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标准 · GBZ122-2002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卫生防护标准(已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使用、拆洗、弃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涉及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及其放射源可能引起人员受照的实践,但不适用于供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用放射源的生产中的防护。 本轮仅依据范围页图像完成部分结构化,全文其他章节、表格、附录和量值仍待完整解析。

GBZ122-2002废止发布:2002-04-08实施: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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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解读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使用、拆洗、弃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涉及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及其放射源可能引起人员受照的实践,但不适用于供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用放射源的生产中的防护。

依据:PDF 第 4 页,1

关键问题问答

GBZ 122—2002 所指的离子感烟探测器是什么,适用范围是否包括放射源生产?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2002年历史版原文,不作为现行要求。该类探测器内含放射源,利用烟雾粒子改变电离室内电离电流实现火灾报警。标准涉及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使用、拆洗、弃用,以及探测器和其放射源可能引起人员受照的实践;明确不适用于供这种探测器使用的放射源生产中的防护。

依据:PDF 第 4 页,1;PDF 第 4 页,3.1

这份历史版分别引用哪些防护、运输与密封源标准,如何处理引用版本?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2002年历史版原文,不作为现行要求。第2章列有 GB 4075 密封放射源分级、GB 4076 密封放射源一般规定、GB 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和 GB 16353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其引用规则是:注日期文件的后续修改单(勘误除外)或修订版不自动适用,但鼓励研究能否采用最新版;不注日期文件采用其最新版。这里是在解释2002版的引用规则,并不据此证明这些文件如今的有效性。

依据:PDF 第 4 页,2

产品结构如何防止放射源暴露,外照射剂量率在哪个距离判定?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2002年历史版原文,不作为现行要求。结构应做到不用特殊工具不易暴露其中的放射源。剂量当量率的判定位置是距探测器表面0.1 m处任何一点,外照射剂量当量率不得超过1 μSv/h;这不是在表面接触位置给出的限值。

依据:PDF 第 4 页,4.1.1—4.1.2

探测器产品表面的α和β放射性污染限值分别是多少?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2002年历史版原文,不作为现行要求。4.1.3规定的是产品表面污染:α放射性物质不得超过0.4 Bq/cm²,β放射性物质不得超过4 Bq/cm²。它们是按面积表示的表面污染限值,应与附录A测量擦拭物或浸泡液活度的185 Bq检验判据区分。

依据:PDF 第 4 页,4.1.3;PDF 第 7 页,A1.1

家庭与其他场所使用的探测器,镅-241总活度限额有何不同?能否直接换成其他核素?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2002年历史版原文,不作为现行要求。4.2.1按每个探测器内²⁴¹Am放射源总活度和使用场所给出限额:家庭用为37 kBq×2,其他场所用为370 kBq×2,均保持原文的乘式表述。使用其他核素时,原文另要求经过放射卫生防护评价,不能把这两项镅-241限额直接套用。

依据:PDF 第 4 页,4.2.1a;PDF 第 5 页,4.2.1b及后段

探测器本体与外包装必须标明的内容一样吗?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2002年历史版原文,不作为现行要求。两者均要求标示清晰、牢固,但内容不同:探测器本体须标明所用核素的化学符号和活度,并有电离辐射标志;产品任何包装须标明所含核素的化学符号,以及产品批号、制造日期和生产单位。不能只用包装标识代替本体标识。

依据:PDF 第 5 页,4.2.2;PDF 第 5 页,4.3.1

产品说明书需要提供哪些追溯和防护信息?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2002年历史版原文,不作为现行要求。4.3.2要求说明书包括六类内容:①核素化学符号和活度;②生产单位名称及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号;③产品批号和制造日期;④放射卫生防护注意事项;⑤弃用产品的正确处理方式;⑥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单编号和检验人姓名。

依据:PDF 第 5 页,4.3.2

产品投产前与进口时分别有哪些放射防护要求?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2002年历史版原文,不作为现行要求。投产前应经过放射卫生防护评价,产品及其放射源可能引起的公众照射应符合GB 16353。进口产品必须符合4.1的一般要求,并应符合4.2放射源要求和4.3包装、说明书要求。进口并不免除这些产品防护要求。

依据:PDF 第 5 页,4.4.1—4.4.2

制造、装配和拆洗场所应具备什么条件,含源物料最多能存多少?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2002年历史版原文,不作为现行要求。相关放射作业按GB 4792和GB 8703实施防护;拆洗场所还应具备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必要的防护条件。待用与弃用放射源、含源半成品和成品的存放量,不得超过卫生主管部门为开放型工作场所规定的日最大等效操作量。本标准没有在此给出统一的“最多多少台”数值。

依据:PDF 第 5 页,5.1—5.2

制造、装配和拆洗单位需要建立哪些账务与监测制度?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2002年历史版原文,不作为现行要求。应对待用、弃用放射源及含源半成品、成品建立健全收付、保管、记帐制度;作业场所还应建立健全安全操作、外照射剂量监测和表面污染监测等制度。台账管理与剂量、污染监测是分别列出的要求。

依据:PDF 第 5 页,5.3—5.4

储运、安装、维修和销售单位是否都要核准,何时还需许可证?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2002年历史版原文,不作为现行要求。6.1要求相关业务单位经卫生主管部门核准;作业达到国家规定的放射工作水平时,还必须具备该项放射工作的基本条件并持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运输按GB 11806;贮存按GB 4792和GB 8703,并建立健全探测器收付、保管和记帐制度。许可条件须保留“达到国家规定的放射工作水平”这一前提。

依据:PDF 第 5 页,6.1—6.3

使用者能否自行拆洗或丢弃探测器,弃用产品应退到哪里?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2002年历史版原文,不作为现行要求。7.1禁止使用单位及个人自行拆卸、更换、清洗和任意弃置。弃用产品应及时沿商品进货渠道退回该商品生产单位、进口单位或其委托回收单位。附录中的检验方法不构成允许普通使用者自行拆洗的依据。

依据:PDF 第 6 页,7.1—7.2

使用单位应如何登记探测器位置和数量,丢失或被盗后怎么办?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2002年历史版原文,不作为现行要求。使用单位应向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指定专人负责进货验收、保管和贮存;置备记载使用、备用、弃用探测器的帐册及安装位置图册,并定期检查以防丢失。发现丢失、被盗时,应及时报告卫生主管部门。

依据:PDF 第 6 页,7.3

哪些情况必须做型式检验,检验内容是否只限于第4章?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2002年历史版原文,不作为现行要求。8.1.1列出五种情况:新产品投产前;连续生产满两年前;间隔一年以上再投产前;设计工艺或者材料有重大变更的产品投产前;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8.1.2的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4章产品防护要求,还包括其他有关探测器产品标准和探测器放射源产品标准中的放射防护性能要求。

依据:PDF 第 6 页,8.1.1;PDF 第 6 页,8.1.2

成品和放射源分别由谁检验,探测器生产单位能否仅凭源检验证书放行?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2002年历史版原文,不作为现行要求。成品防护性能由产品生产单位负责检验,不合格不得出厂。放射源防护性能由放射源生产单位负责检验;探测器生产单位还须复核源检验证书,并对源实施表面污染和泄漏检验,分别采用附录A的A1、A2所列任一种方法。不合格放射源不得用于探测器生产,因此只有证书而未完成规定检验不足以符合本条。

依据:PDF 第 6 页,8.2.1;PDF 第 6 页,8.2.2

每批出厂或进口还需做什么检验,谁负责防护管理和监督抽检?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2002年历史版原文,不作为现行要求。生产单位在每批产品出厂前、进口经营单位在每批商品进口时,均须依第4章进行放射卫生防护性能质量抽样检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防护管理,确保产品符合标准并经过应有检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监督、抽检其放射卫生防护性能。

依据:PDF 第 6 页,8.2.3—8.4

附录A的湿式擦拭法如何判断放射源表面无污染?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2002年历史版原文,不作为现行要求。A1.1使用强吸湿性软质材料,如滤纸或棉花,沾取不腐蚀源表面且能去除放射性污染的液体,擦拭整个放射源表面,再测量擦拭物活度。小于185 Bq时可视为源表面无污染,不能把“小于”改成“小于或等于”。注释举例为水或低浓度洗涤剂、螯合剂;附录方法参照GB 4076与GB 4075。该条是检验方法,7.1仍禁止使用者自行拆洗。

依据:PDF 第 7 页,A1.1及注1、2;PDF 第 6 页,7.1

表面污染浸泡检验的温度、时间和合格判据是什么?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2002年历史版原文,不作为现行要求。A1.2将放射源浸泡在不腐蚀源表面而又能去除污染的液体中,于(50±5)℃保持4 h。取出放射源后测量该液体的放射性活度,小于185 Bq时可视为源无污染。应保留测量对象是浸泡液、温度容差和4 h时间三个条件。

依据:PDF 第 7 页,A1.2

湿擦或浸泡检查发现表面污染后,泄漏检验怎样复检?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2002年历史版原文,不作为现行要求。A2.1和A2.2分别规定:采用湿擦或浸泡法检验无表面污染时,可同时视为该源无泄漏;若有表面污染,先除污染,7天后仍用对应方法检验。两条接着均原文写为“如果放射源活度仍小于185Bq,则可视为该放射源无泄漏”。这里保留原印措辞,不擅改测量对象;该语句应连同A1中相应方法阅读,不应误当作4.2.1的产品放射源总活度限额。

依据:PDF 第 7 页,A2.1;PDF 第 7 页,A2.2;PDF 第 7 页,A1.1;PDF 第 7 页,A1.2

干式擦拭泄漏检验是否一次低于185 Bq就够,清洗及复检流程是什么?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2002年历史版原文,不作为现行要求。不够。A2.3先将源置于超声清洗器,用非腐蚀性液体(原文举三氯乙烯或乙二胺四乙酸EDTA)清洗10 min,水洗净后再用丙酮清洗并放置至干。用滤纸、棉花等软质材料擦拭源表面,测量擦拭物活度;第一次小于185 Bq后,要过7天再次擦拭并测量,仍小于185 Bq才可视为无泄漏。本流程属于附录检验,不能据此让使用者自行拆卸、清洗探测器。

依据:PDF 第 7 页,A2.3;PDF 第 6 页,7.1

本版哪些内容为强制性,附录A及原标准的关系是什么?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2002年历史版原文,不作为现行要求。前言规定第4~8章和附录A为强制性内容,其余为推荐性;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原标准GB 16365—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不能据此扩大成原标准全部条款作废的声明。

依据:PDF 第 3 页;PDF 第 3 页;PDF 第 3 页

来源与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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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详情页标题明确标注“已废止”。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30T17:40:00+08:00。PDF: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