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标准 · GBZ 113—2006

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

本标准涉及核与放射事故下工作人员应急照射剂量控制、公众应急防护干预水平、受照人员医学处理及恢复正常工作秩序的防护原则。原文范围覆盖受照人员医疗处理以及干预工作人员和公众防护,不覆盖微波、紫外线、可见光、红外线等非电离辐射危害防护。官方详情页标注本标准自2024年2月1日起废止。本记录当前仅结构化范围,全文技术内容、剂量条件、应急水平及附录尚未复核。

GBZ 113—2006废止发布:2006-11-03实施:2007-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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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和放射事故时,对工作人员应急照射的剂量控制、公众采取应急防护对策的干预及干预水平、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以及重建正常工作秩序的防护原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与放射事故时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以及从事干预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防护。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线等)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防护。

依据:PDF 第 4 页,1;PDF 第 4 页,1;PDF 第 4 页,1

关键问题问答

来源与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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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详情页标题标注“自2024年2月1日起废止”,该详情于2026-09-29经正常Chrome界面核验。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9T15:25:38.151383+00:00。PDF:2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