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标准 · GBZ 167—2005

放射性污染的物料解控和场址开放的基本要求(已废止)

本标准了受放射性核素污染的物料的通用解控水平和残留有放射性物质的拟开放场址可接受水平的基本要求。 本轮仅依据人工核对页结构化范围,全文其它章节、表格和数值仍待逐页复核。

GBZ 167—2005废止发布:2005-03-17实施:200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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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受放射性核素污染的物料的通用解控水平和残留有放射性物质的拟开放场址可接受水平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已受审管控制的任何受放射性核素污染的物料(物件)、残留有放射性物质的场址以及其中的建筑物、设备。

依据:PDF 第 4 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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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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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详情页标题明确标注“已废止”。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9T19:20:09.487129+00:00。PDF:1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