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本历史术语标准规定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与实施中使用的术语及涵义,覆盖一般诊断、职业接触与卫生标准、临床表现、尘肺和职业病、中毒及诊断指标、解毒与致敏、放射效应等,并含中英文索引及推荐/不赞成用语对照。它不是当前诊断规则或现行接触限值的替代文件。
范围与引用文件
本文件给出职业病诊断术语的定义或涵义,供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和实施使用;含有日期的规范性引用按文件原有版本规则处理。
依据:PDF 第 3 页,1;PDF 第 3 页,1;PDF 第 3 页,2
一般、接触及职业卫生术语
第3.1至3.3节定义职业病、法定职业病、诊断标准、现场调查、职业史、健康检查等一般术语;第3.2节还定义接触、污染、吸入、摄食、吸收及粉尘、气体、蒸气、气溶胶等。第3.3节解释MAC和TLV系列术语,属于该历史词汇标准中的术语定义,不能据此直接替代现行限值标准。
依据:PDF 第 3 页,3.1.1;PDF 第 3 页,3.1.5;PDF 第 5 页,3.2.3;PDF 第 6 页,3.2.11;PDF 第 7 页,3.3.1;PDF 第 7 页,3.3.2 b)
临床表现术语
第3.4节定义接触反应、刺激反应、潜伏期、潜隐期、假愈期、一过性症状、迟发性疾病及神经症样表现等。不同术语的时间含义不同;潜伏期和潜隐期不可混同。
依据:PDF 第 8 页,3.4.1;PDF 第 8 页,3.4.3;PDF 第 8 页,3.4.4;PDF 第 8 页,3.4.7;PDF 第 9 页,3.4.9
诊断指标、尘肺、职业病及中毒术语
第3.5至3.9节继续定义尘肺影像与分类术语、诊断值和生物标志物、诊断/观察/敏感性/特异性指标、职业病及中毒性器官损害、皮肤病与呼吸系统疾病、解毒剂、致敏和放射效应等。具体术语及分类编号按原文条款和索引查阅。
依据:PDF 第 3 页,3.1.6;PDF 第 4 页,3.1.6;PDF 第 6 页,3.2.20;PDF 第 7 页,3.3.2 a)
附录、术语索引与规范用语
前言说明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和C为规范性附录。末尾包含中英文索引,以及推荐用语与不赞成用语对照;附录C给出术语表达的规范化建议。
依据:PDF 第 2 页,前言;PDF 第 32 页,附录C
关键问题问答
GBZ/T 157—2002是否为现行版本?
官方详情标题注明该版已被GBZ/T 157—2009代替并标注已废止;本文件只用于识别2002版历史术语,不能代替后续版本。
依据:PDF 第 1 页,封面;PDF 第 2 页,前言
该文件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它规定职业病诊断术语的定义或涵义,适用于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编写和实施。
依据:PDF 第 3 页,1;PDF 第 3 页,1
潜伏期与潜隐期有什么不同?
该版分别将潜伏期定义为开始接触危害因素至最早临床表现的时间,将潜隐期定义为接触已确认致癌物至肿瘤确诊的时间。
依据:PDF 第 8 页,3.4.3;PDF 第 8 页,3.4.4
来源与版本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详情标题注明“被GBZ/T 157—2009代替”并标注“已废止”;该状态针对本2002版。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8T18:15:00+08:00。PDF:3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