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已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放烧复合伤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平时核事故或核武器战争条件下的放烧复合伤伤员的诊断和治疗。 本轮仅依据范围页图像完成部分结构化,全文其余内容尚待完整解析。
标准解读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烧复合伤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平时核事故或核武器战争条件下的放烧复合伤伤员的诊断和治疗。
依据:PDF 第 3 页,1
关键问题问答
GBZ 103—2002适用什么情境,前言与附录A怎样表述复合伤的主次?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原文,不作为现行要求。本版用于平时核事故或核武器战争条件下伤员的诊断治疗,引用GBZ 104评定放射损伤。前言把放烧复合伤描述为放射损伤为主复合烧伤,受照剂量超过1 Gy;附录A在同一“放烧复合伤”术语下另写烧伤为主复合放射损伤,可参考本标准,诊断同时查明剂量,处理以烧伤为重点并充分注意放射损伤影响。
依据:PDF 第 3 页,1;PDF 第 3 页,2;PDF 第 2 页,前言;PDF 第 5 页,A1;PDF 第 5 页,A2
诊断放烧复合伤需要哪些证据,为什么不能只看烧伤?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原文,不作为现行要求。应综合受伤史、个人剂量监测或现场调查剂量、烧伤伤情、临床表现、实验室结果和健康档案,先查明两种单一伤的严重程度。两者均达中度以上可相互加重,表现为病程加快、极期提前延长、感染出血增多和愈合延迟。烧伤容易发现,诊断重点是有无放射损伤及其程度;烧伤伴恶心、呕吐、腹泻等放射病初期症状可支持早期诊断,放射损伤严重程度参照GBZ 104。
依据:PDF 第 3 页,3;PDF 第 3 页,4.1.1;PDF 第 3 页,4.1.5;PDF 第 6 页,B13
烧伤原因、深度和光辐射的特殊损伤怎样识别?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原文,不作为现行要求。烧伤可来自核爆炸光辐射、火焰或两者合并。深度采用三度四分法:一度、浅二度、深二度、三度。光辐射直接作用可造成烧伤;还应注意视网膜烧伤与衣下烧伤,后者可发生在光冲量低于服装燃烧阈值但高于皮肤烧伤阈值时,不能因衣服未燃烧而排除。
依据:PDF 第 3 页,4.1.2;PDF 第 6 页,B7;PDF 第 6 页,B8
哪些表现提示呼吸道烧伤,附录如何按累及部位分级?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原文,不作为现行要求。鼻毛烧焦、鼻黏膜红肿,伴咳嗽、声音嘶哑、呼吸困难,甚至咯出脱落气管黏膜或X线肺水肿影等,可诊断呼吸道烧伤。附录B按部位区分:口、鼻、咽为轻度;咽喉和气管隆突以上为中度;支气管至肺泡为重度。有害气体、烟雾造成者称吸入性损伤。
依据:PDF 第 3 页,4.1.3;PDF 第 6 页,B10
视网膜烧伤的诊断需要怎样的暴露史和眼部表现?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原文,不作为现行要求。需要眼观核爆炸火球史,并出现视觉异常、羞明、流泪、疼痛、视力减退,眼底检查黄斑部存在烧伤病灶。附录B解释光学系统可使视网膜光冲量显著增大,引起凝固性坏死,又称眼底烧伤,可按病变严重程度分轻、中、重三级。
依据:PDF 第 3 页,4.1.4;PDF 第 6 页,B11
复合伤轻、中、重、极重度怎样由两种单一伤组合判定?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原文,不作为现行要求。轻度放射损伤加轻度烧伤为轻度;中度放射损伤加轻度烧伤为中度;重度放射损伤加轻度烧伤,或中度放射损伤加中度烧伤,一般为重度;极重度放射损伤加各度烧伤,或重度放射损伤加中度或重度烧伤,均为极重度。应保留原文对重度使用的“一般”限定,不把两种单一伤分度直接当作复合伤分度。
依据:PDF 第 3 页,4.2.1;PDF 第 3 页,4.2.2;PDF 第 3 页,4.2.3;PDF 第 3 页,4.2.4
成人烧伤面积的中国九分法和手掌法如何使用?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原文,不作为现行要求。中国九分法分配为头颈9%、双上肢18%、躯干含会阴1%共27%、双下肢含臀部46%,合计100%。手掌法以伤员手指并拢后的手掌面积约占体表1%估算。第4.1.2条要求烧伤面积采用中国九分法或手掌法判定。
依据:PDF 第 3 页,4.1.2;PDF 第 6 页,B5;PDF 第 6 页,B6
附录C如何按面积、深度和特殊部位判定烧伤严重程度?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原文,不作为现行要求。轻度为二度面积10%以下;中度为二度10%–20%之间,或三度5%以下;重度为二度20%–50%之间、三度5%–30%之间,或面积虽不超过20%但伴呼吸道烧伤,或颜面、会阴部有深二度与三度烧伤;极重度为二度50%以上、三度30%以上,或严重呼吸道烧伤。这里按原文保留“以下、之间、以上”的边界措辞,不额外指定临界点归属。
依据:PDF 第 7 页,C.1;PDF 第 7 页,C.2;PDF 第 7 页,C.3;PDF 第 7 页,C.4
放烧复合伤病程的四期各有什么特点?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原文,不作为现行要求。休克期在伤后最初数天,可有烦躁、口渴、胃肠症状、局部体液丢失与血液浓缩,白细胞、血小板先短暂升高后下降,进入抑制期后抗休克效果明显降低。局部感染期神经及胃肠症状缓解,但造血障碍继续发展、创面反应减弱并感染。极期全身恶化,造血功能低谷,全身感染、出血和创面再生延迟。恢复期则症状渐退,造血及创面修复。前言指出轻度分期不明显,极重度往往休克期后即进入极期。
依据:PDF 第 6 页,B1;PDF 第 6 页,B2;PDF 第 6 页,B3;PDF 第 6 页,B4;PDF 第 2 页,前言
本版急救与早期综合治疗包括哪些环节?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原文,不作为现行要求。按伤情和病期采取综合措施,包括灭火、遮盖创面、镇静止痛、保暖、补液防休克、抗感染和防窒息;原文还列静脉低分子右旋糖酐、营养支持、预防破伤风,伤后3天内尽早应用有治疗作用的辐射防治药及升白细胞药,保护造血、防出血并纠正微循环和水电解质紊乱。附录D1补液配方为每100 mL开水含食盐0.3 g、碳酸氢钠0.15 g及适量葡萄糖。D4列维生素C、P、K₃、6—氨基己酸、抗血纤溶芳酸、安络血和云南白药等防治出血药;D5列千金藤素、银耳多糖和香菇多糖等升白细胞药。这些是历史版资料,须由临床专业人员结合现行规范判断,不能作为患者自行用药方案。D5还列举有治疗作用的辐射防治药,如黄苄双脂、雌三醇、苯甲酸雌二醇及炔雌三醇,仍仅作历史资料转述。
依据:PDF 第 3 页,5.1;PDF 第 3 页,5.2;PDF 第 3 页,5.3;PDF 第 3 页,5.4;PDF 第 3 页,5.5;PDF 第 8 页,D1;PDF 第 8 页,D4;PDF 第 8 页,D5;PDF 第 8 页
原文对感染升级处理和输注血小板规定了哪些条件?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原文,不作为现行要求。第5.6条针对伤后已服抗菌药预防感染者,若仍发热体温不降,或白细胞降至2.0×10⁹/L,应改用敏感抗菌药;使用3天仍不能控制感染时,原文提出联合大剂量广谱抗生素,并防治霉菌及病毒感染。第5.7条在血小板降至20×10⁹/L或严重出血时可输注血小板悬液,输注前须经15–25 Gy γ射线照射处理。上述阈值和剂量仅为本版条文转述,不能当作现行个体治疗处方。
依据:PDF 第 3 页,5.6;PDF 第 3 页,5.7;PDF 第 4 页,5.7
中度以上和极重度伤员还有哪些隔离或并发症防治要求?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原文,不作为现行要求。中度以上伤员要求严密消毒隔离,可根据需要和可能使用层流洁净病室;极重度可考虑同种异基因骨髓移植,并注意抗宿主病防治。胸部受照者要重视后期间质性肺炎。
依据:PDF 第 4 页,5.8;PDF 第 4 页,5.9
烧伤创面如何按污染、深度和是否耐受手术分支处理?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原文,不作为现行要求。早期用生理盐水和0.1%新洁尔灭清洗,有放射性核素污染时尽早去污并结合清创;二度创面用杀菌、消炎、收敛和促进愈合制剂。三度烧伤一般争取极期前早期切痂自体植皮,但须综合全身情况:面积小于10%且状态较好可早期实施;面积较大而耐受手术可先异体或异体与自体间植皮,渡过极期再自体植皮;整体伤情重不宜手术则严密保痂并防感染,恢复期再脱痂或去痂植皮。附录B将每克活组织含菌量超过10⁵以上与创面脓毒症风险联系,提示防治创面感染的重要性。
依据:PDF 第 4 页,5.10.1;PDF 第 4 页,5.11.2;PDF 第 4 页,5.11.3;PDF 第 4 页,5.11.3;PDF 第 4 页,5.11.3;PDF 第 6 页,B9
取皮植皮时本版列出哪些麻醉方式,附录D6有哪些条件限制?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原文,不作为现行要求。正文列局部麻醉或氯胺酮静脉复合麻醉。资料性附录D6的历史流程为:肌注鲁米那100 mg、阿托品0.5 mg,约5 min后进手术室;静脉滴注安定10–20 mg(休克伤员减量),再滴注度冷丁50 mg和非那根25 mg(手术超过3 h追加同量);之后静脉滴注氯胺酮100 mg,经2–3 min手术。如手术超过40 min,以0.1%氯胺酮液40–60滴/min维持,结束前5–10 min停滴。这是完整历史方案及其条件的转述,应由麻醉专业人员结合现行规范判断,不能抽取剂量作为个人给药指令。
依据:PDF 第 4 页,5.11.4;PDF 第 8 页,D6;PDF 第 8 页,D6;PDF 第 8 页,D6;PDF 第 8 页,D6;PDF 第 8 页,D6
合并呼吸道或视网膜烧伤时有哪些针对性处理原则?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原文,不作为现行要求。呼吸道烧伤须清洁口腔;喉头水肿有窒息危险时及时气管切开,支气管痉挛时用支气管扩张剂、吸氧并保持呼吸道湿润。视网膜烧伤以促进水肿吸收、控制炎症和减少瘢痕为原则;附录D7列出考的松、高渗葡萄糖、碘化钾和多种维生素等历史例举。
依据:PDF 第 4 页,5.12;PDF 第 4 页,5.13;PDF 第 8 页,D7
临床治愈后是否仍需随访?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原文,不作为现行要求。需要。确认临床治愈后仍应严密医学随访观察并定期健康检查,关注瘢痕挛缩畸形和远期效应,并作相应处理。
依据:PDF 第 4 页,6
附录D是什么性质,脱痂时机和对症治疗怎样与正文区分?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原文,不作为现行要求。前言明确附录A、B、C为规范性,附录D为资料性。D2区分保护痂皮与脱痂:保护制剂例举2%碘酊、1%磺胺嘧啶银、烧伤净或3%洗必泰冲洗湿敷;脱痂例举雾灵烧伤膏、水火烫伤膏,须在恢复期初使用,过早可能使体温和白细胞恢复延迟,过晚会推迟治愈。D3按症状列历史用药:兴奋不安例举安眠酮0.1–0.2 g/次、眠尔通0.4 g/次或炒酸枣仁;皮肤潮红、结膜充血等例举苯海拉明25 mg/次;呕吐例举消呕宁30 mg,必要时每日3次、每次30 mg,或口服/肌注灭吐灵(胃复安)、维生素B₆50 mg/次;严重腹泻用止泻剂。这些是历史资料,不能作为患者自行用药或现行推荐。
依据:PDF 第 2 页,前言;PDF 第 8 页,D2;PDF 第 8 页,D3;PDF 第 8 页,D3;PDF 第 8 页,D3;PDF 第 8 页,D2;PDF 第 8 页,D2;PDF 第 8 页,D2;PDF 第 8 页,D3;PDF 第 8 页,D3
附录D8对创面去污溶液记载了什么浓度、pH和配比?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原文,不作为现行要求。资料性附录D8原文记载乙二胺四乙酸钠有效浓度0.2%–0.5%,有效pH约9;通常以1份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与4份乙二胺四乙酸四钠混合,所得pH约9。它对应本版创面污染处理资料,不是现行通用创面用药指令。
依据:PDF 第 8 页,D8
本版哪些部分为强制性,和原标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原文,不作为现行要求。前言规定第3、4、6章和5.1~5.5以及附录A、B、C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与原标准GB 16392—1996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该条不能扩展解释为替代全部原标准。
依据:PDF 第 2 页;PDF 第 2 页
规范性引用文件的版本适用规则是什么?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原文,不作为现行要求。注日期引用文件的后续修改单(不包括勘误)或修订版不适用,但鼓励协议各方研究最新版本;不注日期引用文件适用最新版本。本版所列GBZ 104未注日期。
依据:PDF 第 3 页;PDF 第 3 页
附录B中的放射损伤及其程度指什么?
本标准已废止;以下仅解释历史版原文,不作为现行要求。B12定义放射损伤为电离辐射作用于人体所致损伤,本版的放射损伤及其程度分别相当于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及其程度。不能省略这一限定后将其扩展到所有放射损伤分类。
依据:PDF 第 6 页
来源与版本
官方详情页标题明确标注“已废止”。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30T18:40:00+08:00。PDF: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