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
规定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上岗前与在岗期间等健康检查、适任性评价、医学随访及终生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标准解读
封面与版本
ICS 13.100 C 60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98—2020 代替 GBZ 98—2017,GBZ 235—2011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 Health requirements and surveillance specifications for radiation worker 2020 - 10 - 26 发布 2021 - 05 - 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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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GBZ 98—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 ............................................................ 2 5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总则 ...................................................... 3 6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及适任性评价 .............................................. 4 7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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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与版本沿革
GBZ 98—2020 II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98—2017《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和GBZ 235—201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 护技术规范》。与以上标准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术语与定义中,删除了“执业医师”(见GBZ 98—2017 的3.3),增加了“职业健康检查”“过 量照射”和“应急照射”(见3.4、3.5、3.6),修改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适 任性评价”(见3.2、3.3,GBZ 235—2011 的3.2 和GBZ 98—2017 的3.2); ——修改了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部分内容(见4.2、4.3,GBZ 98—2017的5.1~5.7、6.1、6.2); ——修改了总则,分为职业健康监护的要求、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的确定及检查方法、职业健康检查 报告及职业健康咨询4条(见5.1~5.4,GBZ 235—2011的4.1~4.7、4.9、5.4~5.10),删 除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只保留部分内容(见5.1.6,GBZ 235—2011的5.1~5.3), 增加了用人单位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提供放射因素名称等内容(见5.1.7); ——修改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部分内容(见6.1.1、6.2.1、6.3.1,GBZ 235—2011的6.1.4、 6.1.5、6.2.3~6.2.5、6.3.2),删除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中的部分内容(GBZ 235 —2011的6.1.1~6.1.3、6.2.1、6.2.2、6.3.1),将适任性评价重新整合(见6.1.2、6.2.3, GBZ 98—2017的第7章和GBZ 235—2011的6.1.6、6.2.7),增加了在岗期间检查结果处理(见 6.2.2,GBZ 235—2011的6.2.6、6.2.8)及离岗时检查结论(见6.3.3); ——修改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见第7章,GBZ 235—2011的第7章)。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 所、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天津市化工职工职业病防治院、核工业四一七医院、湖南省职业病防治 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邢志伟、于程程、姜恩海、孙全富、赵风玲、苏垠平、傅旭瑛、赵欣然、江波、 王守正、曾碧霞。 本标准代替了GBZ 98—2017和GBZ 235—2011。 GBZ 98—2017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387—1996; ——GBZ 9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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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职业健康监护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护。
依据:PDF 第 4 页,clause-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48 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及内照射剂量估算规范 GB/T 18199 外照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和治疗方案 GBZ 95 职业性放射性白内障的诊断 GBZ 96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97 职业性放射性肿瘤判断规范 GBZ 99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100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 GBZ 101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 GBZ 104 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 GBZ 105 职业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 GBZ 106 职业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诊断 GBZ 107 职业性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 GBZ 11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 GBZ 113 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 GBZ/T 163 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远期效应医学随访规范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 215 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 GBZ/T 216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 GBZ 219 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 GBZ/T 244 电离辐射所致皮肤剂量估算方法 GBZ/T 248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检测 GBZ/T 261 外照射辐射事故中受照人员器官剂量重建规范 GBZ/T 301 电离辐射所致眼晶状体剂量估算方法 WS/T 187 淋巴细胞微核估算受照剂量方法 WS/T 583 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医学处理规范
依据:PDF 第 4 页,clause-2
3 术语和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依据:PDF 第 4 页,clause-3;PDF 第 5 页,clause-3
3.1 放射工作人员 radiation worker
3.1 放射工作人员 radiation worker 受聘用全日、兼职或临时从事放射工作的任何人员。
依据:PDF 第 5 页,clause-3-1
3.2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of radiation worker
3.2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of radiation worker 为保证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及在岗期间都能适任其拟承担或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而进行的医学检查 及评价。其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
依据:PDF 第 5 页,clause-3-2
3.3 适任性评价 judgment on worker fitness
3.3 适任性评价 judgment on worker fitness 由有授权资格的医师根据相应的健康标准对各类不同的健康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并对其是否适合和 胜任所承担的工作做出评价和签发。
依据:PDF 第 5 页,clause-3-3
3.4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occupational medical examination of radiation workers
3.4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occupational medical examination of radiation workers 为评价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而进行的医学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照射和事 故照射后的职业健康检查。
依据:PDF 第 5 页,clause-3-4
3.5 过量照射 over exposure
3.5 过量照射 over exposure 个体所受剂量超过年当量剂量和/或年有效剂量限值的照射。
依据:PDF 第 5 页,clause-3-5
3.6 应急照射 emergency exposure
3.6 应急照射 emergency exposure 在紧急情况下受到的照射,包括紧急情况直接导致的非计划照射以及为减轻紧急情况后果而采取行 动的人员受到的有计划的照射。
依据:PDF 第 5 页,clause-3-6
4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
4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
依据:PDF 第 5 页,clause-4
4.1 基本原则
4.1 基本原则 放射工作人员应具备在正常、异常或紧急情况下,都能准确无误地履行其职责的健康条件。
依据:PDF 第 5 页,clause-4-1
4.2 健康要求
4.2 健康要求 4.2.1 神志清晰,精神状态良好,无认知功能障碍,语言表达和书写能力未见异常。 4.2.2 内科、外科和皮肤科检查未见明显异常,不影响正常工作。 4.2.3 裸眼视力或矫正视力不应低于4.9,无红绿色盲;耳语或秒表测试无听力障碍。
4.2.4 造血功能未见明显异常,参考血细胞分析(静脉血仪器检测)结果,白细胞和血小板不低于参考 区间下限值(见表1)。 表1 放射工作人员血细胞分析参考区间 性别 血红蛋白 g/L 红细胞数 10 12 /L 白细胞数 10 9 /L 血小板数 10 9 /L 男 120~175 4.0~5.8 4.0~9.5 100~350 女 110~150 3.5~5.1 4.0~9.5 100~350 注:高原地区应参照当地参考区间。 4.2.5 甲状腺功能未见明显异常。 4.2.6 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和微核率在正常参考值范围内。
表1注:高原地区应参照当地参考区间。4.2.4仅明确白细胞和血小板不低于参考区间下限,不应把整张表误作统一准入阈值。
| 性别 | 血红蛋白(g/L) | 红细胞数(10¹²/L) | 白细胞数(10⁹/L) | 血小板数(10⁹/L) |
|---|---|---|---|---|
| 男 | 120~175 | 4.0~5.8 | 4.0~9.5 | 100~350 |
| 女 | 110~150 | 3.5~5.1 | 4.0~9.5 | 100~350 |
依据:PDF 第 5 页,clause-4-2;PDF 第 6 页,clause-4-2
4.3 不应从事放射工作的指征
4.3 不应从事放射工作的指征 4.3.1 严重的视、听障碍。 4.3.2 严重和反复发作的疾病,使之丧失部分工作能力,如:严重造血系统疾病、恶性肿瘤、慢性心肺 疾患导致心肺功能明显下降、未能控制的癫痫和暴露部位的严重皮肤疾病等。 4.3.3 未完全康复的放射性疾病。
依据:PDF 第 6 页,clause-4-3
5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总则
5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总则
依据:PDF 第 6 页,clause-5
5.1 职业健康监护要求
5.1 职业健康监护要求 5.1.1 以职业健康监护一般原则为基础,评价放射工作人员对于其预期工作的适任和持续适任的程度, 为应急照射或事故照射的医学处理和放射性疾病诊断提供健康基础资料。 5.1.2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照射和事故照射后的健康检查。 5.1.3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方可参加相 应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人 员从事放射工作。 5.1.4 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为1 a~2 a, 不得超过2 a,必要时,可适当增加检查次数;在岗期间因需要而暂时到外单位从事放射工作,应按在 岗期间接受职业健康检查。 5.1.5 放射工作人员无论何种原因脱离放射工作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及时安排其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 检查,以评价其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如果最后一次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在离岗前三个月内,可视为离 岗时检查,但应按离岗时检查项目补充未检查项目;离岗三个月内换单位从事放射工作的,离岗检查可 视为上岗前检查,在同一单位更换岗位,仍从事放射工作者按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处理,并记录在放 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2 a以上(含2 a)重新从事放射工作,按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处理。 5.1.6 开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人 员及技术,其授权的主检医师执业范围为“职业病”,熟悉放射医学和辐射防护专业知识,能分析放射 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与其所从事的放射工作的适任性。
5.1.7 在用人单位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均应纳入放射工作人员管理,并依法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用人 单位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提供放射因素名称。
依据:PDF 第 6 页,clause-5-1;PDF 第 7 页,clause-5-1
5.2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的确定及检查方法
5.2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的确定及检查方法 5.2.1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与《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的内容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执行,其中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的确定应遵循考虑放射因素名称、职业照射种类,并包含辐射敏感器官等 原则;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最低要求和健康检查的一般要求,其内容参考附录A,根据需要,主检医师 可以向用人单位建议增加部分选检项目和其他检查项目。 5.2.2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中包括基本信息资料、常规医学检查部分和特殊医学检查部分, 基本信息资料和常规医学检查方法要求按GBZ 188的相应规定执行,应详细记录既往病史、职业接触史 (部门、工种、起始时间、操作方式、工作量、职业照射种类和放射因素名称),如有受照史和其他职 业史也应记录,其中受照史应包括医疗照射,剂量资料记录在职业健康检查表中;特殊医学检查项目包 括细胞遗传学检查和眼科检查,其中细胞遗传学检查包括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和淋巴细胞微 核率试验,技术要求应符合GBZ/T 248和WS/T 187的相应规定,眼科检查应符合GBZ 95的相应规定。
依据:PDF 第 7 页,clause-5-2
5.3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5.3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5.3.1 受委托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为放射工作单位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时应遵循的原则同GBZ 188, 一般包括汇总报告和个体报告。 5.3.2 汇总报告是对委托单位本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全面总结,一般包括单位基本信息、检查结果分 析和适任性评价三部分内容。基本信息包括受检单位名称、放射因素名称、受检单位应检人数、实际受 检人数、职业照射种类、检查时间及地点等信息;检查结果分析包括未见异常人员名单、各种异常或疾 病人员名单及处理建议、复查人员名单,并附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一览表。与放射危害因素相关的检 查结果异常包括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和/或淋巴细胞微核率异常,血细胞分析中白细胞和血小 板异常等,均需要提供复查结果,依据复查结果给出适任性评价,受检人员在等待复查期间暂时脱离放 射工作,适任性评价见第6 章。 5.3.3 填写个体报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检查结果出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 的,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由主检医师对检查结论进行审核后给出适任性意见并签名,相关内容详 见第6章;发现疑似放射损伤的人员,在个体报告和汇总报告中均应予以载明,并由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同时提示放射工作人员到相关的放射性疾病诊断机 构进一步明确诊断,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3.4 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为用人单位出具职业 健康检查报告,并对报告内容负责。
依据:PDF 第 7 页,clause-5-3
5.4 职业健康咨询
5.4 职业健康咨询 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有义务安排专业人员接受放射工作人员对健康检查结果的质疑或咨 询,专业人员要如实地向放射工作人员解释检查结果和提出的问题,解释时应考虑放射工作人员的文化 程度和理解能力。主检医师应向下列放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健康咨询和医学建议: a) 怀孕或可能怀孕的以及哺乳期的女性放射工作人员; b) 已经或可能受到明显超过个人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 c) 可能对自己受照的情况感到忧虑的放射工作人员; d) 由于其他原因而要求咨询的放射工作人员。
依据:PDF 第 7 页,clause-5-4
6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及适任性评价
6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及适任性评价
依据:PDF 第 7 页,clause-6
6.1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6.1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6.1.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见附录A,需要时增加选检项目或其他检查项目。 6.1.2 适任性评价 依据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由主检医师对受检者提出下列之一的适任性意见: a) 可从事放射工作; b) 在一定限制条件下可从事放射工作(例如,不可从事需采取呼吸防护措施的放射工作,不可从 事涉及非密封源操作的放射工作); c) 不宜从事放射工作。
依据:PDF 第 8 页,clause-6-1
6.2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6.2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6.2.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见附录A,主检医师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接触史中的放射因素名称和职业照射种类增加 必要的检查项目,例如,疑有内污染可能,可根据放射性核素的理化性质和代谢特点进行相关的器官功 能检查和核素测定,长期吸烟而且在粉尘和∕或放射性气体、微粒暴露环境作业的放射工作人员可增加 胸部X射线摄影检查次数;对同时接触其他危害因素或超过相关限值的工作人员安排特殊检查和评价, 也可酌情增加检查频度。 6.2.2 检查结果处理 在岗期间检查结果中如出现异常,可与上岗前进行对照、比较,以便判断放射工作人员对其工作的 适任性,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及时予以安排,并指导放射工作人员采取适当的防 护措施。 6.2.3 适任性评价 依据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由主检医师对受检者提出下列之一的适任性意见: a) 可继续原放射工作; b) 在一定限制条件下可从事放射工作(例如,不可从事需采取呼吸防护措施的放射工作,不可从 事涉及非密封源操作的放射工作); c) 暂时脱离放射工作; d) 不宜继续原放射工作。 对于暂时脱离放射工作的人员,经复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主检医师应提出可返回原放射 工作岗位的建议。
依据:PDF 第 8 页,clause-6-2
6.3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6.3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6.3.1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见附录A,需要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6.3.2 检查结果处理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中出现职业相关的异常如白细胞数、血小板数低于正常参考区间、甲状腺 功能2项及以上异常或辐射敏感器官异常等情况建议其到相关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
6.3.3 检查结论 依据在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由主检医师对受检者提出下列之一的意见: a) 可以离岗; b) 转相关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
依据:PDF 第 8 页,clause-6-3;PDF 第 9 页,clause-6-3
6.4 应急照射或事故照射的健康检查
6.4 应急照射或事故照射的健康检查 6.4.1 对受到应急照射或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并进行必要的医 学处理。 6.4.2 应急照射或事故照射的职业健康检查的基本项目见附录A。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根据受照和损伤 的具体情况,参照GBZ 96、GBZ 99、GBZ100、GBZ 101、GBZ 104、GBZ 106、GBZ 112、GBZ 215、GBZ/T 216、GB/T 16148、WS/T 583、GB/T 18199、GBZ/T 301,选择增加必要的检查项目,如发现异常,可参 照GBZ/T 244、GBZ/T 261、GBZ/T 301、WS/T 187 估算受照剂量,实施适当的医学处理。
依据:PDF 第 9 页,clause-6-4
6.5 医学随访观察
6.5 医学随访观察 6.5.1 对受到过量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应按GBZ 215的规定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6.5.2 对确诊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患者,应分别按照GBZ 95、GBZ 96、GBZ 97、GBZ 99、GBZ 100、GBZ 101、GBZ 104、GBZ 105、GBZ 106、GBZ 107、GBZ/T 163、GBZ 215、GBZ 219的规定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依据:PDF 第 9 页,clause-6-5
7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7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依据:PDF 第 9 页,clause-7
7.1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7.1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职业史(放射和非放射)、既往病史、个人史、应急照射和事故照射史(如有); b)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评价及处理意见; c)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治资料(病历、诊断证明书和鉴定结果等)、医学随访资料; d) 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如工伤鉴定意见或结论;怀孕声明等。
依据:PDF 第 9 页,clause-7-1
7.2 放射工作单位应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7.2 放射工作单位应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妥善保存;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隐私权和保密权。
依据:PDF 第 9 页,clause-7-2
7.3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
7.3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 所提供复印件上盖章。
依据:PDF 第 9 页,clause-7-3
附录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见表A.1。 表A.1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上岗前检查项目 在岗期间检查项目 离岗前检查项目 应急/事故照射检查项目 1、必检项目 医学史、职业史调查;内科、 皮肤科常规检查;眼科检查 (色觉、视力、晶体裂隙灯 检查、玻璃体、眼底);血 常规和白细胞分类;尿常规; 肝功能;肾功能检查;外周 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 析;胸部X 线检查;心电图; 腹部B 超。 2、选检项目 a 耳鼻喉科、视野(核电厂放 射工作人员);心理测试(如 核电厂操纵员和高级操纵 员);甲状腺功能;肺功能(放 射性矿山工作人员,接受内 照射、需要穿戴呼吸防护装 置的人员)。 1、必检项目 医学史、职业史调查;内科、 外科、皮肤科常规检查;眼 科检查(色觉、视力、晶体 裂隙灯检查、玻璃体、眼底); 血常规和白细胞分类;尿常 规;肝功能;肾功能检查; 外周血淋巴细胞微核试验; 胸部X 线检查。 2、选检项目 a 心电图;腹部B 超、甲状腺 功能;血清睾丸酮;外周血 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 痰细胞学检查和/或肺功能 检查(放射性矿山工作人员, 接受内照射、需要穿戴呼吸 防护装置的人员);使用全身 计数器进行体内放射性核素 滞留量的检测(从事非密封 源操作的人员)。 1、必检项目 医学史、职业史调查;内科、 皮肤科常规检查;眼科检查 (色觉、视力、晶体裂隙灯 检查、玻璃体、眼底);血 常规和白细胞分类;尿常规; 肝功能;肾功能检查;外周 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 析;胸部X 线检查;心电图; 腹部B 超。 2、选检项目 a 耳鼻喉科、视野(核电厂放 射工作人员);心理测试(核 电厂操纵员和高级操纵员); 甲状腺功能;肺功能(放射 性矿山工作人员,接受内照 射、需要穿戴呼吸防护装置 的人员);使用全身计数器 进行体内放射性核素滞留量 的检测(从事非密封源操作 的人员)。 1、必检项目 应急/事故照射史、医学史、 职业史调查;详细的内科、 外科、眼科、皮肤科、神经 科检查;血常规和白细胞分 类(连续取样);尿常规; 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 分析;外周血淋巴细胞微核 试验;胸部X 线摄影(在留 取细胞遗传学检查所需血样 后);心电图。 2、选检项目 a 根据受照和损伤的具体情 况,参照GB/T 18199、 GBZ215、GBZ 112、GBZ 104、 GBZ 96、GBZ 113、GBZ 106 有关标准进行必要的检查和 医学处理。 a 根据职业受照的性质、类型和工作人员健康损害状况选检。 ——————
表A.1脚注a:根据职业受照的性质、类型和工作人员健康损害状况选检。四栏均区分必检与选检,按各自检查阶段使用。
| 上岗前检查项目 | 在岗期间检查项目 | 离岗前检查项目 | 应急/事故照射检查项目 |
|---|---|---|---|
| 1、必检项目 医学史、职业史调查;内科、 皮肤科常规检查;眼科检查 (色觉、视力、晶体裂隙灯 检查、玻璃体、眼底);血 常规和白细胞分类;尿常规; 肝功能;肾功能检查;外周 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 析;胸部X 线检查;心电图; 腹部B 超。 2、选检项目 a 耳鼻喉科、视野(核电厂放 射工作人员);心理测试(如 核电厂操纵员和高级操纵 员);甲状腺功能;肺功能(放 射性矿山工作人员,接受内 照射、需要穿戴呼吸防护装 置的人员)。 | 1、必检项目 医学史、职业史调查;内科、 外科、皮肤科常规检查;眼 科检查(色觉、视力、晶体 裂隙灯检查、玻璃体、眼底); 血常规和白细胞分类;尿常 规;肝功能;肾功能检查; 外周血淋巴细胞微核试验; 胸部X 线检查。 2、选检项目 a 心电图;腹部B 超、甲状腺 功能;血清睾丸酮;外周血 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 痰细胞学检查和/或肺功能 检查(放射性矿山工作人员, 接受内照射、需要穿戴呼吸 防护装置的人员);使用全身 计数器进行体内放射性核素 滞留量的检测(从事非密封 源操作的人员)。 | 1、必检项目 医学史、职业史调查;内科、 皮肤科常规检查;眼科检查 (色觉、视力、晶体裂隙灯 检查、玻璃体、眼底);血 常规和白细胞分类;尿常规; 肝功能;肾功能检查;外周 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 析;胸部X 线检查;心电图; 腹部B 超。 2、选检项目 a 耳鼻喉科、视野(核电厂放 射工作人员);心理测试(核 电厂操纵员和高级操纵员); 甲状腺功能;肺功能(放射 性矿山工作人员,接受内照 射、需要穿戴呼吸防护装置 的人员);使用全身计数器 进行体内放射性核素滞留量 的检测(从事非密封源操作 的人员)。 | 1、必检项目 应急/事故照射史、医学史、 职业史调查;详细的内科、 外科、眼科、皮肤科、神经 科检查;血常规和白细胞分 类(连续取样);尿常规; 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 分析;外周血淋巴细胞微核 试验;胸部X 线摄影(在留 取细胞遗传学检查所需血样 后);心电图。 2、选检项目 a 根据受照和损伤的具体情 况,参照GB/T 18199、 GBZ215、GBZ 112、GBZ 104、 GBZ 96、GBZ 113、GBZ 106 有关标准进行必要的检查和 医学处理。 |
依据:PDF 第 10 页,annex-a
关键问题问答
兼职或临时放射工作人员也要纳入健康监护吗,监护包含哪些阶段?
包括受聘全日、兼职或临时从事放射工作的任何人员,用人单位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均应纳入管理并依法检查。职业健康监护为评价上岗前及在岗期间能否适任工作,主要包括健康检查和档案管理,并为应急/事故医学处理及放射性疾病诊断提供健康基础资料。检查涵盖上岗前、在岗、离岗及应急和事故照射后。
依据:PDF 第 4 页,1;PDF 第 5 页,3.1;PDF 第 5 页,3.2;PDF 第 5 页,3.4;PDF 第 6 页,5.1.1;PDF 第 7 页,5.1.7
谁能作出适任性评价,检查机构及主检医师有什么要求?
适任性评价由有授权资格的医师依据相应健康标准分析检查结果,评价能否适合和胜任工作并签发。机构应有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人员及技术;其授权主检医师执业范围为“职业病”,熟悉放射医学及辐射防护并能分析工作适任性。第2章引用文件中,注日期的用对应版本,不注日期的用最新版本及修改单。
依据:PDF 第 5 页,3.3;PDF 第 6 页,5.1.6;PDF 第 4 页,2
过量照射与应急照射分别怎样定义?
过量照射指个体所受剂量超过年当量剂量和/或年有效剂量限值。应急照射指紧急情况下受到的照射,既包括紧急情况直接导致的非计划照射,也包括为减轻后果采取行动的人员受到的有计划照射。两者定义依据不同,不能仅用“是否计划”判断是否过量。
依据:PDF 第 5 页,3.5;PDF 第 5 页,3.6
放射工作人员在精神状态、视听功能、甲状腺及细胞遗传检查上有哪些健康要求?
应能在正常、异常和紧急情况下准确履职;神志清晰、精神良好、无认知障碍,语言及书写无异常;内科、外科、皮肤科无明显异常且不影响工作。裸眼或矫正视力≥4.9,无红绿色盲,耳语或秒表测试无听力障碍。甲状腺功能无明显异常,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和微核率处于正常参考范围。
依据:PDF 第 5 页,4.1;PDF 第 5 页,4.2.1;PDF 第 5 页,4.2.2;PDF 第 5 页,4.2.3;PDF 第 6 页,4.2.5;PDF 第 6 页,4.2.6
血细胞参考区间怎样按性别和高原情况使用?
造血功能应无明显异常,参考静脉血仪器分析,白细胞和血小板不低于参考区间下限。表1:男血红蛋白120~175 g/L、红细胞4.0~5.8×10¹²/L;女分别110~150 g/L、3.5~5.1×10¹²/L;男女白细胞均4.0~9.5×10⁹/L,血小板均100~350×10⁹/L。高原地区参照当地参考区间。不能把一般区间忽略地域注释后机械套用。
依据:PDF 第 6 页,4.2.4;PDF 第 6 页,表1
哪些健康情况属于不应从事放射工作的指征?
包括严重视、听障碍;严重且反复发作、使部分工作能力丧失的疾病,例如严重造血系统疾病、恶性肿瘤、导致心肺功能明显下降的慢性心肺疾患、未控制癫痫、暴露部位严重皮肤病等;以及未完全康复的放射性疾病。应保留严重程度、功能损害和康复状态等条件。
依据:PDF 第 6 页,4.3.1;PDF 第 6 页,4.3.2;PDF 第 6 页,4.3.3
上岗前能否先工作后体检,在岗检查多久一次,临时外派怎样处理?
上岗前须先检查并符合健康要求,单位不得安排未经检查或不符合要求者从事放射工作。在岗周期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一般1 a~2 a且不得超过2 a,必要时增加次数。暂时到外单位从事放射工作,按在岗检查处理。
依据:PDF 第 6 页,5.1.3;PDF 第 6 页,5.1.4
离岗、换单位、同单位转岗和离开两年后返岗,检查能否相互替代?
任何原因离开放射工作均应及时安排离岗检查。最后一次在岗检查在离岗前三个月内,可视为离岗检查,但须补齐离岗项目。离岗三个月内换单位从事放射工作,离岗检查可视为上岗前检查;同单位转岗仍从事放射工作,按在岗检查并记入档案。脱离放射工作2 a以上(含2 a)重新从事,应按上岗前检查。
依据:PDF 第 6 页,5.1.5
检查项目怎样确定,职业史、受照史与特殊检查要记录或采用什么依据?
单位应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提供放射因素名称。项目考虑因素名称、照射种类和辐射敏感器官,满足最低法定与一般检查要求,参照附录A,主检医师可建议增项。资料及常规方法按GBZ 188,记录病史、部门、工种、起始时间、操作方式、工作量、照射种类及因素名称;其他职业史、受照史也记录,受照史包括医疗照射,剂量记入检查表。特殊检查中染色体畸变和微核试验分别依GBZ/T 248、WS/T 187,眼科依GBZ 95。
依据:PDF 第 7 页,5.1.7;PDF 第 7 页,5.2.1;PDF 第 7 页,5.2.2
检查机构要出具哪些报告,汇总内容和出具期限是什么?
一般出具汇总和个体报告,原则同GBZ 188。汇总包括单位基本信息、结果分析和适任性评价:单位名称、放射因素、应检与实检人数、照射种类、时间地点;未见异常名单、异常/疾病名单及建议、复查名单,并附个人结果一览表。应在体检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并对内容负责。
依据:PDF 第 7 页,5.3.1;PDF 第 7 页,5.3.2;PDF 第 7 页,5.3.4
染色体、微核、白细胞或血小板等异常,等待复查期间还能继续放射工作吗?
与放射因素相关的染色体畸变率和/或微核率异常、白细胞或血小板异常等,须提供复查结果并据此给出适任性评价;等待复查期间暂时脱离放射工作。个体报告对需复查的单项或多项异常应明确复查内容和时间,主检医师审核结论、给出适任意见并签名。
依据:PDF 第 7 页,5.3.2;PDF 第 7 页,5.3.3
发现疑似放射损伤后,报告、告知和转诊分别怎样做?
在个体和汇总报告中均载明,由检查机构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本人,提示到相关放射性疾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并按规定向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疑似损伤记录不能直接替代确诊。
依据:PDF 第 7 页,5.3.3
哪些人员应获得职业健康咨询,解释检查结果有什么要求?
医疗机构有义务安排专业人员接受质疑或咨询,如实解释并考虑文化程度和理解能力。主检医师应向怀孕/可能怀孕或哺乳期女性,已或可能明显超过个人剂量限值者,担忧自身受照者,以及因其他原因提出咨询者提供必要咨询和医学建议。
依据:PDF 第 7 页,5.4
上岗前适任性意见有哪些,“有限制可从事”是什么意思?
主检医师根据上岗前检查提出三类之一:可从事;在一定限制条件下可从事;不宜从事。限制例子包括不能从事需要呼吸防护措施的放射工作,或不能从事非密封源操作。上岗前项目见附录A,必要时增加选检或其他项目。
依据:PDF 第 8 页,6.1.1;PDF 第 8 页,6.1.2
在岗人员哪些情况需增加检查,发现异常怎样与基线比较?
按接触史中的因素名称和照射种类增项:疑有内污染时依核素理化性质、代谢特点做器官功能及核素测定;长期吸烟且在粉尘和/或放射性气体、微粒环境作业者,可增加胸部X线摄影次数;同时接触其他危害因素或超过相关限值者,安排特殊检查评价并可增加频度。异常可与上岗前对照,及时安排复查、医学观察,指导适当防护。
依据:PDF 第 8 页,6.2.1;PDF 第 8 页,6.2.2
在岗适任性有哪四类结论,暂时脱离后何时可建议返回?
四类为:可继续原放射工作;在一定限制条件下可从事;暂时脱离;不宜继续原放射工作。限制可包括不能需呼吸防护或非密封源操作。暂离人员须经复查符合健康要求,主检医师才应提出可返回原岗位的建议。
依据:PDF 第 8 页,6.2.3
离岗检查哪些异常需进一步检查,最终结论有哪些?
离岗项目按附录A,复查时可增相应项目。白细胞或血小板低于正常参考区间、甲状腺功能2项及以上异常、辐射敏感器官异常等,建议到相关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主检医师提出“可以离岗”或“转相关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之一。
依据:PDF 第 8 页,6.3.1;PDF 第 8 页,6.3.2;PDF 第 9 页,6.3.3
发生应急或事故照射后,单位和检查机构分别要做什么?
单位及时组织健康检查并实施必要医学处理。基本项目见附录A,机构按受照及损伤情况,参照6.4.2列明的GBZ 96、99、100、101、104、106、112、215、GBZ/T 216、GB/T 16148、WS/T 583、GB/T 18199、GBZ/T 301增项;发现异常,可参照GBZ/T 244、261、301及WS/T 187估算受照剂量并适当处理。
依据:PDF 第 9 页,6.4.1;PDF 第 9 页,6.4.2
过量照射和已经确诊放射性疾病者的医学随访依据相同吗?
过量照射者按GBZ 215医学随访。已确诊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者按相应疾病分别遵循GBZ 95、96、97、99、100、101、104、105、106、107、GBZ/T 163、GBZ 215、219。本标准将两类随访分开规定,应结合具体情况选择相应依据。
依据:PDF 第 9 页,6.5.1;PDF 第 9 页,6.5.2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保存什么、保存多久,本人能否免费复制?
档案含放射及非放射职业史、既往病史、个人史、应急事故照射史(如有),历次检查评价处理意见,放射性疾病病历、诊断证明及鉴定结果和随访资料,以及工伤鉴定、怀孕声明等其他资料。单位建立并终生保存,专人管理、保护隐私与保密权;本人有权查阅复印,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盖章。
依据:PDF 第 9 页,7.1;PDF 第 9 页,7.2;PDF 第 9 页,7.3
上岗前哪些项目必检,选检项目怎样按岗位确定?
必检:医学史/职业史、内科和皮肤科;眼科色觉、视力、晶体裂隙灯、玻璃体、眼底;血常规及白细胞分类、尿常规、肝肾功能、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胸部X线、心电图、腹部B超。选检包括核电厂人员耳鼻喉和视野,心理测试(如操纵员及高级操纵员),甲状腺功能,以及放射性矿山、接受内照射、需呼吸防护人员的肺功能。表注要求按职业受照性质、类型和健康损害状况选检。
依据:PDF 第 10 页,附录A/表A.1/上岗前/必检;PDF 第 10 页,附录A/表A.1/上岗前/选检;PDF 第 10 页,表A.1注a
在岗期间必检与选检有哪些,细胞遗传项目与上岗前有何差别?
在岗必检含医学史/职业史,内外科、皮肤科,眼科色觉/视力/晶体裂隙灯/玻璃体/眼底,血常规及分类、尿常规、肝肾功能、外周血淋巴细胞微核试验和胸部X线。选检为心电图、腹部B超、甲状腺功能、血清睾丸酮、染色体畸变分析,特定人员的痰细胞学和/或肺功能(放射性矿山、内照射、需呼吸防护者),非密封源操作人员的全身计数器体内核素滞留量检测。上岗前染色体畸变为必检,在岗必检列的是微核试验。
依据:PDF 第 10 页,附录A/表A.1/在岗期间/必检;PDF 第 10 页,附录A/表A.1/在岗期间/选检;PDF 第 10 页,附录A/表A.1/上岗前/必检
离岗检查表列哪些必检和选检项目?
表A.1“离岗前”栏必检为医学史/职业史,内科、皮肤科,眼科色觉/视力/晶体裂隙灯/玻璃体/眼底,血常规及分类、尿常规、肝肾功能、染色体畸变分析、胸部X线、心电图及腹部B超。选检为核电厂人员耳鼻喉/视野、操纵员及高级操纵员心理测试、甲状腺功能,放射性矿山/内照射/需呼吸防护者肺功能,以及非密封源操作人员的全身计数器体内核素滞留量检测。
依据:PDF 第 10 页,附录A/表A.1/离岗前/必检;PDF 第 10 页,附录A/表A.1/离岗前/选检
应急或事故照射检查有哪些必检项目,胸部摄影与采血顺序如何?
必检含应急/事故照射史、医学史及职业史,详细内、外、眼、皮肤、神经科检查;血常规和白细胞分类需连续取样;尿常规、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与微核试验、心电图。胸部X线摄影应在留取细胞遗传学检查所需血样后进行。选检依受照与损伤情况参照GB/T 18199、GBZ 215、112、104、96、113、106进行必要检查和处理。
依据:PDF 第 10 页,附录A/表A.1/应急/事故照射/必检;PDF 第 10 页,附录A/表A.1/应急/事故照射/选检
来源与版本
卫健委详情页显示标准发布日期2020-10-26、实施日期2021-05-01;本次未独立核验其当前现行状态。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9T03:42:53+08:00。PDF: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