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
本标准规定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的诊断和处理原则,非职业性急性中毒可参照执行。诊断结合职业接触史、神经/呼吸系统临床表现及必要检查,参考现场劳动卫生调查并排除其他病因。分级主要依据神经系统和呼吸系统临床表现。
范围与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定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非职业性急性中毒可参照执行。引用GBZ 51、GBZ 59、GBZ 73、GBZ 74、GBZ 76及GB/T 16180。第6.1条为推荐性,其余为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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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原则与接触反应
诊断依据包括短期内较大量职业接触史、以急性中枢神经系统和呼吸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及其他必要检查,参考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类似疾病。接触反应表现为眼部及上呼吸道刺激,或头痛、头昏、乏力等神经系统症状;脱离接触后多在24小时内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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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分级
轻度中毒:经数小时至数日潜伏期后出现较明显头晕、头痛、乏力、步态蹒跚、食欲不振、恶心、呕吐、咳嗽或胸闷,并有轻度意识障碍或轻度呼吸困难且肺部有少量干、湿啰音之一。重度中毒:上述情况明显加重,并有重度意识障碍或肺水肿之一。附录说明神经系统和呼吸系统临床表现是分级主要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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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原则
立即脱离现场并更换污染衣物;皮肤污染可用清水、2%碳酸氢钠液或肥皂水清洗。接触反应者至少观察48小时并视情况处理;中毒患者卧床休息、保持安静并严密观察。治疗以对症及支持治疗为主,早期积极处理脑水肿、肺水肿。附录称本病无特效解毒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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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急性轻度中毒患者治愈后可以恢复原工作;重度中毒患者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劳动能力鉴定按GB/T 16180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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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记载潜伏期为2分钟至48小时,多为4~6小时,个别可达5天;接触反应者至少观察48小时。血溴、尿溴及现场空气浓度为接触指标。附录给出血/尿溴参考值,属于资料性指标而非正文分级阈值。另述鉴别诊断、支持治疗及液态或高浓度溴甲烷可导致皮肤灼伤等。
| 项目 | 原文数值 | 性质/条件 |
|---|---|---|
| 潜伏期 | 2分钟至48小时;多为4~6小时;个别达5天 | 资料性附录描述 |
| 接触反应观察时间 | 至少48小时 | 资料性附录建议 |
| 正常人血溴 | 25 μmol/L以下 | 附录参考值 |
| 危险水平血溴 | 一般>62.5 μmol/L(50 mg/L) | 附录称危险水平 |
| 出现中毒症状的血溴 | 187.5 μmol/L | 附录描述 |
| 正常参考尿溴 | 12.5 μmol/L(10 mg/L) | 附录参考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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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问题问答
GBZ 10—2002的中毒分级主要依据是什么?
附录A指出,神经系统和呼吸系统两个主要靶器官的临床表现是分级主要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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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反应者至少观察多久?
标准规定接触反应者应至少观察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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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当前是否有效?
现有详情页未标示现行、替代或废止状态,实施日期字段格式异常,无法确认当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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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版本
卫健委详情页显示发布时间、标准号和附件,未标明现行/替代/废止;实施时间字段“200204601”不是有效日期。PDF封面载明2002-04-08发布、2002-06-01实施,当前效力仍未知。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8T12:48:18.893092+00:00。PDF: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