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已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不应或不宜从事放射工作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内、外照射(包括在医疗机构、核电厂,含放射性的厂矿等工作)的人员,以及应用放射源的工作部门或单位及其授权的医疗机构和医师。 本标准也适用于执行本标准的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评价和证明放射工作人员是否符合健康标准的部门或单位。 本轮仅依据范围页图像完成部分结构化,全文其余内容尚待完整解析。
标准解读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不应或不宜从事放射工作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内、外照射(包括在医疗机构、核电厂,含放射性的厂矿等工作)的人员,以及应用放射源的工作部门或单位及其授权的医疗机构和医师。
本标准也适用于执行本标准的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评价和证明放射工作人员是否符合健康标准的部门或单位。
依据:PDF 第 3 页,1
关键问题问答
GBZ 98—2002的适用对象包括哪些人和机构?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标准面向从事内、外照射工作的人员,包括医疗机构、核电厂、含放射性厂矿等,也涉及放射源应用单位、授权医疗机构和医师,以及评价健康标准符合性的部门。其内容是健康标准基本、特殊要求和不应或不宜从业条件。
依据:PDF 第 3 页,1;PDF 第 3 页,1;PDF 第 3 页,1;PDF 第 3 页,1
谁是原标准中的授权医疗机构和授权医学检查医师?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授权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单位指定,负责放射工作人员医疗保健;授权医学检查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授权医疗机构指定,负责医学检查。这里按2002年原文描述,不推断现行授权体系。
依据:PDF 第 3 页,2.1;PDF 第 3 页,2.2
甲种与乙种工作条件在原标准中怎样按年剂量当量限值区分?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甲种:连续工作一年所受照射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10。乙种:很少有可能超过3/10,但可能超过1/10。这是工作条件分类定义,不是个人实际受照剂量。
依据:PDF 第 3 页,2.3;PDF 第 3 页,2.4;PDF 第 3 页,2.4
职业性照射与医疗照射如何区分?什么叫过量照射?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职业性照射是放射工作人员从事放射工作期间的内、外照射,原定义排除医疗照射和天然辐射;医疗照射为诊断或治疗疾病而有意识接受的照射。过量照射指外照射大于年剂量当量限值,或内照射摄入量大于年摄入量限值。
依据:PDF 第 3 页,2.5;PDF 第 3 页,2.6;PDF 第 3 页,2.7
异常照射、应急照射和事故照射在原标准中有何区别?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异常照射源于辐射源失控、可能超过剂量当量限值,分应急与事故两类。应急照射是在事故抢救或防止扩大时自愿采取紧急行动所受、一定剂量可控制的照射;事故照射是毫无准备时非自愿接受、剂量无法预计和控制的意外照射。辐射事故本身指放射源失控引起、直接或间接对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损失的异常事件。
依据:PDF 第 3 页,2.8;PDF 第 3 页,2.9;PDF 第 4 页,2.9;PDF 第 4 页,2.10;PDF 第 4 页,2.10;PDF 第 4 页,2.11
“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与剂量当量限值原文如何定义?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是正常运行中偶发情况,允许少数工作人员接受已知超过剂量当量限值的照射;剂量当量限值是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值,目的在防止确定性效应或把随机性效应概率限制在可接受水平。不能将此定义理解为可自行批准超限。
依据:PDF 第 4 页,2.12;PDF 第 4 页,2.13
从事放射工作前必须先做什么医学检查?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每人必须接受就业前或操作前医学检查,未做就业前检查者不得从事放射工作;就业前资料需全面询问、检查、记录,作为就业后定期或事故检查的对照基础。
依据:PDF 第 4 页,3;PDF 第 4 页,3;PDF 第 4 页,3
基础健康检查需记录哪些病史和系统功能?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要记录本人及家庭既往史、放射线和其他理化有害物质接触史、婚育史及子女健康;同时评估当前健康、呼吸、循环、消化、内分泌、免疫、泌尿生殖、皮肤黏膜毛发、代谢与造血等功能。
依据:PDF 第 4 页,3.1.1;PDF 第 4 页,3.1.2;PDF 第 4 页,3.1.3;PDF 第 4 页,3.1.4
原标准列出的男性和女性血红蛋白、红细胞参考范围各是多少?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举例的外周血范围:男性血红蛋白120~160 g/L、红细胞(4.0~5.5)×10¹²/L;女性血红蛋白110~150 g/L、红细胞(3.5~5.0)×10¹²/L。原文将其作为正常造血功能示例。
依据:PDF 第 4 页,3.1.4;PDF 第 4 页,3.1.4
就业前与就业后白细胞、血小板范围如何区分?高原地区怎么处理?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就业前白细胞(4.5~10)×10⁹/L、血小板(110~300)×10⁹/L;就业后白细胞(4.0~11.0)×10⁹/L、血小板(90~300)×10⁹/L。高原地区参照当地正常范围。
依据:PDF 第 5 页,3.1.4;PDF 第 5 页,3.1.4;PDF 第 5 页,3.1.4
基础健康标准还要求哪些神经、感官、遗传及常规检查?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神经系统、精神状态与情绪应正常;视觉、听觉、嗅觉、触觉及语言书写能力正常;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和微核率正常,尿和精液常规检查正常。
依据:PDF 第 5 页,3.1.5;PDF 第 5 页,3.1.6;PDF 第 5 页,3.1.7;PDF 第 5 页,3.1.8
核电厂工作人员在防护用具、嗅觉和听觉方面有什么特殊要求?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除基础标准外,头颈部及外形应适于穿戴并有效使用个人防护用具;嗅觉能察觉燃烧物和异常气味;纯音听力电测听阈值平均优于30 dB。
依据:PDF 第 5 页,3.2.1.1;PDF 第 5 页,3.2.1.2;PDF 第 5 页,3.2.1.3
核电厂工作人员在视力、视野、色觉与触觉方面有什么特殊要求?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原文要求未矫正视力大于0.5、周围视野120°或更大,并有立体视觉与足够深度感;能分辨红、绿、橘黄和安全操作符号;触摸时能分辨控制按钮、手柄形状。
依据:PDF 第 5 页,3.2.1.4;PDF 第 5 页,3.2.1.5;PDF 第 5 页,3.2.1.6
放射性厂矿和内照射工作人员还有哪些专门健康检查要求?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除基础要求外,胸部X线照片和心肺功能、电测听、肝肾功能,以及痰细胞检查、尿中放射性核素检查应正常。
依据:PDF 第 5 页,3.2.2.1;PDF 第 5 页,3.2.2.2;PDF 第 5 页,3.2.2.3;PDF 第 5 页,3.2.2.4
甲种和乙种工作条件者多久全面医学检查一次?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原标准规定甲种每年一次、乙种每2~3年一次;要求与就业前相同,并与就业前结果比较。发现异常时根据具体情况增加频度或项目。
依据:PDF 第 5 页,3.3.1;PDF 第 5 页,3.3.1;PDF 第 5 页,3.3.1
就业后胸片频度如何按工种和年龄调整?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原文称胸部X线照片检查不作透视,是否每年一次按具体情况;铀矿井下人员每半年至一年一次,其他工种由检查医师决定但不宜超过2~3年;放射工龄长、年龄大的工作人员每年拍片,并做早期发现癌症的检查。
依据:PDF 第 5 页,3.3.2;PDF 第 5 页,3.3.2;PDF 第 6 页,3.3.2
从事放射工作后,应在健康档案中记录哪些暴露和健康资料?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记录放射线或核素工种、工龄、剂量,对工作的适应情况,患病及治疗,医疗/过量/应急/事故照射,以及就业后至本次检查的累积受照剂量当量。
依据:PDF 第 6 页,3.4.1;PDF 第 6 页,3.4.2;PDF 第 6 页,3.4.3;PDF 第 6 页,3.4.4;PDF 第 6 页,3.4.5
哪些严重内科和造血系统疾病属于不应或不宜从业条件?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第4.1条列出严重呼吸、循环、消化、造血系统疾病,以及不符合3.1.4造血范围的情况;疾病例子包括活动性肺结核、失代偿心脏病、严重消化道出血、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是否适应具体工作仍由授权机构结合疾病程度、性质和岗位综合衡量。
依据:PDF 第 6 页,4.1;PDF 第 6 页,4.1;PDF 第 6 页,4.1;PDF 第 6 页,4.1;PDF 第 6 页,4.1;PDF 第 6 页,4.7
哪些神经精神、泌尿生殖、内分泌、免疫和皮肤问题属于原文不宜从业条件?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第4.1条还列举严重神经精神、泌尿生殖、内分泌、免疫系统及大范围或反复发作的皮肤疾病,例如癫痫、严重肾功能异常、未控制糖尿病、明显免疫功能低下等;应结合岗位和疾病程度由授权机构综合判定。
依据:PDF 第 6 页,4.1;PDF 第 6 页,4.1;PDF 第 6 页,4.1;PDF 第 6 页,4.1;PDF 第 6 页,4.1;PDF 第 6 页,4.7
视听障碍、肿瘤、残疾或手术后功能损害如何影响放射工作适应性?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原文列出严重视听障碍、恶性肿瘤或妨碍工作的巨大/复发性良性肿瘤、严重妨碍工作的残疾与先天/遗传性疾病,以及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等不应或不宜从业条件。
依据:PDF 第 6 页,4.2;PDF 第 6 页,4.3;PDF 第 6 页,4.4;PDF 第 6 页,4.5
未康复的职业病或未控制感染,原标准如何处理?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未完全恢复的放射性疾病或其他职业病、其他器质性/功能性疾病,以及未控制的细菌或病毒感染,都列在不应或不宜从业条件中。授权机构和医师需结合疾病程度、性质、拟从事岗位综合衡量。
依据:PDF 第 6 页,4.6;PDF 第 6 页,4.7;PDF 第 6 页,4.7
吸毒、酗酒或其他恶习不能改正时,原文如何规定?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第4.8条将吸毒、酗酒或其他恶习且不能改正列为不应或不宜从事放射工作的条件。
依据:PDF 第 7 页,4.8
未满18岁和16~17岁受训者能在甲、乙种条件下工作吗?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原文说未满18岁不宜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16~17岁可接受为培训安排的乙种条件下照射。该历史条款不应代替现行未成年人职业保护规定。
依据:PDF 第 7 页,4.9
孕妇和授乳妇在甲种条件下如何安排?妊娠前六个月呢?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原文规定已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授乳妇不应在甲种条件下工作,妊娠六个月内不应接触射线。实际岗位安排需按现行规定与医学评估。
依据:PDF 第 7 页,4.10
既往受照达到什么水平,不应再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以前已经接受过5倍于年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原文规定不应再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
依据:PDF 第 7 页,4.11
经验丰富但健康状况不完全符合标准的放射学专家能否继续工作?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对工龄长、受专业训练、技术和经验丰富且有不符合健康标准情况者,原文要求授权机构和医师慎重权衡社会与个人利弊,决定是否继续某些限制的放射工作或停止工作;不是自动豁免。
依据:PDF 第 7 页,4.12;PDF 第 7 页,4.12;PDF 第 7 页,4.12
医学检查医师可以提出哪三种放射工作适应性意见?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由授权医学检查医师提出:继续原放射工作、暂时脱离放射工作,或不宜再做放射工作而调整到非放射工作。
依据:PDF 第 7 页,5;PDF 第 7 页,5a;PDF 第 7 页,5b;PDF 第 7 页,5c
来源与版本
官方详情页标题明确标注“已废止”。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30T18:40:00+08:00。PDF: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