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标准 · GBZ 232—2010

核电厂职业照射监测规范

规定核电厂职业照射监测的一般要求、常规个人与工作场所监测、特殊与任务监测、监测结果评价及质量保证;其他核反应堆运行单位可参照使用。规范性附录给出剂量限值与表面污染控制水平,资料性附录给出管理目标推荐值。

GBZ 232—2010待核实发布:2010-06-04实施:20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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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解读

封面与版本

原件封面载明2010年6月4日发布、2010年12月1日实施,发布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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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与条款属性

前言说明第4—9章为强制性内容,其余为推荐性内容;附录A、C为规范性,附录B为资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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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适用于为控制核电厂职业照射开展的辐射监测,覆盖一般要求、各类监测技术要求、结果评价和质量保证;核电厂以外的其他核反应堆运行单位可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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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引用GB/T 14056.1—2008、GB/T 16141、GB/T 16145、GB/T 16148、GB 18871、GBZ 128、GBZ 129、GBZ/T 151和GBZ 166—2005;注明日期的只适用所列版本,未注明日期的适用最新版及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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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3.1核电厂:利用铀、钚等核燃料裂变能发电。3.2常规监测:按预定程序和内容规律实施,可分个人和工作场所等。3.3任务监测:为特定任务提供即时管理决策或防护最优化资料的非常规监测。3.4特殊监测:怀疑工作场所不符合要求时的调查性监测,常由报警或异常数据触发。3.5自主监测:营运单位内设机构或组织对本单位监测。3.6表面放射性污染:相关介质表面出现不希望有的且超过天然存在量的放射性物质。3.7固定表面污染为正常工作条件下不能转移的污染;3.8可去除表面污染为正常条件下能转移并去除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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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般要求

4.1营运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或组织,取得资质后自主监测,或委托具相应资质机构;职业照射监测包括常规个人、常规工作场所、特殊和任务监测。4.2机构应具备相应工作条件、技术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4.3人员应掌握防护、监测和质控,接受培训并考核合格。4.4应制定监测计划:评估辐射状况和人员受照、审查控制区和监督区划分、改善工作条件降低受照;计划列明人员和岗位、类型及量、时间地点频度、仪器、方法程序、结果评价、记录保存和质量保证;每年评估执行情况并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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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常规个人监测的对象

控制区和监督区人员按受照方式接受相应监测,所有人员均接受外照射个人监测;控制区及其他可能受体表或体内污染者,特别是设备维修人员,同时接受内照射监测;疑有体表污染者接受皮肤污染监测,必要时接受内照射监测;重水堆控制区人员接受尿中³H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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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外照射个人监测

按GBZ 128执行。中子和γ混合场分别佩戴中子、γ剂量计;设备维修等非均匀照射操作还应在可能高受照部位或主要器官对应体表佩戴局部剂量计,并能测β外照射;临时入控制区人员包括参观和检修人员佩戴直读式剂量计,检修人员佩戴报警式剂量计。常规深部个人剂量当量为Hp(10),浅表为Hp(0.07),强弱贯穿辐射混合场用能区分二者的剂量计分别测量。监测周期一般30 d,最长60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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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4 内照射与皮肤污染监测

内照射个人监测按GBZ 129,可用全身或器官直接测量,也可分析排泄物和其他生物样品;重点核素为裂变产物及活化产物,如¹³¹I、¹³⁷Cs、⁶⁰Co、⁵⁸Co、¹¹⁰ᵐAg、³H、¹⁴C。换料大修后30 d内分别做一次监测,常规周期一般180 d,低风险人员可延长但不超过1年。排泄物样品采集测定依GB/T 16145、GB/T 16141、GBZ 129;皮肤污染监测可参照GBZ 166—2005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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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1.5 工作场所常规监测

营运单位对控制区和监督区常规监测;控制区出口设表面污染监测装置,检查离区人员体表与衣物;受污染可能性表面做污染监测;日常区域一般测γ周围剂量当量率H*(10),弱贯穿辐射明显的混合场还测定向剂量当量率H′(0.07);人员可达的中子区域测中子周围剂量当量;放射性物质可能逸出区测空气气溶胶总β活度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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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工作场所常规监测项目与频度

6.1.6规定监测项目和频度不得低于表1;中子监测频度由单位自定。

监测项目区域最低监测频度
表面污染控制区2次/月
γ射线周围剂量当量控制区2次/月
γ射线周围剂量当量监督区1次/月
中子周围剂量当量控制区自定
气溶胶总β放射性活度浓度控制区1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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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6 仪器、测点和测量方法

仪器量程、能量响应、探测限应满足需要并持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测点选择考虑代表性、人员停留时间、辐射变化和干扰。γ与中子周围剂量当量测量探测器有效中心在站立地面上1 m;气溶胶总β取样点在约1.5 m呼吸带。表面污染按可能类型选法,直接、间接测量分别按GB/T 14056.1—2008的4.2和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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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特殊监测与任务监测

7.1事件调查或预期达到、超过剂量管理目标值的任务应开展特殊或任务监测。7.2立即启动第6章工作场所监测,必要时增频、增项并做核素分析。7.3有临界事故可能且预期外照射剂量超限的操作除常规剂量计外还配报警剂量计。7.4事故/应急照射剂量估算结合佩戴剂量计、感生核素和染色体畸变等资料,参照GBZ/T 151。7.5已知或疑有摄入、常规排泄物超导出调查水平或鼻涕鼻拭等异常时,依5.3监测并参照GB/T 16148分析摄入途径与时间、估算摄入量和内照射剂量。7.6受外伤时测伤口或切除组织,必要时直接测量及尿粪监测。7.7医学干预后制定特殊计划,追踪体内分布、滞留、排泄并估算待积有效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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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监测结果评价

8.1按GB 18871及相关标准评价。8.2常规个人评价用年有效剂量和当量剂量,限值见附录A;8.3按最优化原则设管理目标,推荐值见附录B。8.4年有效剂量<5 mSv仅记录;≥5 mSv进一步调查;达到或超过管理目标还应改进防护;大于剂量限值时估算主要受照器官/组织当量剂量,必要时有效剂量并查因改进。8.5职业照射总剂量计入外照射与同期摄入所致待积剂量,成年摄入待积期一般50年。8.6仅γ外照射且年累积低于20 mSv时可用Hp(10)或H*(10)评价,超过当量或有效剂量相应限值可用局部剂量计估算器官剂量。8.7外、内照射并存按GBZ 128计算年总有效剂量。8.8工作场所结果验证补充个人剂量数据,异常调查并报告。8.9表面污染控制不超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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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质量保证与记录

9.1质量保证贯穿计划至评价,设备计量性能、程序、记录保管均受控。9.2质量保证计划要求组织机构、标准器具/物质/参考辐射、可靠方法、仪器每年不少于一次检定或校准、全过程质控、国家基准溯源和人员培训。9.3外照射个人监测比对不确定度优于10%;每月接近2 mSv γ时监测值与参考值为−33%~+50%;较低剂量可放宽至−50%~+100%;内照射按GBZ 129;表面污染仪示值在±20%。9.4—9.5用适宜统计方法减少计算误差,异常值剔除须查因记录。9.6原始记录包括编号、时间地点、采样、仪器、环境条件、人员、结果与计算公式;质控记录包括仪器校验维修、标准与参考辐射、质控样和实验室比对。9.7报告包括编号、项目、依据、仪器、结果及标准比较、签章和日期。9.8个人剂量资料终生保存;其余监测和质控资料保存至核电厂退役,另有主管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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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表A.1 职业照射剂量限值(规范性)

A.1应控制不超过限值。A.2仅在良好工程实践设计实施、防护已按GB 18871优化而仍超过表A.1第1行时,经审管部门批准可临时变更:平均期可延至连续10年、年均≤20 mSv、任何单年≤50 mSv,累计达到100 mSv时审查;临时变更任一年≤50 mSv,期限≤5年。

项目剂量限值
年有效剂量连续5年平均20 mSv,任一年50 mSv
眼晶体年当量剂量150 mSv
皮肤和手足年当量剂量500 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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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表B.1 管理目标推荐值(资料性)

营运单位及主管部门按最优化原则确定本单位/部门管理目标;表B.1为推荐值,不等同于附录A限值。

项目推荐管理目标
年有效剂量15 mSv
眼晶体年当量剂量100 mSv
皮肤和手足年当量剂量300 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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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表C.1 表面污染控制水平(规范性)

单位Bq/cm²。注1数值为固定与可去除污染之和;注2手、皮肤、内衣、工作袜污染应及时清洗,其他表面超标去污;注3设备、墙壁、地面去污后仍超标且被认定固定污染,经审管部门同意可放宽但不超过5倍;注4氚/氚化水可取表值10倍;注5皮肤、工作服按100 cm²平均,地面按1000 cm²平均。

表面类型/区域极毒性α其他αβ单位
工作台、设备、墙壁、地面;控制区(不含高污染子区)44×104×10Bq/cm²
工作台、设备、墙壁、地面;监督区4×10⁻¹44Bq/cm²
工作服、手套、工作鞋;控制区/监督区4×10⁻¹4×10⁻¹4Bq/cm²
手、皮肤、内衣、工作袜4×10⁻²4×10⁻²4×10⁻¹Bq/c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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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表C.1 表注及例外

表注1—5分别限定污染类别总和、清洗/去污、审管部门批准的5倍上限、氚及氚化水10倍、100 cm²和1000 cm²平均面积;不可仅抽取表格数值而丢失这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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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问题问答

来源与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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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9T05:06:12.060257+00:00。PDF:1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