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标准 · GBZ 10—2024

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

适用于职业接触溴甲烷所致急性中毒。依据短时间较大量接触史、中枢神经和呼吸系统急性损害、辅助检查及职业卫生调查并排除其他原因。轻、中、重度分级分别列神经和呼吸系统表现。附录A说明接触场所、20 min~48 h等潜伏期、接触反应的48 h观察、接触标志物、鉴别、治疗及岗位处理。

GBZ 10—2024待核实发布:2024-05-09实施:202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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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解读

封面与前言

ICS 13.100 CCS C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10—2024 代替GBZ 10—2002 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 Diagnostic standard for occupational acute methyl bromide poisoning 2024-05-09 发布 2025-05-01 实施

GBZ 10—2024 I 前言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代替GBZ 10—2002《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与GBZ 10—200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删除了接触反应(见2002年版的第4章); ——更改了诊断分级(见第5章,2002年版的第5章); ——删除了处理原则(见2002年版的第6章); ——更改了附录A(见附录,2002年版的附录A)。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职业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无锡市第八人民医院(无锡市职业病防治医院)、南京医科大学、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锐、常青、朱宝立、张恒东、韩磊、张颖轶、尤雨晶、邵华、胡世杰。 本标准及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87年首次发布为GB 7796—87; ——2002年第一次修订为GBZ 10—2002;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依据:PDF 第 1 页;PDF 第 2 页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的诊断原则及诊断分级。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接触溴甲烷所致急性中毒的诊断。

依据:PDF 第 3 页,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Z 73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 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 78 职业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 GBZ/T 157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依据:PDF 第 3 页,2

3 术语和定义

GBZ/T 157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依据:PDF 第 3 页,3

4 诊断原则

根据短时间内接触较大量溴甲烷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出现以中枢神经系统、呼吸系统急性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影像学等辅助检查结果,参考职业卫生调查资料,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

依据:PDF 第 3 页,4

5.1 轻度中毒

出现头痛、头晕、乏力、恶心、呕吐、咳嗽、胸闷等症状,并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步态蹒跚、言语不清、震颤、共济失调; b)轻度意识障碍(见GBZ 76); c)急性气管-支气管炎(见GBZ 73)。

依据:PDF 第 3 页,5.1

5.2 中度中毒

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中度意识障碍(见GBZ 76); b)强直阵挛性发作; c)急性支气管肺炎(见GBZ 73); d)急性间质性肺水肿(见GBZ 73)。

依据:PDF 第 3 页,5.2

5.3 重度中毒

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重度意识障碍(见GBZ 76); b)明显精神症状(见GBZ 76); c)癫痫持续状态(见GBZ 76); d)肺泡性肺水肿(见GBZ 73); e)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见GBZ 73); f)猝死(见GBZ 78)。

依据:PDF 第 4 页,5.3

6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见附录A。

依据:PDF 第 4 页,6

附录A(资料性) A.1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溴甲烷主要用作杀虫剂、杀菌剂、土壤熏蒸剂、谷物熏蒸剂、灭鼠剂、低沸点溶剂、冷冻剂、灭火剂、羊毛脱脂剂、精油萃取剂、医药原料、助催化剂(代替碘甲烷)及甲基供体。这些作业中都有机会接触溴甲烷,导致急性中毒。

依据:PDF 第 5 页,A.1

A.2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急性溴甲烷中毒的潜伏期为20 min~48 h,多为4 h~6 h,个别达5 d。主要靶器官是中枢神经系统和呼吸系统,因此作为分级的依据;严重中毒者可能遗留共济失调、震颤、癫痫等后遗症,可见GBZ/T 228。少数患者伴有周围神经病,可见GBZ 76。另外,在急性中毒时还可继发肾脏、肝脏和心肌损害,其诊断和处理分别可见GBZ 79、GBZ 59、GBZ 74。

依据:PDF 第 5 页,A.2

A.3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接触反应是短时间内接触一定量溴甲烷后出现眼部及上呼吸道刺激症状,或头痛、头晕、乏力等神经系统症状,脱离接触后上述症状多在48 h内明显减轻或消失。对接触反应者,至少密切医学观察48h。

依据:PDF 第 5 页,A.3

A.4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血溴、尿溴为接触标志物。测定血溴、尿溴及现场空气中溴甲烷浓度对诊断具有参考价值。目前国内未有正常人群血溴、尿溴的参考值,国外研究显示正常健康人群血溴、尿溴低于10 mg/L。

依据:PDF 第 5 页,A.4

A.5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急性溴甲烷中毒应与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急性硫化氢中毒、急性磷化氢中毒、急性碘甲烷中毒及急性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性疾病等相鉴别。

依据:PDF 第 5 页,A.5

A.6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液态或高浓度气态溴甲烷可引起皮肤灼伤,其诊断及处理可见GBZ 51。

依据:PDF 第 5 页,A.6

A.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治疗原则:立即脱离现场,脱去污染衣物,用清水、2%碳酸氢钠溶液或肥皂水彻底清洗污染皮肤, 眼受污染时可用清水或2%碳酸氢钠溶液冲洗15 min以上;卧床休息,严密观察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 对症治疗及支持治疗为主,合理氧疗,早期、足量、短程给予肾上腺糖皮质激素,可有效控制脑水肿、 肺水肿。

依据:PDF 第 5 页,A.7

A.8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其他处理:急性轻度溴甲烷中毒患者治愈后可以恢复原工作,中度、重度中毒患者应脱离原工作岗位;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GB/T 16180 处理。

依据:PDF 第 5 页,A.8

参考文献

GBZ 10—2024 4 参考文献 [1]GBZ 51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2]GBZ 59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3]GBZ 74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 [4]GBZ 79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的诊断 [5]GBZ/T 228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诊断标准 [6]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7]Tanaka S,Abuku S,Seki Y,et al.Evaluation of methyl bromide exposure on the plant quarantine fumigators by environmental and biological monitoring[J]. Ind Health, 1991, 29(1):11. [8]H.A.Olszowy,J.Rossiter,J.Hegarty,P.Geoghegan,J.Anal.Toxicol.22(1998)225.

依据:PDF 第 6 页

关键问题问答

诊断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需要哪些依据并排除哪些疾病?

须有短时间内接触较大量溴甲烷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出现以中枢神经系统、呼吸系统急性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影像学等辅助检查,参考职业卫生调查资料,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资料性附录A.5列出的鉴别对象包括急性一氧化碳、硫化氢、磷化氢、碘甲烷中毒,以及急性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性疾病等。

依据:PDF 第 3 页,4;PDF 第 5 页,A.5

只有头痛、恶心或咳嗽,能直接判为轻度溴甲烷中毒吗?

不能仅据这些症状判定。第5.1条要求出现头痛、头晕、乏力、恶心、呕吐、咳嗽、胸闷等症状,并具有所列表现之一:步态蹒跚、言语不清、震颤、共济失调;轻度意识障碍;急性气管-支气管炎。同时仍须满足第4章的职业接触史、辅助检查及排除其他病因等诊断原则。

依据:PDF 第 3 页,4;PDF 第 3 页,5.1

急性溴甲烷中毒的中度与重度,怎样区分神经和肺部损害?

在符合诊断原则后,中度中毒具有以下之一:中度意识障碍、强直阵挛性发作、急性支气管肺炎、急性间质性肺水肿。重度中毒具有以下之一:重度意识障碍、明显精神症状、癫痫持续状态、肺泡性肺水肿、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猝死。应区分“急性间质性肺水肿”与“肺泡性肺水肿”,以及“强直阵挛性发作”与“癫痫持续状态”,不能省略这些分级用语。

依据:PDF 第 3 页,4;PDF 第 3 页,5.2;PDF 第 4 页,5.3

接触溴甲烷后没有立即发病,是否就能排除急性中毒?

不能以没有立即发病作此判断。资料性附录A.2记载,急性溴甲烷中毒潜伏期为20 min~48 h,多为4 h~6 h,个别可达5 d;主要靶器官为中枢神经系统和呼吸系统。潜伏期资料用于认识可能延迟出现的表现,诊断仍须结合第4章规定的接触史、临床表现、辅助检查及病因排除。

依据:PDF 第 5 页,A.2;PDF 第 3 页,4

溴甲烷接触反应有哪些特点,症状减轻后还需观察多久?

资料性附录A.3描述,短时间接触一定量溴甲烷后,可出现眼部及上呼吸道刺激症状,或头痛、头晕、乏力等神经系统症状;脱离接触后,这些症状多在48 h内明显减轻或消失。附录同时明确,对接触反应者至少密切医学观察48 h,不能把症状一时减轻理解为可以省略观察。

依据:PDF 第 5 页,A.3

血溴或尿溴达到10 mg/L,是否就是本标准的中毒诊断界值?

本标准没有把10 mg/L规定为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界值。资料性附录A.4将血溴、尿溴称为接触标志物,测定结果及现场空气中溴甲烷浓度对诊断具有参考价值;该条说明国内尚无正常人群血溴、尿溴参考值,并引用国外研究中正常健康人群低于10 mg/L的结果。该研究数值不能替代第4章的综合诊断要求。

依据:PDF 第 5 页,A.4;PDF 第 3 页,4

急性溴甲烷中毒治愈后,轻度与中、重度患者能否恢复原工作?

资料性附录A.8规定,急性轻度溴甲烷中毒患者治愈后可以恢复原工作;中度、重度中毒患者应脱离原工作岗位。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GB/T 16180处理。轻度患者的条件是“治愈后”,不能把这一安排直接套用于中、重度患者。

依据:PDF 第 5 页,A.8

哪些溴甲烷作业属于本标准需要关注的职业接触场景?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接触溴甲烷所致急性中毒。资料性附录A.1列举溴甲烷用作杀虫剂、杀菌剂、土壤和谷物熏蒸剂、灭鼠剂、低沸点溶剂、冷冻剂、灭火剂、羊毛脱脂剂、精油萃取剂、医药原料、助催化剂及甲基供体等用途,相关作业均有接触并导致急性中毒的机会。用途与作业场景用于识别接触可能,不能代替第4章的诊断条件。

依据:PDF 第 3 页,1;PDF 第 5 页,A.1;PDF 第 3 页,4

急性溴甲烷中毒除主要靶器官外,还可能有哪些后遗症或继发损害?

资料性附录A.2将中枢神经系统和呼吸系统作为主要靶器官及分级依据,同时指出严重中毒可能遗留共济失调、震颤、癫痫等后遗症,可见GBZ/T 228;少数患者伴有周围神经病,可见GBZ 76。急性中毒还可继发肾脏、肝脏和心肌损害,其诊断与处理分别可见GBZ 79、GBZ 59、GBZ 74。这些是附录给出的损害类型及引用方向,不能将引用标准中未载于本PDF的具体阈值补写为本标准规定。

依据:PDF 第 5 页,A.2

液态或高浓度气态溴甲烷造成皮肤灼伤,应依据哪项标准诊断和处理?

资料性附录A.6说明,液态或高浓度气态溴甲烷可引起皮肤灼伤,其诊断及处理可见GBZ 51。不能仅按本标准以中枢神经系统、呼吸系统损害为主的中毒分级代替皮肤灼伤的诊断与处理。

依据:PDF 第 5 页,A.6;PDF 第 5 页,A.2

溴甲烷急性中毒现场脱离和皮肤、眼部去污染,本标准列出哪些要求?

资料性附录A.7要求立即脱离现场、脱去污染衣物,用清水、2%碳酸氢钠溶液或肥皂水彻底清洗污染皮肤;眼受污染时,可用清水或2%碳酸氢钠溶液冲洗15 min以上。该条同时要求卧床休息,严密观察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15 min以上”是眼部冲洗条件,不能改写为任意短时间冲洗。

依据:PDF 第 5 页,A.7

急性溴甲烷中毒在医疗处理中,以哪些治疗原则控制脑水肿、肺水肿?

资料性附录A.7提出,以对症及支持治疗为主,合理氧疗,并早期、足量、短程给予肾上腺糖皮质激素,以控制脑水肿、肺水肿;还须卧床休息并严密观察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本条未给出具体药物剂量或疗程天数,不能从“足量、短程”自行补写统一处方。

依据:PDF 第 5 页,A.7

来源与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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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载明发布日期及实施日期;未取得截至采集日独立的现行性或后续替代核验。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7T02:46:02.209957+00:00。PDF: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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