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已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急性放射性肺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肺部受到一次或数天内多次大剂量(≥8Gy)照射,包括辐射事故、造血干细胞移植预处理中的全身照射、核事故与核武器爆炸条件下照射后引起的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和处理;临床肿瘤患者接受放射治疗后引起的放射性肺炎的诊断和处理亦可参照使用。 本轮仅依据范围页图像完成部分结构化,全文其余内容尚待完整解析。
标准解读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急性放射性肺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肺部受到一次或数天内多次大剂量(≥8Gy)照射,包括辐射事故、造血干细胞移植预处理中的全身照射、核事故与核武器爆炸条件下照射后引起的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和处理;临床肿瘤患者接受放射治疗后引起的放射性肺炎的诊断和处理亦可参照使用。
依据:PDF 第 3 页,1
关键问题问答
GBZ 110—2002所称急性放射性肺炎适用于哪些照射情形?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该已废止版本适用于肺部一次或数天内多次受较大剂量(≥8 Gy)照射后引起的急性放射性肺炎,包括辐射事故、移植预处理全身照射、核事故等;放疗后病例可参照。其定义强调肺组织间质改变为主要病变。
依据:PDF 第 3 页,1;PDF 第 3 页,1;PDF 第 3 页,2.1
该标准如何区分“核事故”和“辐射事故”?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核事故指链式核反应失控或放射性物质失控外逸造成的突发事件;辐射事故指核装置或其他辐射源失控导致或可能导致异常照射的事件,也可指操作失误造成的异常照射。
依据:PDF 第 3 页,2.2;PDF 第 3 页,2.3
诊断急性放射性肺炎需综合哪些资料并排除什么?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第3章要求综合照射史、受照剂量、临床表现、实验室与X射线等辅助检查,并排除其他原因造成的肺部疾病,不能单凭一项表现定诊。
依据:PDF 第 3 页,3;PDF 第 3 页,3
该版的肺部受照剂量和典型发病时间是多少?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诊断指标写明肺部受照剂量8 Gy以上(含8 Gy),一般在照后1~6个月发病。这是已废止诊断标准的条件,不是职业接触限值。
依据:PDF 第 3 页,4.1.1;PDF 第 3 页,4.1.2
有哪些主要症状和体征?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主要症状为咳嗽、胸闷、胸痛、呼吸困难及低热;轻者体征可无明显异常,重者呼吸音降低并出现干、湿性啰音。
依据:PDF 第 3 页,4.1.3;PDF 第 3 页,4.1.4
X射线、血气和肺功能检查有哪些诊断指标?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X射线可见受照肺部网状、边缘不整齐的模糊阴影;重者白细胞可升高或降低,血氧分压降低、二氧化碳分压升高;实验室与肺功能检查轻者可无明显异常,重者肺功能可有顺应性、通气量/血灌流量比例和弥散功能降低。
依据:PDF 第 3 页,4.1.5;PDF 第 3 页,4.1.6;PDF 第 3 页,4.1.6;PDF 第 4 页,4.1.7;PDF 第 4 页,4.1.7
哪些属于参考指标,而不是第4.1条诊断指标?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第4.2条列伴随造血、免疫和消化系统损伤,血浆血管紧张素Ⅱ和内皮素Ⅰ活性升高,TNF-α、IL-1β、ICAM-1及P/E选择素可增加;必要时病理活检、支气管灌洗液或气道分泌物检查有助诊断。
依据:PDF 第 4 页,4.2.1;PDF 第 4 页,4.2.2;PDF 第 4 页,4.2.3;PDF 第 4 页,4.2.4;PDF 第 4 页,4.2.5;PDF 第 4 页,4.2.4
轻度放射性肺炎如何按该版分度?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满足5.1所列条件中至少两项基本可作轻度诊断:病变局限或轻微、症状轻微或不明显、体检无异常或局灶呼吸音降低和啰音、实验室和肺功能无明显变化、X射线仅少量局灶云雾状阴影。
依据:PDF 第 4 页,5.1;PDF 第 4 页,5.1.1;PDF 第 4 页,5.1.2;PDF 第 4 页,5.1.3;PDF 第 4 页,5.1.4;PDF 第 4 页,5.1.5
重度放射性肺炎如何按该版分度?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满足5.2所列条件中至少两项基本可作重度诊断:病变弥散或严重、明显呼吸障碍、呼吸音降低和啰音、低热或白细胞异常、肺功能及血气明显障碍、X射线明显边缘不清的团块、网状或条索状阴影。
依据:PDF 第 4 页,5.2;PDF 第 4 页,5.2.1;PDF 第 4 页,5.2.2;PDF 第 4 页,5.2.3;PDF 第 4 页,5.2.4;PDF 第 4 页,5.2.5;PDF 第 4 页,5.2.6
应与哪些疾病鉴别?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需结合病因、病史、临床表现及多项检查,与非放射性肺炎(包括感染及博来霉素等药物性间质性肺炎)、肺结核、原发或转移性肺肿瘤鉴别。
依据:PDF 第 4 页,6;PDF 第 5 页,6.1;PDF 第 5 页,6.2;PDF 第 5 页,6.3
该已废止版本确诊后首项处理原则是什么?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第7.1条要求一旦诊断为放射性肺炎,及时脱离射线;这是2002版原文,实际处置需遵循现行规范并由临床团队判断。
依据:PDF 第 5 页,7.1
该版列出哪些对症和药物处理原则?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第7.2–7.6条列吸氧、抗感染、营养支持,并列肾上腺皮质激素、细胞因子(如干扰素)、抗氧化剂和尽早吸入适量一氧化氮等历史处理原则;它们不是面向个人的现行用药方案。
依据:PDF 第 5 页,7.2;PDF 第 5 页,7.3;PDF 第 5 页,7.4;PDF 第 5 页,7.5;PDF 第 5 页,7.6
并发症和重度病例在该版怎样处理?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该版要求尽早预防控制并发症,可适当使用中药辅助治疗;重度者列有辅助人工呼吸。
依据:PDF 第 5 页,7.7;PDF 第 5 页,7.8;PDF 第 5 页,7.9
该2002版哪些章节在发布时标为强制性?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本,不能作为现行诊疗或管理要求。原前言将第3章“诊断原则”和第4章“诊断标准”标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该标准现已废止,不能据此推定其仍有现行效力。
依据:PDF 第 2 页,前言
来源与版本
官方详情页标题明确标注“已废止”。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30T18:40:00+08:00。PDF: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