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标准 · GBZ 83—2025

职业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GBZ 83—2025 规定职业性砷及其化合物中毒的诊断原则与分级,排除急性砷化氢中毒。急性诊断要求短时大量接触及呼吸、消化、神经系统等表现;慢性诊断要求至少 3 个月职业接触,并结合神经、肝脏及皮肤损害、尿砷/发砷、职业卫生调查和鉴别诊断。慢性分级由轻到重逐级递进。资料性附录 A 说明来源、皮肤表现、生物标志物、鉴别诊断、治疗与岗位安排;这些说明应结合正文条件使用。

GBZ 83—2025待核实发布:2025-09-04实施:202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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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解读

适用范围与排除

本标准规定职业性砷中毒的诊断原则和诊断分级,适用于职业接触砷及其化合物所致中毒;急性砷化氢中毒明确排除在适用范围外。

依据:PDF 第 3 页,1

规范性引用与术语

诊断所需引用包括职业性中毒性肝病、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及慢性化学物中毒性周围神经病标准。术语和定义由 GBZ/T 157 界定;注日期与不注日期引用文件的版本适用规则不同。

依据:PDF 第 3 页,2;PDF 第 3 页,3

急性中毒诊断原则

须有短时间内接触大量砷及其化合物的职业史,出现以呼吸、消化、神经系统损伤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尿砷等辅助检查和职业卫生调查,经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

依据:PDF 第 3 页,4.1

慢性中毒诊断原则

须有接触砷及其化合物 3 个月及以上的职业史,出现以神经系统、肝脏和皮肤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尿砷、发砷等检查及职业卫生调查,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类似疾病后综合诊断。

依据:PDF 第 3 页,4.2

急性中毒分级条件

短时间接触大量砷及其化合物后,先有头晕、头痛、乏力,或咳嗽、胸闷、皮肤和黏膜刺激症状,并符合规定的呼吸、消化/肝脏或神经系统损害任一情况。标准没有在 5.1 内再划分急性轻、中、重三级。

依据:PDF 第 3 页,5.1;PDF 第 4 页,5.1

慢性轻度中毒

接触砷及其化合物 3 个月及以上后,出现头痛、头晕、失眠、多梦、乏力、消化不良、消瘦或肝区不适等症状,参考尿砷或发砷增高;并须符合轻度周围神经病、轻度肝病或特定皮肤损害中的任一项。掌跖部皮肤角化物的数量门槛是 3 个及以上;色素改变主要位于躯干。

依据:PDF 第 4 页,5.2.1

慢性中度中毒

须在轻度中毒基础上,再符合中度周围神经病、中度肝病,或明显较多/较大的掌跖角化物、以躯干为主的广泛色素沉着中的任一项。

依据:PDF 第 4 页,5.2.2

慢性重度中毒

须在中度中毒基础上,再符合重度周围神经病、重度肝病,或泛发角化过度、疣状增生、角化物脱落形成长期不愈溃疡中的任一项。

依据:PDF 第 4 页,5.2.3

来源、接触途径与皮肤表现

附录 A 为资料性说明。砷可见于有色金属采冶、合金及含砷化合物制造使用。粉尘或烟雾可刺激皮肤、眼及呼吸道;急性中毒吸收主要经呼吸道和皮肤黏膜。慢性皮肤变化包括色素沉着与脱失、角化过度,附录列有角化物大小形态和可能出现的年限。

依据:PDF 第 5 页,A.1;PDF 第 5 页,A.2;PDF 第 5 页,A.4;PDF 第 4 页,5.2

急性中毒场景及系统损害

急性职业性砷中毒可见于生产事故、检修或收尘收砒系统清扫。附录说明呼吸系统损害、急性中毒性肝病、急性胃肠炎和神经系统疾病的参照标准及特点。

依据:PDF 第 5 页,A.3

生物标志物与神经检查

尿砷对急性诊断有参考价值;尿砷和发砷对慢性诊断有参考价值。尿砷正常但仍疑似慢性中毒时,头发或指甲检测可能帮助识别暴露。慢性周围神经病有条件时可用定量感觉测试作为肌电图补充,附录说明其类型及温度觉测试用途。

依据:PDF 第 5 页,A.5;PDF 第 5 页,A.6

鉴别诊断与合并病因

砷相关肝损害应与药物性、病毒性、酒精性、免疫性等肝胆病鉴别;检出另一肝病或病毒血清学标志物阳性,不能单独作为排除砷中毒的依据,还应考虑两种病因共同作用。皮肤角化/色素改变和周围神经病均有明确的鉴别方向。职业暴露所致肺癌、皮肤癌诊断参照 GBZ 94。

依据:PDF 第 5 页,A.7;PDF 第 5 页,A.8;PDF 第 5 页,A.9;PDF 第 5 页,A.10

处理与岗位安排

资料性附录 A.11 指出,急性中毒应立即脱离现场;皮肤或眼受污染时立即用清水彻底冲洗;尽早给予二巯丙磺钠、二巯丁二钠等巯基络合剂驱砷及对症支持治疗,较重者可酌情使用糖皮质激素。慢性中毒应及时脱离砷及其化合物接触,给予驱砷治疗,可辅以护肝、营养神经、改善血液微循环和抗氧化等对症支持治疗。急性中毒经治疗恢复后可继续原岗位;慢性砷中毒者应调离砷作业岗位。

依据:PDF 第 5 页,A.11;PDF 第 6 页,A.11

原文逐页核对:物理页1

ICS 13.100 CCS C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代替GBZ 83—2013 职业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Diagnostic standard for occupational arsenic poisoning 2025-09-04 发布 2026-08-01 实施

依据:PDF 第 1 页,物理页1;PDF 第 1 页,物理页1

原文逐页核对:物理页2

前 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代替GBZ 83—2013《职业性砷中毒的诊断》。本标准与GBZ 83—2013 相比,除结构调整 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接触反应(见2013年版的第4章); ——更改了诊断原则(见第4章,2013年版的第3章); ——更改了急性中毒的消化和神经系统诊断标准(见5.1,2013年版的5.1); ——更改了慢性中毒的皮肤表现诊断标准(见5.2,2013年版的5.2); ——更改了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见附录A,2013年版的附录A)。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职业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 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 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中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上海市肺科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赖燕、段燕英、孙道远、袁娟、傅胜、黄蕾、闵珍、周乐舟、黄春桃、文娜。 本标准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2年首次发布GBZ 83—2002;2013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依据:PDF 第 2 页,物理页2;PDF 第 2 页,物理页2

原文逐页核对:物理页3

职业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砷中毒的诊断原则及诊断分级。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接触砷及其化合物所致中毒(不包括急性砷化氢中毒)的诊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标准。 GBZ 59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GBZ 73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 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T 157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GBZ/T 247 职业性慢性化学物中毒性周围神经病的诊断 3 术语和定义 GBZ/T 157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诊断原则 4.1 急性中毒 根据短时间内接触大量砷及其化合物的职业史,出现以呼吸系统、消化系统和神经系统损伤为主的 临床表现,结合尿砷等辅助检查结果,参考职业卫生调查资料,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类似疾病 后,方可诊断。 4.2 慢性中毒 根据接触砷及其化合物3个月及以上的职业史,出现以神经系统、肝脏和皮肤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 结合尿砷和发砷等辅助检查结果,参考职业卫生调查资料,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类似疾病后, 方可诊断。 5 诊断分级 5.1 急性中毒 短时间接触大量砷及其化合物后出现头晕、头痛、乏力,或有咳嗽、胸闷、皮肤和黏膜刺激症状, 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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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逐页核对:物理页4

a) 急性气管-支气管炎或支气管肺炎(见GBZ 73); b) 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急性胃肠炎表现或急性中毒性肝病(见GBZ 59); c) 急性中毒性脑病或急性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见GBZ 76)。 5.2 慢性中毒 5.2.1 轻度中毒 3个月及以上接触砷及其化合物后,出现头痛、头晕、失眠、多梦、乏力、消化不良、消瘦、肝区 不适等症状,参考尿砷或发砷增高,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 慢性轻度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见GBZ/T 247); b) 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见GBZ 59); c) 掌跖部有3 个及以上散在的皮肤丘疹样或结节状角化物;或以躯干部位为主的皮肤片状或点 状色素沉着,可同时伴有色素脱失斑点。 5.2.2 中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的基础上,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 慢性中度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见GBZ/T 247); b) 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见GBZ 59); c) 掌跖部有较多或较大的明显丘疹样或结节状角化物;或以躯干部位为主的皮肤有广泛的色素 沉着,可同时伴有色素脱失斑。 5.2.3 重度中毒 在中度中毒的基础上,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 慢性重度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见GBZ/T 247); b) 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见GBZ 59); c) 掌跖部泛发甚至全身皮肤角化过度、疣状增生;或皮肤角化物脱落形成溃疡,长期不愈合。 6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见附录A。

依据:PDF 第 4 页,物理页4;PDF 第 4 页,物理页4

原文逐页核对:物理页5

附 录 A (资料性)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砷主要来源于有色金属矿的采矿和冶炼、合金制造及含砷化合物(如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 木材防腐剂和含砷颜料等)的制造和使用。 A.2 接触砷(三氧化二砷和其他砷化合物)粉尘或烟雾对皮肤、眼睛和呼吸道有刺激性。砷可致接触 性皮炎,引起皮肤瘙痒、红色丘疹,以皮肤暴露部位及皮肤皱褶处明显。职业性急性砷中毒的吸收途径 主要为呼吸道和皮肤黏膜,因此其临床表现首先出现皮肤和黏膜刺激症状,即表现为不同程度的皮肤瘙 痒、灼热感、面部水肿,面部、睑、鼻和口唇周围出现红色斑丘疹等,接触性皮炎的诊断参照GBZ 20。 慢性吸入还可导致结膜炎、咽喉和呼吸道刺激。长期接触砷可导致肺功能下降和呼吸系统疾病的风险增 加。 A.3 职业性急性砷中毒不多见,一般仅见于生产事故、设备检修或进入收尘收砒系统进行清扫时引起。 职业性急性砷中毒引起的呼吸系统损害以气管-支气管炎或支气管肺炎表现为主,诊断和分级可参照 GBZ 73 执行;引起的急性中毒性肝病的诊断和分级可参照GBZ 59 执行,引起的急性胃肠炎表现较生 活性急性砷中毒少;引起的急性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的诊断和分级可参照GBZ 76 执行。 A.4 慢性接触砷可引起皮肤角化过度、色素沉着和脱失改变。最常见是逐渐发展的色素沉着,伴“雨 滴”样色素脱失,在躯干特别明显,四肢次之,对称分布。黏膜也可能受累。角化过度以皮肤增厚和出 现角化性丘疹或结节为特征,可进一步分类如下:细小角化性丘疹(<2 mm),常伴有砂砾样质地,触 诊可检出;明显凸起角化物(2 mm~5 mm);角化程度较大(>5 mm),呈结节状、疣状或角状。严重 者在角化过度的基础上发生感染、坏死,形成经久不愈的溃疡,且可发生原位鳞状细胞癌(Bowen 病) 和皮肤癌。色素沉着变化和角化过度可能需要3 年~7 年才会出现。 A.5 尿砷对急性砷中毒的诊断有参考价值;尿砷、发砷对慢性砷中毒的诊断有参考价值。尿中砷的测 定参照WS/T 474。尿中砷形态测定参照WS/T 635。如果尿砷正常仍然怀疑慢性砷中毒,头发或指甲 测试有助于识别砷暴露。砷在头发和指甲中蓄积以无机砷为主要形式,可反映无机砷暴露。 A.6 慢性砷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诊断,有条件可辅助定量感觉测试(Quantitative sensory testing,QST) 作为肌电图检查的有益补充,有利于发现小纤维神经病变、早期感觉神经损伤。QST 可分为定量温度 觉测试(Quantitative thermal testing,QTT)、定量振动觉测试和定量轻触觉分析等多种类型。相对于 其他测试项目,QTT 可以评估薄髓鞘和无髓鞘小神经纤维功能状态,在临床中使用更为广泛。 A.7 砷中毒引起的肝损害应注意与药物性、病毒性、酒精性、免疫性及其他肝胆疾病进行鉴别。在对 砷中毒引起的肝脏损害与病毒性肝炎或其他肝脏疾病进行鉴别诊断时,不能单纯凭病毒性肝炎血清学标 志物阳性或被证实为其他肝脏疾病,即排除砷中毒,要考虑到同时合并两种病因共同作用的可能,临床 上应结合职业史及砷中毒特征性症状与体征、发砷和尿砷含量等,综合分析,以助鉴别,具体参照GBZ 59。 A.8 慢性砷中毒引起掌跖部皮肤角化过度时,需与掌跖角化病、足癣和银屑病等皮肤病相鉴别;引起 皮肤色素沉着和脱失时,需与老年性白斑、黑变病等皮肤病相鉴别,参照GBZ 18。 A.9 诊断职业性砷中毒性周围神经病时,需与免疫性、血管炎性、炎症性、代谢性、营养障碍性、副 肿瘤性等周围神经病鉴别,具体参照GBZ/T 247。 A.10 职业暴露所致肺癌和皮肤癌的诊断参照GBZ 94。 A.11 急性中毒应立即脱离现场,皮肤或眼受污染者应立即用清水彻底冲洗,尽早给予巯基络合剂如二 巯丙磺钠、二巯丁二钠等驱砷治疗和对症支持治疗。较重者可酌情使用糖皮质激素治疗。慢性中毒及时

依据:PDF 第 5 页,物理页5;PDF 第 5 页,物理页5

原文逐页核对:物理页6

脱离砷及其化合物的接触,给予巯基络合剂驱砷治疗。此外,可辅以护肝、营养神经、改善血液微循环、 抗氧化剂等对症支持治疗。急性中毒经治疗恢复后可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慢性砷中毒者,应调离砷作 业岗位。

依据:PDF 第 6 页,物理页6;PDF 第 6 页,物理页6

原文逐页核对:物理页7

参 考 文 献 [1]GBZ 18 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 [2]GBZ 20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 [3]GBZ 94 职业性肿瘤的诊断 [4]WS/T 211 地方性砷中毒诊断 [5]WS/T 474 尿中砷的测定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法 [6]WS/T 635 尿中砷形态测定液相色谱-原子荧光法 [7]WHO,Caussy E.A field guide for detection, management and surveillance of arsenicosis cases.2005 [8]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 Diagnostic and exposure criteria for occupational diseases--Guidance notes for diagnosis and prevention of the diseases in the ILO List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 (revised 2010)ISBN 978-92-2-035683-8 (Print)ISBN 978-92-2-035682-1(Web PDF),2022 [9]Agency for Toxic Substances and Disease Registry(ATSDR).Toxicological Profile for Arsenic.Atlanta,GA:U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Public Health Service, 2007 [10]Agency for Toxic Substances and Disease Registry(ATSDR).Addendum to Toxicological Profile for Arsenic.Washington,DC:U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2016

依据:PDF 第 7 页,物理页7;PDF 第 7 页,物理页7

关键问题问答

职业性砷中毒诊断标准适用于急性砷化氢中毒吗?

不适用。本标准明确排除急性砷化氢中毒。

依据:PDF 第 3 页,1

尿砷升高就能诊断职业性砷中毒吗?

不能单独据此诊断。急性与慢性诊断均需相应职业接触史、临床表现、辅助检查、职业卫生调查及排除其他原因后的综合分析。

依据:PDF 第 3 页,4.1;PDF 第 3 页,4.2

慢性砷中毒至少需要多长接触史?

诊断原则要求接触砷及其化合物 3 个月及以上;轻度中毒分级也明确这一时间条件。

依据:PDF 第 3 页,4.2;PDF 第 4 页,5.2.1

慢性轻度中毒的掌跖部角化物数量条件是什么?

掌跖部有 3 个及以上散在的皮肤丘疹样或结节状角化物,是标准列出的轻度分级备选条件之一;仍需满足前置职业史、症状与综合诊断条件。

依据:PDF 第 4 页,5.2.1;PDF 第 3 页,4.2

中度或重度慢性砷中毒能跳过前一等级条件吗?

不能。中度要求在轻度基础上符合其任一列举条件;重度要求在中度基础上符合其任一列举条件。

依据:PDF 第 4 页,5.2.1;PDF 第 4 页,5.2.2;PDF 第 4 页,5.2.3

尿砷正常能否直接排除慢性砷中毒?

不能直接据此排除。附录说明若尿砷正常而仍怀疑慢性中毒,头发或指甲检测可帮助识别砷暴露;诊断仍须综合判断。

依据:PDF 第 5 页,A.5;PDF 第 3 页,4.2

病毒性肝炎指标阳性是否一定排除砷相关肝损害?

不能。附录要求考虑合并两种病因的可能,结合职业史、特征性症状体征及尿砷和发砷等综合鉴别。

依据:PDF 第 5 页,A.7

职业性砷中毒的岗位安排如何区分?

附录说明急性中毒经治疗恢复后可继续原岗位;慢性砷中毒者应调离砷作业岗位。

依据:PDF 第 5 页,A.11;PDF 第 6 页,A.11

来源与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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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PDF 封面载明 2025-09-04 发布、2026-08-01 实施,前言载明代替 GBZ 83—2013。实施日期已过,但本次未独立核验后续修订、废止或现行有效性,因此保留 unknown。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7T01:38:21.391303+00:00。PDF: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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