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标准 · GBZ 83—2025

职业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GBZ 83—2025 规定职业性砷及其化合物中毒的诊断原则与分级,排除急性砷化氢中毒。急性诊断要求短时大量接触及呼吸、消化、神经系统等表现;慢性诊断要求至少 3 个月职业接触,并结合神经、肝脏及皮肤损害、尿砷/发砷、职业卫生调查和鉴别诊断。慢性分级由轻到重逐级递进。资料性附录 A 说明来源、皮肤表现、生物标志物、鉴别诊断、治疗与岗位安排;这些说明应结合正文条件使用。

GBZ 83—2025待核实发布:2025-09-04实施:202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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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与排除

本标准规定职业性砷中毒的诊断原则和诊断分级,适用于职业接触砷及其化合物所致中毒;急性砷化氢中毒明确排除在适用范围外。

依据:PDF 第 3 页,1

规范性引用与术语

诊断所需引用包括职业性中毒性肝病、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及慢性化学物中毒性周围神经病标准。术语和定义由 GBZ/T 157 界定;注日期与不注日期引用文件的版本适用规则不同。

依据:PDF 第 3 页,2;PDF 第 3 页,3

急性中毒诊断原则

须有短时间内接触大量砷及其化合物的职业史,出现以呼吸、消化、神经系统损伤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尿砷等辅助检查和职业卫生调查,经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

依据:PDF 第 3 页,4.1

慢性中毒诊断原则

须有接触砷及其化合物 3 个月及以上的职业史,出现以神经系统、肝脏和皮肤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尿砷、发砷等检查及职业卫生调查,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类似疾病后综合诊断。

依据:PDF 第 3 页,4.2

急性中毒分级条件

短时间接触大量砷及其化合物后,先有头晕、头痛、乏力,或咳嗽、胸闷、皮肤和黏膜刺激症状,并符合规定的呼吸、消化/肝脏或神经系统损害任一情况。标准没有在 5.1 内再划分急性轻、中、重三级。

依据:PDF 第 3 页,5.1;PDF 第 4 页,5.1

慢性轻度中毒

接触砷及其化合物 3 个月及以上后,出现头痛、头晕、失眠、多梦、乏力、消化不良、消瘦或肝区不适等症状,参考尿砷或发砷增高;并须符合轻度周围神经病、轻度肝病或特定皮肤损害中的任一项。掌跖部皮肤角化物的数量门槛是 3 个及以上;色素改变主要位于躯干。

依据:PDF 第 4 页,5.2.1

慢性中度中毒

须在轻度中毒基础上,再符合中度周围神经病、中度肝病,或明显较多/较大的掌跖角化物、以躯干为主的广泛色素沉着中的任一项。

依据:PDF 第 4 页,5.2.2

慢性重度中毒

须在中度中毒基础上,再符合重度周围神经病、重度肝病,或泛发角化过度、疣状增生、角化物脱落形成长期不愈溃疡中的任一项。

依据:PDF 第 4 页,5.2.3

来源、接触途径与皮肤表现

附录 A 为资料性说明。砷可见于有色金属采冶、合金及含砷化合物制造使用。粉尘或烟雾可刺激皮肤、眼及呼吸道;急性中毒吸收主要经呼吸道和皮肤黏膜。慢性皮肤变化包括色素沉着与脱失、角化过度,附录列有角化物大小形态和可能出现的年限。

依据:PDF 第 5 页,A.1;PDF 第 5 页,A.2;PDF 第 5 页,A.4;PDF 第 4 页,5.2

急性中毒场景及系统损害

急性职业性砷中毒可见于生产事故、检修或收尘收砒系统清扫。附录说明呼吸系统损害、急性中毒性肝病、急性胃肠炎和神经系统疾病的参照标准及特点。

依据:PDF 第 5 页,A.3

生物标志物与神经检查

尿砷对急性诊断有参考价值;尿砷和发砷对慢性诊断有参考价值。尿砷正常但仍疑似慢性中毒时,头发或指甲检测可能帮助识别暴露。慢性周围神经病有条件时可用定量感觉测试作为肌电图补充,附录说明其类型及温度觉测试用途。

依据:PDF 第 5 页,A.5;PDF 第 5 页,A.6

鉴别诊断与合并病因

砷相关肝损害应与药物性、病毒性、酒精性、免疫性等肝胆病鉴别;检出另一肝病或病毒血清学标志物阳性,不能单独作为排除砷中毒的依据,还应考虑两种病因共同作用。皮肤角化/色素改变和周围神经病均有明确的鉴别方向。职业暴露所致肺癌、皮肤癌诊断参照 GBZ 94。

依据:PDF 第 5 页,A.7;PDF 第 5 页,A.8;PDF 第 5 页,A.9;PDF 第 5 页,A.10

处理与岗位安排

资料性附录 A.11 指出,急性中毒应立即脱离现场;皮肤或眼受污染时立即用清水彻底冲洗;尽早给予二巯丙磺钠、二巯丁二钠等巯基络合剂驱砷及对症支持治疗,较重者可酌情使用糖皮质激素。慢性中毒应及时脱离砷及其化合物接触,给予驱砷治疗,可辅以护肝、营养神经、改善血液微循环和抗氧化等对症支持治疗。急性中毒经治疗恢复后可继续原岗位;慢性砷中毒者应调离砷作业岗位。

依据:PDF 第 5 页,A.11;PDF 第 6 页,A.11

关键问题问答

职业性砷中毒诊断标准适用于急性砷化氢中毒吗?

不适用。本标准明确排除急性砷化氢中毒。

依据:PDF 第 3 页,1

尿砷升高就能诊断职业性砷中毒吗?

不能单独据此诊断。急性与慢性诊断均需相应职业接触史、临床表现、辅助检查、职业卫生调查及排除其他原因后的综合分析。

依据:PDF 第 3 页,4.1;PDF 第 3 页,4.2

慢性砷中毒至少需要多长接触史?

诊断原则要求接触砷及其化合物 3 个月及以上;轻度中毒分级也明确这一时间条件。

依据:PDF 第 3 页,4.2;PDF 第 4 页,5.2.1

慢性轻度中毒的掌跖部角化物数量条件是什么?

掌跖部有 3 个及以上散在的皮肤丘疹样或结节状角化物,是标准列出的轻度分级备选条件之一;仍需满足前置职业史、症状与综合诊断条件。

依据:PDF 第 4 页,5.2.1;PDF 第 3 页,4.2

中度或重度慢性砷中毒能跳过前一等级条件吗?

不能。中度要求在轻度基础上符合其任一列举条件;重度要求在中度基础上符合其任一列举条件。

依据:PDF 第 4 页,5.2.1;PDF 第 4 页,5.2.2;PDF 第 4 页,5.2.3

尿砷正常能否直接排除慢性砷中毒?

不能直接据此排除。附录说明若尿砷正常而仍怀疑慢性中毒,头发或指甲检测可帮助识别砷暴露;诊断仍须综合判断。

依据:PDF 第 5 页,A.5;PDF 第 3 页,4.2

病毒性肝炎指标阳性是否一定排除砷相关肝损害?

不能。附录要求考虑合并两种病因的可能,结合职业史、特征性症状体征及尿砷和发砷等综合鉴别。

依据:PDF 第 5 页,A.7

职业性砷中毒的岗位安排如何区分?

附录说明急性中毒经治疗恢复后可继续原岗位;慢性砷中毒者应调离砷作业岗位。

依据:PDF 第 5 页,A.11;PDF 第 6 页,A.11

来源与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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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PDF 封面载明 2025-09-04 发布、2026-08-01 实施,前言载明代替 GBZ 83—2013。实施日期已过,但本次未独立核验后续修订、废止或现行有效性,因此保留 unknown。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7T01:38:21.391303+00:00。PDF: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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