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本标准规定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适用于存在或产生物理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的卫生状况、劳动条件、接触程度、防护措施等监测、评价和管理,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范围覆盖电磁辐射、激光、微波、紫外、高温、噪声、手传振动、井下气象条件、体力劳动强度及生理限值。封面记载代替GBZ 2—2002;前言说明第13、14、15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本文仅结构化了视觉核对清楚的部分限值;含复杂表格的其余数值须回到原图逐格复核,标准现行状态未核验。
范围、适用对象与效力说明
规定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适用于存在或产生物理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及其卫生状况、劳动条件、接触程度、防护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等。
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前言说明第13章、第14章和第15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依据:PDF 第 3 页,1;PDF 第 2 页,前言
规范性引用及测量方法
引用GBZ 1、GBZ 2.1、GB/T 3947及GBZ/T 189系列测量方法;标准针对各物理因素指定相应测量方法。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按前言规定处理。
依据:PDF 第 3 页,2
非电离电磁辐射限值(部分表格转录)
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工频电场限值见表1至表3;高频电磁场频率定义为100 kHz~30 MHz,工频电场定义为50 Hz极低频电场。微波限值区分全身/肢体局部、连续波/脉冲波和接触时长。以下为图像中可清楚核验的表1、表3、表6部分。
- 表1:连续波,8 h功率密度0.05 mW/cm²、电场强度14 V/m;4 h分别为0.1 mW/cm²、19 V/m。脉冲波,8 h分别为0.025 mW/cm²、10 V/m;4 h分别为0.05 mW/cm²、14 V/m。
- 表3:50 Hz工频电场强度限值5 kV/m。
- 表6:全身连续微波日剂量400 μW·h/cm²、8 h平均功率密度50 μW/cm²、非8 h平均功率密度400/t μW/cm²、短时间接触功率密度5 mW/cm²;全身脉冲波对应200、25、200/t、5;肢体局部辐射对应4000、500、4000/t、5。t为受辐射时间,单位h。
| 表号/对象 | 接触时长或条件 | 可确认值 | 单位 |
|---|---|---|---|
| 表1 连续波 | 8 h | 功率密度0.05;电场强度14 | mW/cm²;V/m |
| 表1 连续波 | 4 h | 功率密度0.1;电场强度19 | mW/cm²;V/m |
| 表1 脉冲波 | 8 h | 功率密度0.025;电场强度10 | mW/cm²;V/m |
| 表1 脉冲波 | 4 h | 功率密度0.05;电场强度14 | mW/cm²;V/m |
| 表3 50 Hz工频电场 | 8 h | 电场强度5 | kV/m |
| 表6 全身连续微波 | 日剂量/8h均值/非8h均值/短时 | 400/50/400/t/5 | μW·h/cm²;μW/cm²;mW/cm² |
| 表6 全身脉冲微波 | 日剂量/8h均值/非8h均值/短时 | 200/25/200/t/5 | μW·h/cm²;μW/cm²;mW/cm² |
| 表6 肢体局部微波 | 日剂量/8h均值/非8h均值/短时 | 4000/500/4000/t/5 | μW·h/cm²;μW/cm²;mW/cm² |
依据:PDF 第 4 页,4.2 表1;PDF 第 4 页,6.2 表3;PDF 第 6 页,8.2 表6
激光辐射
规定眼直视激光束及皮肤的职业接触限值,表4、表5按光谱范围、波长、照射时间、照射量和辐照度区分。波长校正因子C_A、C_B随波长变化。表格有多行分段函数,本轮未逐格抄录,不能据此摘要计算具体限值。
依据:PDF 第 5 页,7.2;PDF 第 5 页,7.2.3
紫外辐射
紫外辐射定义为波长100 nm~400 nm的电磁辐射。8 h接触限值按紫外光谱分类列出;以下为表7图像可清楚辨认的数据。
| 分类 | 波长 | 辐照度(μW/cm²) | 照射量(mJ/cm²) |
|---|---|---|---|
| 中波紫外线 | 280 nm≤λ<315 nm | 0.26 | 3.7 |
| 短波紫外线 | 100 nm≤λ<280 nm | 0.13 | 1.8 |
| 电焊弧光 | 表中未列波长范围 | 0.24 | 3.5 |
依据:PDF 第 6 页,9.1;PDF 第 7 页,表7
高温作业与WBGT
高温作业定义为工作地点平均WBGT指数≥25℃的作业。表8按接触时间率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给出WBGT限值;室外通风设计温度≥30℃地区表列限值相应增加1℃。具体执行还需结合劳动强度和接触时间。
| 接触时间率 | I级 | II级 | III级 | IV级 | 单位 |
|---|---|---|---|---|---|
| 100% | 30 | 28 | 26 | 25 | ℃ |
| 75% | 31 | 29 | 28 | 26 | ℃ |
| 50% | 32 | 30 | 29 | 28 | ℃ |
| 25% | 33 | 32 | 31 | 30 | ℃ |
依据:PDF 第 7 页,10.1.1;PDF 第 7 页,10.2.2
噪声职业接触限值
噪声限值按工作日和每周工作日数区分,并区分非稳态噪声的8 h等效声级和按额定工作周40 h归一化的等效声级。表9接触限值为85 dB(A);表10脉冲噪声峰值随每工作日接触脉冲次数变化。
- 表10图像可辨行:n≤100,峰值140 dB(A);100<n≤1 000,130 dB(A);1 000<n≤10 000,120 dB(A)。
依据:PDF 第 8 页,11.2.1 表9;PDF 第 8 页,11.2.2 表10
手传振动及井下气象条件
手传振动以4 h等能量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限值表示,表11图像可辨限值5 m/s²。井下采掘作业气象条件另按干球温度、相对湿度和风速表列,具体表12数值暂不结构化。
| 接触时间 | 4 h等能量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限值 | 单位 |
|---|---|---|
| 4 h | 5 | m/s² |
依据:PDF 第 9 页,12.2 表11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及生理限值
表13按劳动强度指数n将体力劳动分为I至IV级:n≤15;15<n≤20;20<n≤25;n>25。第15章规定工作日心率和能量消耗生理限值;页10图像显示工作日内单项体力工作最大心率不应超过150次/min,单项作业平均心率不应超过120次/min;人工工作日(8 h)总能量消耗限值为6 276 kJ/d或7.824 kJ/(min·m²)。第14、15章为推荐性条款。
| 等级 | 劳动强度指数n |
|---|---|
| I | n≤15 |
| II | 15<n≤20 |
| III | 20<n≤25 |
| IV | n>25 |
依据:PDF 第 10 页,表13;PDF 第 10 页,15.2.1;PDF 第 10 页,15.2.2
附录A和附录B
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含正确使用说明及高超高频、工频电场、微波、紫外、振动等适用说明和公式;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列出常见职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及职业描述。高超高频远区给出功率密度与电场强度关系P=E²/3770,其中P以mW/cm²计、E以V/m计。振动时间换算公式由4 h等能量加速度和日接振时间T计算。
依据:PDF 第 11 页,附录A A.5.1;PDF 第 12 页,附录A A.10
关键问题问答
本标准是否用于评价非职业性物理因素接触?
不适用;第1章明确排除非职业性接触。
依据:PDF 第 3 页,1
标准中哪些章节属于推荐性条款?
前言说明第13、14、15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依据:PDF 第 2 页,前言
来源与版本
本地原件封面记载发布日期2007-04-12、实施日期2007-11-01,并注明代替GBZ 2—2002;本轮未核验官方现行/废止状态。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8T03:01:12.015515+00:00。PDF:1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