a;PDF 第 11 页,A.3.3a
病情稳定后还需要哪些营养、心理和远期随访安排?
附录A.3.6提出营养支持及护理,按消化系统变化和病情调整饮食;A.3.7要求关注较大剂量受照后的心理变化,必要时给予疏导或救助;A.3.8要求病情稳定后定期医学随访与健康评估,关注可能出现的远期效应。
依据:PDF 第 11 页,A.3.6;PDF 第 12 页,A.3.6;PDF 第 12 页,A.3.7;PDF 第 12 页,A.3.8
来源与版本
NHC详情及PDF封面载明发布日2026-05-25、实施日2027-05-01;截至2026-09-29尚未实施。网页发布时间另为2026-06-12。未核查后续撤回、勘误或变更。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7T01:43:09+08:00。PDF: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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