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准备与响应标准
本标准规定核电厂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准备与响应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其他核设施可参照执行。内容涵盖组织和预案、设备物资与人员、培训演练、响应启动、伤员搜救分类、现场救援与处置、样品采集和转运、心理救助、救援终止及记录报告。现场行动以保障救援人员与伤员安全、监测辐射水平、先抢救生命、分类转运和控制污染扩散为基本原则。附录A、B分别列举设施设备及材料物品;清单为资料性示例。具体药品使用、诊断与治疗仍需依相应专业规范和现场指挥,不将本标准解读当作个人医疗指令。
范围、规范性引用与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其他核设施可参照执行。规范性引用文件涉及剂量估算、生物剂量、放烧复合伤、去污、伤员分类标识和心理救助等。
核设施、核事故、场区、场内、医学应急、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和应急响应等术语按标准定义使用。标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并代替GBZ/T 171—2006和GBZ/T 234—2010。
依据:PDF 第 3 页,1;PDF 第 3 页,1;PDF 第 2 页,前言;PDF 第 2 页,前言
应急准备:组织、预案、物资、人员与演练
核电厂应建立场内医学应急组织,明确职责任务,制定预案并定期培训演练。预案作为核事故场内应急预案组成部分,应覆盖待命、启动、响应行动和响应终止,结合核电厂情况与场外医疗支持能力明确资源种类和数量,并根据法规标准及演练问题适时复审修订。
应急设施设备应考虑人员、建筑、交通、气象等因素,建立档案并定期检查、校准、维护和更新。物资准备包括外照射损伤防治、核素阻吸收/促排、体表去污、急救、烧伤和化学中毒解毒药品,以及防护、去污、生物样品采集和标签物品。人员应按职责掌握应急任务、流程、技能或辐射防护、自救互救要求。
应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演练;演练应包括准备、实施、总结和评估,发现问题后整改。应急待命阶段明确岗位职责、地点、通信联络和响应启动条件。
依据:PDF 第 4 页,4.1.1;PDF 第 5 页,4.2.3;PDF 第 5 页,4.1.4;PDF 第 4 页,4.1.3;PDF 第 8 页,5.2
响应启动、搜救分类与现场救援
接到待命或启动指令后,按预案报告、清点药品物品、启动设施设备,准备分类标识和样品采集工具;人员穿戴防护装备,佩戴剂量计及报警仪,必要时通知场外医疗机构。
搜救前应基于现场状况使用防护用品,准备辐射测量;持续监测辐射水平并向救援人员提出可停留时间建议。发现伤员先判断是否需现场紧急处置:需紧急处置者先抢救后分类转运;无需紧急处置者撤离事故现场后再救治与分类转运。危重伤员先救命后去污。
现场处置涵盖外照射、内污染、伤口污染、体表污染及样品采集。外照射可结合早期症状、体征、血细胞指标及现场监测作初步剂量判断;内污染依据核素及摄入途径留取相应生物样品并开展处置;去污需记录部位、面积、污染水平和每次效果,防止扩散。连续去污仍不能去除的皮肤污染按固定污染处理并后送。
伤员根据伤情分类分级转运,途中连续监护、做好个人防护及污染控制;交接时随附分类标签、样品和医疗资料。现场心理救助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救援终止依指挥部指令撤离、检测、去污并按规定处置医疗废物和放射性污染物。
依据:PDF 第 9 页,5.3.1.2;PDF 第 9 页,5.3.1.3;PDF 第 9 页,5.3.1.5;PDF 第 10 页,5.3.2.5;PDF 第 11 页,5.3.4.5
记录与总结评估
医学应急响应期间记录辐射监测、伤员分类、处置和转运信息。任务完成后及时总结评估,报告内容可包括事故概述、总体响应情况、伤员伤情与处置、分类转运及经验教训。
依据:PDF 第 11 页,5.4.1;PDF 第 11 页,5.4.2
附录A: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设施设备(资料性)
表A.1按类别列举常规急救、辐射防护监测、去污洗消、运输保障设施设备。救护车脚注要求关注车内壁和仪器设备表面防护、污染扩散防护及医务人员辐射防护。
| 类别 | 品目 |
|---|---|
| 常规急救设施设备 | 心电监护仪、呼吸机、除颤仪、固定夹板、手术器械、担架(车)等 |
| 辐射防护监测设备 | 场所γ剂量率监测仪、辐射巡测仪(核素识别)、中子周围剂量当量仪、个人空气采样器、个人剂量计、个人剂量报警仪、表面污染监测仪、伤口污染监测仪、γ谱仪等 |
| 去污洗消设施设备 | 去污站(室)、头面部污染去污设备、洗眼器、鼻腔灌洗器、耳道冲洗器、污染物储存及处理设备等 |
| 运输及保障设施设备 | 救护车、定位系统、照明设备、现场图像采集设备、备用电源等 |
依据:PDF 第 12 页,附录A;PDF 第 12 页,表A.1注a
附录B: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材料和物品(资料性)
表B.1列出防护类、去污类、生物样品采集类、文字标签类材料物品;标签样式分别参见所列规范。清单为资料性,具体配置仍须结合预案和现场评估。
| 类别 | 品目 |
|---|---|
| 防护类 | 防护服、全面罩(或半面罩、防护口罩)、防护目镜、呼吸器、手套、靴套等 |
| 去污类 | 软毛刷、毛巾、浴巾、纸巾、理发工具、指甲剪、牙刷、棉签棉球、污染人员更换的衣物、拖鞋、污物桶、塑料袋、密封垫、无菌敷料、消毒用品、生理盐水等 |
| 生物样品采集类 | 棉拭子、采血针管及辅助材料、采尿管、粪便采集容器、样品转运箱等 |
| 文字标签类 | 伤员分类标签、放射性标识、记录表格等 |
依据:PDF 第 13 页,附录B;PDF 第 13 页,表B.1注b
关键问题问答
本标准适用哪些设施和核事故场景?
直接适用于核电厂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其他核设施可参照执行。具体预案还需结合设施情况和场外医学应急支持能力。
依据:PDF 第 3 页,1
发现伤员后是否应先去污再救治?
不是一概先去污。需要现场紧急处置的伤员应立即现场抢救,之后分类转运;分类遵循对危重伤员先抢救生命后去污。具体污染控制和转运按现场条件及相关规范执行。
依据:PDF 第 9 页,5.3.1.5
体表污染去污后仍残留时如何处理?
标准规定每次去污后监测并记录效果;经三次去污仍不能去除的皮肤污染视为固定污染,应做好皮肤防护、挂分类标签并立即后送。
依据:PDF 第 10 页,5.3.2.5
来源与版本
NHC详情页记载发布日期2025-09-05、实施日期2026-09-01;PDF封面却载明实施日期2026-03-01,日期冲突未解决,故状态标记unknown,不据此判断现行性。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9T02:40:00+08:00。PDF:1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