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标准 第3部分:高温作业
本标准规定用人单位高温作业的分级和管理。依据工作服调整后的WBGT指数效应值、劳动强度和高温作业接触时间率,结合表1判定Ⅰ至Ⅳ级或识别不宜依据WBGT效应值分级的组合,并规定相应的控制、监护及劳动-休息措施。附录A给出常见工作服调整值,附录B给出热习服界定。
标准解读
封面
1 ICS 13.100 CCS C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 229.3—2025 代替GBZ/T 229.3—2010 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标准 第3 部分:高温作业 Rating standard of work exposing to occupational hazard— Part 3: Work in hot environment 2025-08-20 发布 2026-02-01 实施
依据:PDF 第 1 页,封面
前言
GBZ/T 229.3—2025 I 前 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是GBZ/T 229《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标准》的第3 部分。GBZ/T 229 分为以下4 个部分:: ——第1 部分:生产性粉尘; ——第2 部分:化学物; ——第3 部分:高温作业; ——第4 部分:噪声。 本标准代替GBZ/T 229.3—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 部分:高温》,与GBZ/T 229.3—2010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高温作业分级基本要求、分级依据和分级判定(见第4章,2010年版的第4章); ——更改了分级管理要求(见第5章,2010年版的第5章); ——删除了附录A(见2010年版的附录A); ——增加了常见类型工作服的服装调整值(见附录A); ——增加了热习服界定(见附录B)。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职业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 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 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环 境医学与作业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乃兴、朱宝立、张明、崔博、张恒东、韩磊、周伟、翁少凡、林大枫、杲修 杰。 本标准及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84 年首次发布为GB 4200—84; ——1997 年第一次修订为GB/T 4200—1997; ——2002 年第二次修订为GBZ 2—2002; ——2010 年第三次修订为GBZ/T 229.3—2010; ——本次为第四次修订。
依据:PDF 第 2 页,前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标准。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定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 部分:物理因素 GBZ/T 189.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 部分:高温 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ISO 7243 热环境的人类工效学——使用WBGT(湿球黑球温度)指数评估热应激 Ergonomics of the thermal environment—Assessment of heat stress using the WBGT (wet bulb globe temperature) index
依据:PDF 第 3 页,2
范围
本标准规定用人单位高温作业的分级和管理要求,适用于用人单位对高温作业的分级及管理。
依据:PDF 第 3 页,1
与2010版的关系
本标准代替GBZ/T 229.3—2010。前言列出分级基本要求、依据、判定及管理要求的更改,并新增工作服调整值和热习服界定。
依据:PDF 第 1 页;PDF 第 2 页
术语与判定输入
WBGT指数效应值表示穿着工作服时实际接触高温作业环境的热应激参数。服装调整值CAV依据工作服类型调整WBGT测量值。
高温作业接触时间率为8 h工作日内实际接触高温作业的累计时间与8 h之比。高温作业劳动-休息制度规定单位时间内允许持续接触时间及脱离高温后的必要休息时间。
依据:PDF 第 3 页,3.1–3.4
岗位识别与动态复评
用人单位应调查WBGT变化、热源和工艺布局、暴露方式及防暑降温措施,结合既往健康影响和中暑病例确定需分级岗位。分级应与日常监测结合;工艺、设备、防护设施或暴露方式等重大改变时重新分级,并据此调整预防控制措施。
分级结果应书面告知劳动者并存入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依据:PDF 第 3 页,4.1.1;PDF 第 4 页,4.1.2–4.1.4
分级依据与WBGT效应值
分级依据是WBGT指数效应值、体力劳动强度和高温作业接触时间率。WBGT测量按GBZ/T 189.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按GBZ 2.2;效应值为实测值加服装调整值CAV,三者单位均为℃。
依据:PDF 第 4 页,4.2
分级判定与不宜分级情形
危害程度分轻度Ⅰ、中度Ⅱ、重度Ⅲ、极重度Ⅳ级。按WBGT指数效应值、体力劳动强度和高温作业接触时间率对照表1。
体力劳动强度Ⅳ级且接触时间率50%~100%,或Ⅲ级且接触时间率75%~100%,不宜依据WBGT效应值分级;特定组合下效应值超过表中Ⅳ级对应数值时亦不宜按效应值分级。
依据:PDF 第 4 页,4.3
表1:高温作业分级
表中列出4档劳动强度、4档高温作业接触时间率与9个WBGT效应值的全部组合。对未产生热习服的劳动者使用括号内温度。依GB/T 8170修约为整数再分级;“—”表示非高温作业,“*”表示不宜依据WBGT效应值分级。表中接触时间率区间按原文保留,不自行规定端点重叠时的取舍。
| 体力劳动强度 | 高温作业接触时间率(%) | 28(25)℃ | 29(26)℃ | 30(27)℃ | 31(28)℃ | 32(29)℃ | 33(30)℃ | 34(31)℃ | 35(32)℃ | 36(33)℃ |
|---|---|---|---|---|---|---|---|---|---|---|
| Ⅰ(轻劳动) | 0~25 | — | — | — | — | — | Ⅰ | Ⅱ | Ⅲ | Ⅳ |
| Ⅰ(轻劳动) | 25~50 | — | — | — | — | Ⅰ | Ⅱ | Ⅲ | Ⅳ | * |
| Ⅰ(轻劳动) | 50~75 | — | — | — | Ⅰ | Ⅱ | Ⅲ | Ⅳ | * | * |
| Ⅰ(轻劳动) | 75~100 | — | — | Ⅰ | Ⅱ | Ⅲ | Ⅳ | * | * | * |
| Ⅱ(中劳动) | 0~25 | — | — | — | — | Ⅰ | Ⅱ | Ⅲ | Ⅳ | * |
| Ⅱ(中劳动) | 25~50 | — | — | Ⅰ | Ⅱ | Ⅲ | Ⅳ | * | * | * |
| Ⅱ(中劳动) | 50~75 | — | Ⅰ | Ⅱ | Ⅲ | Ⅳ | * | * | * | * |
| Ⅱ(中劳动) | 75~100 | Ⅰ | Ⅱ | Ⅲ | Ⅳ | * | * | * | * | * |
| Ⅲ(重劳动) | 0~25 | — | — | — | Ⅰ | Ⅱ | Ⅲ | Ⅳ | * | * |
| Ⅲ(重劳动) | 25~50 | — | Ⅰ | Ⅱ | Ⅲ | Ⅳ | * | * | * | * |
| Ⅲ(重劳动) | 50~75 | Ⅰ | Ⅱ | Ⅲ | Ⅳ | * | * | * | * | * |
| Ⅲ(重劳动) | 75~100 | * | * | * | * | * | * | * | * | * |
| Ⅳ(极重劳动) | 0~25 | — | — | Ⅰ | Ⅱ | Ⅲ | Ⅳ | * | * | * |
| Ⅳ(极重劳动) | 25~50 | Ⅰ | Ⅱ | Ⅲ | Ⅳ | * | * | * | * | * |
| Ⅳ(极重劳动) | 50~75 | * | * | * | * | * | * | * | * | * |
| Ⅳ(极重劳动) | 75~100 | * | * | * | * | * | * | * | * | * |
依据:PDF 第 4 页,4.3.2;PDF 第 5 页,表1
分级管理措施
应尽可能将劳动者暴露的WBGT指数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以下;难以有效控制时,按分级实施综合措施。原文未在此给出职业接触限值具体数值,不能以表1的分级温度替代限值。
- Ⅰ级:改善全面通风、设置局部送风降温设施,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和培训,采取防暑降温管理措施。
- Ⅱ级:在Ⅰ级措施基础上强化防暑降温和健康监护,调整劳动-休息制度,降低接触时间率。
- Ⅲ级:在Ⅱ级措施基础上监测热应激反应,进一步调整劳动-休息制度并降低接触时间率。
- Ⅳ级:在Ⅲ级措施基础上强化热应激反应监测,进一步调整劳动-休息制度,严格限制接触时间率。
依据:PDF 第 6 页,5.1;PDF 第 5 页,表1
不宜按WBGT效应值分级时
对不宜按WBGT效应值分级的作业,用人单位应高度警惕并改善工作条件、降低工作场所WBGT指数。如果工程技术等措施无法降低WBGT指数,须在采取5.1措施基础上,确保岗位劳动者每小时接触高温作业不超过15 min。该15 min条件不能脱离“无法降低WBGT指数”的前提单独使用。
依据:PDF 第 6 页,5.2
附录A:工作服调整值
资料性附录A列出7种常见工作服的CAV。表中数值不适用于气密性防护服和多层工作服,且以工作服内只穿内衣、无第二层衣服为适用条件。穿工作服时若佩戴完全覆盖头颈部但不包括脸部的风帽,CAV增加1 ℃。
| 工作服类型 | CAV(℃-WBGT) |
|---|---|
| 短袖和长裤工作服 | -1.0 |
| 长袖衬衫和长裤工作服 | 0 |
| 布(织物)工作服 | 0 |
| SMS聚丙烯工作服 | 0.5 |
| 聚烯烃工作服 | 1.0 |
| 双层纺织材料工作服 | 3.0 |
| 有限使用的不透蒸气带帽工作服 | 11.0 |
依据:PDF 第 7 页,附录A 表A.1
附录B:热习服界定
热习服是机体对高温的生理适应。近7 d中有5 d在岗位同等热应激条件下,每日至少连续2 h热应激暴露并进行体力活动,可判定为已产生热习服。
中止热应激条件下体力活动后,热习服随即下降,4 d后显著降低,3 w后完全脱失;对突发或偶发较高水平热应激可能无法产生热习服。
依据:PDF 第 8 页,附录B B.1–B.4
3 术语逐项
3.1 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 指数)效应值 effective wet bulb globe temperature index;WBGTeff 劳动者穿着工作服时,实际接触高温作业环境的热应激参数。
3.2 服装调整值 clothing adjustment value;CAV 依据劳动者工作服类型对WBGT 指数测量值进行调整的参量。
3.3 高温作业接触时间率 rate of working time exposed in hot environment 劳动者在8 h 工作日内实际接触高温作业的累计时间(h)与8 h 的时间比率。
3.4 高温作业劳动-休息制度 work-rest regimen of work in hot environment 为防止热损伤而制定的高温作业单位时间(h)内劳动-休息制度,包括规定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中 允许持续接触时间和脱离高温环境后劳动者生理功能得到恢复所必须的休息时间。 4 高温作业分级
依据:PDF 第 3 页,3.1;PDF 第 3 页,3.2;PDF 第 3 页,3.3;PDF 第 3 页,3.4
4.1 基本要求逐项
4.1.1 用人单位应对作业环境WBGT 指数变化规律、生产性热源分布及工艺布局、劳动者高温暴露方 式、防暑降温设施与措施等进行职业卫生学调查,识别工作场所高温的产生过程与分布范围,收集既往 高温健康影响和中暑病例资料,确定需要分级的高温作业岗位。
4.1.2 用人单位高温作业分级应与日常监测相结合。
4.1.3 用人单位应定期评估高温作业分级和高温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如生产工艺及设备、防护设施 和劳动者高温暴露方式等发生重大改变,应重新进行分级,并基于分级结果采取新的预防控制措施。
4.1.4 用人单位应将高温作业分级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存入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依据:PDF 第 3 页,4.1.1;PDF 第 4 页,4.1.2;PDF 第 4 页,4.1.3;PDF 第 4 页,4.1.4
4.2 分级依据逐项
4.2.1 高温作业分级依据包括WBGT 指数效应值、劳动者体力劳动强度与高温作业接触时间率。
4.2.2 WBGT 指数效应值基于作业岗位劳动者暴露WBGT 指数的测量结果,结合劳动者工作服的服 装调整值计算得出。劳动者暴露WBGT 指数的测量按GBZ/T 189.7 执行,常见类型工作服的服装调整 值见附录A。WBGT 指数效应值按式(1)计算: WBGTeff = WBGTmeasured + CAV …………………………(1) 式中: WBGTeff ——WBGT 指数效应值,单位为摄氏度(℃); WBGTmeasured——WBGT 指数测量值,单位为摄氏度(℃); CAV ——服装调整值,单位为摄氏度(℃)。
4.2.3 劳动者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按GBZ 2.2 执行。
依据:PDF 第 4 页,4.2.1;PDF 第 4 页,4.2.2;PDF 第 4 页,4.2.3
4.3 分级判定逐项
4.3.1 高温作业按危害程度分为4 级,即轻度危害作业(I 级)、中度危害作业(II 级)、重度危害 作业(III 级)和极重度危害作业(IV 级)。
4.3.2 根据计算得到的WBGT 指数效应值,结合劳动者体力劳动强度与高温作业接触时间率,对照表 1 进行高温作业分级。
4.3.3 在体力劳动强度Ⅳ级、高温作业接触时间率50%~100%,及体力劳动强度Ⅲ级、高温作业接触 时间率75%~100%条件下,不宜依据WBGT 指数效应值进行分级。
4.3.4 在特定体力劳动强度和高温作业接触时间率条件下,WBGT 指数效应值超过极重度危害作业 (IV 级)对应数值的,不宜依据WBGT 指数效应值进行分级。
依据:PDF 第 4 页,4.3.1;PDF 第 4 页,4.3.2;PDF 第 4 页,4.3.3;PDF 第 4 页,4.3.4
5 分级管理逐项
5.1 用人单位应尽可能将高温作业岗位的劳动者暴露的WBGT 指数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以下。对于难 以实现有效控制的高温环境,应根据高温作业分级结果采取相应综合控制措施,加强高温作业岗位劳动 者的职业健康保护。 a) 轻度危害作业(I级):改善工作场所的全面通风,设置局部送风降温设施,对劳动者开展职 业健康监护和培训,采取防暑降温管理措施。 b) 中度危害作业(Ⅱ级):在采取a)措施的基础上,强化防暑降温措施和职业健康监护,调整 高温作业劳动-休息制度,降低劳动者高温作业接触时间率。 c) 重度危害作业(Ⅲ级):在采取b)措施的基础上,开展劳动者热应激反应监测,调整高温作 业劳动-休息制度,进一步降低劳动者高温作业接触时间率。 d) 极重度危害作业(Ⅳ级):在采取c)措施的基础上,强化劳动者热应激反应监测,进一步调 整高温作业劳动-休息制度,严格限制劳动者高温作业接触时间率。
5.2 对于不宜依据WBGT 指数效应值进行分级的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高度警惕,采取有效措施改善 工作条件,降低工作场所WBGT 指数。如果无法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降低工作场所WBGT 指数,须在采取 本标准5.1 条措施的基础上,确保高温作业岗位劳动者每小时接触高温作业时间不超过15 min。
依据:PDF 第 6 页,5.1;PDF 第 6 页,5.2
附录B 热习服界定逐项
B.1 热习服为机体对高温的生理适应,可提高机体对热应激的耐受能力。
B.2 热习服需要劳动者在作业岗位同等的热应激条件下进行体力活动。近7 d 中,有5 d 存在每日至 少连续2 h 热应激暴露的劳动者,可被判定为已产生热习服。
B.3 热应激条件下的体力活动中止,劳动者热习服随即下降,4 d 后出现显著降低,并在3 w 后完全 脱失。
B.4 对突发或偶发的较高水平热应激,劳动者可能无法产生热习服。
依据:PDF 第 8 页,B.1;PDF 第 8 页,B.2;PDF 第 8 页,B.3;PDF 第 8 页,B.4
关键问题问答
高温作业分级需要哪三个输入?
需要WBGT指数效应值、劳动者体力劳动强度和高温作业接触时间率。
依据:PDF 第 4 页,4.2.1
WBGT指数效应值如何计算?
WBGTeff=WBGTmeasured+CAV,即实测WBGT指数加对应工作服的服装调整值,单位均为℃。
依据:PDF 第 4 页,4.2.2
未产生热习服的劳动者看表1哪一组温度?
应使用表头括号内的WBGT指数效应值;是否产生热习服按附录B界定。
依据:PDF 第 5 页,表1注2;PDF 第 8 页,B.2
表1中的“—”和“*”分别表示什么?
“—”表示非高温作业;“*”表示不宜依据WBGT指数效应值进行分级。
依据:PDF 第 5 页,表1注3–注4
表1的WBGT指数效应值要修约吗?
按GB/T 8170给出的数值修约规则,取整数进行高温作业分级。
依据:PDF 第 5 页,表1注1
Ⅲ级劳动强度且高温作业接触时间率75%~100%时,能按WBGT效应值分级吗?
不宜依据WBGT指数效应值进行分级;Ⅳ级劳动强度且接触时间率50%~100%也如此。
依据:PDF 第 4 页,4.3.3;PDF 第 5 页,表1
不宜按WBGT效应值分级时,15 min限制何时适用?
应先改善条件并降低WBGT指数;如果无法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降低,则在采取5.1措施基础上,确保每小时接触高温作业不超过15 min。
依据:PDF 第 6 页,5.2
附录A的工作服调整值适用于气密性防护服或多层工作服吗?
不适用;表中CAV还以工作服内只穿内衣、无第二层衣服为条件。
依据:PDF 第 7 页,附录A 表A.1注1–注2
佩戴风帽时CAV怎样调整?
若风帽完全覆盖头颈部但不包括脸部,CAV增加1 ℃。
依据:PDF 第 7 页,附录A 表A.1注3
如何按附录B判定已产生热习服?
需在作业岗位同等热应激条件下进行体力活动;近7 d中有5 d存在每日至少连续2 h热应激暴露,方可判定为已产生热习服。
依据:PDF 第 8 页,B.2
中止热应激下体力活动后,热习服多久下降?
热习服随即下降,4 d后显著降低,并在3 w后完全脱失。
依据:PDF 第 8 页,B.3
高温作业分级结果需要告知劳动者吗?
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并存入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依据:PDF 第 4 页,4.1.4
来源与版本
官方PDF封面和详情页载明2025-08-20发布、2026-02-01实施;尚未独立核验当前现行性。
资料获取时间:2026-09-27T01:43:32.574919+00:00。PDF:8 页。