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
本已废止标准规定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的病种、报告责任与时限、网络或书面报告方式,以及跨页空白报告表和规范性附录A逐字段填写说明。
标准解读
封面
ICS 13.100 C 60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156—2013 代替 GBZ/T 156—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 Report form and contents for radiation induced occupational diseases 2013-05-17发布 2013-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 数码防伪
依据:PDF 第 1 页,封面
前言
GBZ 156—2013 前言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目录》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55号)对原《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GBZ/T 156—2002)修订而成。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Z/T 156—200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 本标准与 GBZ/T 156—2002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将原推荐性标准改为强制性标准; -明确了需报告的病种为列入国家职业病目录的放射性疾病; —明确了由通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放射性疾病诊断机构在确定诊断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细化和规范了受照剂量信息的填写方法,并删除了有关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内容; ——保持与现行的国家统计局批准的报告内容与格式相协调。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 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谭绍智、牛昊巍、付颖华、孙全富、姜恩海、贾廷珍。
依据:PDF 第 2 页,前言
范围、引用文件与报告病种
GBZ 156—2013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疾病诊断机构在确定诊断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95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 96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97 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 99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100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标准 GBZ 101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 GBZ 102 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 GBZ 103 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 GBZ 104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105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106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GBZ 107 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标准 GBZ 108 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 GBZ 11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 国统字[1998]204号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国统字[2011]86号
3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的病种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的病种为按照相关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诊断的《职业病目录》中规定 的下列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一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一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内照射放射病; -放射性皮肤疾病; 一放射性肿瘤;
依据:PDF 第 3 页,范围、引用文件与报告病种
报告责任、时限与格式
GBZ 156—2013 -放射性骨损伤;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放射性性腺疾病; 放射性白内障; -放射复合伤; -铀及其化合物中毒; 一根据 GBZ 112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4 承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的单位及报告时间和方式 由通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机构在确定诊断后15 d内通过网络直报方式 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果诊断机构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也可采用书面报告方式。 5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的格式与内容 报告的格式与内容详见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表(见表1)。正确填写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表的 说明参见附录A。
依据:PDF 第 4 页,报告责任、时限与格式
规范性附录A(物理第6页)
GBZ 156—2013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正确填写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表的说明
A. 1 编号 由系统自动生成。
A.2 职业类别 患者接受职业性受照期间的职业按照放射工种的分类及代码。具体分类及代码如下: a) 核燃料循环:铀矿开采(1A)、铀矿水冶(1B)、铀的浓缩和转化(1C)、燃料制造(1D)、反应堆运 行(1E)、燃料后处理(1F)、核燃料循环研究(1G); b) 医学应用:诊断放射学(2A)[X 射线诊断、X-CT、乳腺摄影]、牙科放射学(2B)、核医学(2C)[诊 断、治疗]、放射治疗(2D)[籽粒植入、远距治疗、近距治疗]、介入放射学(2E)、其他(2F)(方括 号中为三级分类); c) 工业应用:工业辐照(3A)、工业探伤(3B)、发光涂料工业(3C)、放射性同位素生产(3D)、测井 (3E)、加速器运行(3F)、其他(3G); d) 天然源:民用航空(4A)、煤矿开采(4B)、其他矿藏开采(4C)、石油和天然气工业(4D)、矿物和 矿石处理(4E)、其他(4F); e) 其他:教育(5A)、兽医学(5B)、科学研究(5C)、其他(5D); f) 国防活动:核舰艇及支持设备(6A)、其他防卫活动(6B)。
A. 3 放射工龄 从开始从事放射工作到目前的累计年数。期间从事过非放射工作的年数,则应扣除。
A.4 行业 以用人单位所属主管行业为准。按GB/T 4754 填写行业编码。
A.5 经济类型 被诊断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所在单位的经济成分。按《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关 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类型编码。
A.6 企业规模 按《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填写。
依据:PDF 第 6 页,规范性附录A(物理第6页)
规范性附录A(物理第7页)
GBZ 156—2013
A.7 受照原因 造成患者接受职业性照射的原因分类如下: a) 事故照射: 1) 责任事故:违反操作规程(1A)、安全观念薄弱(1B)、缺乏知识(1C)、操作失误(1D)、管理 不善(1E)、领导失误(1F); 2) 技术事故:设计不合理(2A)、设备意外故障(2B)、监测系统缺乏(2C); 3) 其他事故:自然原因(3A)、原因不明(3B)。 b) 应急照射; c)其他; d) 不详。
A.8 受照剂量率 患者所接受照射的剂量率。对慢性照射,应填写平均年剂量率和最大年剂量率。
A.9 诊断依据标准 本标准规定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病种的诊断依据标准名称和编号如下: —-GBZ 95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 96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97 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 99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100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标准; GBZ 101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 GBZ 102 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 GBZ 103 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 GBZ 104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105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106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GBZ 107 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标准; -GBZ 108 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
A.10 诊断医师 参与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医师姓名。
A. 11 剂量测量或估算方法 确定患者受照剂量和受照剂量率所采用的测量或估算方法划分如下: a) 物理剂量学方法: 1) 依据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依据:PDF 第 7 页,规范性附录A(物理第7页)
规范性附录A(物理第8页)
GBZ 156—2013 2) 内照射活体测量估算; 3) 内照射离体测量估算; 4) 皮肤污染剂量估算; 5) 根据场所监测估算; 6) 模拟剂量估算方法; 7) 工作负荷剂量估算; 8) 电子自旋共振(ESR); 9) 其他。 b) 生物剂量学方法: 1) 双着丝粒检测方法; 2) 微核检测方法; 3) 稳定性染色体畸变方法; 4)其他。 c) 依据临床表现估算。
依据:PDF 第 8 页,规范性附录A(物理第8页)
表1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表(空白样式)
本表跨物理第4~5页;以下逐字段记录空白报告表及其可选项,不表示任何患者已有诊断、剂量或转归。
第5页剂量和诊断明细各预留3行;填写规则见规范性附录A。
| 区块 | 字段、选项与单位 | 物理页 |
|---|---|---|
| 编号 | 系统生成的报告表编号 | 物理页4 |
| 患者基本信息 | 身份证号;姓名;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 | 物理页4 |
| 患者基本信息 | 现住址;户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乡/镇) | 物理页4 |
| 患者基本信息 | 职业类别;放射工龄(年);开始从事放射工作时间(年、月) | 物理页4 |
| 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 组织机构代码;名称;通讯地址及邮编;联系人及电话 | 物理页4 |
| 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 经济类型;行业;企业规模(大型/中型/小型/不详) | 物理页4 |
| 患者受照信息 | 受照史;受照日期(年、月、日,对急性照射);累积受照时间(年,对慢性照射);受照原因 | 物理页4 |
| 患者受照信息·剂量明细 | 序号1~3;受照全身、器官或组织;受照剂量;受照剂量率;剂量测量或估算方法 | 物理页5 |
| 诊断信息 | 初诊/复诊;序号1~3;诊断疾病名称;分期/分度;诊断依据标准;诊断医师;诊断日期 | 物理页5 |
| 转归 | A 治愈;B 好转;C 致残;D 死亡 | 物理页5 |
| 处理 | A 继续从事放射性工作或半日工作;B 暂时调离放射性工作,定期复查;C 永久脱离放射性工作,定期复查;D 住院治疗;E 门诊治疗 | 物理页5 |
| 报告信息 | 诊断机构;报告填卡单位(盖章);报告填卡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 物理页5 |
依据:PDF 第 4 页,表1;PDF 第 5 页,表1(续)
关键问题问答
GBZ 156—2013的报告适用于什么情形?
以下说明 GBZ 156—2013 已废止历史版本的原文要求。按该已废止的2013版第1章,放射性疾病诊断机构确定诊断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本问答仅说明该版本原文。
依据:PDF 第 3 页,1
该版列出哪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病种?
以下说明 GBZ 156—2013 已废止历史版本的原文要求。包括外照射急性、亚急性、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肿瘤、骨损伤、甲状腺疾病、性腺疾病、白内障,放射复合伤,铀及其化合物中毒,以及可按GBZ 112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依据:PDF 第 3 页,3;PDF 第 3 页,3;PDF 第 4 页,3;PDF 第 4 页,3;PDF 第 4 页,3
该版规定谁报告、何时报告,不能网络直报时怎么办?
以下说明 GBZ 156—2013 已废止历史版本的原文要求。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机构在确定诊断后15 d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时可书面报告。该时限是已废止版本的原文要求。
依据:PDF 第 4 页,4;PDF 第 4 页,4
报告表的患者基本信息有哪些,编号怎么取得?
以下说明 GBZ 156—2013 已废止历史版本的原文要求。表1列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户口所在地、职业类别、放射工龄及开始从事放射工作的时间;附录A.1规定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依据:PDF 第 4 页,表1;PDF 第 4 页,表1;PDF 第 4 页,表1;PDF 第 6 页,A.1
报告表如何填写用人单位信息?
以下说明 GBZ 156—2013 已废止历史版本的原文要求。应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经济类型、行业、企业规模。行业以主管行业为准按GB/T 4754编码;经济类型和企业规模分别按附录A.5、A.6所引分类规定填写。
依据:PDF 第 4 页,表1;PDF 第 4 页,表1;PDF 第 4 页,表1;PDF 第 6 页,A.4;PDF 第 6 页,A.5;PDF 第 6 页,A.6
急性与慢性照射的受照时间怎样在报告表区分?
以下说明 GBZ 156—2013 已废止历史版本的原文要求。表1记录受照史与原因;急性照射填受照日期,慢性照射填累计受照时间(年)。
依据:PDF 第 4 页,表1;PDF 第 4 页,表1;PDF 第 4 页,表1
受照剂量信息要记哪些项目,慢性照射的剂量率怎么填?
以下说明 GBZ 156—2013 已废止历史版本的原文要求。表1续表按受照全身、器官或组织,逐项记录受照剂量、受照剂量率及剂量测量或估算方法;慢性照射应同时填写平均年剂量率和最大年剂量率。
依据:PDF 第 5 页,表1续;PDF 第 5 页,表1续;PDF 第 7 页,A.8
诊断信息和报告签填信息包括什么?
以下说明 GBZ 156—2013 已废止历史版本的原文要求。应区分初诊或复诊,逐项写诊断疾病名称、分期/分度、诊断依据标准、诊断医师、诊断日期;诊断医师为参与诊断的医师。表尾含诊断机构、盖章的报告填卡单位、填卡人和填表日期。
依据:PDF 第 5 页,表1续;PDF 第 5 页,表1续;PDF 第 5 页,表1续;PDF 第 7 页,A.10
报告表的转归和处理选项分别是什么?
以下说明 GBZ 156—2013 已废止历史版本的原文要求。转归选项为治愈、好转、致残、死亡;处理选项为继续从事放射性工作或半日工作、暂时调离并定期复查、永久脱离并定期复查、住院治疗、门诊治疗。
依据:PDF 第 5 页,表1续;PDF 第 5 页,表1续;PDF 第 5 页,表1续
附录A如何给职业类别编码?
以下说明 GBZ 156—2013 已废止历史版本的原文要求。按职业受照期间的放射工种分为核燃料循环1A–1G、医学应用2A–2F、工业应用3A–3G、天然源4A–4F、其他5A–5D、国防活动6A–6B。例:医学应用中的核医学为2C、介入放射学为2E;具体子项应查附录A.2。
依据:PDF 第 6 页,A.2;PDF 第 6 页,A.2;PDF 第 6 页,A.2;PDF 第 6 页,A.2;PDF 第 6 页,A.2;PDF 第 6 页,A.2
放射工龄如何计算?
以下说明 GBZ 156—2013 已废止历史版本的原文要求。从开始从事放射工作到填报时计算累计年数,期间从事非放射工作的年数应扣除。
依据:PDF 第 6 页,A.3
受照原因如何分类和编码?
以下说明 GBZ 156—2013 已废止历史版本的原文要求。附录A.7分事故照射、应急照射、其他、不详;事故照射再分责任事故(如违反操作规程1A)、技术事故(如设计不合理2A)及其他事故(如自然原因3A),并分别列出其他具体代码。
依据:PDF 第 7 页,A.7;PDF 第 7 页,A.7;PDF 第 7 页,A.7;PDF 第 7 页,A.7;PDF 第 7 页,A.7
受照剂量可以按哪些方法测量或估算?
以下说明 GBZ 156—2013 已废止历史版本的原文要求。附录A.11分物理剂量学、生物剂量学和依据临床表现估算。物理方法包括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内照射活体或离体测量、皮肤污染、场所监测、模拟、工作负荷及电子自旋共振等;生物方法包括双着丝粒、微核、稳定性染色体畸变等。
依据:PDF 第 7 页,A.11;PDF 第 7 页,A.11;PDF 第 8 页,A.11;PDF 第 8 页,A.11;PDF 第 8 页,A.11;PDF 第 8 页,A.11;PDF 第 8 页,A.11;PDF 第 8 页,A.11
报告病种对应哪些诊断依据标准?
以下说明 GBZ 156—2013 已废止历史版本的原文要求。附录A.9逐项给出病种对应标准:GBZ 95白内障、96内照射放射病、97肿瘤、99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100骨损伤、101甲状腺疾病、102放冲复合伤、103放烧复合伤、1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105外照射慢性放射病、106皮肤疾病、107性腺疾病、108急性铀中毒。应按具体诊断病种核对对应标准。
依据:PDF 第 7 页,A.9;PDF 第 7 页,A.9;PDF 第 7 页,A.9;PDF 第 7 页,A.9;PDF 第 7 页,A.9;PDF 第 7 页,A.9;PDF 第 7 页,A.9;PDF 第 7 页,A.9;PDF 第 7 页,A.9;PDF 第 7 页,A.9;PDF 第 7 页,A.9;PDF 第 7 页,A.9;PDF 第 7 页,A.9
来源与版本
卫健委官方详情页标题明确标注该标准已废止;详情页:https://www.nhc.gov.cn/wjw/pcrb/201410/193b464d24cb449194c529b06d9fe6f3.shtml。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9T07:17:45+08:00。PDF: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