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肝病诊断
本标准规定职业性照射所致放射性肝病的诊断原则、剂量阈值、临床和辅助检查、诊断组合条件、鉴别诊断及处理原则,其他受照人员可参照;现已废止。
标准解读
前言及条款效力
本标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第4、5、6章为强制性,其余章节为推荐性。
依据:PDF 第 2 页,前言
1 范围
规定放射性肝病的诊断原则、诊断依据、诊断、鉴别诊断和处理原则;适用于职业性照射所致肝脏损伤人员,其他受照人员可参照。
依据:PDF 第 3 页,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 GBZ 106 和 GBZ/T 191。注明日期的引用仅适用所列版本,未注明日期的引用适用最新版及修改单。
依据:PDF 第 3 页,2
3.1 放射性肝病
肝脏受到大剂量照射后引起的损伤,也称放射性肝损伤或放射性肝炎;定义引自 GBZ/T 191—2007 第3.7.22条。
依据:PDF 第 3 页,3.1
3.2 肝静脉闭塞性病
肝小叶中央静脉和小叶下静脉内皮肿胀、纤维化,导致管腔狭窄或闭塞,并可发生肝细胞萎缩、弥漫性肝纤维化,出现肝大、疼痛、腹水等。
依据:PDF 第 3 页,3.2
4 诊断原则
结合照射史、受照剂量、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排除其他疾病后综合判断。
依据:PDF 第 3 页,4
5.1 受照史
须有明确的肝脏受照射史。
依据:PDF 第 3 页,5.1
5.2 剂量阈值
肝脏一次局部照射剂量阈值为≥11 Gy,或分次局部照射累积剂量阈值为≥30 Gy;分次阈值的适用照射条件见规范性附录B.1。
依据:PDF 第 3 页,5.2;PDF 第 7 页,B.1
5.3 临床表现
受照后数周至数月可出现右上腹不适或疼痛、肝肿大、腹水等。
依据:PDF 第 3 页,5.3
5.4.1 实验室检查
常规肝功能检查可见碱性磷酸酶(ALP)超过正常参考值,可伴 AST 和/或 ALT 升高;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体型畸变可增高。
依据:PDF 第 4 页,5.4.1.1;PDF 第 4 页,5.4.1.2
5.4.2 MRI
T2 信号增强,T1 信号无明显改变或减弱;T2 信号增强范围与肝受照范围完全一致,与肝小叶解剖范围无关。
依据:PDF 第 4 页,5.4.2
5.4.3 放射性同位素扫描
受损肝区表现为放射性稀疏或缺损。
依据:PDF 第 4 页,5.4.3
5.4.4 CT
可见界限清晰的低密度改变,其范围对应照射野,而非肝脏解剖结构。
依据:PDF 第 4 页,5.4.4
5.4.5 肝穿刺活检
可见肝静脉闭塞性病病理改变。
依据:PDF 第 4 页,5.4.5
6 诊断
须有明确肝脏受照史、剂量达到阈值、肝脏酶谱异常,并有临床表现、MRI、同位素扫描、CT 或肝穿刺活检异常之一。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体型畸变率增高及照射区皮肤损伤仅具参考意义。
依据:PDF 第 4 页,6
7 鉴别诊断
需与病毒性肝炎、药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原发性肝癌、复发性肝癌及继发性肝癌鉴别;详细依据见资料性附录A。
依据:PDF 第 4 页,7;PDF 第 6 页,附录A
8 处理原则
可采取保肝及对症处理,包括保肝药物、利尿剂、低盐高蛋白且富含维生素饮食与休息;发生肝功能衰竭时可考虑肝移植。
依据:PDF 第 4 页,8;PDF 第 5 页,8
9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使用本标准应参见规范性附录B。
依据:PDF 第 5 页,9
附录A(资料性)A.1 病毒性肝炎
结合流行病学史、症状、体征与实验室检查,并参考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病毒血清学标志是主要诊断指标。
依据:PDF 第 6 页,A.1
附录A(资料性)A.2 药物性肝炎
详细询问病史和用药史,并参考药物性肝炎诊断要点。
依据:PDF 第 6 页,A.2
附录A(资料性)A.3 自身免疫性肝炎
综合生化、免疫学、影像学及组织病理学特点。
依据:PDF 第 6 页,A.3
附录A(资料性)A.4 原发性肝癌
结合受照史、甲胎蛋白等肿瘤标志物、影像及组织病理学检查。
依据:PDF 第 6 页,A.4
附录A(资料性)A.5 复发性肝癌
MRI 增强扫描中,复发性肝癌动脉期强化、静脉及延迟期迅速廓清;放射性肝损伤的强化持续更久。CT 可见原病灶重新出现、增大或新病灶,有时见门静脉瘤栓。
依据:PDF 第 6 页,A.5
附录A(资料性)A.6 继发性肝癌
结合受照史、影像、组织病理和肝外原发癌证据。
依据:PDF 第 6 页,A.6
附录A(资料性)A.7 肝静脉闭塞性病
附录按急性、亚急性、慢性期描述中央静脉及小叶下静脉狭窄或闭塞、肝窦扩张淤血、坏死、纤维化至假小叶形成;主肝静脉很少受累。
依据:PDF 第 6 页,A.7
附录B(规范性)B.1 分次阈值适用条件
剂量阈值受受照体积、照射时间和分割次数影响;本标准的分次阈值对应全肝照射、每次1.8~2 Gy、每周5次,不能无条件外推至其他分割方案。
依据:PDF 第 7 页,B.1
附录B(规范性)B.2 皮肤损伤诊断
照射区皮肤放射性损伤按 GBZ 106 诊断。
依据:PDF 第 7 页,B.2
关键问题问答
分次照射累积剂量达到30 Gy就可单独诊断吗?
不能。第6章还要求明确肝脏受照史、肝脏酶谱异常及规定的临床或辅助检查异常之一;附录B.1将分次阈值限定于全肝照射、每次1.8~2 Gy、每周5次的条件。
依据:PDF 第 4 页,6;PDF 第 7 页,B.1
照射区皮肤损伤能否单独作为确诊条件?
不能。第6章将其列为参考意义,附录B.2规定皮肤放射性损伤按GBZ 106诊断。
依据:PDF 第 4 页,6;PDF 第 7 页,B.2
来源与版本
官方详情页标题/状态明确标示已废止;现行性按该官方页面证据记录。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9T07:00:02+08:00。PDF: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