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标准 · GBZ 126—2011

电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

本标准规定医用电子加速器用于临床治疗时的放射防护要求,包括基本要求、设备防护性能、治疗室防护和安全操作、质量控制要求及监测方法;适用于标称能量在50 MeV以下医用电子加速器的生产和使用。官方详情页标注本标准已被代替,但替代版本未核实。本解读目前仅覆盖范围条款,正文剂量、防护指标、检测方法和附录未完整结构化。

GBZ 126—2011被代替发布:2011-11-30实施:201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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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医用电子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用于临床治疗时的放射防护要求,包括基本要求、加速器的放射防护性能要求、治疗室防护和安全操作要求、质量控制要求及其监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标称能量在50 MeV以下的医用电子加速器的生产和使用。

依据:PDF 第 4 页,1 范围

关键问题问答

GBZ 126—2011适用于什么能量范围的电子加速器?

适用于标称能量在50 MeV以下的医用电子加速器生产和使用;官方详情页标注该标准已被代替,替代标准号尚未核实。

依据:PDF 第 4 页,1 范围

来源与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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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详情页标题明确标注“已被代替”;未核实替代标准号及实施日期。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9T10:30:20+08:00。PDF:1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