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标准 · GBZ114-2002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已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密封放射源(以下简称密封源)的一般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3.7×104~3.7×1012Bq(μCi~hCi)量级密封源。 本标准不适用于仪器校准源、医用密封源及玻璃容器封装的密封源;本标准亦不适用于中子密封源。 本轮仅依据范围页完成部分结构化,全文其余内容尚待完整解析。
GBZ114-2002废止发布:2002-04-08实施: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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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使用密封放射源(以下简称密封源)的一般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3.7×104~3.7×1012Bq(μCi~hCi)量级密封源。
本标准不适用于仪器校准源、医用密封源及玻璃容器封装的密封源;本标准亦不适用于中子密封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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