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标准
本标准规定压水堆核电厂运行阶段的职业病危害识别、放射性及非放射性防护、监测、应急和职业健康管理要求;退役阶段不适用,其他堆型可参照。第6章表1区分职业照射剂量限值和推荐管理目标,资料性附录A—D提供工艺与危害分布、辅助用室及检测点参考。
标准解读
范围与术语
本标准面向压水堆核电厂运行阶段,退役阶段不适用;其他堆型可参照。第3章区分核岛、常规岛、辅助生产区以及管理目标值、营运单位和承包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压水堆核电厂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防护措施、应急措施、工作场所采暖通风、 采光照明、辅助用室、卫生设施、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以及职业病防治工作评估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压水堆核电厂运行阶段的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不适用于核电厂退役阶段的职业 病危害预防控制,其他堆型的核电厂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可参照执行。
3.1 核电厂 nuclear power plant 用铀、钚等作核燃料,将其在裂变反应中产生的能量转变为电能的发电厂。
3.2 核岛 nuclear island 核电厂中核蒸汽供应系统与其配套设施,以及它们所在厂房的总称。 注:核岛厂房主要包括安全壳、核燃料厂房、核辅助厂房、电气厂房、应急柴油发电机厂房等。
3.3 常规岛 conventional island 汽轮发电机组及其配套设施和它们所在厂房的总称。
3.4 辅助生产区 balance of plant 核电厂配套设施及所在建(构)筑物和所在区域的总称。
3.5 管理目标值 management upper limit 核电厂营运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基于剂量限值,遵照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规定本单位或本部门 工作人员受照的剂量控制值。
3.6 营运单位 operating organization 持有国家核安全部门许可证(执照)负责经营和运行核电厂的单位。
3.7 承包商 contractors 有一定生产能力、技术装备、技术能力、流动资金,具有承包相关任务的资格,能够按照业主 的要求,提供不同形态的产品和服务,并获得相应价款的企业。 注:在核电厂中主要是指经核电厂授权,能为核电提供建设和服务的企业。
依据:PDF 第 4 页,1;PDF 第 5 页,3.2;PDF 第 6 页,3.5;PDF 第 5 页,3.3;PDF 第 6 页,3.3;PDF 第 6 页,3.4;PDF 第 6 页,3.6;PDF 第 6 页,3.7;PDF 第 4 页,1;PDF 第 5 页,3.1;PDF 第 5 页,3.2;PDF 第 5 页,3.3;PDF 第 6 页,3.4;PDF 第 6 页,3.5;PDF 第 6 页,3.6;PDF 第 6 页,3.7
基本要求与危害识别
营运单位应识别和监测放射性及非放射性危害,建立防治责任制。承包合同应明确责任、权利、义务和经费保障;不能将危害作业交给缺乏预防控制能力的单位。
4.1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营运单位 和承包商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综合 治理。
4.2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推行清洁生产,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并为劳动者创造符 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 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4.3 核电厂的设计应符合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要求。
4.4 核电厂总平面布局应符合职业病危害控制的需要,并符合 GB 50187、GB/T 50294 和GBZ 1 的要求。
4.5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对核电厂运行过程中存在和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和分析,定期对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应符合GBZ 2.1、GBZ 2.2 和GB 18871—2002 的要求。
4.6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 水平。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4.7 核电厂营运单位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在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中的责任、权利、 义务和经济保障等内容,不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承包给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能力的单 位。
5.1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 在压水堆核电厂运行过程中,存在由反应堆、射线装置、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等产 生的放射性危害因素,主要包括α射线、β射线、γ射线和中子等。
5.2 非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 在压水堆核电厂运行过程中,存在和产生的物理因素主要包括噪声、高温、工频电场和紫外辐 射等;存在和产生的化学有害因素主要包括硫酸、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氨、肼等和粉尘。
5.3 核电厂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 压水堆核电厂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参见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
依据:PDF 第 6 页,4.5;PDF 第 7 页,4.7;PDF 第 7 页,5.1;PDF 第 7 页,5.2;PDF 第 6 页,4.6;PDF 第 6 页,4.1;PDF 第 6 页,4.2;PDF 第 6 页,4.3;PDF 第 6 页,4.4;PDF 第 6 页,4.5;PDF 第 7 页,5.1;PDF 第 7 页,5.2;PDF 第 7 页,5.3
放射性危害防护
第6.1节覆盖剂量限值与管理目标、辐射防护大纲、厂房布置、控制区及监督区、屏蔽、通风、个人防护和乏燃料及废物。表1的限值与推荐管理目标分列,须保留项目和时间条件。
6.1.1 剂量限值和管理目标值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按照GB 18871—2002的附录B和GBZ/T 232—2010的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剂 量限值和推荐的管理目标值对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进行控制,使之不超过表1规定的剂量限值和 推荐的管理目标值。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根据核电厂的规模和运行状态等因素设置合理的集体剂量管 理目标。
6.1.2 辐射防护大纲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制定并实施辐射防护大纲。辐射防护大纲应以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相关 标准为基础,根据核电厂的安全政策和实际情况,采用系统的方法,确定辐射防护的方针、目标和 相关方的责任,规定控制职业照射并贯彻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具体要求。 辐射防护大纲应规定以下内容: a) 建立为实施辐射防护大纲所需要的辐射防护组织体系,明确规定核电厂各级和各单位人员 控制职业照射和实施最优化计划的责任和相关要求; b) 提供足够而且合格的辐射防护人员,根据需要为其提供培训和定期的再培训,以保证其具 有足够的实施辐射防护大纲的知识和技能;为在核电厂工作的所有涉及或可能涉及职业照射的人员, 包括核电厂员工和承包商人员提供所需要的辐射防护培训; c) 提供与预期的辐射水平相适应的辐射防护设施、设备、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品,并为正确使 用这些设施、设备、器材和防护用品提供相关的服务; d) 提供足够的辐射监测装置和手段,进行职业照射监测和评价; e) 对工作场所进行分区,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对于具有辐射或污染风险需要特殊防护措 施的工作实施辐射工作许可管理。对具有较大辐射风险工作实行周密策划和全过程的工作管理; f) 明确规定源项控制的要求。明确停堆大修和电厂改造中的辐射防护最优化措施。明确放射 性废物管理过程中控制职业照射的要求和应采取的防护措施; g) 应考虑可能引起工作人员异常外照射及体内、体表或者工作场所和设备严重污染的紧急情 况。具有或可能具有场外放射性后果的紧急情况按照核电厂应急计划的要求进行处理,只涉及核电 厂工作人员的紧急情况的处理由辐射防护大纲规定; h) 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保存职业照射记录。
6.1.3 厂房及设备布置 厂房、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检查、维护、修理、更换和退役等工作的开展;通过区域分隔、 适当的通风布置、设备吊运装置、更换装置、出入控制、远距离装卸装置、去污装置和屏蔽以及系 统和部件的有关设计措施等手段,实现限制厂区人员受到的辐射照射和污染扩散的目的;放射性厂 房或放射性工作区域布置应相对集中设置,便于辐射防护管理。具体布置应符合HAD 102/12—2019 中4.2~4.6的相关要求。
6.1.4.1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分为辐射工作场所和非辐射工作场所。辐射工作场所应划分 为控制区和监督区,控制区为核电厂需要专门的辐射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的工作区域;监督区为未 被定为控制区,通常不需要专门的辐射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但需要经常对职业照射条件进行监督 和评价的区域。非辐射工作场所为控制区和监督区以外一般不需要进行辐射监测的其他区域。
6.1.4.2 为便于辐射防护管理和职业照射控制,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根据预计的辐射水平和放射性污 染水平,将控制区划分为不同的子区,并以不同的颜色加以区分,或根据需要设置临时辐射控制区, 具体按照NB/T 20185—2012 推荐的分区有关规定。
6.1.4.3 同一建筑物内的非辐射工作场所与辐射工作场所应采用实体边界分隔。在确定分区时应同 时综合考虑厂房布置、实体边界的划分、人流物流的走向等。
6.1.4.4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在功率运行工况分区的基础上,根据停堆工况、事故工况下可能的辐射 源分布和人员进入需求进行停堆工况、事故工况的分区设计。
6.1.4.5 控制区应设置卫生出入口,运用管理程序(如进入控制区的工作许可证制度)和实体屏障 (如门锁和联锁装置等)限制人员和设备进出控制区。控制区卫生出入口应设置有冷更衣室、热更 衣室、盥洗室、辐射防护值班室、去污洗消间等场所。入口应至少设有醒目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防护衣具、个人监测设备、控制区出入监测系统和个人衣物贮存柜;出口应至少设有皮肤和工作服 的污染监测仪、被携出物品的污染监测设备、人体表面去污设施和被污染防护衣具收集桶或其他设 施。
6.1.4.6 工作场所分区的其他管理内容应符合EJ/T 270—2005 中第11 章的相关内容。
6.1.5.1 在设计阶段,应基于核电厂运行工艺中产生的危害和已运行核电厂在降低辐射照射方面的 经验反馈,对新建核电厂辐射屏蔽设施设计做出相应的改进。核电厂的辐射屏蔽设施设计应符合 HAD 102/12—2019 中4.7 的相关要求。
6.1.5.2 在运行阶段,应通过辐射监测等手段来检验辐射屏蔽设施的有效性,辐射监测要求详见 6.3.1。当监测的剂量率水平超过分区要求或明显增加工作人员受照剂量时,应改进屏蔽措施,如改 变分区级别、增加局部屏蔽、临时屏蔽等方式,或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等手段,降低工作人员受照 剂量。
6.1.6.1 核电厂可能产生或存在放射性气体或气溶胶的工作场所应设置专用的通风设施,保持良好 的通风。
6.1.6.2 通风设施的气流方向应从气载污染水平较低的区域流向气载污染水平较高的区域,经空气 净化过滤器过滤,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到大气环境。
6.1.6.3 核电厂辐射工作场所通风换气次数宜考虑工作性质、空间大小、人员停留时间、操作特点 等情况,以保证人员安全。
6.1.6.4 放射性废气系统、燃料装卸系统等设备所在房间应保持一定的负压。
6.1.6.5 维修期间可能发生气载污染的区域,应采用便携式通风设施(如通风机、过滤器和负压工 作棚),并提供相应操作空间和电源支持。
6.1.6.6 核电厂通风设施其他设置要求应符合HAD 102/12—2019 中4.8 的相关要求。
6.1.7 个人防护措施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为工作人员提供符合GB 18871—2002、GB 39800.1等标准相关要求的个人防 护用品和器具,包括正常工作条件下使用的各类防护服、工作鞋、工作袜、手套和安全帽,以及特 殊情况下使用的防护面罩和呼吸保护器具、防护围裙或背心、专用的防水工作服、以及专用的防护 手套和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和器具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EJ/T 270—2005中第13章的相关要求。
6.1.8.1 乏燃料贮存系统的设施设备应选取高可靠性、低故障率的设计方案,以减小设备维修需求 和工作量。
6.1.8.2 乏燃料的厂内贮存应符合HAD 102/12—2019 中4.11 的相关要求。
6.1.8.3 放射性废物处理系统和场内贮存的防护措施应符合HAD 102/12—2019 中4.9~4.10 的相关 要求。
6.1.8.4 放射性废物管理中的防护措施应符合EJ/T 270—2005 中第15 章的相关要求。
依据:PDF 第 7 页,6.1.1;PDF 第 7 页,table1;PDF 第 8 页,6.1.4.1;PDF 第 9 页,6.1.5.2;PDF 第 9 页,6.1.6.2;PDF 第 7 页,6.1.2;PDF 第 8 页,6.1.2;PDF 第 8 页,6.1.3;PDF 第 9 页,6.1.7;PDF 第 9 页,6.1.8.1;PDF 第 7 页,6.1.1;PDF 第 7 页,6.1.2;PDF 第 8 页,6.1.2;PDF 第 8 页,6.1.3;PDF 第 8 页,6.1.4.2;PDF 第 8 页,6.1.4.3;PDF 第 8 页,6.1.4.4;PDF 第 8 页,6.1.4.5;PDF 第 9 页,6.1.4.5;PDF 第 9 页,6.1.4.6;PDF 第 9 页,6.1.5.1;PDF 第 9 页,6.1.6.1;PDF 第 9 页,6.1.6.3;PDF 第 9 页,6.1.6.4;PDF 第 9 页,6.1.6.5;PDF 第 9 页,6.1.6.6;PDF 第 9 页,6.1.7;PDF 第 9 页,6.1.8.2;PDF 第 9 页,6.1.8.3;PDF 第 9 页,6.1.8.4
非放射性危害防护
第6.2节分别规定粉尘、化学毒物、噪声与振动、工频电场、紫外辐射、高温及工作场所环境和辅助用室的防护;不同房间、工序和触发条件不能合并成统一限值。
6.2.1.1 废物辅助厂房内水泥的装卸、输送、计量、配料、搅拌应采用自动化、机械化作业,操作 人员在控制室内隔离操作;水泥料仓上方和料斗卸料口应设置除尘设施。
6.2.1.2 废物装桶前应先将装废物的塑料袋刺穿;废物压缩过程应采用自动化设备,操作人员在控 制室内隔离操作;压缩机罩壳和金属桶之间应保持负压,以减少粉尘产生。
6.2.1.3 机修厂房应设置专门电焊作业区域,远离其他维修区域或进行隔离设置,电焊作业区应设 置有效的通风除尘设施;选择自带除尘设施的砂轮打磨机。
6.2.1.4 接触粉尘的岗位应配备符合GB/T 18664 要求的呼吸防护用品。
6.2.2.1 装卸浓酸及液碱时,宜采用负压抽吸、泵输送或自流输送方式;室内经常有人通行的场所, 其酸、碱管道不宜架空,架空铺设时,架空部分的法兰、接头等处应设置防喷溅装置。
6.2.2.2 酸、碱储罐宜布置在室外,储罐、计量箱(泵)、输送管道及阀门、法兰应采取密封、防 腐措施。
6.2.2.3 盐酸储罐及计量箱的排气处应设置酸雾吸收装置,氨储罐及计量箱的排气处应设置氨吸收 装置。
6.2.2.4 卸酸泵房、酸储存间、酸计量间及酸洗间,应按GBZ 1 规定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卸碱泵 房、碱库及碱计量间宜采用自然通风。
6.2.2.5 凝结水处理和除盐水处理宜采用氨水;氨水或液氨、肼应存放在单独设置的房间内;氨、 肼的加药和配药宜采用自动化、密闭化方式,氨、肼的配药采用手动或半自动方式的,应在配药箱 上方设置局部排风罩;上述房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进行全面通风。
6.2.2.6 存在氨、肼的工作场所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耐腐蚀、不吸收、不吸 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冲洗清扫;可能产生积液的地面应 做防渗透处理,并采用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6.2.2.7 制氯间应单独设置,并设置通风排毒设施。
6.2.2.8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化验室应设置通风柜,通风柜的控制风速应不小于0.5 m/s。
6.2.2.9 柴油发电机室应按照DL/T 5035 的规定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吸风口宜设于室内上部,换气 次数应不小于10 次/h;柴油发电机排气管应接至室外。
6.2.2.10 机修厂房应设置通风设施,室内吸风口应设置在房间上部,换气次数应不小于6 次/h, 调漆、喷漆、焊接等作业位应设置局部通风排毒设施,控制风速宜设为0.5 m/s~1.5 m/s。
6.2.2.11 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应按照GBZ/T 205 的要求执行。
6.2.2.12 接触化学因素的岗位应配备符合GB 39800.1、GB/T 18664 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
6.2.3.1 产生噪声较大的设备如汽轮机及上充泵、主给水泵等各种泵、各类风机等,应按照GBZ 1、 GB/T 50087 及NB/T 20190 采取减振、隔音、吸声、消声等降噪措施,使劳动者噪声暴露强度符合 GBZ 2.2 的要求。
6.2.3.2 集中控制室和现场值班室墙面和天棚设计采用吸声、隔音材料,设计应符合GBZ 1 的要 求。现场值班室不宜设置在常规岛、核岛厂房的底层。
6.2.3.3 对汽轮机、发电机、空压机等主要高噪声设备应加装隔音罩。
6.2.3.4 空气动力机械进(排)气口敞开时(如通风空调用通风机等),应在进(出)口风管适当 位置装设消声器。进(排)气口敞开的机械设备、管路,应装设进(出)口消声器。
6.2.3.5 对采取工程技术措施仍达不到GBZ 2.2 要求的,应按照GB/T 23466 的要求为接触噪声的 作业人员配备护耳器,护耳器应具有足够声衰减值并佩戴舒适,应定期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 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6.2.4 防工频电场 对于在运行过程中有可能产生工频电场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屏蔽、接地等工程技术措施,并 在高压设备附近设置隔离围栏,以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并符合GBZ 1的要求。
6.2.5 防紫外辐射 为开展电焊作业的工作人员,配备防紫外辐射的个人防护用品和器具,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 并符合GB 39800.1的相关要求。
6.2.6.1 常规岛零米层以上通风宜采用自然进风、机械排风的方式,零米层以上各层平台应设置通 风格栅,保证气流组织畅通。零米层以下场所宜采用空冷集中送风、机械排风的方式。
6.2.6.2 高温设备根据工艺需要,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有热源的管道和设备均用保温材料与外 界隔开。
6.2.6.3 集中控制室和核岛值班室采用集中空调系统,其余各辅助生产控制室和休息室应根据需要 设置集中空调系统或分体空调进行降温,以满足夏季室温26℃~28℃的要求。
6.2.6.4 在炎热季节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尽量避开高温时段,为工作人员供应含盐清凉饮料(含 盐量质量分数为0.1%~0.2%),饮料水温不宜高于15℃,保证工作人员水盐代谢平衡,预防中暑的 发生。当作业地点气温不低于35℃时,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并应减少接触时间。对于 劳动者室内和露天作业湿球黑球温度(WBGT)指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接触情况采取 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
6.2.7 工作场所采暖、通风、采光、照明 核电厂工作场所采暖、通风应符合GB 50019、DL/T 5035的要求,采光应符合GB 50033的要求, 照明应符合GB 50034的要求。
6.2.8 辅助用室和卫生设施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按照GBZ 1的要求设置辅助用室和卫生设施。核电厂辅助用室的设置参见本 标准附录C。
依据:PDF 第 10 页,6.2.1.1;PDF 第 10 页,6.2.2.8;PDF 第 11 页,6.2.3.5;PDF 第 11 页,6.2.6.4;PDF 第 11 页,6.2.4;PDF 第 11 页,6.2.5;PDF 第 11 页,6.2.7;PDF 第 11 页,6.2.8;PDF 第 12 页,6.2.8;PDF 第 10 页,nonradiation;PDF 第 11 页,nonradiation;PDF 第 12 页,nonradiation
职业病危害监测
放射性危害监测按人员、工作场所常规、特殊或任务监测区分;非放射性监测覆盖粉尘、化学毒物、噪声、振动、高温、工频电场和紫外辐射等。
6.3.1.1 个人监测 核电厂个人监测包括外照射个人监测、内照射个人监测和表面污染监测,相关要求如下: a) 控制区和监督区所有人员均应接受外照射个人监测; b) 在控制区工作的人员及其他有可能受到体表或体内放射性污染的人员应接受表面污染监 测,并同时接受外照射个人监测和内照射个人监测; c) 参与放射性物质逸出事件处理等疑有体表污染的人员应接受表面污染监测,必要时还应接 受内照射个人监测; d) 个人监测内容和方法应按照GBZ 128、GBZ 129—2016、GBZ/T 232—2010 和WS/T 467 的要 求执行。
6.3.1.2 工作场所常规监测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对控制区和监督区的工作场所进行常规放射性检测/监测工作,包括日常自主 监测和定期委托检测,具体要求按照GBZ/T 232—2010中第6章执行。
6.3.1.3 特殊监测与任务监测 需要对某一事件展开调查或工作人员执行预期达到或超过剂量管理目标值的操作任务时,应进 行特殊监测或任务监测,具体要求按照GBZ/T 232—2010中第7章执行。
6.3.1.4 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项目和频度 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项目和频度应按照GBZ/T 232—2010等的要求执行,检测点设置原则参见本 标准附录D。
6.3.2.1 非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内容主要包括:粉尘、化学毒物、噪声、振动、高温、工频 电场和紫外辐射等。
6.3.2.2 非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点的设置、监测方法应按照GBZ 159、GBZ/T 160、GBZ/T 189、GBZ/T 192 和GBZ/T 300 的要求执行。
依据:PDF 第 12 页,6.3.1.1;PDF 第 12 页,6.3.1.3;PDF 第 12 页,6.3.2.1;PDF 第 12 页,6.3.1.2;PDF 第 12 页,6.3.1.1;PDF 第 12 页,6.3.1.2;PDF 第 12 页,6.3.1.3;PDF 第 12 页,6.3.1.4;PDF 第 12 页,6.3.2.2
应急措施
应急机制、预案、装备和能力维护适用于可能发生事故的场所。核与辐射事故和化学事故应急分别处理;事故通风和有毒气体报警须按具体场所与数值条件设置。
7.1.1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按照GBZ 1、GBZ/T 171、WS/T 467、WS/T 636、HAF 002、HAF 002/01、 HAD 002/01、HAD 002/05 等相关要求,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明确应急救援机 构或组织。
7.1.2 核电厂营运单位对于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工作场所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制定相 应应急救援预案。
7.1.3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合理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医疗急救设备、急救药品、通信工具、交通工具、 照明装置和个体防护用品等应急救援装备。
7.1.4 在应急情况下,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对事故所造成的实际和潜在后果进行连续的预测与评价。
7.1.5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通过应急培训、应急演习、应急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管理、应急计划的评审 与修订等措施,保持和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7.2.1 发生外照射事故和过量照射时,应尽快撤离至安全区域,并立即通知应急救援机构或组织。 应急救援机构或组织根据受照人员的初期症状、体征、外周血淋巴细胞绝对数和事故剂量重建方法 等手段估算早期剂量,并参照其他物理剂量的估算结果,迅速做出病情的初步估计,有条件者可进 行外周血淋巴细胞畸变分析和淋巴细胞微核测定等,做进一步生物学剂量估算,医学处理应按照GBZ 113 和GBZ 215 的要求执行。
7.2.2 发生放射性污染事件时,首先应控制污染,保护事件现场,阻断一切污染扩散的可能途径, 隔离污染区,进出污染区应穿戴个人防护用具,通过缓冲区进入污染区。发生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 污染时应尽快离开现场,测量污染程度,消除污染(去污),以达到防止或减轻放射性核素对皮肤 的损伤及经呼吸道或皮肤伤口等途径侵入体内和防止污染扩散的目的。体表污染和内污染处理措施 应按照GBZ 113、GBZ/T 216 和WS/T 583 的要求执行。
7.2.3 核电厂应为核与辐射事故/事件应急响应活动设置控制辐射照射的辅助设施,限制辐射防护 控制区内的污染物扩散和防止污染扩散到辐射防护控制区之外,充分实施工作场所监测和个人监测, 为工作人员提供必需的防护设备和完成其他的辐射防护工作等。核与辐射事故/事件应急设施的设置 和防护要求应按照HAD 102/12—2019 第8 章、第9 章的要求执行。
7.3.1 酸、碱储存间及计量间,卸酸、碱泵房及卸料口,氨、肼储存及配药间应设置安全通道、喷 淋洗眼装置、冲洗及排水设施,喷淋洗眼设施服务半径应不大于15 m,并保证行进路线通畅;对于 寒冷地区室外喷淋洗眼设施应采取防冻措施,具体设置按照GB/T 38144.1 和GB/T 38144.2 执行。
7.3.2 盐酸、氢氧化钠、碱化学毒物等储罐及计量箱周围应按照GB 26164.1 和DL 5454 的规定设 置防护围堰。
7.3.3 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 场所,应按照GB 50019、GBZ 1 和GBZ/T 194 等的规定设置事故通风系统。事故通风的控制开关应 分别设置在室内以及室外靠近外门的墙上,吸风口应设在有毒气体聚集最多的位置,并对通风死角 进行导流。室内如设监测报警装置,事故通风应与监测报警装置连锁。以下工作场所应设置事故通 风设施: a) 酸计量间、电解海水制氯的酸洗间、六氟化硫设备检修室,宜采用上送下排的通风方式, 换气次数应不小于12 次/h; b) 氨、肼的储存间、加药间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15 次/h; c) 氢气干燥间、氢气压缩机间、氢气储瓶间或供氢站等,吸风口应设于室内上部,换气次数 应不小于12 次/h。
7.3.4 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工作场所应按照GBZ/T 223 的规定设置监测报警装置,并定期进 行计量、校准。以下工作场所应设置有毒气体报警装置: a) 液氨、肼或氨水库、精处理加药间、除盐水处理加药间等可能大量释放氨的场所设置检测 报警点,氨监测报警装置的预报值应设为15 mg/m3,警报值应设为30 mg/m3; b) 六氟化硫配电装置室及设备检修室,在六氟化硫设备贴近地面处设置检测报警点,应同时 检测氧含量和六氟化硫浓度,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时应报警,六氟化硫监测报警装置的报警值 应设为6000 mg/m3。
7.3.5 在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工作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急救箱,急救箱配备宜按照GBZ 1 的规定, 并定期更新急救药品,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依据:PDF 第 12 页,7.1.1;PDF 第 13 页,7.2.1;PDF 第 13 页,7.2.2;PDF 第 13 页,7.3.3;PDF 第 14 页,7.3.3;PDF 第 14 页,7.3.4;PDF 第 13 页,7.1.2;PDF 第 13 页,7.1.3;PDF 第 13 页,7.1.5;PDF 第 13 页,7.1.4;PDF 第 13 页,7.2.1;PDF 第 13 页,7.2.3;PDF 第 13 页,7.3.1;PDF 第 13 页,7.3.2;PDF 第 13 页,7.3.3;PDF 第 14 页,7.3.4;PDF 第 14 页,7.3.5
职业健康管理
营运单位需建立管理机构和制度,实施个人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危害告知、培训、评估和档案管理;年度检测与三年现状评价由具资质机构承担。
8.1 组织机构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按照GBZ 1和GBZ/T 225的要求,明确决策层、管理层和执行层关于职业病危 害防治相关职责,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 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确保国家职业病防治相 关法律法规得到及时、有效地贯彻和执行。
8.2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 操作规程: a)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b)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c)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d)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e)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f)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g)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h)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i)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j)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k)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l)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m)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8.3 个人监测管理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按照GBZ 128、GBZ 129—2016和GBZ/T 232的要求,安排放射工作人员接受 个人监测,外照射常规个人监测周期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应超过2个月;内照射个人监测周期应按 照GBZ 129—2016中5.2执行;应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监测档案,允许放射工作人员 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监测档案。
8.4.1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进行医学 检查,掌握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可能的其他疾病和健康损害。职业健 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和事故后的职业健康检查。
8.4.2 核电厂营运单位不应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 应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 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 应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8.4.3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周期、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档案管理等按照GBZ 188、GBZ 98 执行。
8.5.1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按照GB 18871—2002、GBZ 158、GBZ/T 203、GBZ/T 204 的要求,在产 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告知卡、公告栏、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
8.5.2 在控制区内的不同子区应在其出入口处,设立醒目的标识以及不同颜色指示,具体按照NB/T 20185—2012 中6.1 的要求执行。
8.5.3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职业病防 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应隐瞒或欺骗。
8.5.4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及时告知受检人员,受检人员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6.1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每年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
8.6.2 核电厂营运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国 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 措施等。
8.6.3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国家职 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 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护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保管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 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
8.6.4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 的,核电厂营运单位应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8.6.5 对承包商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8.7.1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评估 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职业病 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应急救援措施、辅助用室、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健康 监护及相应的管理档案建立情况。
8.7.2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8.7.3 评估报告存入核电厂营运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应定期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 动者公布。
8.8.1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档案、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职业健康监护 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8.2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 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8.9.1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应挤占、挪用。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 病危害、应急救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8.9.2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项目,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及时、如实进行职业病 危害项目申报,之后进行年度更新,并接受监督。
8.9.3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依法安排每位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8.9.4 核电厂营运单位不应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应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 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依据:PDF 第 14 页,8.1;PDF 第 14 页,8.3;PDF 第 15 页,8.3;PDF 第 15 页,8.4.2;PDF 第 16 页,8.7.2;PDF 第 16 页,8.8.1;PDF 第 15 页,8.5.1;PDF 第 15 页,8.6.1;PDF 第 15 页,8.7.1;PDF 第 16 页,8.7.1;PDF 第 14 页,8.1;PDF 第 14 页,8.2;PDF 第 14 页,8.3;PDF 第 15 页,8.4.1;PDF 第 15 页,8.4.3;PDF 第 15 页,8.5.2;PDF 第 15 页,8.5.3;PDF 第 15 页,8.5.4;PDF 第 15 页,8.6.2;PDF 第 15 页,8.6.3;PDF 第 15 页,8.6.4;PDF 第 15 页,8.6.5;PDF 第 16 页,8.7.3;PDF 第 16 页,8.8.2;PDF 第 16 页,8.9.1;PDF 第 16 页,8.9.2;PDF 第 16 页,8.9.3;PDF 第 16 页,8.9.4
附录A:流程与危害分布图
资料性附录A以压水堆为例说明核岛、常规岛和辅助生产区的主要系统,并用图A.1呈现工艺流程与主要危害因素分布。
A.1 核电厂按堆型分为压水堆、重水堆、高温气冷堆和快中子堆等,我国目前拟建、在建和运行的 核电堆型以压水堆为主。
A.2 一般情况下,核电厂由核岛、常规岛和辅助生产区组成。以压水堆为例,核岛布置反应堆及反 应堆冷却剂系统、燃料系统、核辅助系统、专用安全设施及三废处理系统;常规岛布置二回路及其 辅助系统;辅助生产区布置循环水系统、除盐水系统、淡水处理系统、厂区输变电系统、机修车间、 厂区实验室、放射源库、污水处理站、空气压缩机房等。
A.3 压水堆核电厂工艺流程及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见图A.1。
图A.1图例中,△表示放射性,□表示高温,○表示噪声,☆表示化学毒物,▲表示粉尘,◆表示工频电场。图属资料性附录A,展示压水堆核电厂工艺流程和主要危害因素分布。 图中节点与原印符号:核岛、反应堆、△□☆;核岛、稳压器、△□;核岛、蒸汽发生器、△□;核岛、主泵、△□○;核岛、核辅助系统、△□○☆;核岛、专设安全设施、△;核岛、燃料操作系统、△;核岛、三废处理系统、△▲;常规岛、汽轮机、□○;常规岛、发电机、□○;常规岛、凝结水精处理系统、☆○;常规岛、给水泵、□○;辅助生产区、厂区输变电系统、◆;辅助生产区、除盐水系统、○☆。这些符号仅描述该资料性图的标示,不推断连接箭头或流程方向。
图像关系解释(依据本版原件物理页17图A.1的可见连线和箭头;不是原文逐字引文):图A.1画出六条带箭头的图示连接:反应堆→蒸汽发生器、蒸汽发生器→主泵、主泵→反应堆、蒸汽发生器→汽轮机、汽轮机→给水泵、给水泵→蒸汽发生器。图中另有发电机与厂区输变电系统、稳压器与一回路上侧线,以及核辅助系统、专设安全设施、燃料操作系统、三废处理系统各自与左侧公共竖线的无箭头连接;这些线不标示方向。这里只描述资料性图示,不据此判定实际设备之间的介质流向或工程连接;图上未画的连线也不表示实际工程中不存在。图中凝结水精处理系统框没有可见连线;汽轮机框与发电机框之间没有可见直接连线。这两项只说明本图可见绘制内容,不据此推断实际工程中不存在相应连接。
【待验证】图A.1节点、图例及连接的图像观察尚待图像来源和关系证据准入确认;图注与A.3只能定位图,不单独证明节点归属、箭头方向或未画连线。
依据:PDF 第 17 页,A.2;PDF 第 17 页,A.3;PDF 第 17 页,A.1;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
附录B:分区危害因素
资料性附录B分别列出核岛、常规岛、辅助生产区及换料大修期间的危害;表B.1—B.3按工作场所及放射性、物理、化学和粉尘等列别展示,二回路放射性具有一回路泄漏前提。
B.1.1 反应堆及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存在放射性、高温和噪声危害。反应堆运行期间,反应堆厂房 内存在核裂变产生的瞬发中子、瞬发γ射线,裂变产物产生缓发中子、缓发γ射线,堆芯材料活化后 产生二次γ射线,燃料破损或冷却剂中腐蚀产物、冷却剂的活化会使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带有一定的 放射性。反应堆为热源,蒸汽发生器、反应堆冷却剂管道等均为高温设备,运行时产生高温危害。 反应堆冷却剂泵等设备运行产生噪声危害。
B.1.2 反应堆及反应堆冷却剂系统、专用安全系统布置在反应堆厂房内,反应堆运行期间反应堆 厂房人员严格受控出入,正常情况下人员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
B.1.3 核辅助系统包括化学和容积控制系统、反应堆硼和水补给系统、余热排出系统、设备冷却 水系统、废液处理系统、固体废物处理系统、核取样系统等,主要存在放射性、高温、噪声和硼 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锂、肼、过氧化氢、水泥粉尘等危害。
B.1.4 燃料系统用于新燃料组件接收、贮存、检验、进堆芯及乏燃料组件出堆芯、贮存及检验, 新燃料组件和乏燃料组件会产生放射性危害。乏燃料水池冷却泵、离心泵,厂房通风系统,喷淋 泵、安注泵等安全设备运行产生噪声危害。碱罐区域和化学添加箱存在氢氧化钠危害。
B.1.5 核岛其他设施包括电气厂房、连接厂房和应急柴油发电机厂房。电气厂房电气系统配电 盘、通风设备间等存在噪声危害,蓄电池组添加硫酸、蓄电池外壳破裂或检修过程中可能接触硫酸 危害。连接厂房为各种管道、电缆贯穿件连接用房,存在放射性、高温及噪声危害。应急柴油发电 机厂房仅应急情况下和日常调试时运行,柴油发电机组、柴油泵等运行产生噪声危害,柴油燃料库 会有柴油挥发,发电机组运行产生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尾气。布置有大量 机柜的电气间,机柜也是主要的高温热源,空调未投运前,电气间温度很高。
B.1.6 核岛内的废物处理厂房和废物暂存库,存在放射性危害为主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B.1.7 核岛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的作业场所见表B.1。
B.2.1 二回路系统主要布置在汽轮发电机厂房,一回路发生泄漏放射性物质进入二回路时,使二 回路系统带有一定的放射性。汽轮发电机组、给水泵、凝结水泵、真空泵等设备运行产生机械性噪 声,高温高压气体、凝结水等通过管道输送过程、厂房送排风系统运行产生流体动力性噪声。主蒸 汽管道等热力设备及热力管道产生高温。
B.2.2 凝结水精处理系统树脂再生使用硫酸或盐酸、氢氧化钠,二回路化学加药系统使用氨、 肼。此外,蓄电池组加酸、蓄电池外壳破裂或检修过程中存在硫酸危害。
B.2.3 常规岛中会使用到大量的润滑油和抗燃油,润滑油本身具有一定的致癌性。
B.2.4 常规岛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的作业场所见表B.2。
B.3.1 废液处理系统废液处理场所、贮存场所均存在放射性危害,废液蒸发浓缩时存在高温危 害,放射性废液酸碱中和时使用硝酸和氢氧化钠,此外,水泵等设备运行产生噪声。
B.3.2 固体废物处理与贮存系统放射性固体废物产生放射性危害,压机、输送泵等运行产生噪 声,水泥固化作业时,水泥卸料、输送、搅拌等过程产生水泥粉尘。
B.3.3 循环水系统电解海水生产次氯酸钠对冷却水进行杀菌消毒,使用盐酸酸洗电极上的钙镁沉 淀,再用氢氧化钠对酸洗液进行中和。电解海水制次氯酸钠时电解槽中伴生有氯气产生。整流器房 间存在噪声危害。
B.3.4 除盐水系统树脂再生使用盐酸、氢氧化钠,调节pH使用少量的氨。此外,水泵和风机等运 行产生噪声。
B.3.5 海水淡化系统采用反渗透工艺提供符合水质和水量要求的淡水,在消毒工艺中采用次氯酸 钠进行消毒,设备清洗使用氢氧化钠和盐酸。海水膜反渗透泵、反渗透给水泵、高压泵、反洗水泵 等运行产生噪声。
B.3.6 厂内输变电系统主变压器、辅助变压器、超高压配电装置和超高压输电线产生工频电场; 电磁场交变运动产生电磁性噪声;开关站六氟化硫断路器六氟化硫气体作为灭弧介质和绝缘介质, 放电过程中产生六氟化硫及其分解产物(四氟化硫和十氟化二硫等)。
B.3.7 机修车间对核电厂内机械设备和部件进行拆卸、检查、维护、修理和装配,加工制造相关 设备的备品备件,吊车、电焊机、砂轮机、车床、钻床等运行产生噪声。固体物质的机械加工或粉 碎,如铸件的高速车削及其他干式机械切削作业、金属构件及工具砂轮磨削、砂轮打磨、砂轮切 割、金属焊接及焊缝的打磨作业等产生其他粉尘(金属粉尘)、砂轮磨尘、电焊烟尘。砂轮打磨的 过程中检修人员手持振动工具,接触到手传振动。焊接作业电弧产生高温和紫外辐射,在强紫外线 作用下弧区周围产生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等。机修车间分为放射性机修车间和 非放射性机修车间,放射性机修车间除存在上述危害因素外,处理被沾污的设备及部件时存在放射 性危害,配制去污剂和缓蚀剂时使用硝酸。
B.3.8 厂区实验室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为各类化学分析试剂,热实验区用于分析放射性样品,存 在放射性危害。
B.3.9 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水泵和通风设备运行产生噪声。污水池、污泥池有机质分解产生硫化 氢。污水内添加化学絮凝剂(聚合氯化铝),存在其他粉尘(聚合氯化铝)。使用紫外消毒装置时 存在紫外辐射。
B.3.10 放射源库用于γ射线探伤机放射源和厂区自用源的贮存,γ射线探伤机主要使用60Co密封源 和192Ir密封源,厂区自用源主要为V类放射源和豁免源。
B.3.11 辐射计量实验室刻度校准辐射防护仪表时使用的射线装置和放射源产生放射性危害,主要 为γ射线。
B.3.12 联合泵房、空压机房、化学品库、淡水厂可能存在噪声、化学毒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B.3.13 辅助生产区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的作业场所见表B.3。
B.4.1 核电厂定期进行更换燃料期间的停堆检修工作。换料大修期间,机组源项状态、人员活动 均发生变化,应对换料大修期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职业人员接触情况进行识别和分析。
B.4.2 大修期间,反应堆停堆,瞬发中子和瞬发γ射线不再产生,反应堆厂房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 因素主要为裂变产物衰变产生的缓发中子和γ射线以及活化产物产生的γ射线,冷却剂中主要为活化 产物产生的γ射线。在反应堆大厅或热检修车间对设备进行维修,设备中的活化产物对工作人员产 生外照射危害,对设备进行拆卸、解体,设备内的活化产物易形成放射性气溶胶,造成内照射危 害。
B.4.3 换料期间,新燃料组件接收、贮存、检验、向堆芯的转运过程辐射源项为新燃料组件,乏 燃料组件从堆内取出,检验后转运至乏燃料贮存水池贮存过程辐射源项为乏燃料组件,均存在γ外 照射危害。
B.4.4 大修期间存在焊接、打磨、无损检测等作业,砂轮打磨、金属焊接及焊缝的打磨作业等产 生其他粉尘(金属粉尘)、砂轮磨尘、电焊烟尘。焊接作业时电弧产生高温和紫外辐射,在强紫外 线作用下弧区周围产生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等。打磨作业产生手传振动。使用 γ射线探伤机进行焊缝无损检测时存在γ射线外照射危害。电站生产活动中使用少量的有毒有害的化 学品;大修期间使用种类较多的有毒有害化学品。
B.4.5 大修期间人员进入大修设备、容器内部以及地下管廊等,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出口受限, 自然通风不良,存在密闭空间作业。
表B.3归类说明(作者整理,非原表注):机修车间行的“电焊弧光”照原表列在化学有害因素列。B.3.7说明机修车间分为放射性机修车间和非放射性机修车间;放射性机修车间处理被沾污的设备及部件时存在放射性危害,配制去污剂和缓蚀剂时使用硝酸。
依据:PDF 第 18 页,B.1.1;PDF 第 19 页,B.table1;PDF 第 20 页,B.table2;PDF 第 21 页,B.table3;PDF 第 22 页,B.4.1;PDF 第 18 页,annex-b;PDF 第 19 页,annex-b;PDF 第 20 页,annex-b;PDF 第 21 页,annex-b;PDF 第 22 页,annex-b;PDF 第 20 页,B.3.7
附录C:辅助用室
资料性附录C表C.1按14类厂房或车间逐行列出卫生特征分级、更衣、监测、浴室、卫生间、盥洗和备注。表注中“√”表示需设置,“—”表示可以不设置。
依据:PDF 第 23 页,C.table1
附录D:检测点设置
资料性附录D分别给出一般、γ剂量率、中子剂量率、表面污染和放射性气溶胶布点原则;红区在正常无人进入时可不设点,气溶胶采样还涉及正常工作时呼吸带及厂区对照点。
D.1 一般原则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置原则如下: a) 以核电厂自主监测点作为参考,综合确定检测点; b) 检测点应涵盖监督区、控制区的绿区、黄区和少量的橙区。红区剂量较大,正常情况下无人进 入,可不设置检测点; c) 检测点应包括正常工作条件下人员可能到达或休息的场所。
D.2 γ剂量率检测点的设置原则 γ剂量率检测点的设置原则如下: a) 以反应堆为圆心,各方向与安全壳相邻或距离最近的各房间作为检测点; b) 检测点布置包括含放射性管道,设备通过的区域或房间;存放可能带放射性的工具、设备的房 间;人员密集或经常逗留的区域或房间;核岛外存在放射性危害因素的厂房。
D.3 中子剂量率检测点设置原则 中子剂量率检测点与反应堆设计有关,一般以反应堆为圆心,选取各方向与安全壳相邻或距离最近 的各房间作为检测点;在存在中子源的场所进行定点测量。
D.4 表面污染检测点设置原则 在可能出现污染的相关房间及区域设置表面污染检测点。如放射性管道维修场所、放射性废物贮存 场所、放射性取样点等。
D.5 放射性气溶胶检测点设置原则 放射性气溶胶检测点的设置包括气态、液态、固态放射性废物储存、检修、取样及排放地点,如核 岛顶层烟气排气口下风向、核岛废液存储罐厂房、乏燃料水池、固体废物暂存库、热实验室、取样间、 热修室、大修安全壳内等;常规监测放射性气溶胶时,可在放射工作人员工作路线上选取采样点,加强 人员经常聚集的地方放射性气溶胶监测,如值班室、核岛内休息室、核岛内实验室等场所的采样;放射 性气溶胶检测在该场所人员正常工作时呼吸带位置进行采样。此外,需在厂区设置对照点。
依据:PDF 第 24 页,D.1;PDF 第 24 页,D.2;PDF 第 24 页,D.3;PDF 第 24 页,D.4;PDF 第 24 页,D.5;PDF 第 24 页,D.1;PDF 第 24 页,D.2;PDF 第 24 页,D.3;PDF 第 24 页,D.4;PDF 第 24 页,D.5
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与版本规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标准。
清单保留本标准所列编号、标题和年份;列入清单不独立证明这些文件的当前现行性。
- GB 39800.1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
-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 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 GB/T 23466 护听器的选择指南
- GB 26164.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
- GB/T 38144.1 眼面部防护 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 第1部分:技术要求
- GB/T 38144.2 眼面部防护 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 第2部分:使用指南
- GB 50019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 GB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 GB/T 500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 GB/T 50294 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
-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 GBZ 98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
- GBZ 113 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
- GBZ 128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 GBZ 129—2016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 GBZ/T 160 (所有部分)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测定
- GBZ/T 171 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计划与准备
-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 GBZ/T 189 (所有部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 GBZ/T 192 (所有部分)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 GBZ/T 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 GBZ/T 2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 GBZ/T 204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
- GBZ/T 205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
- GBZ 215 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
- GBZ/T 216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
- GBZ/T 22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 GBZ/T 22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 GBZ/T 232—2010 核电厂职业照射监测规范
- GBZ/T 300(所有部分)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测定
- DL/T 5035 发电厂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 DL 5454 火力发电厂职业卫生设计规程
- EJ/T 270—2005 核电厂运行辐射防护规定
- HAD 002/01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 HAD 002/05 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
- HAD 102/12—2019 核动力厂辐射防护设计
- HAF 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 HAF 002/01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 NB/T 20185—2012 压水堆核动力厂厂内辐射分区设计准则
- NB/T 20190 核电厂生产厂房的噪声控制
- WS/T 467 核和辐射事故医学响应程序
- WS/T 583 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医学处理规范
- WS/T 636 核和辐射事故医学应急演练导则
依据:PDF 第 4 页,2;PDF 第 5 页,2;PDF 第 4 页,2
表1 核电厂工作人员职业照射剂量限值和管理目标值
解读说明(作者整理,非原表注):单位为毫希沃特;剂量限值和推荐的管理目标值分列,年有效剂量保留连续5年平均及任何一年两个条件。
| 项目 | 剂量限值(毫希沃特) | 推荐的管理目标值(毫希沃特) |
|---|---|---|
| 年有效剂量 | 连续5年平均为20,任何一年为50 | 15 |
|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 | 150 | 100 |
| 皮肤和手足的年当量剂量 | 500 | 300 |
依据:PDF 第 7 页,6.1.1
表B.1 核岛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解读说明(作者整理,非原表注):按原表类别保留;“—”保留为原表符号,不外推不存在危害。
| 工作场所/系统 | 放射性 | 非放射性—物理因素 | 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 |
|---|---|---|---|
| 反应堆及反应堆冷却剂系统 | 反应堆运行期间,核裂变产生的瞬发中子、瞬发γ射线,裂变产物产生缓发中子、缓发γ射线,堆芯材料活化后产生二次γ射线,燃料破损或冷却剂中腐蚀产物、冷却剂的活化会使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带有一定的放射性。换料大修期间,裂变产物衰变产生的缓发中子和γ射线以及活化产物产生的γ射线。 | 高温、噪声 | 过氧化氢、硼酸 |
| 核辅助系统 | 各系统放射性物质产生的γ射线、放射性表面污染和放射性气溶胶。 | 高温、噪声 | 硼酸、氢氧化锂、肼、氢氧化钠 |
| 燃料系统 | 新燃料组件、乏燃料组件产生的γ外照射和放射性表面污染。 | 噪声 | 氢氧化钠 |
| 电气厂房 | γ外照射和放射性表面污染。 | 噪声、高温 | 硫酸 |
| 连接厂房 | 贯穿件泄漏辐射产生的γ外照射和中子。 | 噪声、高温 | — |
| 应急柴油发电机房 | — | 噪声 |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 |
依据:PDF 第 19 页,B.table1
表B.2 常规岛职业病危害因素
解读说明(作者整理,非原表注):二回路放射性保留一回路泄漏且放射性物质进入二回路的前提。
| 工作场所/系统 | 放射性 | 非放射性—物理因素 | 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 |
|---|---|---|---|
| 二回路系统 | 一回路发生泄漏放射性物质进入二回路时,使二回路系统带有一定的放射性,主要为γ外照射。 | 高温、噪声 | 硫酸、润滑油、抗燃油 |
| 凝结水处理系统 | — | 噪声 | 硫酸或盐酸、氢氧化钠、氨、肼 |
依据:PDF 第 20 页,B.table2
表B.3 辅助生产区职业病危害因素
解读说明(作者整理,非原表注):“电焊弧光”按原表保留在化学有害因素列;机修车间的放射性危害须结合B.3.7处理被沾污设备及部件的条件理解,不改列归类。B.3.7还明确,放射性机修车间配制去污剂和缓蚀剂时使用硝酸。
| 工作场所/系统 | 放射性 | 非放射性—物理因素 | 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 | 粉尘 |
|---|---|---|---|---|
| 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 | γ外照射和放射性表面污染 | 高温、噪声 | 硝酸、氢氧化钠 | — |
| 固体废物处理、贮存系统 | γ外照射和放射性表面污染 | 噪声 | — | 水泥粉尘 |
| 循环水系统 | — | 噪声 | 次氯酸钠、盐酸、氢氧化钠、氯气 | — |
| 除盐水系统 | — | 噪声 | 盐酸、氢氧化钠、氨 | — |
| 海水淡化系统 | — | 噪声 | 次氯酸钠、氢氧化钠、盐酸 | — |
| 厂内输变电系统 | — | 工频电场、工频磁场 | 六氟化硫 | — |
| 机修车间 | γ外照射和放射性表面污染 | 噪声、紫外辐射、手传振动 | 电焊弧光、一氧化碳、二氧化碳、臭氧、硝酸、氮氧化物 | 砂轮磨尘、电焊烟尘 |
| 生活污水处理系统 | — | 噪声、紫外辐射 | 硫化氢 | 其他粉尘(聚合氯化铝) |
| 厂区实验室 | γ外照射和放射性表面污染 | — | 化学分析试剂 | — |
| 放射源库 | γ外照射 | — | — | — |
| 环境实验室 | γ外照射和放射性表面污染 | — | 化学分析试剂 | — |
| 制氯站 | — | 噪声 | 次氯酸钠、盐酸、氯气、氢氧化钠 | — |
| 联合泵房 | — | 噪声 | 硫化氢 | — |
| 空压机房 | — | 噪声 | — | — |
| 化学品库 | — | — | 各种化学品 | — |
依据:PDF 第 21 页,B.table3;PDF 第 20 页,B.3.7
表C.1 核电厂辅助用室
原表注:注:“√”代表需设置,“—”代表可以不设置。
合并单元格展开说明(作者整理,非原表注):区域是原表“主要厂房/车间”下的合并子列,显式展开继承;备注“值班室/休息室”照原表保留。
| 序号 | 区域(原合并单元格) | 主要厂房/车间 | 车间卫生特征分级 | 更/存衣室 | 监测设备 | 浴室类型 | 卫生间 | 盥洗水龙头 | 备注 |
|---|---|---|---|---|---|---|---|---|---|
| 1 | 核岛 | 反应堆、核辅助、燃料、连接和电气厂房 | 1 | √ | 个人剂量、体表污染、物品污染 | 车间浴室 | √ | √ | 值班室/休息室 |
| 2 | 核岛 | 柴油发电机房 | 4 | — | — | 厂区集中浴室 | √ | √ | — |
| 3 | 常规岛 | 汽轮机厂房 | 2 | — | — | 车间浴室 | √ | √ | 值班室/休息室 |
| 4 | 辅助生产区 | 空压机房 | 4 | — | — | 厂区集中浴室 | √ | √ | — |
| 5 | 辅助生产区 | 实验室 | 2 | √ | 个人剂量、体表污染、物品污染 | 车间浴室 | √ | √ | — |
| 6 | 辅助生产区 | 放射性机修车间 | 2 | √ | 个人剂量、体表污染、物品污染 | 车间浴室 | √ | √ | 值班室/休息室 |
| 7 | 辅助生产区 | 非放机修车间 | 4 | — | — | 厂区集中浴室 | √ | √ | — |
| 8 | 辅助生产区 | 核废物厂房 | 2 | √ | 个人剂量、体表污染、物品污染 | 车间浴室 | √ | √ | 值班室/休息室 |
| 9 | 辅助生产区 | 除盐水厂房 | 3 | — | — | 厂区集中浴室 | √ | √ | — |
| 10 | 辅助生产区 | 放射源库房 | 3 | — | 个人剂量、体表污染 | 厂区集中浴室 | √ | √ | 值班室/休息室 |
| 11 | 辅助生产区 | 制氯厂房 | 3 | — | — | 厂区集中浴室 | √ | √ | 值班室/休息室 |
| 12 | 辅助生产区 | 化学品库房 | 4 | — | — | 厂区集中浴室 | √ | √ | 值班室/休息室 |
| 13 | 辅助生产区 | 联合泵房 | 4 | — | — | 厂区集中浴室 | √ | √ | 值班室/休息室 |
| 14 | 辅助生产区 | 生活污水处理站 | 4 | — | — | 厂区集中浴室 | √ | √ | 值班室/休息室 |
依据:PDF 第 23 页,C.table1
关键问题问答
本标准规定哪些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主题,直接适用于哪些核电厂和阶段?退役及其他堆型如何处理?
本标准规定压水堆核电厂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防护措施、应急措施、工作场所采暖通风、采光照明、辅助用室、卫生设施、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以及职业病防治工作评估等要求。适用于压水堆核电厂运行阶段的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不适用于核电厂退役阶段,其他堆型的核电厂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可参照执行。
依据:PDF 第 4 页,1;PDF 第 4 页,1
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日期版本如何确定,第2章完整清单包括哪些文件?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只适用所注版本;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适用最新版本及其修改单。具体被引用标准以第2章清单为准。 本版第2章完整引用清单:GB 39800.1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T 23466 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 26164.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T 38144.1 眼面部防护 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 第1部分:技术要求;GB/T 38144.2 眼面部防护 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 第2部分:使用指南;GB 50019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T 50294 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98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GBZ 113 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GBZ 128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 129—2016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160 (所有部分)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测定;GBZ/T 171 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计划与准备;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 189 (所有部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 192 (所有部分)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 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2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4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GBZ/T 205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 215 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GBZ/T 216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GBZ/T 22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32—2010 核电厂职业照射监测规范;GBZ/T 300(所有部分)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测定;DL/T 5035 发电厂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L 5454 火力发电厂职业卫生设计规程;EJ/T 270—2005 核电厂运行辐射防护规定;HAD 002/01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D 002/05 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HAD 102/12—2019 核动力厂辐射防护设计;HAF 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 002/01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NB/T 20185—2012 压水堆核动力厂厂内辐射分区设计准则;NB/T 20190 核电厂生产厂房的噪声控制;WS/T 467 核和辐射事故医学响应程序;WS/T 583 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医学处理规范;WS/T 636 核和辐射事故医学应急演练导则。此清单保留本标准原列年代,不独立证明被引用文件的当前现行性。
依据:PDF 第 4 页,references;PDF 第 5 页,references
核岛、常规岛、辅助生产区分别指什么?
3.2 核岛 nuclear island 核电厂中核蒸汽供应系统与其配套设施,以及它们所在厂房的总称。 注:核岛厂房主要包括安全壳、核燃料厂房、核辅助厂房、电气厂房、应急柴油发电机厂房等。 3.3 常规岛 conventional island 汽轮发电机组及其配套设施和它们所在厂房的总称。 3.4 辅助生产区 balance of plant 核电厂配套设施及所在建(构)筑物和所在区域的总称。
依据:PDF 第 5 页,3.2;PDF 第 5 页,3.3;PDF 第 6 页,3.3;PDF 第 6 页,3.4
标准中的管理目标值、营运单位和承包商分别指什么?
3.5 管理目标值 management upper limit 核电厂营运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基于剂量限值,遵照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规定本单位或本部门工作人员受照的剂量控制值。 3.6 营运单位 operating organization 持有国家核安全部门许可证(执照)负责经营和运行核电厂的单位。 3.7 承包商 contractors 有一定生产能力、技术装备、技术能力、流动资金,具有承包相关任务的资格,能够按照业主的要求,提供不同形态的产品和服务,并获得相应价款的企业。 注:在核电厂中主要是指经核电厂授权,能为核电提供建设和服务的企业。
依据:PDF 第 6 页,3.5;PDF 第 6 页,3.6;PDF 第 6 页,3.7
标准怎样定义核电厂?
3.1 核电厂 nuclear power plant 用铀、钚等作核燃料,将其在裂变反应中产生的能量转变为电能的发电厂。
依据:PDF 第 5 页,3.1
营运单位在源头控制、设计与总平面布局上有哪些基本要求?
4.1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营运单位和承包商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综合治理。 4.2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推行清洁生产,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并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4.3 核电厂的设计应符合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要求。 4.4 核电厂总平面布局应符合职业病危害控制的需要,并符合 GB 50187、GB/T 50294 和GBZ 1 的要求。
依据:PDF 第 6 页,4.1;PDF 第 6 页,4.2;PDF 第 6 页,4.3;PDF 第 6 页,4.4
营运单位如何识别、监测危害并落实责任?
4.5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对核电厂运行过程中存在和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和分析,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应符合GBZ 2.1、GBZ 2.2 和GB 18871—2002 的要求。 4.6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依据:PDF 第 6 页,4.5;PDF 第 6 页,4.6
与承包商签约时应明确哪些责任,哪些单位不能承包危害作业?
4.7 核电厂营运单位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在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中的责任、权利、 义务和经济保障等内容,不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承包给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能力的单位。
依据:PDF 第 7 页,4.7
压水堆运行阶段主要有哪些放射性与非放射性危害因素?
5.1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在压水堆核电厂运行过程中,存在由反应堆、射线装置、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等产生的放射性危害因素,主要包括α射线、β射线、γ射线和中子等。 5.2 非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在压水堆核电厂运行过程中,存在和产生的物理因素主要包括噪声、高温、工频电场和紫外辐射等;存在和产生的化学有害因素主要包括硫酸、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氨、肼等和粉尘。 5.3 核电厂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压水堆核电厂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参见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
依据:PDF 第 7 页,5.1;PDF 第 7 页,5.2;PDF 第 7 页,5.3
剂量限值、推荐管理目标值和集体剂量目标是什么关系?
6.1.1 剂量限值和管理目标值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按照GB 18871—2002的附录B和GBZ/T 232—2010的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剂量限值和推荐的管理目标值对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进行控制,使之不超过表1规定的剂量限值和推荐的管理目标值。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根据核电厂的规模和运行状态等因素设置合理的集体剂量管理目标。
依据:PDF 第 7 页,6.1.1
表1的年有效剂量、眼晶体、皮肤和手足分别列出哪些限值与推荐目标?
表1单位均为毫希沃特(mSv)。年有效剂量:限值为连续5年平均为20,任何一年为50,推荐管理目标15;眼晶体年当量剂量:限值150、推荐目标100;皮肤和手足年当量剂量:限值500、推荐目标300。限值与推荐管理目标属于不同列,不应混同。本回答保留本标准表1引用的GB 18871—2002、GBZ/T 232—2010版本语境;不将这些表值推断为其他版本标准的现行规定。
依据:PDF 第 7 页,table1;PDF 第 7 页,6.1.1
辐射防护大纲应由谁制定,主要覆盖哪些工作?
6.1.2 辐射防护大纲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制定并实施辐射防护大纲。辐射防护大纲应以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相关标准为基础,根据核电厂的安全政策和实际情况,采用系统的方法,确定辐射防护的方针、目标和相关方的责任,规定控制职业照射并贯彻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具体要求。 辐射防护大纲应规定以下内容: a) 建立为实施辐射防护大纲所需要的辐射防护组织体系,明确规定核电厂各级和各单位人员控制职业照射和实施最优化计划的责任和相关要求; b) 提供足够而且合格的辐射防护人员,根据需要为其提供培训和定期的再培训,以保证其具有足够的实施辐射防护大纲的知识和技能;为在核电厂工作的所有涉及或可能涉及职业照射的人员, 包括核电厂员工和承包商人员提供所需要的辐射防护培训; c) 提供与预期的辐射水平相适应的辐射防护设施、设备、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品,并为正确使用这些设施、设备、器材和防护用品提供相关的服务; d) 提供足够的辐射监测装置和手段,进行职业照射监测和评价; e) 对工作场所进行分区,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对于具有辐射或污染风险需要特殊防护措施的工作实施辐射工作许可管理。对具有较大辐射风险工作实行周密策划和全过程的工作管理; f) 明确规定源项控制的要求。明确停堆大修和电厂改造中的辐射防护最优化措施。明确放射性废物管理过程中控制职业照射的要求和应采取的防护措施; g) 应考虑可能引起工作人员异常外照射及体内、体表或者工作场所和设备严重污染的紧急情况。具有或可能具有场外放射性后果的紧急情况按照核电厂应急计划的要求进行处理,只涉及核电厂工作人员的紧急情况的处理由辐射防护大纲规定; h) 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保存职业照射记录。
依据:PDF 第 7 页,6.1.2;PDF 第 8 页,6.1.2;PDF 第 8 页,6.1.2.a;PDF 第 8 页,6.1.2.b;PDF 第 8 页,6.1.2.c;PDF 第 8 页,6.1.2.d
辐射防护大纲怎样规定分区许可、源项控制、应急与记录?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制定并实施辐射防护大纲。辐射防护大纲应以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相关标准为基础,根据核电厂的安全政策和实际情况,采用系统的方法,确定辐射防护的方针、目标和相关方的责任,规定控制职业照射并贯彻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具体要求。辐射防护大纲应规定以下内容: e) 对工作场所进行分区,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对于具有辐射或污染风险需要特殊防护措施的工作实施辐射工作许可管理。对具有较大辐射风险工作实行周密策划和全过程的工作管理; f) 明确规定源项控制的要求。明确停堆大修和电厂改造中的辐射防护最优化措施。明确放射性废物管理过程中控制职业照射的要求和应采取的防护措施; g) 应考虑可能引起工作人员异常外照射及体内、体表或者工作场所和设备严重污染的紧急情况。具有或可能具有场外放射性后果的紧急情况按照核电厂应急计划的要求进行处理,只涉及核电厂工作人员的紧急情况的处理由辐射防护大纲规定; h) 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保存职业照射记录。
依据:PDF 第 7 页,6.1.2;PDF 第 8 页,6.1.2.e;PDF 第 8 页,6.1.2.f;PDF 第 8 页,6.1.2.g;PDF 第 8 页,6.1.2.h
厂房与设备布置如何限制照射和污染扩散?
6.1.3 厂房及设备布置厂房、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检查、维护、修理、更换和退役等工作的开展;通过区域分隔、 适当的通风布置、设备吊运装置、更换装置、出入控制、远距离装卸装置、去污装置和屏蔽以及系统和部件的有关设计措施等手段,实现限制厂区人员受到的辐射照射和污染扩散的目的;放射性厂房或放射性工作区域布置应相对集中设置,便于辐射防护管理。具体布置应符合HAD 102/12—2019 中4.2~4.6的相关要求。
依据:PDF 第 8 页,6.1.3
控制区、监督区与非辐射工作场所如何划分?
6.1.4.1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分为辐射工作场所和非辐射工作场所。辐射工作场所应划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控制区为核电厂需要专门的辐射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的工作区域;监督区为未被定为控制区,通常不需要专门的辐射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但需要经常对职业照射条件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区域。非辐射工作场所为控制区和监督区以外一般不需要进行辐射监测的其他区域。 6.1.4.2 为便于辐射防护管理和职业照射控制,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根据预计的辐射水平和放射性污染水平,将控制区划分为不同的子区,并以不同的颜色加以区分,或根据需要设置临时辐射控制区, 具体按照NB/T 20185—2012 推荐的分区有关规定。
依据:PDF 第 8 页,6.1.4.1;PDF 第 8 页,6.1.4.2
分区应怎样考虑实体边界、人员物流及停堆和事故工况?
6.1.4.3 同一建筑物内的非辐射工作场所与辐射工作场所应采用实体边界分隔。在确定分区时应同时综合考虑厂房布置、实体边界的划分、人流物流的走向等。 6.1.4.4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在功率运行工况分区的基础上,根据停堆工况、事故工况下可能的辐射源分布和人员进入需求进行停堆工况、事故工况的分区设计。
依据:PDF 第 8 页,6.1.4.3;PDF 第 8 页,6.1.4.4
控制区卫生出入口的进出管理和设施有哪些要求?
6.1.4.5 控制区应设置卫生出入口,运用管理程序(如进入控制区的工作许可证制度)和实体屏障 (如门锁和联锁装置等)限制人员和设备进出控制区。控制区卫生出入口应设置有冷更衣室、热更衣室、盥洗室、辐射防护值班室、去污洗消间等场所。入口应至少设有醒目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防护衣具、个人监测设备、控制区出入监测系统和个人衣物贮存柜;出口应至少设有皮肤和工作服的污染监测仪、被携出物品的污染监测设备、人体表面去污设施和被污染防护衣具收集桶或其他设施。 6.1.4.6 工作场所分区的其他管理内容应符合EJ/T 270—2005 中第11 章的相关内容。
依据:PDF 第 8 页,6.1.4.5;PDF 第 9 页,6.1.4.5;PDF 第 9 页,6.1.4.6
屏蔽设施在设计和运行阶段分别如何评估与改进?
6.1.5.1 在设计阶段,应基于核电厂运行工艺中产生的危害和已运行核电厂在降低辐射照射方面的经验反馈,对新建核电厂辐射屏蔽设施设计做出相应的改进。核电厂的辐射屏蔽设施设计应符合 HAD 102/12—2019 中4.7 的相关要求。 6.1.5.2 在运行阶段,应通过辐射监测等手段来检验辐射屏蔽设施的有效性,辐射监测要求详见 6.3.1。当监测的剂量率水平超过分区要求或明显增加工作人员受照剂量时,应改进屏蔽措施,如改变分区级别、增加局部屏蔽、临时屏蔽等方式,或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等手段,降低工作人员受照剂量。
依据:PDF 第 9 页,6.1.5.1;PDF 第 9 页,6.1.5.2
放射性气体或气溶胶场所的通风、气流和排放方向如何设置?
6.1.6.1 核电厂可能产生或存在放射性气体或气溶胶的工作场所应设置专用的通风设施,保持良好的通风。 6.1.6.2 通风设施的气流方向应从气载污染水平较低的区域流向气载污染水平较高的区域,经空气净化过滤器过滤,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到大气环境。 6.1.6.3 核电厂辐射工作场所通风换气次数宜考虑工作性质、空间大小、人员停留时间、操作特点等情况,以保证人员安全。
依据:PDF 第 9 页,6.1.6.1;PDF 第 9 页,6.1.6.2;PDF 第 9 页,6.1.6.3
哪些房间需维持负压,维修气载污染区域怎样通风?
6.1.6.4 放射性废气系统、燃料装卸系统等设备所在房间应保持一定的负压。 6.1.6.5 维修期间可能发生气载污染的区域,应采用便携式通风设施(如通风机、过滤器和负压工作棚),并提供相应操作空间和电源支持。 6.1.6.6 核电厂通风设施其他设置要求应符合HAD 102/12—2019 中4.8 的相关要求。
依据:PDF 第 9 页,6.1.6.4;PDF 第 9 页,6.1.6.5;PDF 第 9 页,6.1.6.6
工作人员正常和特殊情况下分别需要哪些个人防护用品?
6.1.7 个人防护措施核电厂营运单位应为工作人员提供符合GB 18871—2002、GB 39800.1等标准相关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和器具,包括正常工作条件下使用的各类防护服、工作鞋、工作袜、手套和安全帽,以及特殊情况下使用的防护面罩和呼吸保护器具、防护围裙或背心、专用的防水工作服、以及专用的防护手套和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和器具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EJ/T 270—2005中第13章的相关要求。
依据:PDF 第 9 页,6.1.7
乏燃料与放射性废物系统有哪些防护和引用要求?
6.1.8.1 乏燃料贮存系统的设施设备应选取高可靠性、低故障率的设计方案,以减小设备维修需求和工作量。 6.1.8.2 乏燃料的厂内贮存应符合HAD 102/12—2019 中4.11 的相关要求。 6.1.8.3 放射性废物处理系统和场内贮存的防护措施应符合HAD 102/12—2019 中4.9~4.10 的相关要求。 6.1.8.4 放射性废物管理中的防护措施应符合EJ/T 270—2005 中第15 章的相关要求。
依据:PDF 第 9 页,6.1.8.1;PDF 第 9 页,6.1.8.2;PDF 第 9 页,6.1.8.3;PDF 第 9 页,6.1.8.4
水泥装卸和废物压缩作业如何抑制粉尘?
6.2.1.1 废物辅助厂房内水泥的装卸、输送、计量、配料、搅拌应采用自动化、机械化作业,操作人员在控制室内隔离操作;水泥料仓上方和料斗卸料口应设置除尘设施。 6.2.1.2 废物装桶前应先将装废物的塑料袋刺穿;废物压缩过程应采用自动化设备,操作人员在控制室内隔离操作;压缩机罩壳和金属桶之间应保持负压,以减少粉尘产生。
依据:PDF 第 10 页,6.2.1.1;PDF 第 10 页,6.2.1.2
机修焊接和打磨作业的防尘、呼吸防护要求是什么?
6.2.1.3 机修厂房应设置专门电焊作业区域,远离其他维修区域或进行隔离设置,电焊作业区应设置有效的通风除尘设施;选择自带除尘设施的砂轮打磨机。 6.2.1.4 接触粉尘的岗位应配备符合GB/T 18664 要求的呼吸防护用品。
依据:PDF 第 10 页,6.2.1.3;PDF 第 10 页,6.2.1.4
酸碱装卸、管道及储罐如何防喷溅和泄漏?
6.2.2.1 装卸浓酸及液碱时,宜采用负压抽吸、泵输送或自流输送方式;室内经常有人通行的场所, 其酸、碱管道不宜架空,架空铺设时,架空部分的法兰、接头等处应设置防喷溅装置。 6.2.2.2 酸、碱储罐宜布置在室外,储罐、计量箱(泵)、输送管道及阀门、法兰应采取密封、防腐措施。
依据:PDF 第 10 页,6.2.2.1;PDF 第 10 页,6.2.2.2
盐酸、氨排气吸收和酸碱场所通风有哪些区别?
6.2.2.3 盐酸储罐及计量箱的排气处应设置酸雾吸收装置,氨储罐及计量箱的排气处应设置氨吸收装置。 6.2.2.4 卸酸泵房、酸储存间、酸计量间及酸洗间,应按GBZ 1 规定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卸碱泵房、碱库及碱计量间宜采用自然通风。
依据:PDF 第 10 页,6.2.2.3;PDF 第 10 页,6.2.2.4
氨、肼储存、配药与工作场所表面如何防毒?
6.2.2.5 凝结水处理和除盐水处理宜采用氨水;氨水或液氨、肼应存放在单独设置的房间内;氨、 肼的加药和配药宜采用自动化、密闭化方式,氨、肼的配药采用手动或半自动方式的,应在配药箱上方设置局部排风罩;上述房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进行全面通风。 6.2.2.6 存在氨、肼的工作场所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耐腐蚀、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冲洗清扫;可能产生积液的地面应做防渗透处理,并采用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依据:PDF 第 10 页,6.2.2.5;PDF 第 10 页,6.2.2.6
制氯间及有毒气体化验室的通风要求是什么?
6.2.2.7 制氯间应单独设置,并设置通风排毒设施。 6.2.2.8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化验室应设置通风柜,通风柜的控制风速应不小于0.5 m/s。
依据:PDF 第 10 页,6.2.2.7;PDF 第 10 页,6.2.2.8
柴油发电机室和机修厂房的换气及局部通风数值是什么?
6.2.2.9 柴油发电机室应按照DL/T 5035 的规定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吸风口宜设于室内上部,换气次数应不小于10 次/h;柴油发电机排气管应接至室外。 6.2.2.10 机修厂房应设置通风设施,室内吸风口应设置在房间上部,换气次数应不小于6 次/h, 调漆、喷漆、焊接等作业位应设置局部通风排毒设施,控制风速宜设为0.5 m/s~1.5 m/s。
依据:PDF 第 10 页,6.2.2.9;PDF 第 10 页,6.2.2.10
密闭空间和化学因素岗位的个人防护依据是什么?
6.2.2.11 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应按照GBZ/T 205 的要求执行。 6.2.2.12 接触化学因素的岗位应配备符合GB 39800.1、GB/T 18664 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
依据:PDF 第 10 页,6.2.2.11;PDF 第 10 页,6.2.2.12
主要噪声设备应采用哪些工程降噪措施?
6.2.3.1 产生噪声较大的设备如汽轮机及上充泵、主给水泵等各种泵、各类风机等,应按照GBZ 1、 GB/T 50087 及NB/T 20190 采取减振、隔音、吸声、消声等降噪措施,使劳动者噪声暴露强度符合 GBZ 2.2 的要求。 6.2.3.2 集中控制室和现场值班室墙面和天棚设计采用吸声、隔音材料,设计应符合GBZ 1 的要求。现场值班室不宜设置在常规岛、核岛厂房的底层。 6.2.3.3 对汽轮机、发电机、空压机等主要高噪声设备应加装隔音罩。 6.2.3.4 空气动力机械进(排)气口敞开时(如通风空调用通风机等),应在进(出)口风管适当位置装设消声器。进(排)气口敞开的机械设备、管路,应装设进(出)口消声器。
依据:PDF 第 11 页,6.2.3.1;PDF 第 11 页,6.2.3.2;PDF 第 11 页,6.2.3.3;PDF 第 11 页,6.2.3.4
工程降噪仍达不到标准时如何配备护耳器?
6.2.3.5 对采取工程技术措施仍达不到GBZ 2.2 要求的,应按照GB/T 23466 的要求为接触噪声的作业人员配备护耳器,护耳器应具有足够声衰减值并佩戴舒适,应定期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 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依据:PDF 第 11 页,6.2.3.5
工频电场和焊接紫外辐射分别如何防护?
6.2.4 防工频电场对于在运行过程中有可能产生工频电场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屏蔽、接地等工程技术措施,并在高压设备附近设置隔离围栏,以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并符合GBZ 1的要求。 6.2.5 防紫外辐射为开展电焊作业的工作人员,配备防紫外辐射的个人防护用品和器具,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 并符合GB 39800.1的相关要求。
依据:PDF 第 11 页,6.2.4;PDF 第 11 页,6.2.5
常规岛不同楼层通风和高温设备布置如何处理?
6.2.6.1 常规岛零米层以上通风宜采用自然进风、机械排风的方式,零米层以上各层平台应设置通风格栅,保证气流组织畅通。零米层以下场所宜采用空冷集中送风、机械排风的方式。 6.2.6.2 高温设备根据工艺需要,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有热源的管道和设备均用保温材料与外界隔开。
依据:PDF 第 11 页,6.2.6.1;PDF 第 11 页,6.2.6.2
夏季控制室温度、饮料和高温作业触发条件是什么?
6.2.6.3 集中控制室和核岛值班室采用集中空调系统,其余各辅助生产控制室和休息室应根据需要设置集中空调系统或分体空调进行降温,以满足夏季室温26℃~28℃的要求。 6.2.6.4 在炎热季节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尽量避开高温时段,为工作人员供应含盐清凉饮料(含盐量质量分数为0.1%~0.2%),饮料水温不宜高于15℃,保证工作人员水盐代谢平衡,预防中暑的发生。当作业地点气温不低于35℃时,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并应减少接触时间。对于劳动者室内和露天作业湿球黑球温度(WBGT)指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接触情况采取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
依据:PDF 第 11 页,6.2.6.3;PDF 第 11 页,6.2.6.4
采暖、通风、采光、照明及辅助用室依据哪些规定?
6.2.7 工作场所采暖、通风、采光、照明核电厂工作场所采暖、通风应符合GB 50019、DL/T 5035的要求,采光应符合GB 50033的要求, 照明应符合GB 50034的要求。 6.2.8 辅助用室和卫生设施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按照GBZ 1的要求设置辅助用室和卫生设施。核电厂辅助用室的设置参见本标准附录C。
依据:PDF 第 11 页,6.2.7;PDF 第 11 页,6.2.8;PDF 第 12 页,6.2.8
控制区、监督区及可能污染人员分别需接受哪些个人监测?
6.3.1.1 个人监测核电厂个人监测包括外照射个人监测、内照射个人监测和表面污染监测,相关要求如下: a) 控制区和监督区所有人员均应接受外照射个人监测; b) 在控制区工作的人员及其他有可能受到体表或体内放射性污染的人员应接受表面污染监测,并同时接受外照射个人监测和内照射个人监测; c) 参与放射性物质逸出事件处理等疑有体表污染的人员应接受表面污染监测,必要时还应接受内照射个人监测; d) 个人监测内容和方法应按照GBZ 128、GBZ 129—2016、GBZ/T 232—2010 和WS/T 467 的要求执行。
依据:PDF 第 12 页,6.3.1.1;PDF 第 12 页,6.3.1.1.a;PDF 第 12 页,6.3.1.1.a;PDF 第 12 页,6.3.1.1.b;PDF 第 12 页,6.3.1.1.c;PDF 第 12 页,6.3.1.1.d
工作场所常规、特殊和任务监测分别在何时开展?
6.3.1.2 工作场所常规监测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对控制区和监督区的工作场所进行常规放射性检测/监测工作,包括日常自主监测和定期委托检测,具体要求按照GBZ/T 232—2010中第6章执行。 6.3.1.3 特殊监测与任务监测需要对某一事件展开调查或工作人员执行预期达到或超过剂量管理目标值的操作任务时,应进行特殊监测或任务监测,具体要求按照GBZ/T 232—2010中第7章执行。 6.3.1.4 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项目和频度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项目和频度应按照GBZ/T 232—2010等的要求执行,检测点设置原则参见本标准附录D。
依据:PDF 第 12 页,6.3.1.2;PDF 第 12 页,6.3.1.3;PDF 第 12 页,6.3.1.4
非放射性危害监测包括哪些因素,布点和方法依据什么?
6.3.2.1 非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内容主要包括:粉尘、化学毒物、噪声、振动、高温、工频电场和紫外辐射等。 6.3.2.2 非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点的设置、监测方法应按照GBZ 159、GBZ/T 160、GBZ/T 189、GBZ/T 192 和GBZ/T 300 的要求执行。
依据:PDF 第 12 页,6.3.2.1;PDF 第 12 页,6.3.2.2
营运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机制、预案、装备和演练要求是什么?
7.1.1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按照GBZ 1、GBZ/T 171、WS/T 467、WS/T 636、HAF 002、HAF 002/01、 HAD 002/01、HAD 002/05 等相关要求,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明确应急救援机构或组织。 7.1.2 核电厂营运单位对于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工作场所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制定相应应急救援预案。 7.1.3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合理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医疗急救设备、急救药品、通信工具、交通工具、 照明装置和个体防护用品等应急救援装备。 7.1.4 在应急情况下,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对事故所造成的实际和潜在后果进行连续的预测与评价。 7.1.5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通过应急培训、应急演习、应急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管理、应急计划的评审与修订等措施,保持和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依据:PDF 第 12 页,7.1.1;PDF 第 13 页,7.1.2;PDF 第 13 页,7.1.3;PDF 第 13 页,7.1.4;PDF 第 13 页,7.1.5
外照射事故或过量照射发生后应怎样处理?
7.2.1 发生外照射事故和过量照射时,应尽快撤离至安全区域,并立即通知应急救援机构或组织。 应急救援机构或组织根据受照人员的初期症状、体征、外周血淋巴细胞绝对数和事故剂量重建方法等手段估算早期剂量,并参照其他物理剂量的估算结果,迅速做出病情的初步估计,有条件者可进行外周血淋巴细胞畸变分析和淋巴细胞微核测定等,做进一步生物学剂量估算,医学处理应按照GBZ 113 和GBZ 215 的要求执行。
依据:PDF 第 13 页,7.2.1
发生放射性污染事件时如何控制扩散和处理人体污染?
7.2.2 发生放射性污染事件时,首先应控制污染,保护事件现场,阻断一切污染扩散的可能途径, 隔离污染区,进出污染区应穿戴个人防护用具,通过缓冲区进入污染区。发生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时应尽快离开现场,测量污染程度,消除污染(去污),以达到防止或减轻放射性核素对皮肤的损伤及经呼吸道或皮肤伤口等途径侵入体内和防止污染扩散的目的。体表污染和内污染处理措施应按照GBZ 113、GBZ/T 216 和WS/T 583 的要求执行。
依据:PDF 第 13 页,7.2.2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应设置哪些辐射防护辅助设施?
7.2.3 核电厂应为核与辐射事故/事件应急响应活动设置控制辐射照射的辅助设施,限制辐射防护控制区内的污染物扩散和防止污染扩散到辐射防护控制区之外,充分实施工作场所监测和个人监测, 为工作人员提供必需的防护设备和完成其他的辐射防护工作等。核与辐射事故/事件应急设施的设置和防护要求应按照HAD 102/12—2019 第8 章、第9 章的要求执行。
依据:PDF 第 13 页,7.2.3
酸碱氨肼场所喷淋洗眼服务半径和围堰要求是什么?
7.3.1 酸、碱储存间及计量间,卸酸、碱泵房及卸料口,氨、肼储存及配药间应设置安全通道、喷淋洗眼装置、冲洗及排水设施,喷淋洗眼设施服务半径应不大于15 m,并保证行进路线通畅;对于寒冷地区室外喷淋洗眼设施应采取防冻措施,具体设置按照GB/T 38144.1 和GB/T 38144.2 执行。 7.3.2 盐酸、氢氧化钠、碱化学毒物等储罐及计量箱周围应按照GB 26164.1 和DL 5454 的规定设置防护围堰。
依据:PDF 第 13 页,7.3.1;PDF 第 13 页,7.3.2
事故通风如何布置,三类场所的换气次数各是多少?
7.3.3 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应按照GB 50019、GBZ 1 和GBZ/T 194 等的规定设置事故通风系统。事故通风的控制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以及室外靠近外门的墙上,吸风口应设在有毒气体聚集最多的位置,并对通风死角进行导流。室内如设监测报警装置,事故通风应与监测报警装置连锁。以下工作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设施: a) 酸计量间、电解海水制氯的酸洗间、六氟化硫设备检修室,宜采用上送下排的通风方式, 换气次数应不小于12 次/h; b) 氨、肼的储存间、加药间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15 次/h; c) 氢气干燥间、氢气压缩机间、氢气储瓶间或供氢站等,吸风口应设于室内上部,换气次数应不小于12 次/h。
依据:PDF 第 13 页,7.3.3;PDF 第 14 页,7.3.3;PDF 第 13 页,7.3.3.a;PDF 第 13 页,7.3.3.a;PDF 第 13 页,7.3.3.b
氨、氧及六氟化硫的预报和报警条件分别是什么?
7.3.4 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工作场所应按照GBZ/T 223 的规定设置监测报警装置,并定期进行计量、校准。以下工作场所应设置有毒气体报警装置: a) 液氨、肼或氨水库、精处理加药间、除盐水处理加药间等可能大量释放氨的场所设置检测报警点,氨监测报警装置的预报值应设为15 mg/m3,警报值应设为30 mg/m3; b) 六氟化硫配电装置室及设备检修室,在六氟化硫设备贴近地面处设置检测报警点,应同时检测氧含量和六氟化硫浓度,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时应报警,六氟化硫监测报警装置的报警值应设为6000 mg/m3。
依据:PDF 第 14 页,7.3.4;PDF 第 14 页,7.3.4.a;PDF 第 14 页,7.3.4.a;PDF 第 14 页,7.3.4.b
可能急性损伤的工作场所应如何配置急救箱?
7.3.5 在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工作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急救箱,急救箱配备宜按照GBZ 1 的规定, 并定期更新急救药品,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依据:PDF 第 14 页,7.3.5
职业卫生组织机构应如何设置和分工?
8.1 组织机构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按照GBZ 1和GBZ/T 225的要求,明确决策层、管理层和执行层关于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职责,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确保国家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得到及时、有效地贯彻和执行。
依据:PDF 第 14 页,8.1
营运单位需建立哪些职业病防治制度与操作规程?
8.2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a)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b)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c)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d)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e)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f)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g)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h)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i)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j)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k)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l)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m)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依据:PDF 第 14 页,8.2;PDF 第 14 页,8.2.a;PDF 第 14 页,8.2.a;PDF 第 14 页,8.2.b;PDF 第 14 页,8.2.c;PDF 第 14 页,8.2.d;PDF 第 14 页,8.2.e;PDF 第 14 页,8.2.f;PDF 第 14 页,8.2.g;PDF 第 14 页,8.2.h;PDF 第 14 页,8.2.i;PDF 第 14 页,8.2.j;PDF 第 14 页,8.2.k;PDF 第 14 页,8.2.l;PDF 第 14 页,8.2.m
外照射与内照射个人监测周期、档案保存及查阅规则是什么?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按照GBZ 128、GBZ 129—2016和GBZ/T 232的要求,安排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监测,外照射常规个人监测周期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应超过2个月;内照射个人监测周期应按照GBZ 129—2016中5.2执行;应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监测档案,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监测档案。
依据:PDF 第 14 页,8.3;PDF 第 15 页,8.3
职业健康检查有哪些时点,哪些用工安排不得进行?
8.4.1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进行医学检查,掌握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可能的其他疾病和健康损害。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和事故后的职业健康检查。 8.4.2 核电厂营运单位不应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应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应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8.4.3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周期、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档案管理等按照GBZ 188、GBZ 98 执行。
依据:PDF 第 15 页,8.4.1;PDF 第 15 页,8.4.2;PDF 第 15 页,8.4.3
危害场所和控制区入口应怎样警示与告知?
8.5.1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按照GB 18871—2002、GBZ 158、GBZ/T 203、GBZ/T 204 的要求,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告知卡、公告栏、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 8.5.2 在控制区内的不同子区应在其出入口处,设立醒目的标识以及不同颜色指示,具体按照NB/T 20185—2012 中6.1 的要求执行。
依据:PDF 第 15 页,8.5.1;PDF 第 15 页,8.5.2
劳动合同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如何告知劳动者?
8.5.3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应隐瞒或欺骗。 8.5.4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及时告知受检人员,受检人员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依据:PDF 第 15 页,8.5.3;PDF 第 15 页,8.5.4
年度培训计划、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培训包括哪些内容?
8.6.1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每年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 8.6.2 核电厂营运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 8.6.3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护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保管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
依据:PDF 第 15 页,8.6.1;PDF 第 15 页,8.6.2;PDF 第 15 页,8.6.3
工艺材料或岗位变化、承包商人员的培训如何处理?
8.6.4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核电厂营运单位应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8.6.5 对承包商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依据:PDF 第 15 页,8.6.4;PDF 第 15 页,8.6.5
职业病防治评估内容、检测和现状评价频次是什么?
8.7.1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评估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应急救援措施、辅助用室、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健康监护及相应的管理档案建立情况。 8.7.2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依据:PDF 第 15 页,8.7.1;PDF 第 16 页,8.7.1;PDF 第 16 页,8.7.2
评估报告向谁报告、公布,并纳入哪些档案?
8.7.3 评估报告存入核电厂营运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应定期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8.8.1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档案、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8.2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依据:PDF 第 16 页,8.7.3;PDF 第 16 页,8.8.1;PDF 第 16 页,8.8.2
经费、项目申报、工伤保险和特殊人群安排有哪些要求?
8.9.1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应挤占、挪用。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8.9.2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项目,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及时、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之后进行年度更新,并接受监督。 8.9.3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依法安排每位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8.9.4 核电厂营运单位不应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应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依据:PDF 第 16 页,8.9.1;PDF 第 16 页,8.9.2;PDF 第 16 页,8.9.3;PDF 第 16 页,8.9.4
资料性附录A中的堆型和核岛、常规岛、辅助生产区构成是什么?
A.1 核电厂按堆型分为压水堆、重水堆、高温气冷堆和快中子堆等,我国目前拟建、在建和运行的核电堆型以压水堆为主。 A.2 一般情况下,核电厂由核岛、常规岛和辅助生产区组成。以压水堆为例,核岛布置反应堆及反应堆冷却剂系统、燃料系统、核辅助系统、专用安全设施及三废处理系统;常规岛布置二回路及其辅助系统;辅助生产区布置循环水系统、除盐水系统、淡水处理系统、厂区输变电系统、机修车间、 厂区实验室、放射源库、污水处理站、空气压缩机房等。 A.3 压水堆核电厂工艺流程及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见图A.1。
依据:PDF 第 17 页,A.1;PDF 第 17 页,A.2;PDF 第 17 页,A.3
图A.1的图例符号分别表示哪些危害?
图A.1图例中,△表示放射性,□表示高温,○表示噪声,☆表示化学毒物,▲表示粉尘,◆表示工频电场。图属资料性附录A,展示压水堆核电厂工艺流程和主要危害因素分布。 图中节点与原印符号:核岛、反应堆、△□☆;核岛、稳压器、△□;核岛、蒸汽发生器、△□;核岛、主泵、△□○;核岛、核辅助系统、△□○☆;核岛、专设安全设施、△;核岛、燃料操作系统、△;核岛、三废处理系统、△▲;常规岛、汽轮机、□○;常规岛、发电机、□○;常规岛、凝结水精处理系统、☆○;常规岛、给水泵、□○;辅助生产区、厂区输变电系统、◆;辅助生产区、除盐水系统、○☆。这些符号仅描述该资料性图的标示,不推断连接箭头或流程方向。【待验证】以上图像转录或连线可见性为本版原图观察候选,尚未取得图像来源与关系证据的公开准入确认,不据此确认实际工程连接或计算完整覆盖。
依据: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
附录B中核岛主要系统有哪些危害与受控进入条件?
B.1.1 反应堆及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存在放射性、高温和噪声危害。反应堆运行期间,反应堆厂房内存在核裂变产生的瞬发中子、瞬发γ射线,裂变产物产生缓发中子、缓发γ射线,堆芯材料活化后产生二次γ射线,燃料破损或冷却剂中腐蚀产物、冷却剂的活化会使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带有一定的放射性。反应堆为热源,蒸汽发生器、反应堆冷却剂管道等均为高温设备,运行时产生高温危害。 反应堆冷却剂泵等设备运行产生噪声危害。 B.1.2 反应堆及反应堆冷却剂系统、专用安全系统布置在反应堆厂房内,反应堆运行期间反应堆厂房人员严格受控出入,正常情况下人员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 B.1.3 核辅助系统包括化学和容积控制系统、反应堆硼和水补给系统、余热排出系统、设备冷却水系统、废液处理系统、固体废物处理系统、核取样系统等,主要存在放射性、高温、噪声和硼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锂、肼、过氧化氢、水泥粉尘等危害。 B.1.4 燃料系统用于新燃料组件接收、贮存、检验、进堆芯及乏燃料组件出堆芯、贮存及检验, 新燃料组件和乏燃料组件会产生放射性危害。乏燃料水池冷却泵、离心泵,厂房通风系统,喷淋泵、安注泵等安全设备运行产生噪声危害。碱罐区域和化学添加箱存在氢氧化钠危害。 B.1.5 核岛其他设施包括电气厂房、连接厂房和应急柴油发电机厂房。电气厂房电气系统配电盘、通风设备间等存在噪声危害,蓄电池组添加硫酸、蓄电池外壳破裂或检修过程中可能接触硫酸危害。连接厂房为各种管道、电缆贯穿件连接用房,存在放射性、高温及噪声危害。应急柴油发电机厂房仅应急情况下和日常调试时运行,柴油发电机组、柴油泵等运行产生噪声危害,柴油燃料库会有柴油挥发,发电机组运行产生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尾气。布置有大量机柜的电气间,机柜也是主要的高温热源,空调未投运前,电气间温度很高。 B.1.6 核岛内的废物处理厂房和废物暂存库,存在放射性危害为主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B.1.7 核岛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的作业场所见表B.1。
依据:PDF 第 18 页,B.1.1;PDF 第 18 页,B.1.2;PDF 第 18 页,B.1.3;PDF 第 18 页,B.1.4;PDF 第 18 页,B.1.5;PDF 第 18 页,B.1.6;PDF 第 18 页,B.1.7
附录B中常规岛二回路放射性危害出现的前提是什么?
B.2.1 二回路系统主要布置在汽轮发电机厂房,一回路发生泄漏放射性物质进入二回路时,使二回路系统带有一定的放射性。汽轮发电机组、给水泵、凝结水泵、真空泵等设备运行产生机械性噪声,高温高压气体、凝结水等通过管道输送过程、厂房送排风系统运行产生流体动力性噪声。主蒸汽管道等热力设备及热力管道产生高温。 B.2.2 凝结水精处理系统树脂再生使用硫酸或盐酸、氢氧化钠,二回路化学加药系统使用氨、 肼。此外,蓄电池组加酸、蓄电池外壳破裂或检修过程中存在硫酸危害。 B.2.3 常规岛中会使用到大量的润滑油和抗燃油,润滑油本身具有一定的致癌性。 B.2.4 常规岛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的作业场所见表B.2。
依据:PDF 第 19 页,B.2.1;PDF 第 19 页,B.2.2;PDF 第 19 页,B.2.3;PDF 第 19 页,B.2.4
附录B中辅助生产区各系统主要危害如何区分?
B.3.1 废液处理系统废液处理场所、贮存场所均存在放射性危害,废液蒸发浓缩时存在高温危害,放射性废液酸碱中和时使用硝酸和氢氧化钠,此外,水泵等设备运行产生噪声。 B.3.2 固体废物处理与贮存系统放射性固体废物产生放射性危害,压机、输送泵等运行产生噪声,水泥固化作业时,水泥卸料、输送、搅拌等过程产生水泥粉尘。 B.3.3 循环水系统电解海水生产次氯酸钠对冷却水进行杀菌消毒,使用盐酸酸洗电极上的钙镁沉淀,再用氢氧化钠对酸洗液进行中和。电解海水制次氯酸钠时电解槽中伴生有氯气产生。整流器房间存在噪声危害。 B.3.4 除盐水系统树脂再生使用盐酸、氢氧化钠,调节pH使用少量的氨。此外,水泵和风机等运行产生噪声。 B.3.5 海水淡化系统采用反渗透工艺提供符合水质和水量要求的淡水,在消毒工艺中采用次氯酸钠进行消毒,设备清洗使用氢氧化钠和盐酸。海水膜反渗透泵、反渗透给水泵、高压泵、反洗水泵等运行产生噪声。 B.3.6 厂内输变电系统主变压器、辅助变压器、超高压配电装置和超高压输电线产生工频电场; 电磁场交变运动产生电磁性噪声;开关站六氟化硫断路器六氟化硫气体作为灭弧介质和绝缘介质, 放电过程中产生六氟化硫及其分解产物(四氟化硫和十氟化二硫等)。 B.3.7 机修车间对核电厂内机械设备和部件进行拆卸、检查、维护、修理和装配,加工制造相关设备的备品备件,吊车、电焊机、砂轮机、车床、钻床等运行产生噪声。固体物质的机械加工或粉碎,如铸件的高速车削及其他干式机械切削作业、金属构件及工具砂轮磨削、砂轮打磨、砂轮切割、金属焊接及焊缝的打磨作业等产生其他粉尘(金属粉尘)、砂轮磨尘、电焊烟尘。砂轮打磨的过程中检修人员手持振动工具,接触到手传振动。焊接作业电弧产生高温和紫外辐射,在强紫外线作用下弧区周围产生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等。机修车间分为放射性机修车间和非放射性机修车间,放射性机修车间除存在上述危害因素外,处理被沾污的设备及部件时存在放射性危害,配制去污剂和缓蚀剂时使用硝酸。 B.3.8 厂区实验室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为各类化学分析试剂,热实验区用于分析放射性样品,存在放射性危害。 B.3.9 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水泵和通风设备运行产生噪声。污水池、污泥池有机质分解产生硫化氢。污水内添加化学絮凝剂(聚合氯化铝),存在其他粉尘(聚合氯化铝)。使用紫外消毒装置时存在紫外辐射。 B.3.10 放射源库用于γ射线探伤机放射源和厂区自用源的贮存,γ射线探伤机主要使用60Co密封源和192Ir密封源,厂区自用源主要为V类放射源和豁免源。 B.3.11 辐射计量实验室刻度校准辐射防护仪表时使用的射线装置和放射源产生放射性危害,主要为γ射线。 B.3.12 联合泵房、空压机房、化学品库、淡水厂可能存在噪声、化学毒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B.3.13 辅助生产区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的作业场所见表B.3。
依据:PDF 第 20 页,B.3.1;PDF 第 20 页,B.3.2;PDF 第 20 页,B.3.3;PDF 第 20 页,B.3.4;PDF 第 20 页,B.3.5;PDF 第 20 页,B.3.6;PDF 第 20 页,B.3.7;PDF 第 21 页,B.3.8;PDF 第 21 页,B.3.9;PDF 第 21 页,B.3.10;PDF 第 21 页,B.3.11;PDF 第 21 页,B.3.12;PDF 第 21 页,B.3.13
换料大修期间的源项、检修、化学和密闭空间危害如何变化?
B.4.1 核电厂定期进行更换燃料期间的停堆检修工作。换料大修期间,机组源项状态、人员活动均发生变化,应对换料大修期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职业人员接触情况进行识别和分析。 B.4.2 大修期间,反应堆停堆,瞬发中子和瞬发γ射线不再产生,反应堆厂房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为裂变产物衰变产生的缓发中子和γ射线以及活化产物产生的γ射线,冷却剂中主要为活化产物产生的γ射线。在反应堆大厅或热检修车间对设备进行维修,设备中的活化产物对工作人员产生外照射危害,对设备进行拆卸、解体,设备内的活化产物易形成放射性气溶胶,造成内照射危害。 B.4.3 换料期间,新燃料组件接收、贮存、检验、向堆芯的转运过程辐射源项为新燃料组件,乏燃料组件从堆内取出,检验后转运至乏燃料贮存水池贮存过程辐射源项为乏燃料组件,均存在γ外照射危害。 B.4.4 大修期间存在焊接、打磨、无损检测等作业,砂轮打磨、金属焊接及焊缝的打磨作业等产生其他粉尘(金属粉尘)、砂轮磨尘、电焊烟尘。焊接作业时电弧产生高温和紫外辐射,在强紫外线作用下弧区周围产生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等。打磨作业产生手传振动。使用 γ射线探伤机进行焊缝无损检测时存在γ射线外照射危害。电站生产活动中使用少量的有毒有害的化学品;大修期间使用种类较多的有毒有害化学品。 B.4.5 大修期间人员进入大修设备、容器内部以及地下管廊等,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出口受限, 自然通风不良,存在密闭空间作业。
依据:PDF 第 22 页,B.4.1;PDF 第 22 页,B.4.2;PDF 第 22 页,B.4.3;PDF 第 22 页,B.4.4;PDF 第 22 页,B.4.5
附录D一般布点原则及红区例外是什么?
D.1 一般原则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置原则如下: a) 以核电厂自主监测点作为参考,综合确定检测点; b) 检测点应涵盖监督区、控制区的绿区、黄区和少量的橙区。红区剂量较大,正常情况下无人进 入,可不设置检测点; c) 检测点应包括正常工作条件下人员可能到达或休息的场所。
依据:PDF 第 24 页,D.1;PDF 第 24 页,D.1.a;PDF 第 24 页,D.1.a;PDF 第 24 页,D.1.b;PDF 第 24 页,D.1.c
γ和中子剂量率检测点怎样选取?
D.2 γ剂量率检测点的设置原则 γ剂量率检测点的设置原则如下: a) 以反应堆为圆心,各方向与安全壳相邻或距离最近的各房间作为检测点; b) 检测点布置包括含放射性管道,设备通过的区域或房间;存放可能带放射性的工具、设备的房 间;人员密集或经常逗留的区域或房间;核岛外存在放射性危害因素的厂房。 D.3 中子剂量率检测点设置原则 中子剂量率检测点与反应堆设计有关,一般以反应堆为圆心,选取各方向与安全壳相邻或距离最近 的各房间作为检测点;在存在中子源的场所进行定点测量。
依据:PDF 第 24 页,D.2;PDF 第 24 页,D.2.a;PDF 第 24 页,D.2.a;PDF 第 24 页,D.2.b;PDF 第 24 页,D.3
表面污染检测点应设在哪里?
D.4 表面污染检测点设置原则在可能出现污染的相关房间及区域设置表面污染检测点。如放射性管道维修场所、放射性废物贮存场所、放射性取样点等。
依据:PDF 第 24 页,D.4
放射性气溶胶检测点怎样兼顾作业、呼吸带和对照点?
D.5 放射性气溶胶检测点设置原则 放射性气溶胶检测点的设置包括气态、液态、固态放射性废物储存、检修、取样及排放地点,如核 岛顶层烟气排气口下风向、核岛废液存储罐厂房、乏燃料水池、固体废物暂存库、热实验室、取样间、 热修室、大修安全壳内等;常规监测放射性气溶胶时,可在放射工作人员工作路线上选取采样点,加强 人员经常聚集的地方放射性气溶胶监测,如值班室、核岛内休息室、核岛内实验室等场所的采样;放射 性气溶胶检测在该场所人员正常工作时呼吸带位置进行采样。此外,需在厂区设置对照点。
依据:PDF 第 24 页,D.5;PDF 第 24 页,D.5;PDF 第 24 页,D.5
标准封面的发布实施日期是什么,附录A—D是什么属性?
本标准身份为GBZ/T 327—2022《核电厂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标准》,封面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2-10-13发布、2023-03-01实施。发布、实施日期属于版本元数据,不能仅据这些日期推断当前现行性;当前现行性仍待核验。附录A、B、C、D均为资料性附录:A为压水堆核电厂工艺流程及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图;B为压水堆核电厂职业病危害因素;C为核电厂辅助用室,设置见表C.1;D为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设置原则。其内容应按相应正文引用场景理解。
依据:PDF 第 1 页,封面;PDF 第 17 页,附录A;PDF 第 18 页,附录B;PDF 第 23 页,附录C;PDF 第 24 页,附录D
前言记载了哪些技术审查和管理分工?
前言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放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长松、朱卫国、邹剑明、胡伟江、牛东升、谢文瑾、杨小勇、战景明、梁婧、 练德幸。
依据:PDF 第 3 页,foreword
表B.1 核岛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列出哪些场所和逐列结果?
工作场所/系统:反应堆及反应堆冷却剂系统;放射性:反应堆运行期间,核裂变产生的瞬发中子、瞬发γ射线,裂变产物产生缓发中子、缓发γ射线,堆芯材料活化后产生二次γ射线,燃料破损或冷却剂中腐蚀产物、冷却剂的活化会使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带有一定的放射性。换料大修期间,裂变产物衰变产生的缓发中子和γ射线以及活化产物产生的γ射线。;非放射性—物理因素:高温、噪声;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过氧化氢、硼酸。工作场所/系统:核辅助系统;放射性:各系统放射性物质产生的γ射线、放射性表面污染和放射性气溶胶。;非放射性—物理因素:高温、噪声;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硼酸、氢氧化锂、肼、氢氧化钠。工作场所/系统:燃料系统;放射性:新燃料组件、乏燃料组件产生的γ外照射和放射性表面污染。;非放射性—物理因素:噪声;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氢氧化钠。工作场所/系统:电气厂房;放射性:γ外照射和放射性表面污染。;非放射性—物理因素:噪声、高温;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硫酸。工作场所/系统:连接厂房;放射性:贯穿件泄漏辐射产生的γ外照射和中子。;非放射性—物理因素:噪声、高温;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工作场所/系统:应急柴油发电机房;放射性:—;非放射性—物理因素:噪声;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解读说明(作者整理,非原表注):—为原表未列内容,不外推该场所永远不存在该类危害。
依据:PDF 第 19 页,B.table1
表B.1中反应堆及反应堆冷却剂系统的分列信息是什么?
工作场所/系统:反应堆及反应堆冷却剂系统;放射性:反应堆运行期间,核裂变产生的瞬发中子、瞬发γ射线,裂变产物产生缓发中子、缓发γ射线,堆芯材料活化后产生二次γ射线,燃料破损或冷却剂中腐蚀产物、冷却剂的活化会使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带有一定的放射性。换料大修期间,裂变产物衰变产生的缓发中子和γ射线以及活化产物产生的γ射线。;非放射性—物理因素:高温、噪声;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过氧化氢、硼酸
依据:PDF 第 19 页,B.table1
表B.1中核辅助系统的分列信息是什么?
工作场所/系统:核辅助系统;放射性:各系统放射性物质产生的γ射线、放射性表面污染和放射性气溶胶。;非放射性—物理因素:高温、噪声;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硼酸、氢氧化锂、肼、氢氧化钠
依据:PDF 第 19 页,B.table1
表B.1中燃料系统的分列信息是什么?
工作场所/系统:燃料系统;放射性:新燃料组件、乏燃料组件产生的γ外照射和放射性表面污染。;非放射性—物理因素:噪声;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氢氧化钠
依据:PDF 第 19 页,B.table1
表B.1中电气厂房的分列信息是什么?
工作场所/系统:电气厂房;放射性:γ外照射和放射性表面污染。;非放射性—物理因素:噪声、高温;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硫酸
依据:PDF 第 19 页,B.table1
表B.1中连接厂房的分列信息是什么?
工作场所/系统:连接厂房;放射性:贯穿件泄漏辐射产生的γ外照射和中子。;非放射性—物理因素:噪声、高温;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
依据:PDF 第 19 页,B.table1
表B.1中应急柴油发电机房的分列信息是什么?
工作场所/系统:应急柴油发电机房;放射性:—;非放射性—物理因素:噪声;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
依据:PDF 第 19 页,B.table1
表B.2 常规岛职业病危害因素列出哪些场所和逐列结果?
工作场所/系统:二回路系统;放射性:一回路发生泄漏放射性物质进入二回路时,使二回路系统带有一定的放射性,主要为γ外照射。;非放射性—物理因素:高温、噪声;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硫酸、润滑油、抗燃油。工作场所/系统:凝结水处理系统;放射性:—;非放射性—物理因素:噪声;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硫酸或盐酸、氢氧化钠、氨、肼。解读说明(作者整理,非原表注):二回路放射性保留一回路泄漏进入的前提;—不是不存在危害的普遍保证。
依据:PDF 第 20 页,B.table2
表B.2中二回路系统的分列信息是什么?
工作场所/系统:二回路系统;放射性:一回路发生泄漏放射性物质进入二回路时,使二回路系统带有一定的放射性,主要为γ外照射。;非放射性—物理因素:高温、噪声;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硫酸、润滑油、抗燃油
依据:PDF 第 20 页,B.table2
表B.2中凝结水处理系统的分列信息是什么?
工作场所/系统:凝结水处理系统;放射性:—;非放射性—物理因素:噪声;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硫酸或盐酸、氢氧化钠、氨、肼
依据:PDF 第 20 页,B.table2
表B.3 辅助生产区职业病危害因素列出哪些场所和逐列结果?
工作场所/系统: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放射性:γ外照射和放射性表面污染;非放射性—物理因素:高温、噪声;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硝酸、氢氧化钠;粉尘:—。工作场所/系统:固体废物处理、贮存系统;放射性:γ外照射和放射性表面污染;非放射性—物理因素:噪声;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粉尘:水泥粉尘。工作场所/系统:循环水系统;放射性:—;非放射性—物理因素:噪声;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次氯酸钠、盐酸、氢氧化钠、氯气;粉尘:—。工作场所/系统:除盐水系统;放射性:—;非放射性—物理因素:噪声;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盐酸、氢氧化钠、氨;粉尘:—。工作场所/系统:海水淡化系统;放射性:—;非放射性—物理因素:噪声;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次氯酸钠、氢氧化钠、盐酸;粉尘:—。工作场所/系统:厂内输变电系统;放射性:—;非放射性—物理因素:工频电场、工频磁场;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六氟化硫;粉尘:—。工作场所/系统:机修车间;放射性:γ外照射和放射性表面污染;非放射性—物理因素:噪声、紫外辐射、手传振动;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电焊弧光、一氧化碳、二氧化碳、臭氧、硝酸、氮氧化物;粉尘:砂轮磨尘、电焊烟尘。工作场所/系统: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放射性:—;非放射性—物理因素:噪声、紫外辐射;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硫化氢;粉尘:其他粉尘(聚合氯化铝)。工作场所/系统:厂区实验室;放射性:γ外照射和放射性表面污染;非放射性—物理因素:—;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化学分析试剂;粉尘:—。工作场所/系统:放射源库;放射性:γ外照射;非放射性—物理因素:—;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粉尘:—。工作场所/系统:环境实验室;放射性:γ外照射和放射性表面污染;非放射性—物理因素:—;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化学分析试剂;粉尘:—。工作场所/系统:制氯站;放射性:—;非放射性—物理因素:噪声;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次氯酸钠、盐酸、氯气、氢氧化钠;粉尘:—。工作场所/系统:联合泵房;放射性:—;非放射性—物理因素:噪声;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硫化氢;粉尘:—。工作场所/系统:空压机房;放射性:—;非放射性—物理因素:噪声;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粉尘:—。工作场所/系统:化学品库;放射性:—;非放射性—物理因素:—;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各种化学品;粉尘:—。解读说明(作者整理,非原表注):按原表列别保留电焊弧光,不擅自移动类别。机修车间放射性须同时结合B.3.7被沾污设备处理条件。
依据:PDF 第 21 页,B.table3;PDF 第 20 页,B.3.7
表B.3中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的分列信息是什么?
工作场所/系统: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放射性:γ外照射和放射性表面污染;非放射性—物理因素:高温、噪声;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硝酸、氢氧化钠;粉尘:—
依据:PDF 第 21 页,B.table3
表B.3中固体废物处理、贮存系统的分列信息是什么?
工作场所/系统:固体废物处理、贮存系统;放射性:γ外照射和放射性表面污染;非放射性—物理因素:噪声;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粉尘:水泥粉尘
依据:PDF 第 21 页,B.table3
表B.3中循环水系统的分列信息是什么?
工作场所/系统:循环水系统;放射性:—;非放射性—物理因素:噪声;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次氯酸钠、盐酸、氢氧化钠、氯气;粉尘:—
依据:PDF 第 21 页,B.table3
表B.3中除盐水系统的分列信息是什么?
工作场所/系统:除盐水系统;放射性:—;非放射性—物理因素:噪声;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盐酸、氢氧化钠、氨;粉尘:—
依据:PDF 第 21 页,B.table3
表B.3中海水淡化系统的分列信息是什么?
工作场所/系统:海水淡化系统;放射性:—;非放射性—物理因素:噪声;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次氯酸钠、氢氧化钠、盐酸;粉尘:—
依据:PDF 第 21 页,B.table3
表B.3中厂内输变电系统的分列信息是什么?
工作场所/系统:厂内输变电系统;放射性:—;非放射性—物理因素:工频电场、工频磁场;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六氟化硫;粉尘:—
依据:PDF 第 21 页,B.table3
表B.3中机修车间的分列信息是什么?
工作场所/系统:机修车间;放射性:γ外照射和放射性表面污染;非放射性—物理因素:噪声、紫外辐射、手传振动;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电焊弧光、一氧化碳、二氧化碳、臭氧、硝酸、氮氧化物;粉尘:砂轮磨尘、电焊烟尘。归类说明(作者整理,非原表注):“电焊弧光”照表B.3列在化学有害因素列。B.3.7说明机修车间分为放射性机修车间和非放射性机修车间;放射性机修车间处理被沾污的设备及部件时存在放射性危害,配制去污剂和缓蚀剂时使用硝酸。
依据:PDF 第 21 页,B.table3;PDF 第 20 页,B.3.7
表B.3中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分列信息是什么?
工作场所/系统: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放射性:—;非放射性—物理因素:噪声、紫外辐射;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硫化氢;粉尘:其他粉尘(聚合氯化铝)
依据:PDF 第 21 页,B.table3
表B.3中厂区实验室的分列信息是什么?
工作场所/系统:厂区实验室;放射性:γ外照射和放射性表面污染;非放射性—物理因素:—;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化学分析试剂;粉尘:—
依据:PDF 第 21 页,B.table3
表B.3中放射源库的分列信息是什么?
工作场所/系统:放射源库;放射性:γ外照射;非放射性—物理因素:—;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粉尘:—
依据:PDF 第 21 页,B.table3
表B.3中环境实验室的分列信息是什么?
工作场所/系统:环境实验室;放射性:γ外照射和放射性表面污染;非放射性—物理因素:—;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化学分析试剂;粉尘:—
依据:PDF 第 21 页,B.table3
表B.3中制氯站的分列信息是什么?
工作场所/系统:制氯站;放射性:—;非放射性—物理因素:噪声;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次氯酸钠、盐酸、氯气、氢氧化钠;粉尘:—
依据:PDF 第 21 页,B.table3
表B.3中联合泵房的分列信息是什么?
工作场所/系统:联合泵房;放射性:—;非放射性—物理因素:噪声;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硫化氢;粉尘:—
依据:PDF 第 21 页,B.table3
表B.3中空压机房的分列信息是什么?
工作场所/系统:空压机房;放射性:—;非放射性—物理因素:噪声;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粉尘:—
依据:PDF 第 21 页,B.table3
表B.3中化学品库的分列信息是什么?
工作场所/系统:化学品库;放射性:—;非放射性—物理因素:—;非放射性—化学有害因素:各种化学品;粉尘:—
依据:PDF 第 21 页,B.table3
表C.1 核电厂辅助用室列出哪些场所和逐列结果?
序号:1;区域(原合并单元格):核岛;主要厂房/车间:反应堆、核辅助、燃料、连接和电气厂房;车间卫生特征分级:1;更/存衣室:√;监测设备:个人剂量、体表污染、物品污染;浴室类型:车间浴室;卫生间:√;盥洗水龙头:√;备注:值班室/休息室。序号:2;区域(原合并单元格):核岛;主要厂房/车间:柴油发电机房;车间卫生特征分级:4;更/存衣室:—;监测设备:—;浴室类型:厂区集中浴室;卫生间:√;盥洗水龙头:√;备注:—。序号:3;区域(原合并单元格):常规岛;主要厂房/车间:汽轮机厂房;车间卫生特征分级:2;更/存衣室:—;监测设备:—;浴室类型:车间浴室;卫生间:√;盥洗水龙头:√;备注:值班室/休息室。序号:4;区域(原合并单元格):辅助生产区;主要厂房/车间:空压机房;车间卫生特征分级:4;更/存衣室:—;监测设备:—;浴室类型:厂区集中浴室;卫生间:√;盥洗水龙头:√;备注:—。序号:5;区域(原合并单元格):辅助生产区;主要厂房/车间:实验室;车间卫生特征分级:2;更/存衣室:√;监测设备:个人剂量、体表污染、物品污染;浴室类型:车间浴室;卫生间:√;盥洗水龙头:√;备注:—。序号:6;区域(原合并单元格):辅助生产区;主要厂房/车间:放射性机修车间;车间卫生特征分级:2;更/存衣室:√;监测设备:个人剂量、体表污染、物品污染;浴室类型:车间浴室;卫生间:√;盥洗水龙头:√;备注:值班室/休息室。序号:7;区域(原合并单元格):辅助生产区;主要厂房/车间:非放机修车间;车间卫生特征分级:4;更/存衣室:—;监测设备:—;浴室类型:厂区集中浴室;卫生间:√;盥洗水龙头:√;备注:—。序号:8;区域(原合并单元格):辅助生产区;主要厂房/车间:核废物厂房;车间卫生特征分级:2;更/存衣室:√;监测设备:个人剂量、体表污染、物品污染;浴室类型:车间浴室;卫生间:√;盥洗水龙头:√;备注:值班室/休息室。序号:9;区域(原合并单元格):辅助生产区;主要厂房/车间:除盐水厂房;车间卫生特征分级:3;更/存衣室:—;监测设备:—;浴室类型:厂区集中浴室;卫生间:√;盥洗水龙头:√;备注:—。序号:10;区域(原合并单元格):辅助生产区;主要厂房/车间:放射源库房;车间卫生特征分级:3;更/存衣室:—;监测设备:个人剂量、体表污染;浴室类型:厂区集中浴室;卫生间:√;盥洗水龙头:√;备注:值班室/休息室。序号:11;区域(原合并单元格):辅助生产区;主要厂房/车间:制氯厂房;车间卫生特征分级:3;更/存衣室:—;监测设备:—;浴室类型:厂区集中浴室;卫生间:√;盥洗水龙头:√;备注:值班室/休息室。序号:12;区域(原合并单元格):辅助生产区;主要厂房/车间:化学品库房;车间卫生特征分级:4;更/存衣室:—;监测设备:—;浴室类型:厂区集中浴室;卫生间:√;盥洗水龙头:√;备注:值班室/休息室。序号:13;区域(原合并单元格):辅助生产区;主要厂房/车间:联合泵房;车间卫生特征分级:4;更/存衣室:—;监测设备:—;浴室类型:厂区集中浴室;卫生间:√;盥洗水龙头:√;备注:值班室/休息室。序号:14;区域(原合并单元格):辅助生产区;主要厂房/车间:生活污水处理站;车间卫生特征分级:4;更/存衣室:—;监测设备:—;浴室类型:厂区集中浴室;卫生间:√;盥洗水龙头:√;备注:值班室/休息室。原表注:注:“√”代表需设置,“—”代表可以不设置。。合并单元格展开说明(作者整理,非原表注):区域是原表“主要厂房/车间”下合并子列,显式展开继承;各原表行未合并删减。
依据:PDF 第 23 页,C.table1
表C.1中核岛—反应堆、核辅助、燃料、连接和电气厂房的分列信息是什么?
序号:1;区域(原合并单元格):核岛;主要厂房/车间:反应堆、核辅助、燃料、连接和电气厂房;车间卫生特征分级:1;更/存衣室:√;监测设备:个人剂量、体表污染、物品污染;浴室类型:车间浴室;卫生间:√;盥洗水龙头:√;备注:值班室/休息室;表注:“√”表示需设置,“—”表示可以不设置。
依据:PDF 第 23 页,C.table1
表C.1中核岛—柴油发电机房的分列信息是什么?
序号:2;区域(原合并单元格):核岛;主要厂房/车间:柴油发电机房;车间卫生特征分级:4;更/存衣室:—;监测设备:—;浴室类型:厂区集中浴室;卫生间:√;盥洗水龙头:√;备注:—;表注:“√”表示需设置,“—”表示可以不设置。
依据:PDF 第 23 页,C.table1
表C.1中常规岛—汽轮机厂房的分列信息是什么?
序号:3;区域(原合并单元格):常规岛;主要厂房/车间:汽轮机厂房;车间卫生特征分级:2;更/存衣室:—;监测设备:—;浴室类型:车间浴室;卫生间:√;盥洗水龙头:√;备注:值班室/休息室;表注:“√”表示需设置,“—”表示可以不设置。
依据:PDF 第 23 页,C.table1
表C.1中辅助生产区—空压机房的分列信息是什么?
序号:4;区域(原合并单元格):辅助生产区;主要厂房/车间:空压机房;车间卫生特征分级:4;更/存衣室:—;监测设备:—;浴室类型:厂区集中浴室;卫生间:√;盥洗水龙头:√;备注:—;表注:“√”表示需设置,“—”表示可以不设置。
依据:PDF 第 23 页,C.table1
表C.1中辅助生产区—实验室的分列信息是什么?
序号:5;区域(原合并单元格):辅助生产区;主要厂房/车间:实验室;车间卫生特征分级:2;更/存衣室:√;监测设备:个人剂量、体表污染、物品污染;浴室类型:车间浴室;卫生间:√;盥洗水龙头:√;备注:—;表注:“√”表示需设置,“—”表示可以不设置。
依据:PDF 第 23 页,C.table1
表C.1中辅助生产区—放射性机修车间的分列信息是什么?
序号:6;区域(原合并单元格):辅助生产区;主要厂房/车间:放射性机修车间;车间卫生特征分级:2;更/存衣室:√;监测设备:个人剂量、体表污染、物品污染;浴室类型:车间浴室;卫生间:√;盥洗水龙头:√;备注:值班室/休息室;表注:“√”表示需设置,“—”表示可以不设置。
依据:PDF 第 23 页,C.table1
表C.1中辅助生产区—非放机修车间的分列信息是什么?
序号:7;区域(原合并单元格):辅助生产区;主要厂房/车间:非放机修车间;车间卫生特征分级:4;更/存衣室:—;监测设备:—;浴室类型:厂区集中浴室;卫生间:√;盥洗水龙头:√;备注:—;表注:“√”表示需设置,“—”表示可以不设置。
依据:PDF 第 23 页,C.table1
表C.1中辅助生产区—核废物厂房的分列信息是什么?
序号:8;区域(原合并单元格):辅助生产区;主要厂房/车间:核废物厂房;车间卫生特征分级:2;更/存衣室:√;监测设备:个人剂量、体表污染、物品污染;浴室类型:车间浴室;卫生间:√;盥洗水龙头:√;备注:值班室/休息室;表注:“√”表示需设置,“—”表示可以不设置。
依据:PDF 第 23 页,C.table1
表C.1中辅助生产区—除盐水厂房的分列信息是什么?
序号:9;区域(原合并单元格):辅助生产区;主要厂房/车间:除盐水厂房;车间卫生特征分级:3;更/存衣室:—;监测设备:—;浴室类型:厂区集中浴室;卫生间:√;盥洗水龙头:√;备注:—;表注:“√”表示需设置,“—”表示可以不设置。
依据:PDF 第 23 页,C.table1
表C.1中辅助生产区—放射源库房的分列信息是什么?
序号:10;区域(原合并单元格):辅助生产区;主要厂房/车间:放射源库房;车间卫生特征分级:3;更/存衣室:—;监测设备:个人剂量、体表污染;浴室类型:厂区集中浴室;卫生间:√;盥洗水龙头:√;备注:值班室/休息室;表注:“√”表示需设置,“—”表示可以不设置。
依据:PDF 第 23 页,C.table1
表C.1中辅助生产区—制氯厂房的分列信息是什么?
序号:11;区域(原合并单元格):辅助生产区;主要厂房/车间:制氯厂房;车间卫生特征分级:3;更/存衣室:—;监测设备:—;浴室类型:厂区集中浴室;卫生间:√;盥洗水龙头:√;备注:值班室/休息室;表注:“√”表示需设置,“—”表示可以不设置。
依据:PDF 第 23 页,C.table1
表C.1中辅助生产区—化学品库房的分列信息是什么?
序号:12;区域(原合并单元格):辅助生产区;主要厂房/车间:化学品库房;车间卫生特征分级:4;更/存衣室:—;监测设备:—;浴室类型:厂区集中浴室;卫生间:√;盥洗水龙头:√;备注:值班室/休息室;表注:“√”表示需设置,“—”表示可以不设置。
依据:PDF 第 23 页,C.table1
表C.1中辅助生产区—联合泵房的分列信息是什么?
序号:13;区域(原合并单元格):辅助生产区;主要厂房/车间:联合泵房;车间卫生特征分级:4;更/存衣室:—;监测设备:—;浴室类型:厂区集中浴室;卫生间:√;盥洗水龙头:√;备注:值班室/休息室;表注:“√”表示需设置,“—”表示可以不设置。
依据:PDF 第 23 页,C.table1
表C.1中辅助生产区—生活污水处理站的分列信息是什么?
序号:14;区域(原合并单元格):辅助生产区;主要厂房/车间:生活污水处理站;车间卫生特征分级:4;更/存衣室:—;监测设备:—;浴室类型:厂区集中浴室;卫生间:√;盥洗水龙头:√;备注:值班室/休息室;表注:“√”表示需设置,“—”表示可以不设置。
依据:PDF 第 23 页,C.table1
图A.1哪些设备连线有箭头,哪些连线没有标示方向?
图像关系解释(依据本版原件物理页17图A.1的可见连线和箭头;不是原文逐字引文):图A.1画出六条带箭头的图示连接:反应堆→蒸汽发生器、蒸汽发生器→主泵、主泵→反应堆、蒸汽发生器→汽轮机、汽轮机→给水泵、给水泵→蒸汽发生器。图中另有发电机与厂区输变电系统、稳压器与一回路上侧线,以及核辅助系统、专设安全设施、燃料操作系统、三废处理系统各自与左侧公共竖线的无箭头连接;这些线不标示方向。这里只描述资料性图示,不据此判定实际设备之间的介质流向或工程连接;图上未画的连线也不表示实际工程中不存在。图中凝结水精处理系统框没有可见连线;汽轮机框与发电机框之间没有可见直接连线。这两项只说明本图可见绘制内容,不据此推断实际工程中不存在相应连接。【待验证】以上图像转录或连线可见性为本版原图观察候选,尚未取得图像来源与关系证据的公开准入确认,不据此确认实际工程连接或计算完整覆盖。
依据:PDF 第 17 页,A.3;PDF 第 17 页,A.figure
附录B.2中常规岛的噪声、高温、树脂再生和加药、蓄电池以及油品危害分别来自哪些活动?
B.2.1 二回路系统主要布置在汽轮发电机厂房,一回路发生泄漏放射性物质进入二回路时,使二 回路系统带有一定的放射性。汽轮发电机组、给水泵、凝结水泵、真空泵等设备运行产生机械性噪 声,高温高压气体、凝结水等通过管道输送过程、厂房送排风系统运行产生流体动力性噪声。主蒸 汽管道等热力设备及热力管道产生高温。 B.2.2 凝结水精处理系统树脂再生使用硫酸或盐酸、氢氧化钠,二回路化学加药系统使用氨、 肼。此外,蓄电池组加酸、蓄电池外壳破裂或检修过程中存在硫酸危害。 B.2.3 常规岛中会使用到大量的润滑油和抗燃油,润滑油本身具有一定的致癌性。这些描述来自本标准资料性附录B;其中润滑油的表述照原文保留,不扩展为所有油品或个体疾病诊断。
依据:PDF 第 19 页,B.2.1;PDF 第 19 页,B.2.2;PDF 第 19 页,B.2.3
图A.1在核岛、常规岛和辅助生产区各节点标示了哪些危害符号?
图A.1图例中,△表示放射性,□表示高温,○表示噪声,☆表示化学毒物,▲表示粉尘,◆表示工频电场。图属资料性附录A,展示压水堆核电厂工艺流程和主要危害因素分布。 图中节点与原印符号:核岛、反应堆、△□☆;核岛、稳压器、△□;核岛、蒸汽发生器、△□;核岛、主泵、△□○;核岛、核辅助系统、△□○☆;核岛、专设安全设施、△;核岛、燃料操作系统、△;核岛、三废处理系统、△▲;常规岛、汽轮机、□○;常规岛、发电机、□○;常规岛、凝结水精处理系统、☆○;常规岛、给水泵、□○;辅助生产区、厂区输变电系统、◆;辅助生产区、除盐水系统、○☆。这些符号仅描述该资料性图的标示,不推断连接箭头或流程方向。【待验证】以上图像转录或连线可见性为本版原图观察候选,尚未取得图像来源与关系证据的公开准入确认,不据此确认实际工程连接或计算完整覆盖。
依据: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PDF 第 17 页,A.figure
集中控制室与现场值班室的墙面、天棚和楼层位置有哪些防噪声要求?
6.2.3.2 集中控制室和现场值班室墙面和天棚设计采用吸声、隔音材料,设计应符合GBZ 1 的要 求。现场值班室不宜设置在常规岛、核岛厂房的底层。
依据:PDF 第 11 页,6.2.3.2
职业卫生档案包括哪六类档案,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保存哪些资料?
8.8.1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档案、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职业健康监护 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8.2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 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依据:PDF 第 16 页,8.8.1;PDF 第 16 页,8.8.2
应急情况下对事故实际及潜在后果有什么持续预测与评价要求?
7.1.4 在应急情况下,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对事故所造成的实际和潜在后果进行连续的预测与评价。
依据:PDF 第 13 页,7.1.4
前言列出哪些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前言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放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长松、朱卫国、邹剑明、胡伟江、牛东升、谢文瑾、杨小勇、战景明、梁婧、 练德幸。
依据:PDF 第 3 页,foreword
图A.1中凝结水精处理系统及汽轮机与发电机的连线可见性有哪些限制,能否据此推断实际工程连接?
对本版原件物理页17图A.1的可见绘制内容核对:凝结水精处理系统框没有可见连线;汽轮机框与发电机框之间没有可见直接连线。图示未画连线不表示实际工程中不存在相应连接。这是原图观察解释,不是原文逐字引文;该图属于资料性附录A。【待验证】以上图像转录或连线可见性为本版原图观察候选,尚未取得图像来源与关系证据的公开准入确认,不据此确认实际工程连接或计算完整覆盖。
依据:PDF 第 17 页,A.3;PDF 第 17 页,A.figure
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应坚持什么方针,营运单位、承包商及其他参与方如何形成治理机制?
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营运单位和承包商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综合治理。
依据:PDF 第 6 页,4.1
检索柴油发电机室、机修厂房的通风与化学物质场所事故通风时,应怎样按作业情形区分换气要求?
第6.2.2.9条:柴油发电机室按DL/T 5035设置机械通风,吸风口宜设于室内上部,换气次数不小于10次/h,排气管接至室外。第6.2.2.10条:机修厂房设置通风设施,室内吸风口在房间上部,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调漆、喷漆、焊接等作业位另设局部通风排毒设施,控制风速宜为0.5 m/s~1.5 m/s。第7.3.3条事故通风用于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化学物质的室内场所;按GB 50019、GBZ 1和GBZ/T 194设置。开关分别在室内和室外靠近外门墙上,吸风口设在有毒气体聚集最多的位置并对通风死角导流,有监测报警装置时连锁。酸计量间、电解海水制氯的酸洗间及六氟化硫设备检修室宜上送下排,换气不小于12次/h;氨、肼储存间和加药间不小于15次/h;氢气干燥间、氢气压缩机间、氢气储瓶间或供氢站等吸风口在上部,换气不小于12次/h。以上分别保留场所和工况条件。
依据:PDF 第 10 页,6.2.2.9;PDF 第 10 页,6.2.2.10;PDF 第 13 页,7.3.3;PDF 第 14 页,7.3.3
个人监测管理、工作场所放射性监测以及职业病危害检测和现状评价,应分别检索哪些周期或频度规定?
第8.3条规定外照射常规个人监测周期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超过2个月;内照射个人监测周期按GBZ 129—2016中5.2执行,并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终生保存个人监测档案,允许本人查阅和复印。第6.3.1.4条规定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项目和频度按GBZ/T 232—2010等执行,检测点设置原则参见附录D。第8.7.2条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各条对应不同监测或评估任务。
依据:PDF 第 14 页,8.3;PDF 第 15 页,8.3;PDF 第 12 页,6.3.1.4;PDF 第 16 页,8.7.2
劳动合同危害告知与工艺、设备、材料或岗位变化后的培训分别有哪些触发条件和要求?
订立劳动合同时,第8.5.3条要求将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应隐瞒或欺骗。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第8.6.4条要求营运单位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两项分别保留订立合同与危害变化的条件。
依据:PDF 第 15 页,8.5.3;PDF 第 15 页,8.6.4
放射性与非放机修车间应怎样分别查询B.3.7的危害条件和表C.1的辅助用室配置?
B.3.7说明机修车间机械加工、焊接及打磨等产生噪声、粉尘、手传振动、高温、紫外辐射和有毒气体;车间分为放射性机修车间和非放射性机修车间。放射性机修车间处理被沾污的设备及部件时存在放射性危害,配制去污剂和缓蚀剂时使用硝酸。表C.1第6行放射性机修车间:辅助生产区,车间卫生特征分级2,更/存衣室√,监测设备为个人剂量、体表污染、物品污染,车间浴室,卫生间√,盥洗水龙头√,备注值班室/休息室。第7行非放机修车间:辅助生产区,分级4,更/存衣室—,监测设备—,厂区集中浴室,卫生间√,盥洗水龙头√,备注—。原表注:“√”代表需设置,“—”代表可以不设置。危害产生条件按B.3.7保留,辅助用室按表C.1对应行查询。
依据:PDF 第 20 页,B.3.7;PDF 第 23 页,C.table1
接受个人监测的人员范围、工作场所常规监测和事件或任务监测,分别应按什么条件选择?
第6.3.1.1条:控制区和监督区所有人员接受外照射个人监测;控制区工作人员及其他可能受到体表或体内放射性污染的人员接受表面污染监测,并同时接受外照射和内照射个人监测;参与放射性物质逸出事件处理等疑有体表污染的人员接受表面污染监测,必要时还接受内照射个人监测。个人监测内容和方法按GBZ 128、GBZ 129—2016、GBZ/T 232—2010和WS/T 467执行。第6.3.1.2条:控制区和监督区工作场所的常规放射性检测/监测包括日常自主监测和定期委托检测,具体按GBZ/T 232—2010第6章执行。第6.3.1.3条:需要对某一事件调查或工作人员执行预期达到或超过剂量管理目标值的操作任务时,进行特殊监测或任务监测,具体按GBZ/T 232—2010第7章执行。
依据:PDF 第 12 页,6.3.1.1;PDF 第 12 页,6.3.1.2;PDF 第 12 页,6.3.1.3
控制区出入管理与具有特殊辐射或污染风险的作业许可,分别在什么条件下适用?
第6.1.4.5条要求控制区设置卫生出入口,以管理程序(如进入控制区的工作许可证制度)及实体屏障限制人员和设备进出。第6.1.2条e)另规定:具有辐射或污染风险、需要特殊防护措施的工作实施辐射工作许可管理;具有较大辐射风险的工作还须周密策划并实行全过程工作管理。检索时分别核对“控制区进出”与“特定风险作业”的对象和触发条件。
依据:PDF 第 8 页,6.1.4.5;PDF 第 8 页,6.1.2
维修可能发生气载污染时,便携通风、操作空间和电源应怎样与常设通风要求对应检索?
第6.1.6.1条针对可能产生或存在放射性气体或气溶胶的工作场所,要求专用通风设施并保持良好通风。第6.1.6.5条针对维修期间可能发生气载污染的区域,要求采用通风机、过滤器和负压工作棚等便携式通风设施,同时提供相应操作空间和电源支持。维修方案应分别核对这两种适用情形,便携设施的空间和电源是第6.1.6.5条明确列出的配套条件。
依据:PDF 第 9 页,6.1.6.1;PDF 第 9 页,6.1.6.5
氨、肼配药由自动密闭方式改为手动或半自动时,局部排风与房间全面通风应分别核对什么?
第6.2.2.5条规定氨、肼加药和配药宜采用自动化、密闭化方式;采用手动或半自动配药时,应在配药箱上方设置局部排风罩。氨水或液氨、肼应存放在单独设置的房间内,上述房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进行全面通风。方案选择时须分别识别“手动或半自动配药箱上方局排”的条件和“上述房间机械全面通风”的要求。
依据:PDF 第 10 页,6.2.2.5
化验室通风柜与机修调漆、喷漆、焊接作业位,应选用哪条控制风速规定?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化验室按第6.2.2.8条设置通风柜,控制风速应不小于0.5 m/s。机修厂房调漆、喷漆、焊接等作业位按第6.2.2.10条设置局部通风排毒设施,控制风速宜为0.5 m/s~1.5 m/s。两条分别对应化验室通风柜和机修作业位,且“应不小于”与“宜设为”的措辞不同。
依据:PDF 第 10 页,6.2.2.8;PDF 第 10 页,6.2.2.10
核对噪声防护方案时,隔音罩、进出口消声器和护耳器各对应什么选择条件?
第6.2.3.3条要求汽轮机、发电机、空压机等主要高噪声设备加装隔音罩。第6.2.3.4条要求空气动力机械进(排)气口敞开时,在进(出)口风管适当位置装设消声器,进(排)气口敞开的机械设备、管路装设进(出)口消声器。第6.2.3.5条针对采取工程技术措施仍达不到GBZ 2.2要求的情形,按GB/T 23466为接触噪声作业人员配备护耳器,须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并定期检查使用和维护情况。
依据:PDF 第 11 页,6.2.3.3;PDF 第 11 页,6.2.3.4;PDF 第 11 页,6.2.3.5
夏季控制室室温、作业地点气温和WBGT三种信息,应分别用于选择什么防暑措施?
第6.2.6.3条对集中控制室、核岛值班室及按需要设置空调的辅助生产控制室、休息室,提出夏季室温26℃~28℃要求。第6.2.6.4条规定作业地点气温不低于35℃时,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并减少接触时间;劳动者室内和露天作业WBGT指数不符合标准要求时,根据实际接触情况采取有效个人防护措施。选择依据分别是相应房间夏季室温、作业地点气温及WBGT是否符合标准,保留各自对象与条件。
依据:PDF 第 11 页,6.2.6.3;PDF 第 11 页,6.2.6.4
为液氨加药场所和六氟化硫设备房选择报警点时,监测对象、点位和阈值有何差别?
第7.3.4条a)适用于液氨、肼或氨水库、精处理加药间、除盐水处理加药间等可能大量释放氨的场所,设置检测报警点,氨预报值15 mg/m³、警报值30 mg/m³。b)适用于六氟化硫配电装置室及设备检修室,在六氟化硫设备贴近地面处设置检测报警点,同时检测氧含量和六氟化硫浓度:含氧量低于19.5%报警,六氟化硫报警值6000 mg/m³。选择设备与点位时,应同时保留b)的双监测要求和贴近地面条件。
依据:PDF 第 14 页,7.3.4
酸碱氨肼场所核对喷淋洗眼设施时,除距离外还需检查哪些通行和气候条件,围堰另查哪条?
第7.3.1条对酸、碱储存及计量间、卸酸碱泵房和卸料口、氨肼储存及配药间要求安全通道、喷淋洗眼装置、冲洗及排水设施;服务半径不大于15 m,且行进路线通畅。寒冷地区室外设施还应防冻,具体按GB/T 38144.1、GB/T 38144.2。储罐及计量箱周围的防护围堰另按第7.3.2条及GB 26164.1、DL 5454核对,该条列举盐酸、氢氧化钠、碱化学毒物等。
依据:PDF 第 13 页,7.3.1;PDF 第 13 页,7.3.2
六氟化硫检修室与氨肼加药间设计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和报警联锁分别查什么?
第7.3.3条a)将六氟化硫设备检修室与酸计量间、电解海水制氯酸洗间列为宜上送下排、换气不小于12次/h的场所;b)氨肼储存间和加药间换气不小于15次/h。该条总述要求事故通风开关分别设于室内和室外靠近外门墙上,吸风口在有毒气体聚集最多处,通风死角导流;室内如设监测报警装置,事故通风与其连锁。设计核对时应分别选择场所换气分项与“如设报警装置”的联锁条件。
依据:PDF 第 13 页,7.3.3
劳动者申请查阅资料时,个人监测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分别按哪条处理,终生保存要求针对哪类?
第8.3条要求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监测档案,允许查阅、复印本人的该档案。第8.5.4条要求及时告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受检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8.8.2条说明其中包括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本版第8.3条的终生保存要求明确指个人监测档案,应按档案类别检索。
依据:PDF 第 15 页,8.3;PDF 第 15 页,8.5.4;PDF 第 16 页,8.8.2
劳动者入岗、在岗发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和离岗未体检,分别触发哪些用工处理?
按第8.4.2条: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有职业禁忌,不安排其所禁忌的作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第8.4.1条列出的检查时点还包括在岗期间、应急和事故后。选择处理时须保留相应触发条件,检查时点按第8.4.1条检索。
依据:PDF 第 15 页,8.4.2;PDF 第 15 页,8.4.1
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危害变化后重新上岗前培训和承包商培训,应如何按人员及变化情形选择?
第8.6.1条要求每年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第8.6.4条针对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岗位调整,且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要求重新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第8.6.5条规定承包商工作人员培训参照上述要求执行。选择时分别核对年度计划、变化导致接触危害改变的触发条件,以及承包商人员适用范围。
依据:PDF 第 15 页,8.6.1;PDF 第 15 页,8.6.4;PDF 第 15 页,8.6.5
从运行期间转入换料大修后,能否沿用“反应堆厂房正常情况下人员不接触危害”的识别前提?
附录B.1.2所述前提是反应堆运行期间人员严格受控出入,正常情况下人员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B.4.1明确换料大修时机组源项状态和人员活动均变化,应重新识别和分析危害因素种类及职业人员接触情况。B.4.2说明停堆后瞬发中子和瞬发γ不再产生,仍有缓发中子、γ及活化产物γ;反应堆大厅或热检修车间设备维修可有外照射,拆卸解体活化产物易成放射性气溶胶,造成内照射。两工况的识别前提应分别保留。
依据:PDF 第 18 页,B.1.2;PDF 第 22 页,B.4.1;PDF 第 22 页,B.4.2
安排放射性样品分析、辐射仪表刻度和放射源贮存时,危害来源应分别检索附录B的哪项?
B.3.8:厂区实验室主要危害为各类化学分析试剂,热实验区分析放射性样品并存在放射性危害。B.3.11:辐射计量实验室刻度校准辐射防护仪表时,使用的射线装置和放射源产生放射性危害,主要为γ射线。B.3.10:放射源库贮存γ探伤机放射源和厂区自用源,探伤主要使用60Co、192Ir密封源,自用源主要为V类及豁免源。应按分析、刻度或贮存活动选择来源条款。
依据:PDF 第 21 页,B.3.8;PDF 第 21 页,B.3.11;PDF 第 21 页,B.3.10
放射性机修车间处理被沾污设备时,危害条件与更衣、监测、浴室配置应怎样联合核对?
B.3.7区分放射性与非放射性机修车间:放射性机修车间处理被沾污设备及部件时存在放射性危害,配制去污剂和缓蚀剂使用硝酸。表C.1第6行放射性机修车间更/存衣室为√,监测设备为个人剂量、体表污染、物品污染,浴室为车间浴室;第7行非放机修车间衣室和监测设备为—,浴室为厂区集中浴室。表注√代表需设置、—代表可以不设置。应先按B.3.7确定处理对象的放射性前提,再分别检索两行配置。
依据:PDF 第 20 页,B.3.7;PDF 第 23 页,C.table1
辅助用室方案需要“个人剂量、体表污染、物品污染”三类监测设备时,应查询表C.1哪些房间,放射源库房有什么差别?
按表C.1监测设备列,核岛反应堆、核辅助、燃料、连接和电气厂房(第1行),辅助生产区实验室(第5行)、放射性机修车间(第6行)、核废物厂房(第8行)列有个人剂量、体表污染、物品污染三类。放射源库房(第10行)列个人剂量、体表污染,没有列物品污染。此处按表中监测设备字段反向检索房间,其他设施仍须分别查其所在行。
依据:PDF 第 23 页,C.table1
表C.1同为卫生特征3级的除盐水、放射源库和制氯厂房,能否只凭分级选监测设备与休息室?
应分别查表C.1第9、10、11行。三者分级均为3,浴室均为厂区集中浴室,更/存衣室均为—。监测设备:除盐水厂房—,放射源库房为个人剂量、体表污染,制氯厂房—。备注:除盐水厂房—,放射源库房和制氯厂房均为值班室/休息室。表注—代表可以不设置。相同分级的这三行在监测设备和备注上不同,应按房间逐列选择。
依据:PDF 第 23 页,C.table1
检索表B的危害“—”与表C.1设施“—”时,应如何区分有明示表注与作者整理的边界?
表C.1原表明示“√”代表需设置、“—”代表可以不设置,因此设施字段按该表注解释。表B.1—B.3的“—”按各自危害列原样保留;这些表没有表C.1这条设施可不设置的表注。网站“保留—,不外推不存在危害”是作者整理的读取边界,不是表B原表注。查询时先选择表及字段,不将设施表的符号解释移用于危害识别结论。
依据:PDF 第 23 页,C.table1;PDF 第 19 页,B.table1;PDF 第 20 页,B.table2;PDF 第 21 页,B.table3;PDF 第 20 页,B.3.7
选择红区是否布检测点时,“正常情况下无人进入”的条件与人员可到达或休息场所原则怎样一同核对?
附录D.1要求检测点涵盖监督区、控制区绿区、黄区和少量橙区,并包括正常工作条件下人员可能到达或休息的场所。红区可不设置检测点的原文条件为“剂量较大,正常情况下无人进入”。因此检索红区例外时须同时保留无人正常进入这一条件,不能只按红色分区名称作选择;核电厂自主监测点还应作为综合确定检测点的参考。
依据:PDF 第 24 页,D.1
在核岛外有放射性危害的厂房和有中子源的场所,分别选用哪种剂量率布点条款?
附录D.2的γ剂量率检测点除反应堆周围与安全壳相邻或最近的各方向房间外,还包括核岛外存在放射性危害因素的厂房,以及含放射性管道设备、存放可能带放射性工具设备、人员密集或经常逗留的区域或房间。D.3的中子剂量率检测点与反应堆设计有关,一般选各方向与安全壳相邻或最近房间,并在存在中子源的场所定点测量。应按核岛外γ危害地点与中子源地点分别检索相应补充条件。
依据:PDF 第 24 页,D.2;PDF 第 24 页,D.3
同一放射性维修场所同时考虑表面污染和气溶胶采样时,应怎样选择检测位置、工作时点与厂区对照点?
附录D.4针对可能污染的相关房间和区域设置表面污染点,举例包括放射性管道维修、废物贮存和取样场所。D.5的气溶胶点覆盖放射性废物储存、检修、取样、排放等地点;常规监测可沿工作人员工作路线采样,并加强值班室、核岛休息室、实验室等经常聚集处监测。气溶胶在场所人员正常工作时于呼吸带位置采样,且需在厂区设置对照点。应按表面污染与气溶胶两类对象分别选点,并保留气溶胶的工作时点、呼吸带及厂区对照点条件。
依据:PDF 第 24 页,D.4;PDF 第 24 页,D.5
厂房布置条款提到便于退役,是否改变第1章对本标准适用阶段的限定?
第1章直接适用于压水堆核电厂运行阶段,不适用于退役阶段,其他堆型可参照。第6.1.3条要求厂房设备布置便于操作、检查、维护、修理、更换和退役等工作。这分别是整份标准适用范围与布置便利性的表述,检索布置条款时仍保留第1章的阶段边界。
依据:PDF 第 4 页,1;PDF 第 8 页,6.1.3
查询个人防护用品依据时,怎样区分注日期的GB 18871—2002与未注日期的GB 39800.1?
第6.1.7条列GB 18871—2002、GB 39800.1等个人防护用品依据。第2章规定注日期文件仅该日期版本适用,不注日期文件适用最新版本及所有修改单。因此按本版引用规则分别识别两种引用形式;这里不据引用规则确认本标准或外部文件当前现行性。
依据:PDF 第 9 页,6.1.7;PDF 第 4 页,2
制定集体剂量管理目标与核对个人职业照射是否超表1,分别需要什么输入?
第6.1.1条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要求按所引标准的剂量限值和推荐管理目标控制,不超过表1;集体剂量管理目标则根据核电厂规模和运行状态等因素合理设置。前者检索表1及引用的限值、推荐目标,后者还要核对规模和运行状态这些输入;原文没有给出在此可直接代入的集体目标统一数值。
依据:PDF 第 7 页,6.1.1
辐射防护大纲培训与职业卫生年度培训,分别按哪些人员条件检索?
第6.1.2条b)要求足够且合格的辐射防护人员并按需培训、定期再培训,还要为涉及或可能涉及职业照射的所有人员(含员工和承包商)提供所需辐射防护培训。第8.6.1条要求每年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8.6.3条针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应分别按辐射防护岗位、可能职业照射人员、接触危害劳动者选择培训内容与计划条款。
依据:PDF 第 8 页,6.1.2;PDF 第 15 页,8.6.1;PDF 第 15 页,8.6.3
配备辐射防护设施和用品时,怎样同时核对预期辐射水平、正确使用服务以及正常和特殊条件用品?
第6.1.2条c)要求设施、设备、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品与预期辐射水平相适应,并为正确使用提供相关服务。第6.1.7条另列正常条件的防护服、工作鞋袜、手套、安全帽,以及特殊情况的面罩和呼吸保护器具、防护围裙或背心、防水工作服、专用手套鞋套等;使用管理按EJ/T 270—2005第13章。应将配置适配与使用服务、具体条件用品和使用管理分别核对。
依据:PDF 第 8 页,6.1.2;PDF 第 9 页,6.1.7
紧急情况可能涉及场外后果还是仅涉及工作人员,会改变辐射防护大纲与应急计划的检索入口吗?
第6.1.2条g)明确应考虑异常外照射及体内、体表、场所和设备严重污染等紧急情况;具有或可能具有场外放射性后果的按核电厂应急计划处理,仅涉及工作人员的由辐射防护大纲规定。第7.1.2条另要求对可能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工作场所和因素制定相应救援预案。应先核对后果涉及范围,再按各条原文检索相应计划或大纲。
依据:PDF 第 8 页,6.1.2;PDF 第 13 页,7.1.2
控制区颜色子区、临时控制区与停堆或事故工况分区,分别依据什么信息选择?
第6.1.4.2条按预计辐射水平和污染水平划分控制区子区并用颜色区分,或按需要设置临时辐射控制区,依NB/T 20185—2012推荐规定。第6.1.4.4条则在功率运行分区基础上,根据停堆、事故工况可能源分布和人员进入需求做相应分区设计。应分别选择预计水平、临时需要和改变工况下源项及人员需求这些信息。
依据:PDF 第 8 页,6.1.4.2;PDF 第 8 页,6.1.4.4
人员或物品进入、离开控制区时,卫生出入口的监测和去污设施应分别查入口还是出口清单?
第6.1.4.5条入口至少设置醒目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防护衣具、个人监测设备、控制区出入监测系统和个人衣物贮存柜;出口至少设置皮肤和工作服污染监测仪、携出物品污染监测设备、人体表面去污设施、被污染衣具收集桶或其他设施。该条还列冷更衣室、热更衣室、盥洗室、辐防值班室和去污洗消间。应按进出方向与人员/携出物品对象选择对应清单。
依据:PDF 第 8 页,6.1.4.5;PDF 第 9 页,6.1.4.5
新建设计反馈与运行中剂量率超分区要求,分别触发哪种屏蔽核对和改进?
第6.1.5.1条在设计阶段按运行工艺危害及已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改进新建设计,依据HAD 102/12—2019第4.7。第6.1.5.2条在运行阶段用辐射监测检验有效性,监测按6.3.1;剂量率超分区要求或明显增加人员受照剂量时,改进分区级别、局部或临时屏蔽,或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应按建设阶段与运行监测触发条件选不同条款。
依据:PDF 第 9 页,6.1.5.1;PDF 第 9 页,6.1.5.2
放射性场所通风方案中的低污染流向高污染、过滤排放和设备房负压分别查哪些条款?
第6.1.6.2条要求气流由气载污染低区流向高区,经空气净化过滤器过滤、达到排放标准后排入大气。第6.1.6.4条针对放射性废气系统、燃料装卸系统等设备房间,要求保持一定负压。气流路线与过滤排放属于前条,特定设备房间压差状态属于后条,核对方案时分别保留这三个要求。
依据:PDF 第 9 页,6.1.6.2;PDF 第 9 页,6.1.6.4
乏燃料设备可靠性、厂内贮存和放射性废物处理管理,应如何选取6.1.8的不同分项?
第6.1.8.1条针对乏燃料贮存设备设施设计,要求高可靠性、低故障率以减少维修需求和工作量;6.1.8.2条乏燃料厂内贮存引用HAD 102/12—2019第4.11;6.1.8.3条放射性废物处理系统及场内贮存引用该文件第4.9~4.10;6.1.8.4条废物管理防护引用EJ/T 270—2005第15章。应按设备设计、乏燃料贮存、废物处理贮存和管理分别选项。
依据:PDF 第 9 页,6.1.8.1;PDF 第 9 页,6.1.8.2;PDF 第 9 页,6.1.8.3;PDF 第 9 页,6.1.8.4
水泥作业与废物装桶压缩的抑尘步骤有哪些不同,塑料袋刺穿要求属于哪个环节?
第6.2.1.1条对水泥装卸、输送、计量、配料和搅拌采用自动机械化、控制室隔离操作,料仓上方和料斗卸料口设除尘。第6.2.1.2条对废物在装桶前先刺穿塑料袋,压缩过程自动化、控制室隔离,压缩机罩壳与金属桶之间保持负压。应按水泥处理、装桶前和压缩中三个环节检索相应动作。
依据:PDF 第 10 页,6.2.1.1;PDF 第 10 页,6.2.1.2
同一机修焊接和打磨任务,粉尘与紫外辐射防护要怎样分别检索?
第6.2.1.3条要求专门电焊区远离或隔离其他维修区,并有效通风除尘,砂轮机选自带除尘设施;6.2.1.4条对粉尘岗位按GB/T 18664配呼吸用品。第6.2.5条对电焊人员配防紫外个人用品并定期检查有效性,按GB 39800.1。应按作业产生的粉尘和紫外两类对象选择措施及用品依据。
依据:PDF 第 10 页,6.2.1.3;PDF 第 10 页,6.2.1.4;PDF 第 11 页,6.2.5
酸碱输送防喷溅、排气吸收和房间通风,是否应选用同一条款和同一种设施?
应按防护环节分别检索:6.2.2.1条浓酸液碱宜负压抽吸、泵或自流输送,通行室内管道不宜架空,架空法兰接头设防喷溅;6.2.2.3条盐酸排气设酸雾吸收、氨排气设氨吸收;6.2.2.4条酸相关房间机械排风,卸碱泵房、碱库和碱计量间宜自然通风。原文区分输送连接、排气和房间三个位置与介质。
依据:PDF 第 10 页,6.2.2.1;PDF 第 10 页,6.2.2.3;PDF 第 10 页,6.2.2.4
氨肼场所设计时,单独储存房间与建筑表面防腐、防渗和废水去向应分别核对哪里?
第6.2.2.5条要求氨水或液氨、肼存于单独房间,相关房间机械全面通风。第6.2.2.6条要求墙壁顶棚地面等耐腐蚀、不吸收和不吸附毒物,必要时保护层;地面平整防滑易冲洗清扫;可能积液处防渗、坡向排水,废水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应分别核对房间设置与表面、积液排水这些设计字段。
依据:PDF 第 10 页,6.2.2.5;PDF 第 10 页,6.2.2.6
柴油机室通风吸风口、氢气事故通风吸风口和六氟化硫检测点,三者的高度要求如何按对象选择?
6.2.2.9条柴油发电机室机械通风吸风口宜在室内上部;7.3.3条c)氢气干燥、压缩、储瓶间或供氢站等事故通风吸风口应在室内上部;7.3.4条b)六氟化硫设备检测报警点设在设备贴近地面处,并同时测氧含量和六氟化硫浓度。前两项是吸风口且“宜/应”不同,后一项是检测报警点,应按设备作用和场所选择。
依据:PDF 第 10 页,6.2.2.9;PDF 第 14 页,7.3.3;PDF 第 14 页,7.3.4
值班室不宜在底层与高温设备宜在高层,分别出于哪些原文条款和设计对象?
第6.2.3.2条在防噪声与振动部分要求集中控制室和现场值班室墙面、天棚吸声隔音,现场值班室不宜置于常规岛或核岛厂房底层。第6.2.6.2条在防暑降温部分要求高温设备按工艺需要宜置建筑高层,热源管道设备用保温材料与外界隔开。两者分别约束人员用室与热源设备,按各自对象和条件检索。
依据:PDF 第 11 页,6.2.3.2;PDF 第 11 页,6.2.6.2
为粉尘、噪声等非放射因素选点和方法时,是否直接套用附录D的放射性布点原则?
第6.3.2.1条列非放射监测包括粉尘、化学毒物、噪声、振动、高温、工频电场、紫外辐射;6.3.2.2条其点位和方法按GBZ 159、GBZ/T 160、189、192、300。第6.3.1.4条引用附录D作为放射性因素检测点原则,放射性监测项目频度按GBZ/T 232—2010等。应先选择放射性或非放射性对象,再查各自点位方法依据。
依据:PDF 第 12 页,6.3.2.1;PDF 第 12 页,6.3.2.2;PDF 第 12 页,6.3.1.4
外照射过量事件与人体表面放射性污染事件,最初处置和后续依据应怎样分支检索?
第7.2.1条外照射事故或过量照射先尽快撤至安全区、立即通知救援机构,之后由救援机构按所列方法估剂量和初估病情,医学处理按GBZ 113、GBZ 215。第7.2.2条污染事件先控污染、保护现场、阻扩散、隔离;人体体表污染尽快离场、测量、去污,体表与内污染处理按GBZ 113、GBZ/T 216、WS/T 583。这里只按本版分别定位事件类型的程序与依据。
依据:PDF 第 13 页,7.2.1;PDF 第 13 页,7.2.2
应急中的连续后果预测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定期综合评估,是同一项评估任务吗?
第7.1.4条针对应急情况,对事故实际和潜在后果连续预测与评价。第8.7.1条针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定期综合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两条的触发情形、评估对象和时间方式分别为应急后果/连续与单位防治工作/定期,应按任务选择,不把“评估”一词相同当作对象相同。
依据:PDF 第 13 页,7.1.4;PDF 第 15 页,8.7.1
建立防护设施、用品和监测管理制度后,综合评估应怎样再次核对这些对象?
第8.2条e)、f)、g)分别列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防护用品管理、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第8.7.1条综合评估范围包含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防护设施、用品配备和使用等及相应管理档案。应分别检索制度应建立哪些项目,以及综合评估应查看哪些对应对象;原文列明的制度与评估任务均保留。
依据:PDF 第 14 页,8.2;PDF 第 15 页,8.7.1;PDF 第 16 页,8.7.1
项目危害申报与劳动合同危害告知,各在什么情形触发、记录什么内容?
第8.9.2条针对新建、改建、扩建、技改、技术引进项目,及时如实危害项目申报,之后年度更新并接受监督。第8.5.3条针对订立劳动合同,如实告知可能接触因素及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并在合同写明,不隐瞒欺骗。应按项目管理与劳动合同两个业务情形,分别检索申报更新和合同载明要求。
依据:PDF 第 16 页,8.9.2;PDF 第 15 页,8.5.3
职业病防治资金、工伤保险与承包合同经济保障,应分别按哪条核对责任?
第8.9.1条要求营运单位保障防治资金,不挤占挪用,所列预防治理、救援、检测、监护和培训等费用按规定据实计生产成本。第8.9.3条要求依法为每位劳动者安排工伤保险。第4.7条要求与承包商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及经济保障,并不得发包给无预防控制能力单位。三项分别按单位经费、劳动者保险、承包双方合同核对。
依据:PDF 第 16 页,8.9.1;PDF 第 16 页,8.9.3;PDF 第 7 页,4.7
资料性附录C的辅助用室与附录D的检测点,正文分别列明哪些依据和参见关系?
附录C、D标题均标资料性。第6.2.8条要求按GBZ 1设置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辅助用室参见附录C。第6.3.1.4条要求放射性监测项目和频度按GBZ/T 232—2010等执行,检测点原则参见附录D。检索时同时保留附录属性、正文明确的外部依据及各自参见对象,分别用于设施设置和放射性监测任务。
依据:PDF 第 23 页,附录C;PDF 第 24 页,附录D;PDF 第 12 页,6.2.8;PDF 第 12 页,6.3.1.4
来源与版本
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卫生目录及2022年通告载明本标准2022-10-13发布、2023-03-01实施;本轮未核实当前现行性,保持unknown。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9T02:41:09+08:00。PDF:2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